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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终止贷款合同 农村信用社贷款合同到期怎么办?

时间:2020-11-26 0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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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终止贷款合同 农村信用社贷款合同到期怎么办?

#广安头条# #广安# #了不起的广安# 住房贷款商贷转公积金贷款!

本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因为售房者为了快速达成交易,所以当时我办理的商业贷款。因为我知道可以后期办理商转公积金,但是后面我一直关注广安没有该政策。这几年因为疫情原因,收入降低,生活压力增加,所以想转成公积金贷款,也希望转换过程直接简单一些,如果需要自行先还款,又需要通过担保公司操作,需要支付一笔费用,因此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解决这个问题为感!

官方回复

-01-06 16:46

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民: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11月1日,广安市恢复首套房“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符合相关条件,可采取“先还后贷”或“先贷后还”方式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不需通过担保公司。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抵押作为担保物,一般情况用所购房屋进行抵押担保即可。借款人在申请商业住房贷款时,将所购住房抵押给银行,在未解除抵押前不能重复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转公)就只能提供其他第三方资产作为抵押担保或先解除商业贷款住房抵押。

根据现行规定,商业银行贷款无法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贷款余额、抵押物直接转换。一是借款人在申请商业住房贷款时,将所购住房抵押给银行,同时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抵押合同》为从合同,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具有唯一对应性。二是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需要重新签订《借款合同》,虽名义上都是同一商业银行,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合同》与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所涉及的债权主体,债权债务金额、期限都不同,原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权无法直接转换。三是根据《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第五十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所以,当商业银行贷款的借款合同无效时,原抵押合同自动无效,而且原抵押权不能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目前“商转公”贷款业务只能选择“先还后贷”模式,即先偿清商业住房贷款,解除原抵押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先贷后还”模式,即提供第三方资产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违规涉房贷款被银行提前收回#不得不说,各种信贷资金,比如消费贷、经营贷违规进入楼市这种现象挺常见的,而且有一段时间了,不是秘密,我的朋友圈就有人做这样广告的。相比房贷,消费贷、经营贷利率要低得多,于是有些头脑灵活的人打起了消费贷、经营贷的注意,用来炒房。

这种行为,明显是违规的,而且助长了房地产泡沫,影响了真正的刚需购房。有人说银行提前收回违规涉房贷款是违约,事实上恰恰相反,是贷款人违约!因为不按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资金,银行当然有正当理由提前终止贷款合同,收回本息并与以处罚。银行制止这种现象也是打击房地产泡沫,让楼市健康运行。

那么,对房价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个人认为,指望房价再暴涨是不可能了,即使一线城市也不例外,毕竟当前房子已经有过剩现象,而且,一二线城市房子动辄几百万起,有能力全款买的人是少数,大部分购房者还是要贷款的。如今银行打击各种违规涉房贷款,相当于釜底抽薪,对炒房者来说是重大打击。房住不炒,相信房子最终会回归它的居住属性。#财经头条#

业主停贷面临的法律风险是银行以业主违约为由,诉请业主偿还贷款,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可以考虑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业主因此无需向银行偿还按揭贷款,且可向开发商主张退还首付款等。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官方账号

上游法律圆桌:楼盘烂尾业主要强制停贷,在法律层面能否走得通?

#武汉一楼盘业主将集体停止还房贷# 首先,全体业主应状告开发商合同违约,属于违法行为,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首付款。然后联系银行,取消信贷协议,让银行跟开发商协商贷款问题。

法院判了:开发商未能交付商品房,购房户房贷由开发商还!

12月1日,A房地产公司(甲方)与B银行(乙方)签订个人商用房贷款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为甲方开发的商用房及商住房销售提供个人按揭贷款;甲方为购房户(丙方)的贷款提供担保并对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月29日,B银行与购房户陈某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银行向陈某借款金额为614万元。

合同签订后,B银行于6月30日按约定发放了贷款。截至2月22日,陈某尚欠贷款本金4887642.8元,利息、罚息、复利365597.33元。

银行催要无果,遂提起诉讼。为本次诉讼,B银行支出了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一审法院根据B银行的申请,于3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了陈某名下位于某县的房屋产权,B银行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因A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一直未能建成交付,A房地产公司与陈某于9月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约定:双方自9月5日起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协议签订之日,陈某拖欠银行贷款本息尚未支付的及尚未偿还的贷款余额由A房地产公司直接支付给B银行。

9月25日,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人梁某对A房地产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该县某破产清算组为A房地产公司的管理人。

A银行向当地法院起诉并请求:1.依法判令陈某6月29日的614万元个人住房贷款即日到期;2.判令陈某提前清偿贷款本金4887642.8元,利息365597.33元(计算至2月22日)和自2月23日至借款本金还清日止的利息,并支付A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50000元;3.依法拍卖、变卖陈某预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所欠本息和费用;4.判令A房地产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陈某、A房地产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该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A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B银行贷款本金4887642.8元及至2月22日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365597.33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标准计算至贷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陈某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不应再向B银行承担清偿责任。

二、驳回B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均由陈某、A房地产公司负担。

B银行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该地中级人民法院,中院驳回了B银行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该案的主要争执的焦点在于:

银行方面主张,B银行与陈某签定的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约定了贷款合同效力的独立性:丙方与甲方就所购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乙方无关,本合同仍应正常履行;第二款约定:丙方与甲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被解除的,丙方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却这样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贷款担保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和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本案中,陈某已经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了A房地产公司,获得房屋的目的未能实现,却还要还房贷本息,显失公平,也违背了立法本意。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将未能交付房屋并已经解除购房合同的还款责任判给了房地产开发公司#普法行动#

房子烂尾,我还需要还银行贷款吗?

最近一段“房子烂尾,业主被银行催房贷”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听完之后心里酸酸的。

老百姓真难哪,倾尽几代人的积蓄,买一套房子,房子烂尾了,业主拿不到房子,还要给银行交贷款,天底下怎么还有这么不讲理的事儿。业主说着说着流泪了,听众也流泪了。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如果你购买的房子出现了迟延交付、可能烂尾的情形,那你第一时间应该采取的措施,是通过走政府信访、房管局信访的方式,多管齐下督促开发商解决,必要时也可以诉诸媒体。

如果约定交房时间已经超过一年,那就应该及时止损。到法院起诉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然后再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贷款合同,两个合同都解除后,开发商就应该把已收的购房款返还给银行和购房者。这样购房者就可以不用偿还银行的贷款了,银行的贷款由开发商负责返还。 当然这样,因为开发商没有钱,也可能拿不到开发商退还的房款。

总之买了烂尾楼,就是一件让人头疼的事。我们购房者需要做的也只能是及时止损,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普法行动##你们都遇到过哪些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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