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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条例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时间:2022-12-22 19: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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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条例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怕混装违法的东西,路政部门要有明确的规定,你让司机一个人卸货的,还要回装,属于恶意刁难人,司机这个损失谁来负责。

交了过路费,就该保证你的道路安全。路政要讲点职业道德!过去的山大王只要你交了钱还保证你过路安全呢!//@雷神看法:甘肃,兰州。陈先生从新疆开车回老家四川,在高速上开着开着,突然前面滚来了一个轮胎,车和轮胎相撞了,发生此事之后陈先生的车打转了几下,撞坏了路边的护栏。撞坏的护栏定损为3300元,路政要求陈先生赔钱之后才能离开。无奈之下陈先生垫付了,可事后他觉得此事不对劲。从行车记录仪中可以看出,当时陈先生开着车在高速上行驶着,一切都是正常的,陈先生的车速也没有很快。可是开着开着,前面出现了一个异物,陈先生定眼一看是个轮胎,为了避免发生意外,陈先生还赶紧刹了车,可是根本来不及。从发现到轮胎和车子相撞也就是那一瞬间。被撞之后,由于刹车,车子在路上,还打转了几下,然后才撞到护栏上。被撞的护栏,已经扭扭歪歪,陈先生的车子被撞到的地方,也被撞得面目全非。发生此事之后,陈先生依然惊魂未定,所幸的是,车上没有人受伤。随后路政告诉他们,护栏是他们的车子撞烂了,那么陈先生就需要赔护栏的维修费,当时护栏定损为3300元。本来发生这样的事情并不是陈先生的过错,陈先生本来还以为这件事与他无关,毕竟并不是他的过错所造成这样的事故。可是路政要求他赔偿3300元才可以离开。回家心切的陈先生,无奈之下只好垫付了3300元。@雷神看法 事后离开的陈先生,是越想越不对劲,自己可是交了过路费上高速,那么路政就应该提供安全的交通环境,现在发生这样的事情,怎么还需要他赔偿呢?陈先生很疑惑,于是就把这件事情发出来,看看大家的说法。1.很多网友看到之后,也觉得此事不对劲,因为上高速之前,陈先生已经交了过路费,那么路政理应提供安全交通环境。如果在高速上因为道路障碍发生的交通事故,理应是路政的责任,怎么需要陈先生赔偿3300元呢?2.对于网友所提出的疑问,实际上也是陈先生所遇到的疑问,那么陈先生到底需不需要赔偿3300元呢?先从陈先生所买的车险来说,他只买了交强险,未买车损险,在这种情况下,在对护栏进行赔偿的时候,先由交强险进行赔付,交强险的财产赔付限额为2000元。如果护栏损失超过2000元,就需要由三者险进行赔付。如果车主没有投保三者险,护栏损失高于2000元的部分,只能由车主自己承担。由于陈先生的车子只买了交强险,因此在这起事故中,有1300元应当由陈先生垫付的。3. 以上是陈先生承担此次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所需要的赔偿。那么在这起事故中,陈先生是否需要承担此次的交通事故的责任。由于陈先生在开车的过程当中,没有注意预见性驾驶,导致前方出现障碍物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所以陈先生需要承单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所以对于护栏的损坏,他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节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4. 但是很多人对于路政要求陈先生赔偿3300元的事情,都感到不合理。实际上,陈先生已经交了过路费,那么他与高速路政便构成了合同关系,双方应当履行各自义务,也就是路政有义务履行提供安全交通环境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也就是陈先生已经履行了交费的义务,那么路政应该履行提供安全交通环境的义务,在道路上出现滚落的轮胎,这是交通道路上的障碍,过往的车辆很容易撞到发生事故,从这个方面来说,路政并没有尽到清除道路障碍的义务。因此道路上出现轮胎,属于路政这一方的问题,由于他这一方的问题导致车祸发生,陈先生是可以要求路政赔偿他的车祸损失的。类似陈先生所遇到的情况,确实是挺危险的,因此在高速行驶车辆时,一定要有预见性行驶,保持警惕,以免发生意外。对于陈先生撞烂的护栏,大家认为陈先生是否需要赔偿呢?#我与宪法40年# #律师来帮忙# #兰州头条#

