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这是典型的欺诈销售行为。
荔枝看法民商事律师 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
新疆,乌鲁木齐。范某38000元买了套乌金木材质的家具,并与卖家签订了《定货购销合同》,明确约定家具为乌金木系列,并注明保质保量不退不换,样品与发货质量相同,假1赔3!签订合同后,范某先支付了10000元预付款,并询问店员,表示“很担心你们家那个凳子那么轻,会不会两边是乌金木中间是其他的东西?”店员回复“别那么多顾虑,这就是名副其实的乌金木,我们厂家还让我们叫黑檀,但我们一般给别人说就是乌金木…”卖家交付家具之后,范某认为家具材质不是乌金木材质,便投诉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退1赔1.5,但未协商一致。事后,范某又与卖家老板联系,要求换成乌金木材质的家具,但老板称“换也只能给你换同质量的东西,库房里有”,范某重申购买的是乌金木家具。可是老板回复“我自始至终没给你说我那个是乌金木,店员给你说是乌金木你找她要去……我当时卖的就没有乌金木的产品,我不会给你乌金木的!”双方再次协商无果,范某便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定货购销合同》,退还货款380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14000元。庭审中,范某同意按照2倍赔偿76000元进行赔偿。但是卖家辩称其交货与样品一致,不存在欺诈,不同意范某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卖家构成欺诈,判决解除《定货购销合同》,商家退还货款38000元,并向范某支付2倍赔偿76000元。【荔枝看法】1、卖家销售的家具材质不是约定的乌金木,是否构成欺诈?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一般从3个方面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其一,经营者是否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故意,这里的故意包括隐瞒事实真相,也包括虚构事实,目的均是为了误导消费者;其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在客观上是否隐瞒了真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商家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在客观上属于存在欺诈的行为。其三,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判断的标准,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在结果上构成欺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由此可见,商家以其他材质木材冒充乌金木,并使范某相信是乌金木,而进行购买,构成欺诈。2、范某是否有权解除《定货购销合同》,退还货款38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乌金木系列”,范某也在多次质询家具材质,店员始终承诺材质为乌金木。后双方发生争议,卖家老板明确表示案涉家具材质不是乌金木。家具材质是家具品质的重要标志,卖家未交付约定材质的家具,并表示没有约定材质的家具可以交付,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范某主张解除《定货购销合同》,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合同解除后,卖家应退还范某货款38000元。3、卖家是否应当向范某支付2倍赔偿76000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假一赔三”,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范某购买家具用于生活消费,因此与卖家发生争议,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的范围。范某多次询问家具材质,而卖家均谎称所售卖家具材质为乌金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范某订立合同,可以认定卖家存在欺诈行为。诉讼过程中,范某将3倍赔偿调减为2倍赔偿,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也在法院规定的范围之内,卖家应当向范某支付2倍赔偿76000元。法院如此判决,其目的也是对商家欺诈经营行为进行惩戒,并威慑其他经营者,防止类似或更为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从而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您怎么看呢?#头条创作挑战赛# #新疆头条# #乌鲁木齐头条#
三分材,七分工
材质只是家具的载体
若是没有精湛的工艺
任何材质都只是一堆 原材料
有了灵魂 才能称之为艺术!
新疆,乌鲁木齐。范某38000元买了套乌金木材质的家具,并与卖家签订了《定货购销合同》,明确约定家具为乌金木系列,并注明保质保量不退不换,样品与发货质量相同,假1赔3!
签订合同后,范某先支付了10000元预付款,并询问店员,表示“很担心你们家那个凳子那么轻,会不会两边是乌金木中间是其他的东西?”
店员回复“别那么多顾虑,这就是名副其实的乌金木,我们厂家还让我们叫黑檀,但我们一般给别人说就是乌金木…”
卖家交付家具之后,范某认为家具材质不是乌金木材质,便投诉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退1赔1.5,但未协商一致。
事后,范某又与卖家老板联系,要求换成乌金木材质的家具,但老板称“换也只能给你换同质量的东西,库房里有”,范某重申购买的是乌金木家具。
可是老板回复“我自始至终没给你说我那个是乌金木,店员给你说是乌金木你找她要去……我当时卖的就没有乌金木的产品,我不会给你乌金木的!”
双方再次协商无果,范某便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定货购销合同》,退还货款380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14000元。
庭审中,范某同意按照2倍赔偿76000元进行赔偿。
但是卖家辩称其交货与样品一致,不存在欺诈,不同意范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卖家构成欺诈,判决解除《定货购销合同》,商家退还货款38000元,并向范某支付2倍赔偿76000元。
【荔枝看法】
1、卖家销售的家具材质不是约定的乌金木,是否构成欺诈?
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一般从3个方面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其一,经营者是否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故意,这里的故意包括隐瞒事实真相,也包括虚构事实,目的均是为了误导消费者;
其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在客观上是否隐瞒了真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商家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在客观上属于存在欺诈的行为。
其三,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判断的标准,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在结果上构成欺诈。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由此可见,商家以其他材质木材冒充乌金木,并使范某相信是乌金木,而进行购买,构成欺诈。
2、范某是否有权解除《定货购销合同》,退还货款38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乌金木系列”,范某也在多次质询家具材质,店员始终承诺材质为乌金木。后双方发生争议,卖家老板明确表示案涉家具材质不是乌金木。
家具材质是家具品质的重要标志,卖家未交付约定材质的家具,并表示没有约定材质的家具可以交付,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范某主张解除《定货购销合同》,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合同解除后,卖家应退还范某货款38000元。
3、卖家是否应当向范某支付2倍赔偿760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假一赔三”,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范某购买家具用于生活消费,因此与卖家发生争议,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的范围。
范某多次询问家具材质,而卖家均谎称所售卖家具材质为乌金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范某订立合同,可以认定卖家存在欺诈行为。
诉讼过程中,范某将3倍赔偿调减为2倍赔偿,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也在法院规定的范围之内,卖家应当向范某支付2倍赔偿76000元。
法院如此判决,其目的也是对商家欺诈经营行为进行惩戒,并威慑其他经营者,防止类似或更为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从而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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