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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研析」充值旅游消费卡是民间借贷吗?

时间:2023-04-04 17: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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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研析」充值旅游消费卡是民间借贷吗?

基本案情

,原告罗某(乙方)与被告某旅游公司(甲方)签订《某旅游公司消费卡合同》,约定:甲方销售消费充值卡,单价为1000元/张,乙方购买消费充值卡20张,购买总金额为贰万元;6个月到期后甲方可以一次性按乙方所剩余的消费充值卡实际金额回购;乙方购买的消费充值卡可到甲方指定场所消费,甲方给乙方九折优惠。合同附件《购买消费卡优惠政策》约定:协议期限为6个月,自11月30日起至5月29日止;每月优惠卡赠送金额为1000元,按月发放。

11月30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2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开具金额为20000元的收据一张,注明缴款单位“罗某”、收款方式“现金”。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利息1000元后,未能向原告支付利息,亦未能回购消费充值卡。

法院查明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某旅游公司消费卡合同》虽然名为消费卡合同,但该合同条款仅对支付方式进行约定,未就消费方式、消费内容、消费地点等细节予以明确,双方也并未交付实体“消费充值卡”。结合原、被告陈述的情况和协议的约定,双方案涉法律关系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在本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20000元作为本金,借期6个月,每月支付1000元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款。

根据法律规定(8月20日之前),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的利息为1000元,已经超过年利率36%。但是对于超过年利率24%且未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被告已自愿支付,本院不作处理;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应当视作被告归还的本金并予以扣减。原告向被告出借本金为20000元,按照年利率36%的标准计算,利息金额应当为每月600元(20000元*36%/12月),超出部分400元应抵扣本金,故被告尚欠原告本金应当为19600元(20000元-400元)。

现被告未能按约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尽快还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故逾期利息应当自1月1日起计算。原告现主张赠送金3000元,实际性质为利息,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故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旅游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某返还借款本金19600元及利息3000元。

律师提醒

对社会上高利息、高回报的投资、充值等事项,人们应慎之又慎,你看重的是高利息、高回报,而对方是为了要你的本金,最后可能落得鸡飞蛋打,后悔莫迟。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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