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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隐瞒患癌妻子要求撤销婚姻被驳 重大疾病不能说不清

时间:2022-04-03 04: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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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隐瞒患癌妻子要求撤销婚姻被驳 重大疾病不能说不清

文| 徐媛

近日,媒体报道,南通男子小林和小张恋爱一年结婚,婚宴当晚,小张发现丈夫曾患甲状腺癌,认为其隐瞒重大疾病,要求撤销婚姻。法院认为,小林已经治愈,不属于重大疾病范畴,驳回了诉讼请求。

此事引发争议。很多网友认为,小林隐瞒患癌,道德有亏,伤害了夫妻间最基本的信任,既然两人关系已经破裂,法院应该撤销两人婚姻关系,还被蒙骗的小张公道与自由。

的确,婚前告知重大疾病,是夫妻之间的基本义务。《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可问题在于,何谓“重大疾病”,《民法典》里既没有概括性的规定,也没有明确列举。在司法实践中,某种疾病属不属于重大疾病,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本案中,丈夫小林婚前隐瞒的“甲状腺癌”,网络上有人称为“喜癌”,是预后最好的癌症之一,5年的存活率高达90%。患者不仅可以长期存活,生活质量也跟正常人没有什么区别,甚至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将甲状腺癌剔除出重疾险必保疾病范围。

此外,有法律观点认为,婚姻家庭法界定的重大疾病,应该同保险行业的标准有所区别,其立足点应该基于“是否危害对方当事人之健康以及子孙之健康”。在司法判决中,很多法官会沿用《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若婚姻一方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或有关精神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如果婚姻一方知晓自己患有上述疾病,无论程度轻重,都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需要提前告知,否则另一方有权撤销婚姻。

本案中,丈夫小林罹患的甲状腺癌,显然不属于明文禁止的遗传病、传染病和精神病,在医学领域内,是否为重大疾病,尚且都有争议,加上业已痊愈,法官据此驳回妻子撤销婚姻的诉求,似乎无可厚非。但此案的争议,还是点出了类似案例的判决困境。

一方面,重大疾病的范畴该如何划定,有待进一步明朗。毕竟,《母婴保健法》认定医学上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主要是出于优生优育的考虑,范围比较狭窄。设想,如果丈夫隐瞒的不是相对温和的甲状腺癌,而是另一种凶险的重大疾病,虽不会危及生育和下一代的健康,但确实会在经济、精神、生活等方面,给另一方造成重大的压力,影响到她的终身利益,甚至将她拖入无底的泥潭。这时若不能撤销婚姻,未免不近人情。虽然被隐瞒一方可以申请离婚,但对于无过错的她来说,显然不公平。

另一方面,若放宽重大疾病的界定标准,其治愈的时间线如何划分,也是一个问题。以癌症为例,随着医学的进步,癌症治愈的可能性极高,但复发的不确定性,依然是困扰癌症患者的难题。婚前治愈,婚后又复发,这属于先前疾病的延续,还是该视为新患的疾病?此种情况下需不需要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这些问题都有待法律的解答。

《民法典》没有明确重大疾病的范围,立法者主要是考虑到医学在不断向前发展,发现的病态基因越来越多,治疗水平在不断更新和进步,而法律的稳定和滞后性,不可能将某个时期内的重大疾病一一穷举,因而需要司法机关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实践中予以认定。

但事实证明,将何谓重大疾病,交给并非医学专业出身的法官来认定,实属强人所难,影响却相当深远。如果法官裁定的范围过大,则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如果范围过小,很难惩罚过错行为,对受害者缺乏实际的权益保护。因而很多一线的法律工作者,都期待相关部门能够提供明确的范围和指引,一来在婚姻登记时能告知当事人什么是重大疾病,让他们对结婚的后果有充分的考量;二来能为被蒙蔽的一方及时止损,让他们拥有重新选择的机会。

法律鼓励夫妻肝胆相照、患难与共,但同舟共济的婚姻必须建立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而完全自愿的前提,是双方信息的对称,知情的各方能够预料到婚姻的风险,做出合乎心意的选择。《民法典》规定“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就是在督促夫妻双方履行忠实义务,防止一方心怀侥幸,将自己的幸福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

而制度的良好初衷,需要有更细致的法律规定来实现。鉴于医学的专业和复杂性,法官难以面面俱到,在迥异的个案中做出绝对公正的考量,很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浪费司法资源。相关部门需要明确重大疾病的范围,制定统一的裁判依据,既是为法官减轻压力,也是为了让个体免受婚姻欺诈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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