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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北大刑诉法学硕士 北京大学刑法学硕士

时间:2024-02-06 21: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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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北大刑诉法学硕士 北京大学刑法学硕士

简析二战后成立的国际刑事法庭对现代国际刑法的发展做出的重大贡献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战胜国政府成立了第一个国际刑事法庭,以起诉高级政治官员、战争罪和其他战时暴行。法、苏、英、美四大同盟国在德国纽伦堡设立国际军事法庭,起诉和惩治“欧洲轴心国的主要战犯”。

鲜为人知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IMTFE) 是1946年美国陆军上将道格拉斯·麦克阿瑟在日本东京成立的。IMTFE根据其“审判和惩罚远东战犯”的权力,主持了一系列对日本高级政治和军事领导人的审判。

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的起源、组成和管辖权除了组织不同外,还有几个重要方面不同。1942年的圣詹姆斯宣言宣布了起诉德国政治和军事领导人的计划。

在宣言中,美国与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印度、新西兰、南非联邦、苏联和九个德占国家的流亡政府一起谴责德国的“侵略政策”。

宣言指出,这些政府“将其主要战争的目的之一是通过有组织的司法渠道惩罚那些犯下或应对这些罪行负责的人,无论他们是下令、实施还是参与这些罪行。”

1945年8月,四大同盟国签署了1945年伦敦协定,建立了国际军事法庭。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概述了法庭的组成、职能和管辖权。纽伦堡法庭由来自每个盟国的一名法官组成,每个盟国还提供一个起诉小组。

《纽伦堡宪章》还规定,国际军事法庭有权审判和惩罚犯下以下任何罪行的人:

(a) 危害和平罪:即计划、准备、发起或发动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条约、协定或保证的战争,或参与共同计划或阴谋以实现任何目标前面的;

(b) 战争罪:即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此类违法行为应包括但不限于谋杀、虐待或驱逐被占领土或被占领土内的平民人口为奴役或出于任何其他目的,谋杀或虐待战俘、杀害人质、掠夺公共或私人财产、肆意破坏城市、城镇或村庄,或没有军事必要性的破坏;

(c) 危害人类罪:即在战前或战争期间对任何平民实施的谋杀、灭绝、奴役、驱逐出境和其他不人道行为,或在执行或与战时有关的政治、种族或宗教迫害法庭管辖范围内的任何罪行,无论是否违反犯罪地所在国的国内法。

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了22名德国高级政治和军事领导人,包括赫尔曼·戈林、鲁道夫·赫斯、约阿希姆·冯·里宾特洛甫、阿尔弗雷德·罗森伯格和阿尔伯特·施佩尔。阿道夫·希特勒没有被起诉是因为他在1945年4月,也就是德国投降前的最后几天自杀了。

七个国家社会党组织也被起诉,检察官试图让法庭宣布这些组织是“犯罪组织”,以便于以后其他法庭或法院起诉其成员。

纽伦堡审判从1945年11月持续到1946年10月。法庭裁定19名被告人有罪,并判处他们从绞刑到监禁不等的刑罚。三名被告被判无罪,一名在审判前自杀,一名因身体或精神疾病未能出庭受审。

纽伦堡法庭还得出结论,根据宪章条款,七个被起诉的纳粹组织中的三个是“犯罪组织”:国家社会党的领导团;“党卫军”部队对集中营中的数百万人进行了强制转移、奴役和灭绝;以及安全警察通常分别称为盖世太保”。

与国际军事法庭不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不是由国际协议创建的,它是从审判日本战犯的国际协议中产生的。1945年7月,中英美三国签署《波茨坦宣言》,要求日本“无条件投降”,并表示“严惩一切战犯”。

在随后于 1945年12月举行的莫斯科会议上,苏联、英国和美国(在中国的同意下)同意了占领日本的基本结构。麦克阿瑟将军作为盟军最高指挥官,被授权“发布执行投降条款、占领和控制日本的所有命令,以及所有补充指令”。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主持了对九名日本高级政治领导人和十八名军事领导人的起诉。一名日本学者也被起诉,但由于他因精神疾病被宣布不适合,因此在审判期间对他的指控被撤销。日本天皇裕仁和其他皇室成员没有受到起诉。

东京审判于1946年5月至1948年11月举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认定所有被告有罪,并判处他们从死刑到七年徒刑不等的刑罚;两名被告在审判期间死亡。

