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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玉珍律师:研究生嫖娼被开除起诉学校被驳回

时间:2021-12-14 17: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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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玉珍律师:研究生嫖娼被开除起诉学校被驳回

“研究生嫖娼,该不该被开除?”,上海,某高校研究生阿华在某宾馆嫖娼,结果被抓了现行,被警方行拘3天。后警方向高校通报了阿华违法和行政处罚情况。校方告知阿华拟对其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阿华不服,提出异议。

校方听取阿华申辩后,最终开除了他的学籍,并于9月18日出具了处分决定书,并以实名的形式公开张贴在学校的公示栏中。此外,还有2名研究生也因为嫖娼被开除学籍。

阿华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被驳回。阿华不服,起诉至上海静安区法院,要求学校撤销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并要求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但当庭未宣判。

对此,网友们各抒己见。“寒窗苦读数年,因为嫖娼被开除,等于一辈子被毁了。”部分网友认为,“开除有点重了”,有网友认为“开除是对的,学校应该输送三观正有责任心的人才”,有网友认为“嫖娼不同于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本身就是情节恶劣,开除没问题”。还有网友认为“嫖娼学校有处分的权利,但这种公示确实有违规之嫌”。

法学专家、律师等各界人士也是表达自己的观点。大部分法律人士认为,学生依法维权是当事人的权利。应当鼓励捍卫权利者。处分行为是否违法,需要法院综合认定。

某教授表示“在校学生嫖娼肯定是不对的,他既然有勇气去嫖娼,也应该有勇气接受其后果。从维护纪律、教育本人、警示后人的角度看,学校有理由作出相应的处罚。”

一种观点认为,开除处分无上位法依据,应当撤销。持该观点的人认为,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但是,该校据此制定的《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40条,“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条删除了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这两个限定词,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做了扩大。

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阿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三日,可见阿华的行为 “情节较轻”。故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不属于情节严重,不应当开除学籍。学校依据违犯上位法自行制定的条例,对学生作出明显过重的处罚,不合法,应当撤销。

一种观点认为,嫖娼既是违法行为,也是对道德、善良风俗的侵犯。对于嫖娼的学生,校方有权依校规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违纪学生作出相应处理。但应当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当遵守比例适当的原则。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学校是圣洁的殿堂,学生嫖娼违反国家法律,影响极其恶劣,应当从重处分,以儆效尤。

从评论区看,很多人认为研究生不容易,应该宽容,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充分体现了社会的宽容度在增加,这是法治意识进步的体现。

个人认为,从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的字面理解看,是指“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非“学生受到严重的治安管理处罚,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警方认定的情节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否是此处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确有待商榷。

从学校的角度看,学生嫖娼的确是性质恶劣的事件,只要受到治安处罚,就有权开除学籍,似乎也能说的通。公安机关认定的情节较轻,与校方的认定不能混为一谈。

学生应当自律!已经读研究生了,不再是个小孩子了,应当知晓违法的代价。既然选择无视,也要接受惩罚的后果。当然,依法维权是自己的合法权利,我也大力支持。

至于学校实名公示张贴处分决定,全校人人尽知,显然是违法的,已经侵犯了阿华等人的隐私权。阿华也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您认为,学成嫖娼该不该开除呢?欢迎评论!#研究生嫖娼被开除起诉学校案开庭# 头条热榜#上海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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