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字范文,分享全网优秀范文,学习好帮手!
2000字范文 > 冒名贷款银行不给贷款合同 银行贷款冒名签字

冒名贷款银行不给贷款合同 银行贷款冒名签字

时间:2023-05-25 10:07:00

相关推荐

冒名贷款银行不给贷款合同 银行贷款冒名签字

1月1日开始,我国《民法典》新规出台,7种债务视为无效,可以不用还了!

一、高利贷

二、套路贷

三、砍头息

四、高利转贷

五、冒名的借款

六、无效合同的借款

七、用于不法行为的贷款

违法债务是可以不用还的。

金女士在北京价值千万的房子被离婚的前夫卖了,成交价1150万元。前夫拿到钱后就逃往国外,买房人将金女士告上了法庭。因金女士远在日本,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金女士被判赔偿违约金230万。#女子千万豪宅被离婚的前夫变卖#

【律师视角】

1.离婚,在法律上是路人甲和路人乙的关系,男方冒名售房所签售房合同对女方没有约束力,况且房屋尚未过户,自然还是女方所有。

2.有人提出如果买方是善意并支付合理对价,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如果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但约定归女方,但是买方不知情,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本案中因为男方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他相对于买方而言是诈骗,诈骗的对象是买方而不是女房主,被害人是买方,应由买方去向男方追回损失或者承担无法追回的风险,而不应是女方,除非有证据证明男女方有串通,或者女方有重大过错。否则,自己的房子被他人卖掉还要承担损失,不符合法理。

3.目前警方以男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立案追究,在法律上,如果只是单纯的冒用身份信息,一般只是行政处罚;但是,如果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则将面临刑事追责,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从公开信息看,男子的行为同样还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特征,如果构成该罪,根据本案涉案金额,或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5.本案如果房屋买卖是通过中介达成,中介是否要承担审查不严的责任?如果完成了过户,不动产登记部门是否有审查不严的责任?值得进一步讨论。

6.明明是自己的房子,却被他人卖掉,还需赔偿违约金,这明显不科学。#房屋交易# #北京头条#

——

律师视角看世界,案件背后析法理。欢迎关注@文金发律师 ,多学法,少吃亏。

检察机关助被冒名的农民工解开谜团

正义网讯(记者满宁通讯员彭静周亚)“感谢你们还了我清白,我终于能回家团圆了。”近日,顺利买到回老家的机票,彭军(化名)第一时间打电话告诉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检察官赵雅。

如此激动,是因为去年此时,彭波曾因身陷“真假身份风波”而困在他乡,有家难回。

12月,彭军本打算从福建晋江回贵州老家,订票时才发现银行卡被冻结,根本没办法购票。原来,彭军成了一起发生在重庆市南岸区的民事诉讼案的被告,当时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彭军被法院冻结了银行存款并被限制高消费。

福建晋江距离重庆南岸1700多公里,至今,彭军一直都在晋江一家鞋业公司务工,从未到过重庆,为何会无端成为被告呢?

为探寻真相,赵雅与重庆当地法院、公安机关积极沟通,调取相关案件材料逐一核实,厘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3月,南岸区一家足浴店的老板李强(化名)与持有彭军身份证的范鹏鹏(化名)签订《承包协议》,将该店承包给范鹏鹏经营。然而不到一年时间,范鹏鹏就拖欠李强房租、承包费、水电费等2.4万余元。其后,李强依据承包协议将“彭军”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所欠费用及违约金共计2.8万余元。

“范鹏鹏既没有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判决生效后也没有依法履行。”赵雅说,等拖到了强制执行阶段,这个假彭军欠的债便落到了真彭军的头上。

彭军的身份证怎么会在范鹏鹏手里呢?原来,至,彭军丢失过身份证,直到6月才补办了新的身份证。而李强和范鹏鹏之间的合同,恰恰就是在彭军补办身份证之前3个月签订的。“受理彭军的监督申请后,我们依法查明,该案所涉民事法律行为确系范鹏鹏冒用彭军身份所为。”赵雅介绍。