雷神看法

甘肃,兰州。陈先生从新疆开车回老家四川,在高速上开着开着,突然前面滚来了一个轮胎,车和轮胎相撞了,发生此事之后陈先生的车打转了几下,撞坏了路边的护栏。撞坏的护栏定损为3300元,路政要求陈先生赔钱之后才能离开。无奈之下陈先生垫付了,可事后他觉得此事不对劲。从行车记录仪中可以看出,当时陈先生开着车在高速上行驶着,一切都是正常的,陈先生的车速也没有很快。可是开着开着,前面出现了一个异物,陈先生定眼一看是个轮胎,为了避免发生意外,陈先生还赶紧刹了车,可是根本来不及。从发现到轮胎和车子相撞也就是那一瞬间。被撞之后,由于刹车,车子在路上,还打转了几下,然后才撞到护栏上。被撞的护栏,已经扭扭歪歪,陈先生的车子被撞到的地方,也被撞得面目全非。发生此事之后,陈先生依然惊魂未定,所幸的是,车上没有人受伤。随后路政告诉他们,护栏是他们的车子撞烂了,那么陈先生就需要赔护栏的维修费,当时护栏定损为3300元。本来发生这样的事情并不是陈先生的过错,陈先生本来还以为这件事与他无关,毕竟并不是他的过错所造成这样的事故。可是路政要求他赔偿3300元才可以离开。回家心切的陈先生,无奈之下只好垫付了3300元。@雷神看法 事后离开的陈先生,是越想越不对劲,自己可是交了过路费上高速,那么路政就应该提供安全的交通环境,现在发生这样的事情,怎么还需要他赔偿呢?陈先生很疑惑,于是就把这件事情发出来,看看大家的说法。1.很多网友看到之后,也觉得此事不对劲,因为上高速之前,陈先生已经交了过路费,那么路政理应提供安全交通环境。如果在高速上因为道路障碍发生的交通事故,理应是路政的责任,怎么需要陈先生赔偿3300元呢?2.对于网友所提出的疑问,实际上也是陈先生所遇到的疑问,那么陈先生到底需不需要赔偿3300元呢?先从陈先生所买的车险来说,他只买了交强险,未买车损险,在这种情况下,在对护栏进行赔偿的时候,先由交强险进行赔付,交强险的财产赔付限额为2000元。如果护栏损失超过2000元,就需要由三者险进行赔付。如果车主没有投保三者险,护栏损失高于2000元的部分,只能由车主自己承担。由于陈先生的车子只买了交强险,因此在这起事故中,有1300元应当由陈先生垫付的。3. 以上是陈先生承担此次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所需要的赔偿。那么在这起事故中,陈先生是否需要承担此次的交通事故的责任。由于陈先生在开车的过程当中,没有注意预见性驾驶,导致前方出现障碍物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所以陈先生需要承单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所以对于护栏的损坏,他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节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4. 但是很多人对于路政要求陈先生赔偿3300元的事情,都感到不合理。实际上,陈先生已经交了过路费,那么他与高速路政便构成了合同关系,双方应当履行各自义务,也就是路政有义务履行提供安全交通环境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也就是陈先生已经履行了交费的义务,那么路政应该履行提供安全交通环境的义务,在道路上出现滚落的轮胎,这是交通道路上的障碍,过往的车辆很容易撞到发生事故,从这个方面来说,路政并没有尽到清除道路障碍的义务。因此道路上出现轮胎,属于路政这一方的问题,由于他这一方的问题导致车祸发生,陈先生是可以要求路政赔偿他的车祸损失的。类似陈先生所遇到的情况,确实是挺危险的,因此在高速行驶车辆时,一定要有预见性行驶,保持警惕,以免发生意外。对于陈先生撞烂的护栏,大家认为陈先生是否需要赔偿呢?#我与宪法40年# #律师来帮忙# #兰州头条#

在全国安全月即路政管理月到来时,汉中市公路局,宁强公路段路政大队,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分队,积极上路巡查,纠正司机不安全操作行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减少处罚,教育为主,共出动路政宣传车20余次,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公路法,路政管理条例,散发路政管理条款传单一万多份,达到了宣传政策到位,教育为主,处罚为幅的目的,受到广大司乘人员点赞。

“五个不准”相关细化规定

1、不准营运收费及管理人员不按收费规定私放人情车、假绿通车等不符合正常通行范围内的车辆;

