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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时间:2022-09-25 17:5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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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中级会计#浙江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财务管理》每日一练(7-23)

某公司第二季度的月赊销额分别为100万元、120万元和115万元,信用条件为n/60,二季度公司应收账款平均余额为270万元。则该公司在第二季度应收账款平均逾期( )天。(一个月按30天计算)

A.72.58

B.60

C.0

D.12.58

点击查看答案及其他科目:浙江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财务管理》每日一练(7-23)-浙江中公教育

“理了一个15块钱的发,结果把9万块钱理没了!”浙江杭州,祝先生去理发店理发,原本收费15块钱的,结账时,理发店老 板说帮个忙,帮他刷一个9万的流水,事成后,不仅把15块钱的理发费免掉,还送他288块钱的利息。开始他有些犹豫,老 板给他看了别人转的流水,还说流水转过去之后,就立马再转回来,没事的。

祝先生一想,就是帮着转个流水,还能挣不到300块,也划算了!看这老 板平时开着宝马车上下班,应该也不差钱。就把9万块给老板转过去了,可没想到,这9万块钱就真的要不回来了!这可是他八年的打工积蓄呀!

老板解释说自己近期转账特别多,账号被银行冻结了,还把手机银行余额为零的界面显示给祝先生看。祝先生哪里听得进这些?一定要一个说法,无奈之下,老 板打了一个欠条,两天之后给他转钱,如果不转钱,就把宝马车抵押给他。

可两天后,祝先生还是没等到老 板转账,他再到理发店,已关门停业。

无奈之下,祝先生找到记者帮忙。记者联系到老 板,老 板说自己因为也欠别人的钱被起 诉,资产已被冻结了,他也不是不还祝先生的钱,是无力还款。后来老 板表示,本月底把祝先生的钱还了,如果实在不行,就把宝马车抵押给朱先生。

那从法律角度上讲,理发店老 板写了欠条但没有按期还款,是否构成犯罪呢?

一,根据《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 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例中,祝先生手持欠条,他与理发店老 板达成的是民间借贷关系,祝先生作为出借人,有权要求理发店老 板按照约定返还借款。

二,民间借贷属于民事纠 纷,不涉嫌刑事责任,除非涉嫌诈 骗罪。

如果理发店老 板是假借刷流水名义,让祝先生转给自己9万,而他根本没打算还钱,则可能涉嫌诈 骗犯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 骗犯的量刑标准之一为:

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三,浙江省对诈 骗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诈 骗公私财务价值人 民币6000以上不满十万的;十万以上不满50万的;50万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例中,理发店老 板涉及金额为9万,已达“数额较大”标准。如果老 板构成诈 骗,将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小编认为,之所以发生这样的事,还是一个“贪”字,祝先生想着刷笔账,不仅15块理发费不用拿了,还能有288的额外收入,何乐而不为呢?!还有,9万对普通老百姓来说,不是小数字,怎么能说转就转给一个不太熟的人呢?!还是太轻信人了。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啊!

对这事,你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留言。

#我要上微头条##头条创作挑战赛##浙江头条#

“把这张老脸丢尽了!”浙江杭州市78岁退休会计郭爷爷叹道!孙子的一道小学数学题竟给孩子辅导错了,孩子气的脸都变了色!孩子质疑道:爷爷到底会不会做呀!

一年级附加题:小明有11块糖,昨天吃了4块,明天再买5块,最后有几块糖?

孩子不会做,问爷爷该怎么做?爷爷解释道:吃了用减法,买了用加法,列式为:11-4+5=12。

但是这个答案却被老师否定了,并打了一把大大的❌,孩子看到后很不解。

大家说这道题的正确答案是什么呢?#我要上头条#

浙江省杭州市,一位冯先生忧心忡忡。他想花18000元为他的员工买一台冰箱。出人意料的是,他的账户中有18万失踪!快速联系宁店,要求退款。结果,人们说“排队”,没有人跟着!

问题是,冯先生想给公司买一台冰箱供员工使用,所以他去了宁某商店,选择了一台18000元的冰箱。结果,当会计转账时,他意外地多写了一个0,并以18万元的价格将其转账到了一家宁店!

