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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款atm还款 农村信用社贷款卡还款直接还款就可以吗

时间:2019-04-21 11: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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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款atm还款 农村信用社贷款卡还款直接还款就可以吗

银行不但提前还款受到限制,atm机不能存款了

“机器不能有错吗?”上海,76岁的俞老伯认为,他在ATM机上存款,被机器侵吞900元,起诉银行还款,谁知这官司一打,就是723天。

俞老伯清楚地记得,那天去银行存款之前,在家里把钞票数了好几遍,都是35000元,随后,他把钱分装进两个信封,去了附近的银行。

进了门,银行的大堂客服就迎了上来,询问老先生要办什么业务,老人回答,要存35000块钱,经理就给俞老伯取了号,让他排队等候。

老人后来回忆说,他在等候的时候,从银行门外进来一个人,找到客服,说在自动柜员机取款时,原本他的卡里只有15000,结果柜员机吐了20000元给他,他是来退还多余的5000块钱的。俞老伯说,对这一情节,他印象很深刻。

临近中午,银行里等候的人却一点儿也不见减少,俞老伯等得有些焦急,便问保安,自动柜员机能不能存钱,保安回答可以,并把老先生领到机器前,教他如何使用自助存款。

第一笔1万,系统显示存入9800元,退回了两张钞票。第二笔1万正常存入。第三笔1万,机器退回一张钞票,但屏幕上显示仍然是10000元。

最后一笔,俞老伯把信封里的5000元和机器退回来的300元全部放了进去,可是,当时机器上却显示是4300元。俞老伯算了算,带来35000,存入34100,手头上一张钞票也没有了,剩下的900块去哪儿了呢?

当即,他就找到了银行客服,客服给他打了一张明细表,老先生仔细看了看,当即指出,第三笔显示存入10000元,实际上退回了一张钞票。客服回答,机器可能有故障,等晚上查完账,一定会和他联系。

第二天,银行有了结果,打电话告诉老伯,他们检查了后台数据,当天运行记录一切正常,账目是平的,机器没有故障。可俞老伯左思右想,觉得自己的记忆没有差错,就打电话给银行的客服电话投诉,要求银行归还被侵吞的900元。

(案例来源:上海市金融法院)

【@法网人生】

本案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俞老伯坚持银行自动柜员机侵吞了900元,而银行方面认为机器并无故障,解决纠纷的关键在于双方提供的证据。

本案中,老先生的存款行为都是他独立完成的,实际操作过程和存钞数量仅有他自己知道,同时,银行为了保护储户的隐私,银行的监控无法直接拍摄到ATM机的操作界面,因此,俞老伯应提供钞票被侵吞的证据。

按照自动存款机的流程,自助存款时,储户确认后存款才会后功,如果钞票数量出现问题,老伯可以及时发现并取消存款,但在本案中,他没有取消存款,而是进行了确认,所以整个存款流程已经全部结束,业务成功办理。

老先生最主要的证据就是他对于两个信封中钞票数量的记忆,另外,俞老伯提出,银行的探头虽然没有拍到ATM的画面,但却有他从信封里取钱的画面,最后一笔他取出5000块钱,可以在法庭上现场验证,4000元和5000元的厚薄是不一样的,一看便知。

但是,俞老伯的这些说法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为案件的证据,无法证明他的主张,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了他的诉请。

老先生一审败诉后,对判决结果不服,向金融法院提起了上诉。这回,俞老伯认为,他揪住了银行的大尾巴,在案件一审期间,银行方面居然对涉案的存款机进行了报废处理,致使他无法举证,银行应承担不利后果。

涉案的柜员机购买的时间是,报废时间是6月9号,正好是一审第一次开庭的23天以后,而第二次公开开庭已经是的9月份,涉案存款机早已报废。

除此之外,俞老伯还说,他多次要求银行提供他那天存入的钞票号码,但银行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要说举证责任,钞票号码的举证责任应该在银行,否则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但银行方面提供了他们的内部规定,其中对于自动柜员机的使用时间规定原则是8年,对于使用年限满6年的设备,可以申请报废,报废程序符合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无论俞老伯如何陈述他的存款过程,但事实上在存款流程中,储户必须确认后存款才会成功。银行提供的涉案机器后台数据显示,当天运行记录正常,没有发现故障。银行对年限届满的自动柜员机进行报废处理,是其内部的日常业务行为,并无异常。

二审法院再次驳回了俞老伯的诉讼请求。

关于本案,有人说,老人在讹银行,也有人反驳说,为了900元,老人至于花费近两年时间吗?最大可能是老人的记忆出了偏差,就是带了34100块钱去的银行。

可俞老伯说,难道银行就没问题,机器就不会出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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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一男子在ATM处取了5700元,后发现这些钱中含有多张练功券,遂到柜台处要求退换,但遭银行拒绝。双方因此对簿公堂,法院会如何判决?