2、不准营运收费及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外界人员相互勾结,倒卖通行卡,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不准营运收费及管理人员对垫磅、跳磅、换卡等偷逃通行费的行为不予制止:

4、不准营运收费及管理人员不按收费规定私自对车辆进行增减轴、增删车、加减档或未经请示擅自使用管理人员身份卡随意更改收费数据;

5、不准以假冒绿通车或以客车数据替代货车数据等弄虚作假手段完成堵漏增收任务;

6、不准营运收费及管理人员将私款、废票、回笼票据等违反收费纪律规定的物件带入收费亭或将收费管理人员的身份卡随意摆放在收费岛亭内;

7、不准营运收费及管理人员不按收费规定私自办理施工通行证及维修检测卡;

8、不准收费员工号混用;

9、不准私自提高、下调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

10、不准营运收费数据管理人员泄露公司机密或未经授权公布对公司构成利害关系的重要数据等;

11、不准营运收费及管理人员为路政、交警、公安的执法对象提供内部信息以帮助其逃避执法检查和处理:

12、不准营运收费及管理人员对社会各界提出的改善收费行业窗口及文明服务质量的合理要求整改不力。

【驾驶员服务中心】

车辆在高速上出现故障不能行驶,

及时拨打12122救援电话,

路政部门把车拖至最近高速出口,按国家明文规定:免费。

了解一下,避免被收割!

路政执法到底怎么了?

最近路政执法屡屡出事。前有处罚喝药且不说,山东货车司机赵洪军在广东清远一超限站地磅称重两次,均被判超重一吨以上,面临罚款、扣分的处罚。赵洪军在超限站办公室割伤左臂后被同意复磅,结果未超。

防止超速、超载,以及疲劳驾驶,法律的规定目的适当,路政依法执行也合法,但合理吗?无论是哪种执法,都应该考虑公平性,考虑具体情况,允许当事人申诉、申辩,否则就是合理性欠缺。更不要说,执法是人来进行,执法对象也是活生生的人,应以人道之心,仁义之心执法,勿丧失基本的人性,那很多悲剧就能避免。

广州,一男子因为车辆故障,遂将车辆停在应急车道上,等待朋友救援,不料被路政人员发现后,未经男子同意,直接为男子叫了高速拖车服务,男子认为高速拖车价格太贵,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院。

(来源: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龙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时,因身体不适,加上车辆轮胎漏气,他被迫将车停在应急车道上。

做完安全措施后,龙某给他朋友打了电话,请求朋友带上药,并驾驶机动车前来帮忙,说完,龙某就坐在一个安全的位置,等待朋友的到来。

这时,路政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了龙某及其车辆滞留在高速公路上,遂呼叫高速公路救援服务将龙某的车辆拖离现场,此后,龙某支付了420元的拖车费。

车虽然拖走了,但龙某却并没有为此感谢路政人员,而是一纸诉状将运输管理部门告上法院,请求对方赔付420元的拖车费,并对此行为做出行政赔偿。

龙某认为,他已经通知了他朋友到达现场,欲对车辆自行接电启动。然而,路政人员却拒绝龙某要求其朋友自行处理的要求,在没有征求他本人意愿的情况下,私自呼叫高速公路救援服务,将车辆拖离现场,进而让他损失420元,这属于垄断道路救援行为。

然而,运输管理部门却认为自己依法行政,处置正确,并向法官陈述了其执法依据。

首先,运输管理部门依据《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巡查的管理规定》,指出路政巡查人员进行路政巡查时,发现群众遇到困难,需要紧急求助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应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和帮助。

由此可以看出,公路路政管理主要是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而进行的行政管理,而实施公路巡查是公路路政管理的一种具体手段和方式。

本案中,路政管理人员在日常公路巡查过程中,发现龙某身体不适,且车辆无法正常行驶的情况下,联系高速公路救援服务,属于在公路巡查过程中对群众实施的救助行为。

其次,《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但该文件中所明确的救援机构应当是经过许可备案,具备一定救援资质的机构,然而,他的朋友驾驶的并非是救援车辆,而是一辆私家车,而且,龙某未能举证证实其自行联系的车辆及人员符合上述文件要求。

因此,路政管理人员予以拒绝并联系指定救援服务的行为,并无不当。

另外,《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确实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然而,路管人员实施的救助行为并无不当,谈何行政赔偿?

