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把猪放在太阳下暴晒,死了13头!”四川绵阳,男子杜某在某养殖场买了45头生猪,准备小赚一笔,结果途经某高速检查站时,被执法人员扣押。随后,执法人员将猪拉到某生物公司露天停放,谁曾想到,2天后,死了13头生猪。
(案例来源:四川三台人民法院)
杜某的这批生猪,是在甘肃某养殖场买的,一共花了将近15万元,买完猪后,杜某高高兴兴地将这批猪拉回当地,他算了算账,除去运输费用和成本,还能小赚一笔。
运输生猪的车辆运行至四川某县非洲猪瘟检查点时,执法人员一查,发现该批生猪有问题,既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也没有佩戴免疫标识(耳环),这是在非法运输生猪!
随后,执法人员将该车生猪运送至某生物公司存放,并决定对杜某非法运输生猪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存放的行为非常粗糙,直接将猪拉到生物公司露天存放,没有人管理,仅仅2天时间,生猪就死了13头。而检测结果显示,这批生猪没有问题。
杜某去取回生猪的时候,发现少了13头生猪,便问执法人员生猪怎么少了?执法人员回答说,死亡的13头生猪,他们已进行无害化处理了。
这事还没完,除了少了13头猪外,执法人员所在部门某动物卫生所,又以杜某非法运输生猪,对其作出了罚款2.8万余元的处罚决定。
猪死十几头,还要对我罚款?杜某想不通,便将动物卫生所告上法庭,向其讨要说法。
1、对于执法人员扣留生猪一事,杜某没有异议。
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没有佩戴免疫标识(耳环)这是事实,想赖也赖不掉,还不如大大方方地承认了。
但是,杜某对动物卫生所罚款2.8万余元的处罚决定有异议。杜某认为,动物卫生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要求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
2、动物卫生所对杜某生猪进行扣押的行为,属于具有行政行为,本案是行政诉讼,动物卫生所是本案中的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也就是说,动物卫生所想要获得法院的支持,既要证明杜某有违法事实,又要证明他们的处罚有依据。
如果他们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杜某认为,动物卫生所不应该将生猪拉到生物公司异地存放,应该直接将生猪交给他,让他负责就地隔离。
《关于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通知》第2条规定,发现“三无”生猪(无检疫证明、无牲畜耳标、车辆未备案)的,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货主负责就地就近隔离观察15天。
杜某认为,本条规定,执法人员发现“三无”生猪后,应该将该车生猪就近就地隔离观察15天,而不是拉到生物公司去异地存放。正是因为执法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才导致生猪死了13头。
4、动物卫生所不认可杜某的主张。
动物卫生所表示,将杜某的生猪拉到生物公司异地存放,是为了对这批生猪进行检查,看它们有没有染上非洲猪瘟。
法庭上,动物卫生所除了拿出该批生猪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没有佩带免疫标识(耳环)的证据,还提供了他们检查的时候,发现运输的生猪死了一头,而且死因不明的证据。
动物卫生所表示,事发时,正值非洲猪瘟肆虐,杜某运输生猪,却不能提供有关证明,且运输车上有一头猪死因不明,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他们有权对杜某运输的生猪予以扣押检查。
除了上述证据外,动物卫生所又提供了一份很关键的证据,这份证据是登记保存清单。
之所以说这份登记保持清单重要,是因为它能证明杜某同意将该批生猪暂存于生物公司处。
5、审查完双方提供的证据后,法院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法院认为,杜某运输的45头生猪未附检疫证明,也未附检疫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43条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动物卫生所有权对该批生猪进行扣押检查。
但是,《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法院认为,动物卫生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他们对杜某采取的登记保存措施,经过了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法院认定,动物卫生所对杜某生猪进行采取登记保存措施,没有经过批准,属于轻微违法,但对杜某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最后,法院确定了动物管理所的处罚决定书违法,但没有撤销处罚决定书。
有网友表示不解,这事和死了13头猪没有关系啊,为什么要提13头猪的事情?杜某之所以提13头猪的事情,是想说明登记保存措施,给他造成了巨大损失。
大家觉得,杜某这算赢了,还是输了呢?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探讨人心与法律。
………………………………………
#头号周刊# #四川# #绵阳头条#
#绵阳头条#
绵阳2家企业进入“国家队”!
一、四川铁骑力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入选“补短板”阵型生猪物种国家畜禽种业阵型企业名单。
二、盐亭西部水产种业有限公司鳜鱼物种入选“补短板”阵型国家水产种业阵型企业名单。
恭喜恭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