钱一转帐,冯先生和会计就发现他们拨错了钱,所以他们迅速联系了对方的商店经理,讨论退款事宜。店长态度很好,很有耐心,但是当他来回时,他没有说具体的解决时间或具体情况。他要么说“我会再次催促”,要么说“财务不在,等等!”

这种等待可以从春节前一直持续到2月底。

冯先生也是一个真实的人。考虑到穆宁是一个大品牌和购物中心,他肯定会退款。因此,除了向店长发送信息询问退款进度外,没有人再催促。

但另一个月即将过去。如果18万不退,会影响公司本月的财务流程,事情会越来越麻烦!

冯先生真的别无选择,只能求助于当地媒体。

当牟宁的工作人员看到记者陪同冯先生到店时,他们立即向公司相关部门询问情况,但他们根本没有提到具体的退款时间,甚至笑着说:“不是我们的错,是他,他拨错了钱!”

无奈之下,在记者的连续询问下,我要求了30多分钟,但没有找到结果。冯先生和记者不得不先离开茂宁的商店。

莫宁的这家店真是太离谱了!1月份的错误账户被推迟到2月份。

如果银行对公众的业务在春节期间暂停,那么当冯先生付款时,那不是春节,问题在到达后10分钟内就得到了反映。为什么不做呢?

退一步说,在春节临近的时候完成财务流程为时已晚。随后,银行的企业业务于2月7日开始办理,伊宁的财务人员也可以办理。为什么要推迟到二月底?

这18万元,显然是一个错误的金额,已经稳定地存入一家宁店近一个月的账户。这是什么意思?

这件事中最无言的一幕出现了:记者和冯先生离开宁某店不到10分钟后,冯先生收到一条信息“宁某店退款18万元”

回首往事,错误的根源确实来自冯先生方面:会计为转账多写了一个0,在转账前没有反复检查,这真是他不该犯的错误。

然而,宁某店在处理事情时的态度确实是无言以对的:如果顾客要求,推三阻四;看到记者来了,马上解决。这项工作的效率瞬间提高了。我真的不知道如何“赞美”它。

最后,冯先生说他还得买一台冰箱,但他再也不会去某宁了

不知道网友们想法是否相同?

#我要上微头条!# #​杭州头条#

浙江杭州,吕女士租了一套165平方的房子,月租金2万元,她交了半年12万的租金和4万的押金,可才住了几个月,中介公司的财务却催她再交房租?吕女士正疑惑呢,家里的门却被中介的店长打开了,他告诉吕女士,自己挪用了吕女士给的房租,只给了公司3个月的钱。

去年的11月,吕女士想租一个高 档小区的房子,于是找到了一家中介公司。接待她的人是该门店的店长,他带吕女士看了一套房子,让吕女士很满意。只不过租金比较贵,一个月要2.3万!吕女士表示考虑一下,但对方说租半年可以便宜一点,每个月只要2万!

吕女士看便宜了不少,就同意了。于是签了租赁合同,但是在打房租的时候,店长和她说把钱直接转给他,由他交给财物。虽然合同上有一个收款账户,但吕女士看店长只要说,就没多想,把钱转给了店长!

转眼快3个月过去,财务联系吕女士,说她交了3个月的房租快到期了,如果要继续租房,要抓紧续租!吕女士一听很纳闷,明明交了半年,怎么说她只交了3个月呢?她正想问问店长怎么回事,家里的门居然被人打开了!

当时吕女士也是吓了一挑,看到进来的人才知道是中介公司的店长,原来这个房子有店长管理,智能锁的房卡和密 码店长都有,而他来吕女士家里却是向吕女士求情!

店长说,吕女士当初给他的12万房租,他因为手头紧张,就挪用了6万元,请吕女士不要告诉他的公司,不然他就失去工作了!至于那6万,他会马上想办法补上!

当时店长先是苦苦哀求,然后带半点威胁。吕女士比较善良,加上一个人在家,也不敢不答应。

后来店长确实把租金给补上了,但是他就是拆东墙补西墙,不知道是把哪个客户的钱先拿来填上了窟窿,而吕女士当时也不知情。

然后半年过去,吕女士又到了交房租的日子,她没吸取教训,又把房租给了店长。而店长又把吕女士的房租挪用了,但这次店长因为挪用了太多的钱,已经兜不住了,所以一直拿不出钱,就被公司发现了。

事情败露以后,店长却把吕女士恨上了,直接打电话埋怨吕女士没给他保密好,并且威胁了吕女士!

