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的张某报警说自己被吴某能、吴某源两兄弟给骗了,请求警方主持公道。原来,在今年7月,吴某能、吴某源两兄弟介绍张某在赌博网站上下注,并帮助张某下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张某就把100万元给挥霍一空。目前,吴某能、吴某源两人均被刑拘,而张某则被处以行政处罚。(来源:台海网)
那么,在本起事件中,可能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第一、张某在网络上参赌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娱乐活动吗?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赌博犯罪与正常的娱乐性活动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营利的目的,是否有组织的参赌、聚赌或者开设赌场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进行少量的财物输赢等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收取正常的管理费用等经营行为,那么此种行为不按照赌博犯罪处理。
因此,在本起事件中,张某在收到吴某能、吴某源两兄弟的邀请之后参与网络赌博,虽然其主观上具有营利的目的,但是其行为并不符合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情形。因为聚众赌博需要满足组织三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等条件时才成立;而以赌博为业需要满足持久的参与赌博,并将赌博作为自己的主业时才能构成犯罪。
所以,综合本案情况来看,张某参与赌博后,在赌资已经达到了100万元的情况下,其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依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治安责任。
第二、吴某能、吴某源的行为构成诈骗吗?
在本起事件中,吴某能、吴某源两人通过建立赌博网站的方式邀请张某等人下注,并参与利润分成,具有营利性,此种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通过网络等终端方式提供赌博场所,组织他人参与赌博并开设赌场的行为,且实际获利巨大,属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情形。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两人需要承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那么,吴某能、吴某源两人邀请张某下注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呢?
这个时候要看吴某能、吴某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是否虚构或者捏造了虚假事实的行为,并且足以让张某陷入错误认识,进而由张某自行处分财产,在达到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才能成立诈骗罪。
从已知信息来看,张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显然是知晓参与网络赌博的社会危害性及可能会产生的后果,张某自愿参与网络赌博的行为属于自陷风险的违法行为。因此,吴某能、吴某源两人的邀请行为不属于通过虚构或者捏造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行为,属于典型的开设赌场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还是那句话,无论是网络赌博还是线下赌博,十赌九输,而且参赌、聚赌的行为,随时都有可能会涉嫌违法或者犯罪。
对此,你是如何看待张某的行为呢?欢迎在评论下方留下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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