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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别人担保贷款 别人信用社贷款我担保

时间:2018-06-29 18: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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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周说一说民间借贷的故事。

周某是单位的出纳人员,因为有会计证,经常兼职给一些私人企业做财务报表,因为在三四个单位兼了职,收入多了一些,在一些经济层面的信息也多了起来,因此她在外面放了一些钱款,吃利息,乐得自在。可在底,我中午在办公室休息,传来了周某的哭闹声,一边打电话一边哭闹着,以为出了什么事,想走过去关心一下,谁知她边闹着边向我办公室走来,原来,她想来找我咨询一下。一到我的办公室,她就挂掉了电话,可能是怕我笑话,连忙拭去眼角的泪水,可能真伤心了。后来,她告诉我,她是跟着同事去投资的,同事也投了,她投了七十万元,本来这钱一时要不回来了,但被投资方提出再出三五万元,一起去向别人收钱,她以为这钱还有戏,于是根本不作考虑,立即将四万元钱打过去,这不,大钱未收回来,这用于收钱的四万元也打水飘了,打对方的电话一般不接,微信给对方留言也不回,好不容易接一回电话,她抓机会向对方一顿哭闹,结果还是未收回一分钱。这钱中有她自己的五十万元,还有部分是她娘家弟弟的,本息全未收到,也该不知如何向弟弟弟媳说了。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现在国家经济发展了,老百姓手中有了余钱,总想着如何让它增值,而自己未得那个条件,想着钱生钱,只有民间借贷,让别人去赚钱去,不是有那么一句: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可是这个对专业的人选择是一门大学问,选对了,有本有息,有鱼有肉,选错了,以大本搏小息,本息全无。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从1月1日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民间借贷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在我国,民间借贷与借款合同往往被认为是同一种法律关系的不同说法,我国的《民法典》将合同编列为第三编,合同编的第十章就是有名合同“借款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都没有将它们分开来说。但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活跃,国家对它们的要求更加严格和规范,特别是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的要求。

从周某的哭诉来看,这是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她有余钱想增值,别人有需求想贷款,在没有任何风险防范的情况下借出了七十万元,别人还不了本息时,提出再投入一些钱才能追回本息时,她也不管不顾地听信别人的话。其实,我国对贷款从法律上是有明确区分的,其中包括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的最低金额一般就是1万元,而最高的个人信用贷款金额限制是100万元。但为了防范风险,民间借贷的最高金额一般低于这个标准,周某是跟着同事去投钱的,对同事她可能相当了解,但对同事的投资对象,她肯定是了解不足的,现在,投资对象出现了信贷危机,也只能硬抗着,成了长一智的暂了。

这民间借贷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太常见,而这常见往往牵挂着千千万万的借贷人的心,这个话题,可能还要继续聊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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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和B公司系同一法定代表人刘某,A公司向银行贷款500万,B公司为其提供抵押担保,后A公司贷款逾期未偿,银行向法院诉请刘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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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法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借款人系独立法人主体,应以法人财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应将法定代表人个人或股东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刘某作为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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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远方亲戚夫妻双方都是公务员,90年代的时候普通人是无法贷款的,只能找单位的担保,说白了就是觉得你不是单位的还不上。他们一个朋友需要做生意但是没钱于是就想到找他们担保贷款,但是被他们拒绝了,也是因为这件事他们两家从此断了联系,十几年都不来往,后来那个朋友就找了私人借高利贷,后来亏的屁股朝天,还好我亲戚没借给他们啊,听说那时候给人做担保借钱的很多都还不上,还不上就要自己垫,搞得很多家破人亡的,亲戚还是人间清醒啊,借钱真的很考验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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