这下吕女士不敢继续住这房子了,她一想到店长可以随时进入自己的家里,就怕店长会来找她麻烦,于是为了安 全起见,吕女士就直接搬走了。但是房租还剩2个月,于是她要求中介公司退还!

但是中介公司却说现在退房租有点难,而且事情很复杂!原来,和吕女士对接店长已经被公司辞退了。原因是店长一直瞒着公司和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然后私下转租,挪用了50多万客户的租金款!

因为店长挪用50万要被判刑,公司 考虑到人情,也希望店长能把钱还出来,就让店长写了一张50万的欠条,有公司先垫资赔给客户,然后再有店长赔给公司。

但是,吕女士的情况比较特殊,她开始配合店长一起欺骗隐瞒公司,导致他们迟了好几个才发现问题。而且现在房子明明还可以继续住,是吕女士自己要提前退租,这是吕女士违约,所以不能退租金。

吕女士解释自己是一时心软,再加上被威胁,所以才配合。她现在愿意让中介公司少退点租金,但总不能一分不退!

1、那么,店长挪用客户的租金,这属于什么性质呢?

《刑法》第271条规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

店长挪用的资金超过50万,已经构成了数额特别巨大,如果公司报案,那店长肯定要被判以上。

现在中介公司不报案,一是觉得店长被判刑了钱拿不回来,二是可能念人情,但是这是刑事犯罪,只要警方知道了这件事情,那就要介入调查!

2、吕女士有没有权利要求中介公司退租!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员工在工作中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要有单位先赔付客户的损失,再向员工追偿!

吕女士不住这个房子,是怕店长会找她的麻烦!这个考量是对的,中介公司租给客户的房子要保证客户的安 全,现在吕女士的安 全得不到保证,当然可以选择退租,中介公司应该要退还吕女士的租金!或者把吕女士租住的房子转租,再把钱退给吕女士!

通过这件事情,提醒大家租房的时候,千万不要把房租打给员工个人,而是打到公司的账户上,以免也发生这样的事情!

那么,你对此怎么看,你觉得中介公司该退房租吗?

民警一路狂奔,760万元成功保住:近日,浙江温州永嘉县乌牛派出所接到系统预警,辖区内王女士已与“00”开头的境外电话通话近700秒,可能遭到诈骗。反诈民警多次拨打其电话未能接通,便驱车赶赴手机定位的小区,一路狂奔,一边找,一边问。正当王女士要给骗子转账时,民警及时赶到并劝阻。据悉,王女士是一家大型超市的财务人员,银行卡内760万元是公司资金,所幸最终未造成财产损失。(人民网)

说起了财务自由,我是浙江丽水的,几个朋友在我这里喝茶,一个朋友说他有一栋小别墅,有1,000万的存款,可以财务自由了 。另一个说,他有5套房,现金只有500万,马马虎虎可以财务自由。

本来我也想把我的目标说一下,看样子没必要了,必被他人耻笑耳。

1999年, 一商人花2万块钱伪造了件金缕玉衣,请来5个故宫专家鉴定,确认价值“24个亿”,靠着这件“金缕玉衣”,他硬生生“骗”成了真正的亿万富翁……

谢根荣是浙江湖州人,初中学历。在他20多岁的时候就靠着在边境搞服贸,赚了上千万元,后来又开过啤酒厂,搞过房地产。

不过,以谢根荣的经济实力,是根本拿不出太多钱搞开发的,只能和别人合作开发偏远地区的项目。

直到1999年,谢根荣得知,承接位于北京两广路“东华金座”项目的宣开公司,因为经济压力要转让这一项目。转让费用为3.2亿。

如果能把这个项目办下来,他离一飞冲天就不远了。可是,哪来那么多的钱呢?