事发当天,年近七旬的老董到银行处取款,但因柜台处人太多,他便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来到ATM机旁。由于自己不会用ATM机,工作人员便过来帮忙。这台机器每次最多取5000元,工作人员便分两次帮他取款(第一次700元,第二次5000元)。

不久,老董取出了他想要的5700元。为保险起见,他拿着钱走到验钞机上检验了两遍,接着把钱装在信封里并离开了银行。谁知一段时间后,他用第二次取的5000元消费时,竟发现里面有8张不能花的练功券。

愤怒之下,老董拿着被发现的练功券返回银行处讨说法。银行核实后,给他拿出了一张印有冠字号的取款记录单,说老董取的钱和单据上的冠字号并不相符。由于该单据不能带走,老董便拿出手机拍照,之后返回家中核实。

就在此时,他发现了单据内容的反常之处:上面只有42个冠字号。既然他第二次取了5000元,就应该有50个冠字号。如今却少了8个号码,这不正好和那8张练功券对应了吗?

于是,老董坚信是银行的ATM机出现了问题,便再次找到银行协商还款一事,但银行坚持称这8张练功券并非来自他们,并拒绝为老董退款。无奈之下,老董只能将银行起诉至法院。那么,本案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

1.本案的举证责任不能倒置

在本案中,老董取钱的前提是他和银行之间已经建立了储蓄服务的合同关系。在双方因该合同的履行差错产生纠纷时,彼此的举证责任就不能倒置,双方必须遵守《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

也就是说,作为原告的老董要想让银行给自己退款,首先就要举证证明涉案练功券来自于银行的ATM机。接下来,如果老董有证据证明这项事实,那么作为被告的银行就要用证据反驳老董的主张,即银行要证明ATM机没有故障,给老董取得钱全都是真币。

虽然从举证难度上看,仅凭老董个人的能力,可能很难取得证明练功券来自于ATM机的直接证据,但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未将银行和储户纠纷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因此审理此类案件的法院也不能擅自将练功券来源的举证责任分配给银行。

2.老董的举证不足,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一审中,由于老董并未提交那张拍摄了取款记录单的照片作为证据,所以法院认为他的诉求没有对应的证据支持,遂判决老董败诉。之后,老董以提交该照片为由上诉,此案进入了二审阶段。

接着,二审法院查明:老董第一次取700元取款明细照片的最上方还有8组号码。由于照片不太清晰,老董和银行便双双辨认,结果他们都认为:这8组号码的部分数字和银行提交的8个争议冠字码对应位置的数字是一致的。

因此,法院认为:700元取款明细照片上的号码与老董另外提交的42个冠字号的照片原本是连在一起的,但银行却将50个冠字号分成两张纸打印,这才导致老董的两张照片上出现了冠字号可以对应的一幕。

最终,法院依旧认为老董仅凭两张照片不能证明练功券来自于被告银行,故他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依旧维持了原判。

3.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讲究的是“高度可能性”

有网友认为,整起案件中就这么几张照片和字据,就能确认练功券并非来自于银行的事实?未对出事的ATM机进行开机查看,为什么直接认定老董败诉?这个问题的答案来源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对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08条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既然是“可能性”,那就意味着当事人没必要把涉案事实完全还原在法庭之上。法院应当做的是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从日常生活的逻辑来推演谁的说法成立的可能性更大,进而认定案件事实究竟如谁所述。