初,经检察机关组织视频连线,李强对彭军进行辨认。在确认起诉主体错误后,南岸区检察院将该案提请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抗诉。

4月,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审查后认为,该案应予监督,遂向重庆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并得到支持。

该案再审期间,在两级检察机关和法院共同努力下,对彭军的“限高”措施和银行账户冻结等均很快得以解除,李强也撤回了起诉。

不仅如此,针对范鹏鹏存在冒用彭军身份信息、逃避法律制裁的违法行为,南岸区检察院还依法将其涉嫌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来源:正义网

张若昀向法院起诉父亲张健。原来,张健伪造他的签名,以5000w一部戏约的价码私自签下3部合同,并预支将近1.5亿资金自己挥霍。同时,因无法履约导致的6800w违约金也全被张健记在张若昀的名下。

1991年,北京机场某酒店。3岁的张若昀正跟母亲在房间里玩耍,突然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奶奶带着一帮人冲了进来,二话没说,抱起张若昀就走,并甩给女人一句话:“想偷偷带走我孙子,门都没有!”

原来在张若昀两岁时,父母就离婚了,抚养权归父亲所有,母亲不舍找了个借口和张若昀见面,见面后就带他回了酒店打算第二天带他出国。

不料当晚夜里张若昀的爷爷奶奶纠集了一群人跑到酒店中,和张若昀的母亲发生争执,把张若昀抢了回去。

张健在拍摄《京都纪事》的时候,邂逅了女演员刘蓓,那时的刘蓓刚刚出道,懵懵懂懂,长得惊为天人,张健一下子就迷上了她。

于是回家和妻子黄铭摊牌,他想把刘蓓娶进门,只能和黄铭离婚,为了补偿黄铭,还把北京400平豪宅给她。

黄铭在伤心难过之后,只能接受现实,但是她提出,张若昀的抚养权必须归她:“若昀必须归我,他是我带大的,给你只会让他受后妈的气。”

张健不同意,为此两人为张若昀的抚养权问题,闹上了法庭,最终因为黄铭收入不稳定的原因,张若昀的抚养权被判给了张健。

黄铭一时间伤心难过,嘱咐前夫好好照顾张若昀之后,远走美国。早在张若昀5岁时,张健就曾给张若昀找了个后妈,就是百花影后刘蓓。

两人因合作《京都纪事》时相识而结婚,但两人感情似乎也不稳定,刘蓓和张健在经历两婚两离并育有一子后,最后还是分道扬镳。

两人离婚后,刘蓓转身就嫁给了大她20岁的著名导演张黎,但被曝因小宋佳的介入,在与张黎结婚不久后,便再次离婚。

有媒体爆料,张若昀已经于近日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正式向其父张健提起诉讼,案件也已于4月21日开庭。亲生父子为何闹到如此田地?

起因还得从其父擅自替张若昀与华策影视签署合同说起。张健在未征得张若昀同意的情况下冒名与华策影视签订合作协议。

约定张若昀在限期内必须拍摄华策投资的影视剧,协议总酬金达到2亿元。就这样把亲儿子“卖了”!

本以为木已成舟,张若昀即使一千个不愿意也不会冒着违约的风险拒绝。但这一回张若昀很刚啊,对方都提供剧本了,但被张若昀还是拒绝出演。这真是一点也不给这个老爸面子啊!

后来,华策提起仲裁法院直接冻结梦都影业和连带责任人张健1.5亿元存款,张若昀名下房产也疑似被查封。

面对违约纠纷,张若昀是这么说的:“没签过约,未曾收钱。”言外之意,一切都是张健的个人行为与他无关。

把自己摘得干干净净也没啥错,只是亲父子这么说未免有点不近人情。

张若昀终于结婚了!他笑容可掬的迎接前来道喜的人们,身旁是小鸟依人般的唐艺昕。新婚之日,幸福之情洋溢在小夫妻脸上,但慢慢的张若昀的神色暗淡下来了,走马观花的人群里没有等到那个人。