尤其是后来这项目被中鼎公司拿下了,谢根荣想要拿下项目除了要付这3.2个亿,还得给人家1.2亿的转让费。

谢根荣为了拿下这一项目,决定效仿他的前辈搞“虚假按揭”,找了555个人和自己的下属公司签假的购房协议,之后让他们拿着假证明文件找北京的5家建行签“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这种方法,圈内叫“融资”。

2002年,北京经开区建行支行行长颜林壮发觉这项目有问题,觉得谢根荣可能在骗贷,特意带着副行长去找谢根荣谈。

这一次,谢根荣不但拿出来了虚假的财务报表,还邀请两位行长参观自己的“陈列馆”,指着一个陈列在玻璃馆中的“金缕玉衣”说道:“这玩意儿全世界就两件,专家已经做过鉴定了,估值24个亿。”

说着,谢根荣拿出了5位故宫专家的鉴定报告。颜林壮一看,史树青、杨伯达、王文祥、李劲松、杨富绪,都是这一行的大牛。

这下子,不由得颜林壮不信了,他之后还果断给谢根荣放了企业贷。

就这样,谢根荣成功从银行骗到了6.6个亿的贷款,转瞬之间就成了“亿万富翁”。

谢根荣似乎忘记了,这些钱是要还的。自此以后,他每天都以“超级富豪”的身份在钓鱼台国宾馆招待亲友,还给自己买了宾利、劳斯莱斯等世界名车,开不上的就送给自家亲戚。除此之外,他还经常去澳门赌钱,前前后后输了1200万。

同时,谢根荣还很热心的“做慈善”,反正不是自己的钱,他一捐就捐出了1000多万。

前前后后,谢根荣花掉了5个亿,这5个亿基本上没花在房地产上,“东华金座”不出意外的烂尾了。

,有关部门发现建行多了9个亿的坏账,其中大部分都和谢根荣的华尔森集团有关,深入调查后发现了谢根荣搞出的猫腻:甚至连他公司的注册资金都是虚假的。

此事后来惊动了中央领导,很快,谢根荣、颜林壮等人就被捕了。他“金缕玉衣”的真相也浮出了水面。

原来,所谓的“金缕玉衣”是1999年时,谢根荣花了2万人民币从人家手里买了一堆的玉片,然后自己穿起来的。

之后,他托人将王文祥等人找了过来。专家们甚至都没上手,只是围着玻璃棺转了一下,就大笔一挥:“价值24个亿。”然后就领到了高达几十万的“评估费”。

当记者采访“专家”们时,他们一致把责任推给了已经去世了的史树青。其中一位“专家”还振振有词的说道:“谁说那金缕衣是假的,现在有谁能给这件金缕玉衣做定论了吗?”

不得不说,专家在国内逐渐变为“贬义词”,也不是没有原因的。

而犯下了惊天大案的谢根荣被判了无期徒刑,没收全部个人财产,总算是遭了报应。

“我没钱,就想要钱!”浙江温州,女店员吴某上班期间,16个月从店里转出538万元。警方从她家里搜出16大袋、8大箱名牌手表、包、化妆品等,包括390件衣服,260条裤子,73双鞋子,38个包,8个眼镜,16条项链,化妆品数都数不清,还有几只手表,总价值100多万元。

原来,吴某在私下注册了微信小号,偷偷记下老板的支付密码,用店里的平板电脑,通过老板的微信给小号转账8868元。因为店里交易量大,流水多,老板没发现。吴某就胆大起来,频繁作案,共转账180多次,转出538万多元。

吴某说自己没钱,想要钱,有钱就可以买很多东西。之后她就开始挥霍,购买各类名牌产品,经常花几十万元充值美容美甲,甚至一个月挥霍掉100万元。

刚开始老板以为是疫情影响,店里亏损了。去年年底开始觉得不对劲,就报警了。今年1月,吴某自首,之后退了331万元,用买的东西折价16万元退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近日,法院认定吴某构成盗窃罪。

真是钱财乱人心,这种作案手法又愚蠢又胆大。因为这件事迟早会被老板发现的,而且一旦发现,只要调取了微信转账记录,谁做的案,盗了多少钱都是清清楚楚的,完全没有任何逃避的可能。

这个案件里比较有意思的一点是,吴某最终被法院认定的是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

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犯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的犯罪。

在这个案件里,吴某作为店员,从店里的微信里转出钱财的行为显然也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那么,为什么最终法院认定的是盗窃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呢?

