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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纳税人信用贷款 纳税信用等级贷款

时间:2021-10-31 05: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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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纳税人信用贷款 纳税信用等级贷款

福建省税务局:从防范发票风险的角度出发,贷款服务宜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标 题:和贷款业务有关的事项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写信人:林**

咨询时间:-12-06

回复时间:-12-13

发布时间:-12-13

留言内容:

银行和客户之间发生一笔贷款业务并收到收入,客户要求银行开具增值税发票,银行可以开吗?后续银行是否会有税务风险?

回复部门: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列资料《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一项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因此,提供服务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据实开具发票。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利息所含的增值税额不能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防范发票风险的角度出发,贷款服务宜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我行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下辖某县支行(一般纳税人)。请问我行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不是可以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7号)执行期限延长至12月31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7月1日至12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政策的贷款业务范围,按照97号文件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执行。因此,你行可对照《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所列贷款项目适用上述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

4.我是一家临床检验中心,主要业务是向医院等机构提供医疗检测等服务,在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多次承担政府指定的大筛查工作。此前,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第20号)第二条规定,我中心向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请问这项政策在底到期后,我中心还能继续享受免税吗?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已延长至12月31日。其中包括: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因此,在12月31日前,你中心可以继续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5.1月,我集团公司总部向下属分公司无偿出借资金1000万元,请问这一借贷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已延长至12月31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2月1日至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因此,你集团公司总部向下属分公司无偿拆借资金,可按上述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6.我单位为一家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事业单位,关注到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已在底到期,请问我单位的租金收入还可以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第61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12月31日,其中包括: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因此,在12月31日前,你单位经营公租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继续按照6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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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抵扣可以给公司省去很大一笔税金,但是我们要牢记增值税的各项规定,今天就给大家带来了一项增值税规定:15种不得进行抵扣的情形!一起来看下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15种不得抵扣情形

(一)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二)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

(三)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四)用于集体福利的

集体福利是指纳税人为内部职工提供的各种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等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

(五)用于个人消费的(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六)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七)购进的贷款服务

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予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如:银行提供的贷款服务、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纳税人取得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八)购进的餐饮服务

(九)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

(十)购进的娱乐服务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劢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劢力伞、射箭、飞镖)。纳税人取得的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十一)失控发票

(十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

(十三)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十四)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

(十五)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旅客运输服务是指客运服务,包括通过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为旅客个人提供的客运服务。纳税人取得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第39号第六项规定: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自4月1号执行

【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根据个人所得税APP消息,度专项附加扣除已经开始确认。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办理。目前,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共有7项,分别是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以及今年3月新纳入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项目。

纳税人在确认度专项附加扣除时,如果扣除内容与上一年度没有变化,可选择“一键带入”功能快速办理,如果扣除内容发生变化,则需要重新填报。

此外,今年个税办理还增加了“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管理”功能,纳税人可在“我要办税”栏目中单独填报。纳税人可扫描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上的二维码,完成信息确认后导入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可在个税预扣预缴或汇算清缴阶段进行税前扣除。(人民网)

#我要上 头条# #生活回归正常# #淄博头条# #个税#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开始啦,赶紧行动起来吧。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税务部门提醒,若未能及时关注、修改,可能会对明年继续享受政策带来一定影响。比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而不修改、仍按原条件在明年继续享受,可能影响纳税信用。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使用手机登录“个人所得税 APP ”(应用商店下载)或者使用电脑登录网页版“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行确认操作。推荐使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 ,更加简便快捷。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在12月份,将符合条件的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使用个人所得税APP“一键带入”功能,自行确认到度继续扣除。

那么,哪些情况需要及时修改自己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呢?