总之,这起案件的结果对老董来说的确是个教训。那么各位读者,对此案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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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一男子在ATM处取了5700元,后发现这些钱中含有多张练功券,遂到柜台处要求退换,但遭银行拒绝。双方因此对簿公堂,法院会如何判决?事发当天,年近七旬的老董到银行处取款,但因柜台处人太多,他便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来到ATM机旁。由于自己不会用ATM机,工作人员便过来帮忙。这台机器每次最多取5000元,工作人员便分两次帮他取款(第一次700元,第二次5000元)。不久,老董取出了他想要的5700元。为保险起见,他拿着钱走到验钞机上检验了两遍,接着把钱装在信封里并离开了银行。谁知一段时间后,他用第二次取的5000元消费时,竟发现里面有8张不能花的练功券。愤怒之下,老董拿着被发现的练功券返回银行处讨说法。银行核实后,给他拿出了一张印有冠字号的取款记录单,说老董取的钱和单据上的冠字号并不相符。由于该单据不能带走,老董便拿出手机拍照,之后返回家中核实。就在此时,他发现了单据内容的反常之处:上面只有42个冠字号。既然他第二次取了5000元,就应该有50个冠字号。如今却少了8个号码,这不正好和那8张练功券对应了吗?于是,老董坚信是银行的ATM机出现了问题,便再次找到银行协商还款一事,但银行坚持称这8张练功券并非来自他们,并拒绝为老董退款。无奈之下,老董只能将银行起诉至法院。那么,本案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1.本案的举证责任不能倒置在本案中,老董取钱的前提是他和银行之间已经建立了储蓄服务的合同关系。在双方因该合同的履行差错产生纠纷时,彼此的举证责任就不能倒置,双方必须遵守《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也就是说,作为原告的老董要想让银行给自己退款,首先就要举证证明涉案练功券来自于银行的ATM机。接下来,如果老董有证据证明这项事实,那么作为被告的银行就要用证据反驳老董的主张,即银行要证明ATM机没有故障,给老董取得钱全都是真币。虽然从举证难度上看,仅凭老董个人的能力,可能很难取得证明练功券来自于ATM机的直接证据,但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未将银行和储户纠纷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因此审理此类案件的法院也不能擅自将练功券来源的举证责任分配给银行。2.老董的举证不足,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一审中,由于老董并未提交那张拍摄了取款记录单的照片作为证据,所以法院认为他的诉求没有对应的证据支持,遂判决老董败诉。之后,老董以提交该照片为由上诉,此案进入了二审阶段。接着,二审法院查明:老董第一次取700元取款明细照片的最上方还有8组号码。由于照片不太清晰,老董和银行便双双辨认,结果他们都认为:这8组号码的部分数字和银行提交的8个争议冠字码对应位置的数字是一致的。因此,法院认为:700元取款明细照片上的号码与老董另外提交的42个冠字号的照片原本是连在一起的,但银行却将50个冠字号分成两张纸打印,这才导致老董的两张照片上出现了冠字号可以对应的一幕。最终,法院依旧认为老董仅凭两张照片不能证明练功券来自于被告银行,故他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依旧维持了原判。3.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讲究的是“高度可能性”有网友认为,整起案件中就这么几张照片和字据,就能确认练功券并非来自于银行的事实?未对出事的ATM机进行开机查看,为什么直接认定老董败诉?这个问题的答案来源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对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08条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既然是“可能性”,那就意味着当事人没必要把涉案事实完全还原在法庭之上。法院应当做的是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从日常生活的逻辑来推演谁的说法成立的可能性更大,进而认定案件事实究竟如谁所述。总之,这起案件的结果对老董来说的确是个教训。那么各位读者,对此案你怎么看呢?#守护最美夕阳红#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我在头条搞创作第二期# ————————关注@毓秀法谈,法眼评析热点,见证人生百态

【错存1400元,竟要求卡主拿出5000元?男子涉嫌敲诈勒索被公诉】11月,林某在ATM机上自助存钱,竟将1400元钱存到别人的银行卡里。原来,在林某之前,吴阿姨取完钱就到一边清点,忘记退出银行卡。而林某存钱时发现自己的卡插不进去,便想直接无卡存款,就这样误将自己的钱存到了吴阿姨的卡上。林某发觉不对劲就找一旁的吴阿姨理论,还把对方的银行卡拿在手上,而吴阿姨也通过短信提醒确认账户上多出了一笔1400元的进账。吴阿姨想还钱给林某,可林某觉得她是搞诈骗的,就大声威胁要她拿5000元出来私了。由于害怕受到伤害,吴阿姨当场将5000元交给林某,拿回了银行卡。过了一段时间,吴阿姨的丈夫发现她的异常,这才报了警。随后,林某的家属退还3600元钱。5月20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林某刑事责任。当庭建议对被告人林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鼓楼法院将择期作出宣判。#帮帮团快讯# Via@第一帮帮团

光大银行限制使用是什么意思,支付宝还款花呗都用不了。为什么银行卡ATM机可以存款,有懂的吗?