这是因为职务侵占罪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着特殊的要求。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都有窃取的形式,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职务侵占罪在窃取之前,是“合法持有”或者“掌控”被侵占财物的,只是对财物不具有所有权。而盗窃罪是在窃取之前,本身是没有“合法持有”或者掌控被盗财物的。

在这个案件里,吴某虽然利用了工作上的便利,但她在窃取之前并没有合法占有店里的钱财,店里的钱财还是在老板的微信里,由老板掌控的,所以她的行为属于盗窃,而不是职务侵占。

如果吴某是店里的会计,老板用她的银行卡或是微信收取货款,她借此机会偷偷转出钱财,因为她在此之前就掌控钱财,所以这种情况吴某就是职务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有三个量刑档次:

一般的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浙江省,盗窃8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吴某盗窃538万元,已经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本来最低也该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但是由于她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加上她退赔了大部分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所以最终法院选择对她减轻处罚,只判处她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2000元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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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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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员记住老板支付密码 一年偷538万#

#温州# #温州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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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一农妇正要生火,她拿出一摞旧帐本,一张张撕扯下来,没想到,从帐本里飘落出一张印着红章的旧纸,正要拿起往火盆里扔,不料,被身旁的丈夫一把拦住:赶快放下,快别动!

这男人是村里的会计,时不时会拿回来一些过期作废的账本,平时生火用。可刚才不经意的一瞥,他瞧见这张纸颜色和账本里的明显不同,有些发灰,而且似乎还印有一枚红色印章。

心里有种预感,这张纸不同寻常!

他小心从妻子手里接过来,轻轻展开,又细细端详了一番,顿时心里一阵激动,这居然是一张免死牌!

上方赫然写着“免死牌”三个大字,刊印着100余字,字字清晰可见,落款上方,盖着长方形大朱砂印,印文为“钦命办理浙江军务前任兵部侍郎关防”,印的左侧还有4个小字“暂用前印”。

但让会计疑惑的是,纸张颜色陈旧,还有咸丰十一年的落款,但字迹却十分清晰,如刚写的一般。

思前想后,夫妻俩还是决定上交文化站,弄不好真是文物哩!

果不其然,文化站专家反复确认后,得出结论,这正是曾国藩为瓦解“太平军”而做的免死牌,曾国藩就是正文里记载的钦差大臣两江总督。

可“免死牌”真能免死吗?

这要从曾国藩和太平天国之间的对立说起。

1851年,洪秀全领导农民军起义,攻下南京,建立太平天国。清政府虽全力镇压,仍被打的节节败退,湘军首领曾国藩心生一计,大量刻印散发免死牌,想从思想上动摇起义军,达到瓦解的目的。

曾国藩还在免死牌上印上了《解散歌》,大概是说,农民军的处境很悲惨,他很同情他们的遭遇,希望他们早日归顺朝廷去过好日子。

然而,在曾国藩萌生制作免死牌的想法时,他从来就没有想过要放过他们,只不过是自己诱降的策略罢了,恨不得除之而后快,怎么会留下后患呢?

所以,在极少数人领取免死牌投降后,清政府按照免死牌上的地址,把他们全都杀了,可见清朝统治者的残暴。“免死牌”最终只是个谎言,能不能保命选择权永远都在统治者手中。

曾国藩就这样开了免死牌的先河,后来又有了人们常说的“免死金牌”,但并不是直接叫做“免死金牌”,而是称“丹书铁券”或“金书铁券”。

真正意义的“丹书铁券”,是汉高祖刘邦发明的,是奖给大臣们用来笼络人心巩固统治的。例如,韩信、张良、萧何等人,都得到过封赏,手持丹书铁券。

但这时候的“丹书铁券”并没有免死的功能,只能许诺世世代代永享富贵,然而即便这样的许诺统治者都没有遵守。

南北朝时期,才加入了免死的功能,“丹书铁券”发展为“丹书银券”。

到了唐代,铁券制度逐步完善,注明免死的次数,甚至可以荫及子孙。

而到明代,朱元璋进一步细化了铁券制度,法律上规范了授权对象,仅限有军功,被封为公、候、伯的勋臣。

直到清朝,铁券制度废止。

即便铁券制度延续上千年,但它的实质没有变过,那就是它一直都是维护皇权的工具,皇帝赐予的特权,最终的解释权也在皇帝,只有皇帝信任你,“免死牌”才真正是你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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