纽伦堡和东京法庭对国际刑法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几十年来,纽伦堡和东京法庭建立的一系列典范。此外,《纽伦堡宪章》提及“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这是这些术语首次在国际文书中使用和定义。这些术语和定义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章程中几乎一字不差地采用,自那时起在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书中得到扩展。

参考文献

【1】试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向公司的扩充[J]. 周苇航.法学杂志. (04)

【2】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之比较[J]. 宋志勇.东北亚论坛. (02)

【3】打击跨国犯罪国际法律制度的新发展——法人责任[J]. 张颖军.甘肃社会科学. (06)

【4】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刑事法院与国际法治[J]. 王莉君.环球法律评论. (04)

【5】纽伦堡、东京审判与国际刑法[J]. 黄肇炯,唐雪莲.法学家. 1996(05)

网页链接 - 【法学理论研究盘点】刑事诉讼法学篇 - 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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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很多槽点一时无法评论震惊ing。但有一点,从信中记叙中交锋过程看,刘玫倒是光明正大,汪海燕虚以委蛇倒也罢了倒还有一系列伪造编造欺师悖情之举,也是槽点满满,从结果看,这个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似乎没有什么特别级别和高薪,老行尊担任似本是题中应有之义,学生凭借青出于蓝有强烈意愿要争取但又同意不与师争“让”给老师,但接下来的迷惑操作也让人感慨毫无律师老师的专业操守,不止是最终结果与副会长,这个过程迷障重重的确让老师的心灵和情感受到重大伤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绝交信疑牵出副会长之争#】3月31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刘玫的一封绝交信引发关注,据公开消息,汪海燕同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并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绝交信中,讲述刘玫对汪海燕“之恩”,以及“之怨”缘起于此次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的换届。“当我得知中国政法大学有两个副会长名额,而汪海燕意图占据其中一个名额时,我感到深深受到了伤害。”并列举了刘玫本身有资格要这个副会长名额的几项原因。

今天,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一位工作人员向《法度Law》回应说:刘玫教授公布的声明中有很多不实的内容。目前,学校、研究会和法学会已经在走法律程序。这件事不至于对簿公堂,但学校、研究会和研究会的上级机构法学会,当严查,公开信讲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刘玫指证汪海燕“痛哭”、“让贤”这是私人细节,两人完全可以对质,相信所言不虚,但随后有研究会发给发政法大学的两份真假函件,这个老师指证的清清楚楚,汪海贤不肯让贤倒也罢了,本来不顾老师情面、交由上级定夺任命其为副会长倒也无问题,但关键是刘政指证的真假函件让人震惊,这个事不难查、很容易查,拿出来信,多方对比认证即可知真假。作为一个从事刑事诉讼法学教学科研四十年的老行尊,相信刘玫所言不虚,如果查证后真是如此,这何止是痛心,这简直是毫无专业底线与职业操守,法学会讲究法律,但学会、新的副会长更当以德服人!

《法学人士谈法学及公信力》

从川大教授的文章,我们不仅学习了,还可以对他的直言不讳表示赞同。政府公信力来自对法律的忠诚和信守,一个不讲法治的政府是不会有公信力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公安机关立案后才会有现场勘验、尸体解剖之类的程序展开。从通报内容看,既有勘验中家属和律师的见证,又有尸体解剖的警察行为,还有聘请国内权威刑侦专家的参与,更有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

​胡鑫宇案件笔者认为有几点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一、能不能对胡鑫宇案件进行刑事立案;二、只有刑事立案后,才可以问胡鑫宇是从学校哪里出去的,监控到底坏没坏,为什么那么蹊跷;三、胡鑫宇案件发生是在附近粮库,既然粮库有监控与铁丝网,胡鑫宇是如何进入粮库的,只有刑事立案才可以调查相关的录像等;四、刑事立案后,也早调查为什么搜救犬与粮库的的家犬都失去的灵敏的嗅觉,难道狗也因为新冠的问题,也不能正常发挥狗的能力了吗;五、刑事立案后,才可以有理有据的对广大网友的疑问进行有效解释。以上几点是我的想法,不知道大家有何指教,谢谢。也祝福大家在二月里更加漂亮,健康,顺心,如意……情人节快乐。(图片来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廖良明 书于山东聊城

前几天一个案件开庭,是位女法官,在发问环节已经抓住了我要辩护的点,通过她对被告人的进一步询问,我感觉到她对我的辩点有疑惑:律师说的能不能站的住脚?所以,她试图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以解开自己心中的疑惑。后面举证阶段,我就针对法官的疑惑重点质证说明。庭后,我对当事人说,这个法官看着云淡风轻,应该是高手。后来网上查下了一下,是该院的十佳法官,名校法学硕士毕业,已经有十年刑事审判经验了。难怪。

震惊!中国政法大学两位教授反目成仇!