尽管龙某侃侃而谈,但运输管理部门得理由也是相当充分,即便如此,但龙某还是不服,在他看来,路管人员强行驱离他呼叫的救援,强制为他指定救援机构,导致产生不必要拖车费用,就应当对他作出赔偿。

二审法院竟审理后认为,按照广东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发现故障车辆的路政应立即将故障车辆信息通报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调度中心,调度中心应详细了解、记录故障发生的地点、故障车辆状态等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就近合适的救援人员和车辆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原则上应将故障车辆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

而且,高速公路属于高等级公路,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限速为60-120km/h,实行全线封闭,出入口控制的公路,对于行车安全畅通要求高于普通公路,故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制定过程中,对高速公路行车安全、故障救援处理作出特别规定,必须遵照执行。

本案中,事发当时正值凌晨子夜时分,能见度较低,高速公路上夜晚行车的危险系数相对增大。龙某因个人身体不适和轮胎漏气将车辆停至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

路政人员巡查发现后,经询问准许龙某提出想在原地等朋友送药的请求,并陪同等候,以防止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在此过程中,龙某确认车辆电池耗尽,无法打火启动,故该车辆实质上处于出现故障无法行驶的状况。在龙某多次拒绝路政人员建议呼叫援救服务方案后,其理应自主联系救援机构寻求专业救助,但其并没有。

此后,龙某的朋友驾私家车至现场停在应急车道,龙某要求在其朋友帮助下自行接电启动故障车辆,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规定,路政人员制止,要求龙某的朋友立即驾车驶离应急车道。

为避免上诉人故障车辆长时间占用应急车道,减少发生交通事故风险,路政人员安排就近的救援人员和车辆在10分钟后到达现场,救援人员在征得龙某得同意后,开展救援工作,将其故障车辆拖离高速公路,保障交通安全、畅通。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运管部门对此次道路救援服务作出的决定。#律师来帮忙#

这种在高速上随意设置隔离栏的做法实际上为驾驶员平添了很多麻烦甚至危险。设的人很方便,但不考虑车速和视线的问题。更有甚者,有不少路政、交警随意设置路障,连尖锥桶也不放,用几个沙袋在路上拦一下,就算路障了,这个制造事故无异。录像里面的车道限速在100公里左右,每秒行驶27米,用几十米的尖锥桶关闭一条车道,等于逼着驾驶员在3-4秒时间完成变道,有违交规开灯三秒才能变道的规定。最起码之前要有减速+变道的警示。简单一句话把责任归结为驾驶人员放松警惕是不尽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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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驾驶员盲目信任“辅助驾驶” 一不留神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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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悬挂国旗还要收费?香港特区政府部门这一规定让人寒心!

这是一个香港律师在头条上发的,去年国庆的时候,一批爱国市民和商家向路政署申请悬挂国旗,没想到路政署要求每面国旗要收费1990港币,总共要收费15万港币,没有办法,为了表达自己的爱国情绪,这些市民就交了钱!

最近这个事情被一个专栏作家爆出来,引起轰动,香港一些议员去找路政署理论,没想到路政署直接熊了,表示当时是按香港规定办事,但是现在可以豁免,答应走程序退钱!

现在香港的有些人必须好好的整治,一直到现在,有些人还是把英国当成自己的主子,拒不承认中国,人家要表达爱国之情,你都收费,有点太猖狂了,必须把这些不爱国爱港的人踢出去,才能净化香港的公务员队伍!

连日来,宁夏交通运输厅执法监督局石嘴山分局执法人员走访沿线厂矿、社区、学校、建设工地,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

大武口执法大队、石炭井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走进乌玛高速惠农至石嘴山四标段项目部,向企业职工详细讲解施工过程中容易忽略的安全隐患,解读安全生产法、公路法相关规定,要求企业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渣土车辆扬尘管理。

石嘴山黄河桥执法大队、麻黄沟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逐一走访国道110沿线货运源头末端企业,组织企业负责人和员工代表召开座谈会,以案释法,解读路政法律法规和货运车辆“抛洒滴漏”的危害性,了解企业在公路运输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需求。

陶乐执法大队、平罗黄河桥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走访社区、加油站、货运司机加水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向群众发放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宣传材料,普及公路安全知识,设置咨询台答疑解惑,增强货车司机的参与度,提升群众爱路护路意识。