一滴眼泪从张若昀的眼眶滚落下来,唐艺昕急忙擦拭干净,温柔的对他说:“若昀,今天是我们大喜之日,你不要想太多了,你看这么多客人前来参加我们的婚礼,我们一定会幸福美满的。”张若昀深情的看着满面红润的美丽新娘,终于破涕为笑。

婚礼举办非常成功,可谓宾客盈门,杯盏交错热闹非凡。喧嚣过后,脱下厚重的礼服,那个既希望出现又不希望出现的人终究没有到来。张若昀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的感情,他紧紧拥抱着唐艺昕,泪水如断线的珍珠滚落下来。

其实他还是爱他的父母,甚至是继母的,可是为什么他们没有一个人来见证自己最幸福的时刻?

#情感# #我要上微头条##情感#

河南洛阳,俞大妈去银行取卡里的4200多元,万万没想到,柜员面露狐疑之色,告诉俞大妈卡里只有90元钱,在查看银行流水后,余大妈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俞大妈的钱是一个月以前发放的补助,在查看银行的流水后才发现,卡里的4200多元,在二十多天以前,被人在异地分5笔取走,因为没有开通短信提醒,所以俞大妈一直不得而知。

察觉到事有异样后,俞大妈向银行柜员表示,一个月以来,自己一直未出过洛阳,银行卡也一直在家中存放,密码也有自己保管,所以钱肯定是被他人冒名取走了。

万万没想到,银行柜员在未核实清楚的情况下,就告诉俞大妈,银行肯定没有错,遂拒绝赔付。俞大妈见到银行的态度如此恶劣,直接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银行方面辩称:俞大妈不能证明其本人或其授权他人没有持卡在外地办理取款业务且不能证明存在伪卡交易,不能证明银行存在过错,故请求驳回俞大妈的诉讼请求。

【@以案普法 】

1、《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也就是说,只要储户将钱存在银行,双方就达成了一个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当无理由的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现在双方因为4200多元产生了纠纷,就需要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2、《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俞大妈作为起诉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没有取过这笔钱,通常情况下,让储户证明自己没有做的事,确实很有困难,但在法庭上,俞大妈提供了两份关键性证据。

其一,银行流水和录音一份。根据银行的交易流水显示,俞大妈的钱都被从一个代号为“0056”的ATM机取走,而经过俞大妈和银联客服拨打电话的录音得知,银联客服的工作人员告知俞大妈,其银行卡消费的4200多元地点均在菲律宾。

其二,俞大妈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为俞大妈出具了一份证明,证实余大在涉事期间,并未离开洛阳,一直在小区内。

银行方面未提供证据,但银行方面表示,俞大妈的银行卡在境外被消费,说明卡极有可能被复制,恰恰俞大妈一直强调称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中,所以很明显系余大妈对银行卡保管不善,导致卡被复制,而且俞大妈在存款丢失二十多天后才发现,存在一定的责任。

3、无疑,单单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确实很难够排除所有的合理怀疑,但我们需要明白的是,民事诉讼讲究的是高度盖然性原则,就是指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

具体到本案中,余大妈在与银行达成储蓄合同后,银行有义务对储蓄的资金严格管理,防范资金被违规支付导致流失的风险。

虽然俞大妈发现持有借记卡的资金流失时虽与资金流失时间相距二十多天,但考虑到余大妈银行卡未开通短信提醒、本案的标的也不大、资金消费的地点在国外、俞大妈的年龄以及俞大妈曾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因素,在没有证据证明是俞大妈主动或客观上帮助他人实施了取款行为并报假案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是他人持伪卡盗取了银行卡账户上的资金。

银行卡作为一种支付凭证,其需要密码与卡内相关磁条信息相吻合方能实现支付,虽然交易密码应由储户妥善保管,但是银行作为发卡机构,有义务实现对银行卡信息防盗技术保护以及承担识别伪卡技术的责任。

在本案中,银行未能尽到该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银行字啊十日内归还余大妈的4200多元。

最后,一起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典型案例,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律师来帮忙#

#小区续签物业合同业主“被签字”#业主被代表被冒名签字,伪造他人签名,这事已经触犯法律了吧?