从4月1日晚上开始,网络开始流传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玫发布的一份《关于我与汪海燕绝交的声明》,在声明中,刘玫称,同为该校教授的汪海燕(男)在与她“二选一”竞争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的过程中,不愿“让贤”且“欺上瞒下”,导致她落选副会长,汪海燕这种“忘恩负义”的行为让她深感愤怒,决定与其“绝交”。

声明文章洋洋洒洒近万字,详细记录了两人从始至终的恩怨,时间,地点备述的非常详尽,读完让人感慨万千。

首先作为当事人的两人都是为人师表的老师,并且是我国培养高级政法人才学府的老师,而且还是师徒关系,为了名利,居然决裂如此,让人不仅感叹,这是律法的耻辱,还是人性的扭曲?

第二,刘玫教授文中多次强调的对于汪海燕教授的多次关怀提携,真的是出于对人才的器重还是有别的目的,这个不敢诛心而论。但是,试问优秀的学生何止汪海燕一个,这样以公谋私的品质真的配得上国家给的荣誉和培养吗?

第三,法律讲的是公平,公正,现在连研究法律的高等学府都出了这样的“爆款”,为了一个区区的副会长头衔都能挣得头破血流,有这精力和心思,为何不放在更好的培养人才上,反而要落个以公谋私晚节不保,忘恩负义,欺师灭祖的骂名?

第四,空穴来风,未必无因?不管这事真假如何,留给我们的思考却是耐人寻味,原来这些平常看起来不食人间烟火的高端人才也会跟我们普通人一样,也会争名夺利,也会撕脸骂街,只是他们造成的恶劣影响会大太多,会深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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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堂中国政法大学两位教授、博导刘玫和汪海燕,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之职位,争得不可开交,大翻其脸,以致刘教授公开发长文和汪教授绝交。

此二教授争名夺利,有辱斯文,有损师德,强烈建议中国政法大学对此二人各打五十大板。另外,汪教授的副会长之职应当撸掉。

六、程序繁简分流研究

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司法实务部门面临的案件压力越来越大,一些轻微案件的当事人饱受诉讼负担,在此背景下,学术界开始讨论采用程序繁简分流减轻诉讼压力。1996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已失效)规定了普通程序简易审;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以被告人认罪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主要依据;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法、最高检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法、最高检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学术界讨论的议题主要包括:该制度是一项独立的制度,还是一项综合性制度;该制度是否应以追求诉讼效率为优先导向;该制度的创新性是否主要体现为允许控辩协商;该制度应当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适用还是在某一诉讼阶段适用;该制度是一项实体法制度,还是一项程序法制度,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如何理解“认罪”“认罚”和“从宽”的含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仅在轻罪案件中适用;监察调查案件中如何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有必要构建专门的被告人答辩程序;对于值班律师应当如何定位;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是否应当低于不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应当以确定刑为主还是以幅度刑为主;法院在多大程度上受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约束;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是否应当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对于控辩双方反悔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如何保护被害人权益。学术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推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10月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一些争议问题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检察制度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学术界经过讨论,对检察制度的正当性基础逐渐达成了共识,对检察机关的功能和检察权的性质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逐步形成了对检察权多元属性说的认同;刑诉法学研究中各种观点的争鸣及相互补充,对检察制度在规范层面和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的分析,以及总结实践经验和借鉴域外经验提出的对策建议,促进了检察制度的变革,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更为凸显;刑诉法学研究从粗放式向精细化的方向发展,促进了刑事诉讼程序的繁简分流和多元化建构,作为刑事诉讼程序建构中的重要一环,检察制度随之向纵深发展,在构建中国特色刑事诉讼法治体系的进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熊秋红。本文选自《人民检察》第21-22期)

51岁的北京保障房建设投资中心原副总经理魏莉,因收受巨额贿赂被"双开"。她还曾挂职担任过承德市委常委、副市长。

她毕业于名牌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毕业,是法学学士。但是她目无法纪,据纪委监委通报,她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洽商、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方面为相关单位谋利,并收受巨额贿赂。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她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名牌大学法学专业高材生,组织着力培养的干部,最后自己没守住底线,辜负了组织的信任。#北京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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