平罗执法大队、汝箕沟口执法大队、下庙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走进平罗中学,为师生讲解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与公路保护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安全防范措施。

“救还是不救?路政车辆发生车祸,路过司机在救与不救之间产生了分歧,只因这起事故,是由路政在高速公路拦车引发的。”

事情发生在,一辆路政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几名路政人员被困在车内。这时周围原本想要进行救援的司机,因为一句话产生了分歧。

“他们是上高速拦截大货车的,别救他们!”这句话点燃了周围司机的负面情绪,不少人表示赶紧走,别多管闲事。

面对司机的冷漠,被困人员显得格外的凄惨。也有不少司机虽然对他们的行为表示不满,但仍在积极想办法对被困人员进行救援。

对于此事,网友的看法也不相同。有人表示:生命至上,无论什么原因引发的事故,救人都是必须的

也有网友表示:拍黄瓜都要证了,你如果没有救援证,小心救了人被罚款。千万别做烂好人,前段时间起火的雷克萨斯,救人的好心人还被网暴,当心就不好被讹,还被网暴。

那在高速公路上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1、有没有救援的义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据此规定,其他过往车辆驾驶人和过往行人只有协助义务。但事故车辆的驾驶人是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其不积极救助,其他人也就不存在协助的问题,因为事故车辆驾驶人最了解事故情况,也最了解车内人员情况。

因此,如果你只是路过的行人,在造成车祸发生的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帮助的前提下,救与不救只关乎于心,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没有义务。

2、有没有救援的能力:在进行车祸救援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当时的情况,以及个人是否具备救援的能力。

就比如前段时间雷克萨斯起火那个事故,如果不是好心的群众及时将两名受伤乘客拉出车外,那么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还可能增加。

但是,如果像视频中的情况这样,不建议贸然对被困人员施救。一方面是施救必须有破拆的设备,而在破拆过程中,如果不专业会造成二次伤害。

二是,高速车祸往往比较严重,有些外边看起来没有伤痕,但不敢保证内脏没有受伤,如果轻易挪动伤者,可能会加剧内脏出血或者引发其他问题。

3、根据《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个“好人法”的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但实际情况却是媒体报道越来越多的讹诈事件,就连扶过马路都能扶出事来,这也让想救人的人有了顾虑。

见死不救当然不符合传统美德,但贸然施救如有闪失也可能会陷入纠纷。最好是拍好视频,记录救援过程,根据实际情况,对病人的伤情、病情采取有效的控制,等待医护人员到达。

4、路政能不能上高速拦车:根据《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所以说,路政上高速拦车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另外别说上高速拦车了,就算不是高速,拦车也要分情况。

根据《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条,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确需拦车的,应当以确保安全为原则。

首先要根据公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拦车,避免引发交通堵塞。

其次,在距检查地点至少200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示标志,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而且在遇到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采取脚踏车辆踏板、强行攀扒车辆等方式,强行责令驾驶人停车。

万一遇到驾车逃跑的,除可能对公路设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

所以说,追大货车追到高速上还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一切的起因只能说是自己没有遵守法律法规,也没有遵守工作规范。

事情过去多年,但依然在提醒我们,任何时候任何人,都要遵法、守法。

大家对于此事怎么看,遇到这种情况就还是不救呢?#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打卡挑战局# #我要上头条#

李进强同志督导检查国省道干线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7月10日,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李进强,交警、路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同志一同深入国道312线督导检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李进强要求,一要在思想上认识上再提高。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国省干线交通安全隐患治理作为重点,要主动履职担当、加强工作谋划,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能有任何松懈,认真抓好事故防范工作的落实。二要进一步完善道路基础设施。要进一步完善隐患路段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沿线增设警示标识、爆闪灯icon,规范公交车停靠点及信息工程学校门口的人行横道,在312线增设限速标识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通知有关部门对道路两侧影响交通的树木进行修剪,切实消除因视线不足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全力遏制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辖区道路安全稳定。三要强化多警种协调联动机制。积极探索派出所和交警联勤联动机制,辖区派出所加强辖区勤务监管,积极协调镇交管站,发挥乡镇交管站作用,有助于道路安全监管工作纵向推进,持续常态化联动辖区派出所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严厉打击重点交通违法,引导群众自觉摒弃交通陋习,营造良好交通环境,确保群众安全出行。四要科学制定勤务计划,强化路面巡逻管控力度。结合道路交通实际,因地制宜,联合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国道两侧不按规定为大型货车加装水的场所进行整改,每周在乡镇进行一次集中整治行动。科学部署,提前调度警力,加强查处力度,形成高压严管态势。同时依托执法站点,针对重点时段对客车、危化品运输车、中重型货车等严厉打击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龙泉大队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宣传活动