“明明是银行的失误,凭什么判我无期?”山西小伙绝望的怒吼着。原来,山西小伙在ATM机取钱时,发现ATM机产生了故障,在虚荣心作祟下,多取了17万,被抓获后一审竟判处他无期徒刑!

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位23岁的山西小伙,名叫许霆。许霆因为成绩不好,在高中毕业后就辍学在家。许霆有一个处了多年的女友,由于自己囊中羞涩,父母也都是普普通通的农民,没有太多收入,所以一直迟迟未敢去女友家提亲。

许霆和女友听说南方工作待遇好,便决定一同前往广州打工来缓解生活压力。由于无权无势又无学历,许霆在寻找工作时屡屡碰壁。许霆在广州一年多了都没有找到工作,生活十分艰难,无奈之下只好向家人求助。

在他父亲托关系之后,终于找到了一份在小区当安保的工作。这份工作虽然工资不高,勉强够糊口,但好在还算轻松。

一天,身上的钱财都被许霆挥霍一空了,因此许霆想起了卡里仅剩的一百七十多块钱,想去银行取出一百撑到下次发工资,许霆叫上了自己的同事郭安山陪伴自己一同前行。

他的心里很不是滋味,因为自己只剩一百多块钱了,还有很多天才发工资,不知道这段日子该如何度过。正在他规划一百块钱该如何使用时,“奇迹”发生了。

许霆由于心不在焉,竟在取款时多按了一个0,等许霆反应过来已经晚了。许霆愣了一会儿,刚想拔出银行卡重新取钱,天上竟掉下了“陷阱”,ATM机竟接连吐出了10张红钞票。许霆以为自己眼花了,连忙揉了揉自己的眼睛。

许霆见自己没看错,连忙取出钱摸了摸。“这熟悉的质感,我发财了!天上掉馅饼了!”许霆激动的大喊。许霆转念一想,不对啊,这钱来历不明,不能声张,于是连忙捂住了嘴。见四周无人,许霆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

许霆在取卡时,无意间瞟到了自己的余额,发现余额竟然只少了一块钱!这一下子,许霆终于意识到了,哪有什么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啊,原来是ATM机出故障了。许霆像是发现了新大陆,连忙摩拳擦掌想再尝试一下。

这一试便一发不可收拾,许霆竟接连取出了54000元,直到ATM机取不出钱才罢休。许霆抱着钱,喊了声同伴的名字,就自顾自的走回去了,郭安山叫他他也不理。

到宿舍后,郭安山看着许霆这一大包红钞票惊讶的张大了嘴。他们一起工作,对彼此的实力都知根知底,知道许霆肯定没有那么多钱,便赶紧问他缘故。许霆告诉他ATM机出故障的事情,郭安山听了,两眼放光,于是两人约定第二天再去试试。

郭安山看着许霆熟练的重复昨天的操作,不一会儿许霆就花了16元取出了16000元。郭安山学会了之后,也尝试了一番。由于ATM机钞票空缺,郭安山才取出了3000元。二人害怕事情败露,连忙一路狂奔回家。

又过了一天,二人又接连取出了许多钱,直到取不出来才作罢。经过了多天,许霆一共操作了171次,共计取出了171000元,这些钱在当时的农村已经可以买两套房了。而郭安山只操作了19次,取出了19000万元。

许霆和郭安山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回到了小区上班,还好相安无事。第二天,是周末,许霆更加惊慌,因为周一银行就上班了,肯定能发现这个漏洞。

许霆本来想过还回去,奈何其中的5万块钱不慎丢失,他又无力还款,只得作罢。二人害怕事情败露,便辞职踏上了归乡之路。

到了周一,银行核对账簿,竟发现近20万巨款不翼而飞,于是连忙报警。银行调了这几天的监控,发现许霆和郭安山二人有很大嫌疑,于是赶忙联系了二人的工作单位。安保处表示,二人在一天前均已离职。银行向安保处解释了这件事情,安保处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便协助银行解决。

