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字范文,分享全网优秀范文,学习好帮手!
2000字范文 > 银行未经本人签字贷款 银行没有经过本人允许就贷款

银行未经本人签字贷款 银行没有经过本人允许就贷款

时间:2024-03-07 18:30:53

相关推荐

银行未经本人签字贷款 银行没有经过本人允许就贷款

本人点融网客户再次郑重声明:

本人只认可出借时与点融平台签订的原始合同;并声明如下:

1)本人坚决反对这种缺乏公正和法律效力的方案;

2)本人对点融网的任何未经本人书面签字确认的方案均不认可;

3)本人不承认点融网后期任何可能通过社交媒体发布的任何通知和方案;

4)坚持本息全回,加等待期利息及罚息;

5)自本人未收到到期回款开始,此后任何未经本人授权书面签章同意的方案均是非法无效的,本人均不认可,并永久保留法律追偿及索赔的权利。

7月21日

我就讲是造谣的了!未经本人签名,又不敢写上记录者的名字,相信的人真是无知!现在的网络水军和别有用心的人满天飞!

啊海谈教育

反转了,1小时张文宏内部讲话与他无关, 冒充人的目的是什么

事先未经本人同意或签字,私自转调他人党组织关系是什么行为?

在未经监护人签字的情况下竟然就敢给未成年人做手术,而且还在手术做了一半的时候停下来勒索钱财!倘若情况属实,这样的人究竟是医生还是土匪?!

今天的极目新闻以《无病女生被推上手术台》为题报道了这样一件事,据相关自媒体报道,陕西某地一名17岁的未成年人在一家医院医生的诱导之下,被骗上手术台,在没有没有监护人签字的情况下被骗做了手术,在手术的过程中,操刀医生向这名未成年人索取相关费用没有感到满足,竟然强行要求这个被骗做手术的未成年人在手术台上通过手机在某网贷平台申请了一笔网上贷款!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发高度关注!有网友就此评论说,“这哪里是医生?简直就是强盗!”

网友的这个评论虽然可能有些极端,但也不是没有一点道理,至少是话糙理不糙!

在我看来,倘若情况属实的话,这名涉事医生可能连一般的土匪或者强盗都不如!

道理很简单,土匪或者强盗绑票的时候,一般是不会伤害被绑票者的身体或者生命的!

而今天这则新闻中提到的这个涉事的医生,却居然在给这名未成年人做手术做到一半的时候停下来索取钱财,这简直颠覆了我对于医生这个职业的认知!

真是不看不知道,世界真奇妙!

有意思的是,还是这篇新闻报道,这家涉事医生所在的医院此前就有过不良的前科和案底!

更让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土匪绑票是没有执照的,而这家涉事医院的这名涉事医生却是有“执照”的!

那么是谁给他发这样的“执照”?!让他可以在光天化日下肆意妄为呢?!

为什么其所在医院有不良案底的情况下这名“医生”还敢如此有恃无恐呢?!

“吃瓜群众”很想知道一个答案!

河南安阳,肖某称他在银行先后存款9次,合计236450元还没有支取,但是银行辩解肖某实际存款为3次,已经全部取走,因此拒绝给肖某兑付。肖某不服,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按照存单兑付,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肖某过去为小包工头,九十年代先后在当地肉联厂、交电公司、储运站、食品加工厂、物资公司等单位承建工程和修缮工程以及承建个人住宅盖房。银行工作人员陈某和肖某是亲戚关系,肖某为了帮助陈某完成存栏任务,就将挣的钱都存入银行。

具体为:第一笔,1998年12月,存入6000元;第二笔,1999年2月,存入53000元;第三笔,1999年4月,存入50000元;第四笔,1999年12月,存入6250元;第五笔,2000年,存入6360元;第六笔,2001年,存入30000元;第七笔,存入51500元;第八笔,2001年,存入21670元;第九笔,2002年存入11670元。

上述存款本息合计236450元,肖某向法院提供了上述定期储蓄存款单复印件和定期储蓄存款凭证。

银行经过查处档案后,表示认可上述9次存款,但是称肖某主张的3笔存款实际为3笔,且肖某都已经支取。具体为:

第一、第一笔存款6000元到期后,合计本息6250元,转存为第四笔,银行取款单上备注为“转”,随后又转存为第五笔存款,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凭证的备注栏显示“册转”。

第二、第二笔存款53000元到期后,定期储蓄存款账的背面显示“转”,当日,肖某将本息分别存为第六笔30000万元和第八笔21670元。21670元存款到期后,肖某自取10000元,又存入第九笔存款11670元。

第三、第三笔存款50000元到期后,存入第七笔存款51500元。

银行向法院提供了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凭证、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金付出传票、储蓄存款利息计付清单等证据,证明上述存款都已被肖某取走。

针对银行提供的证据,肖某表示:

第一、上述存款都是独立的存款,相互之间没有关联,他申请法院从银行调取的存款凭证可以证明;