4月15日是第六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进一步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增强人民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兰州公安交警龙泉高速公路大队联合永登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在永登收费站开展“普及交通法律法规 增强全民安全意识”主题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活动现场,民警通过发放宣传彩页、粘贴海报、悬挂宣传标语的形式,结合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以案说法,向群众宣传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醒群众要引以为戒,摒弃交通陋习;引导群众自觉树立国家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安全出行,人人有责。安全出行,人人有责。

湖北阳新:招投标环节关联交易等问题不能停留在线索征集上

来源:乡镇企业导报.导报财经

05月19 日,阳新县政府网公布了阳新县交通运输局公开征集至农村公路项目建设问题线索。受理范围包括关键环节腐败问题,违规插手干预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违规招标投标,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等问题。

近日有群众反映称,在湖北省阳新县却出现了公路养护服务中心(阳新县公路管理局)下属企业“左手招标 ,右手中标”的违规招投标现象。

据了解,阳新县公路养护服务中心曾用名为阳新县公路管理局,注册资本为636万,法定代表人为刘合松,经营状态为正常,注册地址为阳新县兴国大道东岳路166号。举办单位是阳新县交通运输局,业务范围为公路畅通提供养护与路政管理保障。该中心对外投资企业分别是阳新县通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阳新县通畅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等九家企业。

4月20日,阳新县公路养护服务中心公开发布了S203阳新县尖峰村至老渡口段路面修复养护工程(k108+000-k115+560、k117+780-k118+050)(二次)的中标信息。项目编号:0166-Zgc.-148,采购人名称:阳新县公路养护服务中心,合同金额2,752万元 人民币,合同金额2,752万元 人民币,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阳新县通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公开资料显示,阳新县通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公路、桥梁工程施工总承包的二级资质企业,也是黄石地区道路、桥梁工程施工行业的骨干单位,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4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工程,单跨跨度不大于80米的桥梁,长度小于800米的隧道工程。公司是由原阳新县公路工程队,阳新县路桥公司,阳新县通盛公路建筑公司三家企业于2002年12月通过重组合并而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控股股东是阳新县公路养护服务中心,持股比例97.58%。

从上述资料可以看出,招标人为阳新县公路养护服务中心,中标人为阳新县公路养护服务中心下属企业阳新县通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 第六十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虽然法律禁止存在利害人关系的单位相互进行招投标,但是阳新县通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阳新县交通运输局和阳新县公路养护服务中心发布的招标项目中却屡屡出现中标信息。

例如,1月29日,阳新县公路养护服务中心G106京广线黄土坡至贾家源段公路灾毁恢复重建工程(k1341+800-k1342+400)合同公告。项目编号0166-Zgc.-152,供应商名称:阳新县通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成交)金额:262.4565(万元),采购人:阳新县公路养护服务中心。

10月25日,黄石市普通公路桥梁消危行动危桥改造工程(阳新县第二批)中标结果公告。项目编号:131-GC-122,招标人:阳新县交通运输局,供应商名称:阳新县通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成交)金额:3383.9042(万元)。

6月24日,G351阳新县观音垴路段边坡治理工程、阳新县S356朱横线K39+360处边坡水毁恢复工程。采购人:阳新县公路养护服务中心,供应商名称:阳新县通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成交)金额:365.6(万元)。

6月2日,阳新县王英镇大田至王英公路路面修复工程于5月10日发布招标公告,5月31日在阳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于5月31日完成评标工作。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招标人阳新县交通运输局已经确认评标结果,现进行评标结果公示。项目编号:131-GC-049,中标候选人名称:第一名阳新县通盛公路养护有限公司(阳新县公路养护服务中心下属企业),投标报价16985987(元)。第二名:阳新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6983321(元)。第三名:阳新县通畅公路养护有限公司(阳新县公路养护服务中心下属企业),投标报价16974783(元)。

