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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小额信用贷款担保公司 沈阳创业担保贷款

时间:2018-12-26 0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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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小额信用贷款担保公司 沈阳创业担保贷款

#头条创作挑战赛# 沈阳一对夫妻在小额担保公司借了款。后来担课公司都黄了,一般就这些帐就成死帐了,不了了之了,对小额担保公司都不存在了。小额担保公司也挺有方法的,他把这个债务卖给了刘女士。估计也是便宜卖的,也就是图了一个清净。是耗不起这功夫去要帐。刘女士就告到了法院,法院判定这位光头哥,连本带息把钱还了,然后就强制执行

然后法官就来强制执行了80多平米的房子,让他去腾房。连本带息经涨到了17万,他现在只答应先还三万。他给法官搞到条件是说先交五万保证金,先住下去,法官同意后,他有打算交两万。

后来又给法官搞到条件说交5000块钱,法官坚决不同意了,商量又准备交一万块钱。但是最后的一万块钱也不想交了,直接威胁法官了,说你们这些人的面孔我都记住了,将来我一定会要你们的好看的。

话一说,法官都恼了,直接把他扣了起来,就是明明显得赤裸裸的威胁法官。

把他抓到警车后,态度老实了很多,又罚了2000块钱,写了悔过书。交了一万块钱保证金,这才把这事给圆了过去。让他回到了住处。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说了一句狂话,有什么用?白白罚了2000块钱。

所以说对付老赖只有采取更严厉的措施才能出现奇特的效果。老街记录的视频

欠钱不还房屋腾空在即,男子讨价还价不成,竟然语言威胁法官

老街记录

辽宁沈阳,刘某因为做生意需要用钱,向屈先生借款15万元,并用朋友的房子作为担保。后来,因为刘某不还钱,屈先生就去找刘某的朋友要钱,但是却遭到了拒绝。

被拒绝后,屈先生一纸诉状将刘某的朋友杨延起诉到了法院,然而,法院却驳回了他的诉求,到最后,他是房子没拿到,钱也没收回来,这可把他给急坏了。

原来,在3月份的时候,刘某通过好朋友杨延认识了屈先生,而屈先生本人就是做小额贷款业务的。

这时,刘某提出想要借15万元,并让好朋友杨延帮忙做担保。

而担保的形式是,屈先生和杨延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杨延将名下房子以15万的价格卖给屈先生,不过,房子一直都没有过户。

然而,在之后的3年里,屈先生一直在找刘某还钱,可是最终他却发现刘某失联了,于是,拿不到钱的他,又回来找担保的杨延,让杨延按照约定,将房子过户给他,杨延自然不同意。

于是,屈先生就以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为由,将杨延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定房子归他所有,不过,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发现:

1,房子的价格为30多万,而合同的约定价格为15万,这不符合常理。

2,购房合同已经签订3年了,屈先生才去起诉杨延要房子,且房子一直由杨延居住,这更不符合常理。

所以法院认为,屈先生和杨延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实际是为了借贷作担保,并以此为由,驳回了屈先生的诉求。

屈先生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上诉到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回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理由是刘某已经找到了。

于是,二审法院要求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便找到刘某,向刘某进行询问,然而,刘某却说,是杨延找屈先生借的钱,他只是作为见证人在上面签了字,至于是买房还是借钱,跟我都没有关系。

不过,杨延提供了一条证据,证明刘某在撒谎,原来,在购房合同的下方写着,“以上借款全部由刘某本人使用,其本金和利息全部由刘某本人负责偿还,并负责将以上房产等三证按期交给杨延本人。如果发经济纠纷等法律问题,由刘某本人负全部责任”。

所以,法院认为,屈先生和杨延之间,表面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为了借钱做担保,于是,二审法院又驳回了屈先生的诉求。

接着,屈先生换了一个思路,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再次将杨延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杨延还钱。

不过,屈先生起诉的理由是,他把钱借给了杨延,然后杨延又把钱借给了刘某,所以,杨延应该把钱还给他。

而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屈先生对自己的主张,应该有义务拿出有力的证据,1,屈先生和杨延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借款协议或者借条。2,屈先生说从银行取了15万元,以现金的方式交给杨延,然而,屈先生却无法提供当时取钱的银行流水。3,杨延提供的保证书内容,恰巧证实,是刘某与屈先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杨延和屈先生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所以,屈先生主张和杨延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诉求,不成立。