第二、关于6000元存款和50000元存款,虽然有现金付出传票,但名字签字不是他的笔迹。关于53000元,取款手续上竟然没有任何人的签字。

第三、关于单据背面出现的“转册”、“册转”,“册转”,是谁人所写?不得而知。本案出现的单据背面“转账”“转册”,“册转”下转的数额不符,仅以存款日期相同这一个理由认定存款之间有关联性无论如何解释不通。

第四、陈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亲戚之间的信任,拿着他的九笔储蓄存款单,未经他知道同意,利用职务之便,擅自违规转走他的钱,应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则辩解:

第一、本案根据存款档案及各个存款之间的数额,可以证明实际为3笔存款转为9笔;

第二、《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储户要求储蓄机构支付存款的唯一合法凭证是储蓄机构开具的存折或者存单。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

本案肖某作为储户,并不能向法院提交存款原件,提交的复印件也是法院从银行调取的。

第三、至于票据上的签字非肖某本人签字,系当时制度管理不善,陈某和肖某又是亲属关系,陈某代肖某签字,陈某对此表示认识,且根据存取款手续,可以证明存款已被肖某取走;

第四、本案截止起诉已经超过十年,过了民法典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肖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肖某主张9次存款合计236450元,但仅提供相关存款凭证的复印件。

而银行主张上述九次存款实际为三笔存款(即多次转存)而来,并提供了当时的存款档案原件,在相关存款档案中标注“转、转册、册转”。

故本案应当认为三笔存款多次转存的事实。

第二、关于上述三笔存款是否为原告肖某某取走的问题,根据银行提供的当时存款档案原件和肖某对存款档案凭证上是否系其签名的认证情况。

30000元、11670元有肖某签字,可以证明已被肖某取走;而对于6000元存单到期后经两次转存后的6360元、53000元存单到期后转存的21670元取出的10000元、50000元存单到期后转存的51500元,银行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肖某本人已取走上述存款。

故银行应返还肖某存款6360元、10000元、51500元,共计67860元。

第四、关于银行称肖某主张案涉存款已经超出了最长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司法解释,对于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权,不属于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肖某67860元及其相应利息,驳回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肖某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河北石家庄,79岁的赵大爷在银行存了3000万,定期一年,但当定期存款到期后,发现钱已被银行工作人员范某分批次全部转走,于是,赵大爷将银行告上法院,索赔3000万元本息和。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79岁的赵大爷是一名成功商人,8年前,他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与工作人员范某的交谈中,赵大爷了解到该银行有贴息存款业务,人民币500万元起存,定期一年,银行除定期利息外,再支付4%的利息。

于是,赵大爷立即在银行办理了一年期定期存款业务,年利率3.3%。

事发当天,赵大爷便收到了120万元利息,然而,一年定期存款到期,赵大爷到银行去取钱时,却被告知,其存款已存款之后一月内,分多笔通过网上银行渠道,转至不同的银行账号上。

赵大爷认为,银行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恶意将其卡里的钱转出,已构成违约,于是,赵大爷果断将银行告上法院,索赔3000万元及利息。

但银行负责人却告诉赵大爷,钱是银行工作人员所取,属于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而且,赵大爷收到的120万元的利息,也并不是出自于银行,而是出自于范某的个人账户。

那么,本案应如何定性呢?

首先,本案中,赵大爷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将存款存入银行以获取高额利息。赵大爷和银行均认可双方办理了合法的定期存款业务,后赵大爷为了获取高息,按照范某的指导,办理重新开卡和开通网银的业务,所以该行为是赵大爷高息存款意思表示的延续,该行为与赵大爷办理定期存款业务的行为,构成了一个整体行为。

范某作为银行的大堂经理,在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赵大爷办理开户、开通两张银行卡的网银。即便不属于范某本人的职权范围,也应当由范某主动按照银行内部的分工进行处理。

对到银行营业场所来办理业务的普通储户赵大爷来说,其有充分理由相信,范某的所说、所做,即代表银行。

当然,赵大爷不签字,业务就无法办理,赵大爷亦无权与银行进行协商修改业务程序,只能被动地听从银行工作人员的安排,按照银行工作人员的指示办理业务。

故赵大爷在银行业务凭证上签字的行为,更重要的意义是,按照银行程序配合办理,而不能仅凭赵大爷的签字,即认定赵大爷对业务凭证载明的内容,有了充分理解并承担责任。

故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行向赵大爷支付存款本金2880万元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95万元。

一审宣判后,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改判驳回赵大爷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全部由赵大爷承担。然而,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正确,遂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银行再次申请再审。

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是,案涉3000万元存款本金及利息损失应否由银行承担,以及如何承担的问题。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该法同时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如有违反,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银行与赵大爷之间系电子银行服务合同关系,根据该种合同的性质及目的,作为储户的赵大爷以及为储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的银行,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共同保障储蓄存款的安全。

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银行与赵大爷在履行电子银行服务合同过程中,均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当履行行为,对于赵大爷存款的损失,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首先,银行在为赵大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存在未尽最大注意义务,以及风险提示义务的违约行为。

范某作为银行的大堂经理,其工作职责是对进入银行办理业务的客户进行引领指导、提供业务咨询等。但范某并未正确履职,反而是利用其履行职务之便,与案外人董某相勾结,将控制储蓄资金流转的网银登录密码、网银U盾提供给董某,导致赵大爷的存款因范某、董某等人的犯罪行为被转走而遭受损失。