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违法违规的操作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助长了招投标领域中的不正之风,滋生了腐败,同时也严重破坏了当地的营商环境。

#包头# #包头头条# 春运首日,高速交警三支队包头大队联合内高路包头分公司、路政大队举行了春运启动仪式。三部门通过排查道路安全隐患、重点车辆隐患“源头清零”、巡防占用应急车道、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行人上高速等违法行为,制定高速收费所道路拥堵应急预案措施,全力推动“春运、冬奥会交通管理工作和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落地落实。

【大铁船“开”上昆广高速[what]】

#守法知礼平安行#9月22日,楚雄昆广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民警巡逻时发现舍资停车区内一辆半挂牵引车竟然载着一艘严重超长的大铁船,船尾超出车尾近8米,左右各超宽近1米,且船尾未张贴、悬挂警示标志。经核查,该车办有超限运输通行证,但是通行证上规定的通行线路并不包含昆楚大高速,且车尾及铁船未按规定张贴及悬挂明显标志,也没有预警车辆,严重影响高速公路行车安全。随后,民警对该车驾驶人进行了批评教育,消除安全隐患,并依法处以罚款,驾驶证记12分。

云南交警提示:运输不可解体的大型货物时,一定要持相关证件到路政部门办理超限车辆通行证,按照通行证上规定的具体路线和具体时间通行,同时要在车辆后方悬挂明显标志,并且要求配备预警车辆在后方同行预警。@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楚雄交警

沧州河间“联合治超”演变成了“联合制钞

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进入后疫情时代,物流运输行业进入寒冬的“三九”天,高油价、低运费、高成本抑制了运输业发展,河间交通及交警本应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促流通,压事故,可是河间交通与交警依“联合治超”名义由交通执法人员导演,步步下套,演变成了“联合制钞”,给奄奄一息,身陷泥潭中的货车司机伤口撒盐,令其雪上加霜,苦不堪言。

6月16号王师傅在廊坊已经住了三天没有合适的货源,到了下午有车货就是超吨,如果不装就是继续等,王师傅犹豫再三决定铤而走险把货装了,王师傅晚上22点左右走到河间市境内从后方超过来一辆交通制式车别停了正常行驶王师傅,有惊无险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交通执法人员把车拦停以后打电话通知交警,大约有半个小时河间交警把车扣进了河间市沙洼联合治超站,王师傅知道自己超载,明天接受正常处罚吧,王师傅没有想到早已设计好的陷阱等待自己的到来。

第二天早上就有一个神秘人敲王师傅的车门说可以处理了,几句寒暄话之后步入正题了。

神秘人驾驶的私家车

第一步;王师傅说没有带营运证,经过神秘人的一番运作500元搞定,神秘人自称500元给“站长”了。

第二步;交通执法人员说王师傅车北斗不在线,先是狮子大张口罚款多少多少,再次经过神秘人操作倒货再拼装2000元和北斗不在线2000元共计4000元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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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待交通处理完已经5点多,再去交警哪里交罚款,预计5点半到不了,再次经过神秘人沟通联系以150元协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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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交警、路政联合治超,明确指出交警路政不得单独查超明确规定了交警路政查超必须协同执法,密切合作。在治超中交警只负责拦车,开处罚决定书。路政不得拦车,只负责称重检测。 路警联合执法不能在任何地方查超,必须在规范的治超点进行工作,离开治超执法点去工作视为违规!

河间市交通运输局,不是法外之地。身为执法部门,更应带头遵法守规,严格遵照国务院常委会决定和交通运输部的具体规定,依法行政。可河间市交通运输局的所作所为,令人匪夷所思,步步设套,联合“黄牛”里应外合,搜刮卡友血汗钱,实在有损河间市政府形象,严重破坏了河间市营商环境。

希望有关部门领导关注,严查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交通部门的污垢,交警队的蛀虫,交警正常处罚晚个十几分钟就说明天处理,扫码150元就可以等你,人性化执法在河间是找不见,真诚期待,纪委出手,认真调查,扫除路障,清除祸害,造福百姓。事情最终是否以网友熟悉的“热心黄牛独自收钱、交通执法平安无事”老剧本收场,让我们拭目以待!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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