近日,山东济南,翡翠外滩小区小区物业合同即将到期,居委会组织物业上门征求业主意见,87%的业主同意续签合同。然而,多名业主却表示,自己对此事并不知情,很多业主发现在续签物业合同时被“代表”了!

不少业主表示名字并非本人所签,甚至很多签名把业主姓名都搞错了,面积也搞错了。

居委会负责人则称,是由两名代表与社区物管委员会工作人员一起上门征求业主意见的,流程公平公正公开;

物也公司经理则称,有质疑应当由政府部门和监督部门调查,不是业主说了算。

最终,居委会主任表示,之前的调查作废,将采用重新入户调查的方式解决。“成立一个筹备组,大家自愿报名,由筹备组来确定入户方式。两名居民代表加一名社区环境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一同上门征求业主意见。所有的流程都是公平公正公开的。”

公开资料显示,翡翠外滩小区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矛盾不是一天的了,就曾有新闻爆出,济南翡翠外滩小区物业玩“捆绑” ,不交物业费就拒收暖气费。

业主极不满意的物业公司,却极力想续签合同,一定是有巨大的利益驱使,这也可以理解。但是,居委会、物管会,有什么利益驱使吗?为什么要和物业公司共同伪造业主签名、做假手续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涉及到伪造签名的属于刑事犯罪。当然,伪造签名要依据目的而确定法律责任。所以,居委会、物管会、物业公司谁是主谋?伪造签名的目的是什么,要先查清楚,再说其他的事吧。

眼看着别人家的小区,由业主自制,物业公司都通过经营小区公共区域,给业主赚钱了,每年不仅不用交物业费,还会给业主发钱,不知道这样,会给这个居委会和物管会带来什么损失吗?头条热榜

【虞伟华法官:行为人是否逃避返还骗取财物,被害人能否通过民事途径获得救济是判断诈骗犯罪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

有人认为,当前诈骗的欺骗性、迷惑性更强,那种骗了钱就逃的诈骗已经很少了,因此不能根据行为人是否逃避返还财物认定诈骗犯罪。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当前诈骗犯罪的形式虽然更加复杂多样,但是,行为人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仍是诈骗犯罪的重要特征。

行为人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不一定表现为骗取对方财物后直接逃匿,还可以有其他表现形式,例如,使用冒名、化名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以逃避追赃;提供虚假担保骗取他人财物,使得权利人主张权利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隐匿、销毁对方主张权利的凭证,使对方无法主张权利,等等。在当前多发的电信网络诈骗中,犯罪分子利用电信网络非接触、对方不掌握自己真实身份的特点,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或者骗取对方财物后迅速转移,以逃避追赃。在P2P集资诈骗中,犯罪分子骗取大量资金后用于挥霍、还债、高风险投资等,造成资金无法返还。这些犯罪无不以行为人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为特征。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几种常见情形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能够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也无不具有行为人逃避返还骗取财物的特征。在实践中,少数司法人员正是因为没有抓住这一特征,仅仅因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一些虚假行为,把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没有逃匿,没有挥霍、隐匿财产的经营者当成了诈骗犯罪分子,把合同纠纷当成了诈骗犯罪,办了错案。

由于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人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因此,对于诈骗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通常无法通过民事途径获得救济。被害人或者难以找到诈骗行为人,或者没有主张权利的凭证,或者因赃款赃物被诈骗行为人挥霍、转移、隐匿而难以获得民事救济。除非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偶然发现诈骗行为人隐匿的财物,或诈骗行为人悔悟而主动退赃等,才有可能追回被骗的财物。而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并不逃避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因合同纠纷而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受损失的一方通常能够通过民事途径获得救济。除非因为对方当事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才会出现受损失一方难以获得民事救济的情况。可见,行为人造成的损失能否能过民事途径获得救济,也是区分合同纠纷与诈骗犯罪的重要标准。

男子惊呼被前妻诈骗,百万房产不翼而飞。毛先生于给儿子购买了一套房产,却发现房子被前妻卖掉了。

江苏毛先生发现自己给儿子购买的新房,住进了陌生人并且进行了装修,报警后,警方调查毛先生儿子的房子被其母亲冯某找人冒名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了。

