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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是否会影响银行贷款 银行有贷款是否影响申请房屋贷款

时间:2020-01-21 02: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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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是否会影响银行贷款 银行有贷款是否影响申请房屋贷款

第一,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银行方面要求客户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是否合理?

对此,有不少网友表示不理解,有人表示,房贷逾期的,银行很快就起诉;有钱还了吧,银行又不让人还了,这是什么世道。

按照通常理解,涉及合同履行的问题,提前还款是否承担违约金,应该以合同约定为准;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就按照有利于借款人来解释。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可以看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提前还款的,只需要按照实际借款的时间来计算利息,未涉及违约责任问题。

在实践中,银行通常以双方的借款合同中有明文规定,提前还款就构成违约,并且导致经济损失,客户作为违约方就需要承担违约金,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

其实,这种观点站不住脚。

第一,应当对民法典规定的“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作出限缩解释。

简单来讲,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之所以设立违约制度,本质上在于补偿守约方因违约方提前还款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客户提前还款,看似导致其利息收入减少,存在所谓的经济损失;

但是,一方面,客户提前结清了贷款,保证了银行债权的安全,商业银行也可以就此节约大量的在之后的贷后管理过程中人力、物力;另外一方面,增加银行资产业务资金,商业银行可以将这部分资金用于其他贷款,甚至从事资金业务,同样可以获得收益来源。所以,从这种角度来讲,不能说提前还款、就损害商业银行的利益。

其次,从合同履行的角度来讲,虽然商业银行客户都要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约定,忠实履行合同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借款合同中大概率约定提前还款就是违约行为,可以从格式合同条款的角度来做出解释。

《民法典》第496条第二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并且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其实,客户相较于银行处于弱势群体,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通常由银行方面拟定相关条款,客户只能被动的接受,并没有多大的议价权。遵循这种思路的话,客户可以其主张属于上述规定的格式条款,并且银行方面没有尽到提示或者说明义务,从而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或者无效。

第二,也有网友表示,目前并没有现成案例,民事诉讼途径维权可能成本很高、成功的可能性也不大,没有其他可行的方式?

实际上,根据银保监会颁布的《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者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与银行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产生纠纷,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张其民事权益的行为。

如果客户提前还贷时,遇到银行设置还款额度、限制还款人员等等存在违规恶意阻拦的情况,可以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根据《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客户向商业银行投诉之后,商业银行作为投诉主体的经办单位,将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调查回复的工作;客户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级机构书面申请核查,其上级单位应该在30日内作出核查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根据第四十条“银行保险机构在处理消费投诉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其限期整改:(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消费投诉处理相关信息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消费投诉并告知的;”的规定,如果客户对银行消费投诉处理或者是复核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要求介入调查。

此时,调查属实之后,监管部门除了对涉事银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进行约谈,并采取采取暂停相关业务、责令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以及行政处罚等措施。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目前这种环境之下,银行确实面临着经营环境的变化,不过即使如此,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应该理解客户的金融需求,主动改善服务,而不是对提前还款设置障碍。毕竟相对于短时利润,长期的信用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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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您怎么看?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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