安保处给远在家乡的许霆打电话,称还欠他的工资,让他回来拿。许霆明白了事情已经败露,连忙挂断电话,将安保处号码拉黑。

郭安山由于心中惴惴不安,主动向警方交回钱财,并承认了错误。5月,公安部考虑到郭安山认错态度良好,且犯罪情节不严重,于是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许霆在四处逃窜了一年后,最终被逮捕归案。不法获得的171000元,都被他挥霍一空。11月6日,广州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认为许霆犯罪情节严重,且携款潜逃,因此判处他无期徒刑。

许霆听见一审结果,立马愤怒的吼道:“明明是银行的失误,凭什么判我无期?”因此,许霆对此事再次上诉。在二审时,中院考虑到是银行犯错在先,而且许霆并没有主观盗窃意识,所以决定从轻处罚。广东中院最终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且归还盗窃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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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劝大家,兜里有钱千万千万别借人,管他是亲戚还是好友,管他是救命还是干啥的,一旦跟钱扯上关系啥都不是!

我在长沙考驾照,接到我亲爹一个电话,说我的亲二姨丈的孙子要动手术,急用钱要我借点给他。我当时其实有点犹豫了,这个二姨丈的口碑在我的印象中不是很好,但毕竟是救命钱,即便当时我也处于失业状态,腰包里也没几个子,但仍然答应借给他五千。

刚挂断亲爹电话立马就接到姨丈的电话,开口就说要借三万,我说我失业几个月了只能借五千,剩下的得留着我过日子,他说可以五千也要,急用让我立马转账给他,当时我没有开通手机银行,立马跑出去找ATM机给他转账过去,转完账还特地打电话叫他查收,他口头答应得好好的,但再也没有下文了。

一直到我买房,首付不够,我爹妈问我借给姨丈的钱他还了么?我说没还,我爹妈瞬间火冒三丈,说这个人太不靠谱,明明有钱却不还,还跟我说这几年姨丈的收入很可观,甘蔗年收入二三十万+卖橙子二三十万+西瓜十几万,给他儿子去县城买房子,开汽车维修店,还把房子重新装修了一遍,家具全部换新的,就你这五千块还有我的两千块到现在都没还!我妈越说越气,说到时候去看我外婆一定提醒他才行。

回家过年,一家人闲聊,我妈又问起借钱的事,问我当时到底借给姨丈多少钱?我就纳了闷,当时一转完账就给家里回话说借了五千,我是记得清清楚楚,因为长这么大除了给我爹妈外,从来没给外人这么多钱,我爹妈也说一直以来都记得是五千怎么现在变成四千了?

因为疫情没有回老家过年,大年三十当天接到我姨的电话,还以为外婆出了什么事,结果居然是说还钱的事,当时还有点小兴奋,但她接下来的话让我彻底无语了。她问我当时给姨丈到底转了多少钱?我说五千呀,她说你姨丈说我是答应给借五千但实际到账才四千,但如果我坚持五千她也会给的,随后给我拍了张他借账记录的照片,上面记录的确实是四千。

我说既然有疑问,时间又太久,那我去银行查转账记录吧,等我查到了你再还给我好了。随后我查了我考驾照的那个时间段所有转账记录,只有一笔是五千的转账记录,其余的都是消费记录或者取现,即便是消费取现都没有任何一笔刚好是四千块的支出。我理直气壮的把银行流水甩给我姨,其实事情已经很清楚了,但除了我的家人,其他人包括我舅我姨他们没有一个人相信我,我舅居然说我为了一千块钱,亲戚都不认了。

这是一千块钱的事么?借钱那么多年,从来没有催你还钱,结果你五千变四千,你这是在败坏我的名誉!

然而更恶心的还在后面,我外婆去世,姨丈居然当着一大堆亲戚的面跟我爹妈说这事,说他也可以去银行查记录的。就是给我面子而已,说等外婆后事办完就拿钱过来给我妈带回来给我。外婆头七后,他确实拿钱来还了,但只还了借我妈的那一部分,借我的那几千,他说银行限额领取,过后再领出来还,之后就不了了之了。

本来借钱给你是好心之举,没想到后面却是这么闹心,我老公说以后别提了,那五千块就当我们弄丢了,以后也没啥机会见面无所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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