大家都知道,不管是买房还是卖房都需要通过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一般来说,办理过户登记的手续是非常严格的,以保证买卖双方交易的安全性。

在办理过户登记时,房管局会要求买卖双方本人到场,如果本人不能到场的,需要到公证处公证委托书,不然的话,房管局不会给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本案中,最大的疑点就是案涉房屋登记在毛先生儿子毛某名下,在没有其毛某的参与下,如何将案涉房屋过户至他人名下。

毛某是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第267条的规定,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毛某的父母是无权处分毛某的个人财产。

在处分自己名下的财产时,毛某作为未成年人,需要毛某的监护人也就是父母在场并且签字,才能将案涉房屋过户给他人。

本案中,毛某以及毛某的父亲不在场签字同意,房管局是无权审批过户登记手续的。冯某作为毛某的监护人之一,也是无法单独签字过户的。

这个案件中,存在两大疑问,一是冒充毛先生的人是如何进行身份识别的,二是在毛某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房管局是如何确认本人意愿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本案中的法律责任如何定性?

冯某以及冒充毛先生的人利用虚构事实,慌骗他人的行为,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冒充、欺骗的手段骗取了毛某的财物,已经涉嫌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冯某以及冒充毛先生的男子骗取他人财物已经高达两百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作为行政审批机构,房管局如果没有依照行政审批的相关规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相应的工作人员则有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

毛先生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呢?

如果买方是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购买该房屋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毛先生可以申请确认合同无效,买房人有权要求冯某返还房款。

如果买房不知情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需要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是善意的,第二转让的价格是合理的,第三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这时,毛先生是无权申请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只能追究冯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和留言。

——————————————

————————

关注我@雾都法律人

#江苏头条# #江苏#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近日,北京曝光了一件“荒唐”事,引发了不少网友关注。 常年在日本打工的北京市民金女士,她和前夫因性格不合且前夫在外有了别的女人,于是俩人在2001年就离婚了,孩子归金女士抚养。直到6月,金女士收到了前夫的一封信,从此便打乱了金女士平静的生活。

金女士在离婚后突然收到前夫的来信,信的内容对金女士来说简直就是晴天霹雳。在信中金女士得知,5月,金女士前夫以1150万元的价格把金女士的房子、家具以及房子里的所有物品给卖了。由于金女士不在国内,房屋交接失败,买房人把金女士告上了法庭。

法院缺席判决金女士,在判决生效10天内交房,并赔偿买方延迟交房违约金230万。可金女士却说明明房子是在自己名下,前夫是怎么卖出去的呢?目前,前夫早已拿着卖房取得的赃款逃往国外,警方也只能对他进行全网通缉。我们一起来看看:

1⃣️这套房子是金女士离婚后购买,按理说和前夫没有一点关系,但金女士回国后赶往老家派出所领取身份证时,却发现自己的身份证被领走了。前夫在交易房产时,登记的所有信息都与金女士个人信息一致,但奇怪的是照片上却是另一个女人。

在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前夫是带着同伙前往公安机关,以金女士的名义“冒领”了身份证;还有一种可能就是用伪造的身份证件,配合同伙完成了过户交易。金女士前夫违法出售不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他获得收益涉嫌盗窃罪。

金女士房产的价值超过千万,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这件事从本质上看,买方虽然不需要承担经济损失,但和金女士一样,都是中了其前夫所设下的圈套,都是“受害者”。将金女士起诉到法院,法院宣判金女士违约。但其前夫是无权代理卖金女士自己的房产,所以其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金女士对于这突如其来的损失已经快要崩溃,其实多国民法之所以在不动产交易中保护“善意取得”一方的权益,其主要原因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维护市场效率考虑。但这么做并不意味着自身财产权被他人非法处分的金女士就应该认倒霉。

有关部门应该充分发挥市场监督和维护权,履行其职责,有效防范这类冒名虚假交易。大家说是不是?

#女子千万豪宅被离婚的前夫变卖#

#北京头条#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