其次,赵大爷在开通网银过程中,有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违约行为。赵大爷虽然在办理储蓄、开通网银业务时已逾70岁,年龄偏大,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是3000万元资金的大额储户,其对自身储蓄存款的安全同样负有注意义务。

然而,赵大爷开通网银时,输入的密码不是自己设置,而是范某指定的密码,而且,其不知道U盾的存在,不知道U盾被他人掌握可能导致的不法侵害,该行为放任了其资金账户被他人控制、处置的风险,对其存款损失亦存在过错。

最终,再审法院认为,银行应当对赵大爷的存款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酌定为赵大爷本金损失的95%,即赵大爷存款本金3000万元,扣除已收取的额外利息120万元为2880万元,其中95%为2736万元,剩余的5%的责任由赵大爷自担。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头号周刊#

网友诉求:河北廊坊燕郊御东悦璟迟迟不退还意向金 望解决

本人于11月份到三河市燕郊御东悦璟售楼处了解了项目,交了2万的意向金,想回家考虑一下是否确定购买。后销售于11月20日在未经我本人签字的情况下转认购了御东悦璟4-1-***,后由于我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不考虑购买房子,要求退还已缴纳的2万元意向金。销售于12月10日告知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后至今仍不退还意向金。期间我反复给销售及众称易达地产开发商打电话,他们双方互相推卸,至今仍未给予我明确的解决方案。

“我没有取钱,银行必须赔我!”河南平顶山,一农村大爷在银行存了4万元钱,可当去银行取钱时,却发现4万元钱不翼而飞,大爷和银行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归还钱款。

(案例来源: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

梁大爷出生于1962年,是地地道道的农村人,二十年前,梁大爷在银行办理了一张存折,存了4万元钱,后来因为各种琐事,这张存折就一直放在家中,钱款也就没有使用。

的时候,梁大爷从家中翻出了这张老旧存折,发现了4万元钱还在,便准备去银行取钱,可万万没想到,当梁大爷将存折递给银行柜员时,竟然被银行柜员告知,4万元钱早在办卡那一年就先后分4次被取走。

梁大爷直接傻了眼,这存折明明一直在自己手中,并未交给任何人使用,存折经柜员查询,也没有挂失,属于正常状态,钱怎么会被他人取走呢?

退一步讲,就算是被人取走,为何自己的存折上会没有记录,如果说一次没有也就罢了,为何连续取4次,存折上都未进行任何登记?

带着疑问,梁大爷多次咨询了银行的工作人员,但均被告知,梁大爷的钱并非通过存折取走,而是因为在前,梁大爷办存折时,顺带办理了一张银行卡,银行卡和存折是一体的,梁大爷的4万元钱都是通过银行卡取走的。

但显然,银行的说法没有说服梁大爷,在梁大爷三番五次地来银行咨询后,银行方面也认为梁大爷是无理取闹,便不再搭理梁大爷。

梁大爷不服,坚称自己没有取钱,便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银行归还自己4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由于本案是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梁大爷就要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举证,为了能够证明自己确实没有办卡,梁大爷还特意花费5500元申请了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申请办卡的申请表上,确实并非梁大爷本人签字。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有人冒充梁大爷的姓名在申请表上签字,说明梁大爷就没有办理银行卡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自然是无效的,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梁大爷的钱被人通过银行卡的渠道取走,梁大爷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里,梁大爷猜想,很有可能是银行的员工为了完成任务,未经过自己同意办的卡,因为在二十年前,大家几乎用的都是存折,很少有人用银行卡,更不用说出生在农村的自己了。

一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虽然现无法查清4万元存款系谁取走,但在梁大爷与银行的储蓄合同依法成立的情况下,银行就应当为梁大爷的存款负责,现在梁大爷的4万元钱被人通过银行卡取走,银行卡又却非梁大爷本人办理,所以应当视为银行在履行双方的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银行归还梁大爷40000元存款及利息、鉴定费55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

一审判决后,银行方面不服,继续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二审中,银行调取了梁大爷的取款凭证,证明梁大爷的钱款是从甘肃某个县支取的,为了证明确实系梁大爷取钱,银行方面还申请法院对梁大爷的笔迹进行比对。

但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发现,银行方面提供的取款凭证均系复印件,而非原件。

《民事诉讼法》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也就是说,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一般应当提交原件,实在无法提交原件的,也可以提交复印件。

但对于提交复印件,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即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案中,由于银行方面没有提供原件,梁大爷也拒不承认复印件的效力,二审法院最终没有采纳银行提供的证据,驳回了银行的上诉请求。

最后,一起典型的储户与银行之间的纠纷案件,有网友表示,去银行办理业务时,确实存在银行员工为了完成任务,未经客户允许,私自办理业务的情形,所以大家去银行办理业务时,切记不要将手机交由银行员工操作;

也有网友表示,本案由于间隔,事实很难查清,但法律讲究的是证据,银行由于举证不利,败诉也在情理之中。

#头号周刊#

(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文无关)

#银行发生的那些奇葩事#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