●夫妻一方填写子女信息,变更为另一方填写,夫妻一方需要先删除子女教育信息,再确认,另一方填写信息即可;

●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由另一方申报享受的;

●填写的住房租金项显示“已失效”,需要重新修改租房信息,再确认;

●修改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婴幼儿照护费用的扣除比例;

●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需要修改老人信息;

●继续教育信息有变化的;

●家有新生儿的或者家有3岁以下子女,首次填写,需要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信息。

以孩子的名字购买的住房,父母和孩子是共同还款人,父母能否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不能享受扣除。

根据《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只有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使用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因此,以孩子的名字购买的住房不符合上述规定,父母不能享受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房屋登记人名字不是自己可以去填写吗?

解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专项附加扣除是版《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亮点,也是新版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新增的内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国务院为此专门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41号,以下简称“专项附加扣除办法”),对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因此,涉及到个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跟房屋有关的是: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

(一)住房贷款利息

1.扣除标准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扣除期限

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3.扣除方式

(1)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1000元),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各自500元),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资料被查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二)住房租金

1.扣除标准

根据《附加扣除办法》规定,住房租金扣除标准分为三类: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3)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不得扣除住房租金。

上述标准中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2.扣除对象

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租赁住房的承租人。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3.资料备查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因此,对于提问中的问题,如果满足上述规定的,就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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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如何财税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税率为9%。但对于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适用6%的税率。 国家对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即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对于一般纳税人,不论是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还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除不得抵扣情况外,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票面税额来抵扣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实务中,企业租入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又用于简易计税的情况比较多,增值税能不能全额抵扣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0号)规定,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首先,出租方的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十一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其次,承租方的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注意: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政策明确说的是购置,不包括租赁的情况。企业不论是经营性租入还是融资性租入不超过500万的固定资产,都不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三、印花税

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缴纳印花税,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依“融资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按照租金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的贴花,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其实质为货物销售,按销售货物缴纳印花税,那么应按照购销合同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二是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没有转让给承租方的,实质为经营租赁行为,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四、会计处理

在旧准则中将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经营租入固定资产不做为资产核算。新租赁准则变化后,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将租入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企业租入固定资产使用“使用权资产”进行核算此项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16号准则规定:“使用权资产”成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租赁激励+初始直接费用+复原成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应付租金初始现值=应付租金*折现率(采用租赁内含利率或增量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激励=出租方给予的优惠,初始直接费用=承租发生的增量费用,复原成本按或有事项处理。涉及的具体处理如下:

1、租赁期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租赁负债

银行存款等(初始直接费用)

预计负债-复原成本

2、确认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按折现率计算)

3、确认折旧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累计折旧

4、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5、支付修复成本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定了!明年的工资有重大变化】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已经开始确认啦!哪些人可以享受?扣除标准是什么?和小金一起往下看看吧!

★ 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条件

目前,纳税人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类专项附加扣除!更多详情,见下方图片。

★ 4种情况需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 想修改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

• 有老人在去世,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 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由另一方申报;

• 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即: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 年终奖纳税方式改变

奋斗了一年,年终奖就要来了!但今年纳税方式将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如下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规定的,在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从1月1日起,年终奖就要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简单来说就是:今年年底前,缴纳个税有两种计税方式,即单独计税和合并计税。到了明年取得的收入,就只有合并计税一种方式了。

这两种计税方式,到手奖金可能差上万元!举两个例子告诉你:

▲ 例子1

A公司小王,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免征额等后,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年终奖3万元。

按单独计税,小王共需缴纳900元个税,年终奖到手29100元;

按合并计税,相当于年终奖扣税6000元,到手24000元。

对小王来说,两种计税方式下,到手的年终奖差了5100元。

▲ 例子2

B公司小李,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免征额等,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年终奖27万元。

按单独计税,小李年终奖共需缴税52590元,工资缴税900元,合计53490元;

按合并计税,则共需缴纳个税43080元。

对小李来说,两种计税方式取得的年收入相差10410元。

总结一下,单独计税适用于工资高于年终奖的员工,合并计税则适用于年终奖较多的员工。

来源丨广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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