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被确诊为肺癌晚期的患者黄某转院到阳新某医院进行下一步治疗,却因难忍疾病带来的疼痛,在身边无人照看的情况下,选择了跳楼自杀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经当地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医院方与黄某家属达成了协议,医院方需一次性向黄某家属赔偿3万元丧葬费。
在医院方已赔偿3万元丧葬费用后,双方又因其他费用产生了争议,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黄某家属将涉事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赔偿黄某的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损失共计15.8万元。
黄某家属认为,黄某在该院进行治疗,该院有义务保障患者的安全。但是,在黄某坠楼的地方并未设立警示标志以及其他防护措施,才导致了黄某的坠楼。
医院方解释道,医院作为公共场所,所有的建筑都需要符合国家的消防标准,不能安装防盗网。但是医院的窗户只能打开15厘米,同时窗台离地也超过了一米,足以防止坠楼事件的发生。黄某坠楼时,窗户上的锁扣明显有撬动过的痕迹,家属也并没有遵守医嘱留守在病房,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经勘查,认定黄某系跳楼自杀,医院方也履行了应尽的护理义务与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医院方不存在违反双方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情况。因此,法院驳回了黄某家属的请求。
【小安有话说】
癌症患者在饱受病痛折磨时,家属应做到时时陪伴、看护,以便及时进行心理疏导以及防止意外的发生。上述案件中提到的涉事医院中的各项设施已足以防止非主观因素的意外死亡发生,因此,黄某的坠亡无需医院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