因此,8月1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那么,既然杨延是担保人,按理来说,刘某不还钱,杨延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负责还钱才对,可是本案例中,杨延却不用还钱,这是为什么呢?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保证责任是有期限的。

而保证的期限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话,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超过约定的和上述(1)(2)种规定的期限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事实上,屈先生和杨延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在70天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也是一种约定,而这个期限早就过了。

所以,综上所述,杨延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了,因此,他不用替刘某还钱。

大家觉得,是这个道理吗?

【以营口银行的债权资产谈东北制造业企业之现状】

其实目前地方银行的不良资产包是比较多的,不过,我们还是想通过一个不良包来谈谈东北的现状(因为这样更直观),所以就借这个营口银行的债权来谈谈这个债权所对应的某个行业的现状……

在案例中,营口银行的这个不良资产包所对应的债权总额合计是6719.02万元(截至6月20日、最终数额需要以法院认定为准),其中本金2995.68万元,利息3723.34万元。另外,这份债权还涉及垫付费用为26.29万元(可见它的整体规模并不大,但是它的利息却超过了本金,这也说明这其中存有很多不为人知的故事)。

实际上,这份债权贷款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沈阳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沈阳某钛业有限公司、沈阳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之后还有两位自然人在列。其中某保证人为上述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在320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之后我们再看看这个债务企业到底是干嘛的?

资料显示,其注册资本为3千万人民币(看好这个数),所属行业是制造业(理论上位于沈阳这个老工业城市、又坐拥几大汽车厂,做基础制造好像应该能过去,这点可以通过其有多个担保人的事实看到端倪)。

而且,它的保证人中,有一个是当地的融资担保公司(是国有独资的,实际上只要有这种属性的公司担保,那么在地方银行拿钱就非常容易,但是问题就出在这个担保的费用上,而根据我们的调研显示,其实这个在途成本虽然很多地方有差异,但是综合来看,一般都是5~15%,甚至某些地区会超过这个价格,也就是真实到企业端的成本大约在10~30%左右,如果是底线,那么对加工类企业来说还能挺一挺,若是后者,企业倒闭是必然的)。

其第二、第三保证人是当地的某业内企业;除此之外,这份债权还有两位自然人保证人。所以,从技术层面说,这样的债权从追偿角度上看,是有一定可执行性的(这只是在理论上,因为个人可以申请破产,所以债权会直接压给涉事的三个企业,又由于辽宁的特殊性,所以第一家国企属性的担保公司是很难执行的,所以只能是第二、第三来担责,但若是二三在这其中有其它的动作,对于追偿的额度会有比较大的影响,这也是案子最后的价值点)。

但实际上,通过债权额度和本金利息对照表来看,这个企业出现问题已经是很多年了。而这过程中持续地增加利息包袱,最终让这个企业选择了躺平。但从务实的角度上说,这类制造类企业,本身就是重资产,而且非常吃流动性,那么一旦发现趋势与预期相悖,企业主为什么不及时止损,离场呢?

如果说,这个企业在最初发现问题时就离场,以它的财务数字来看,它完全有可能全身而退……

那到底是什么驱使它“执迷不悟”呢?这个问题我想还是留给网友们去猜吧……[微笑]

沈阳市沈河区:3月,被告人徐某某因个人信用不良,无法借贷,遂找到钟某(已判刑),为获得丁某的借款,徐某某与钟某伪造了《转让协议》、村民代表大会表决记录,制造了于洪区北三台子村福利铸造厂归属于钟某的假象。

4月9日,在沈阳市沈河区,徐某某、钟某以虚假的于洪区北三台子村福利铸造厂的所有权作为担保,向丁某借款164000元,并签订转让协议。

事后,钟某分得13000元,徐某某分得15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

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应认定为自首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某某系因另案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被电话传唤到案时被民警抓获,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但考虑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徐某某退赔被害人丁某人民币十六万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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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国家级纾困正式启动,真金白银支持保交楼;目前化解房地产风险,其一、是控制增量风险增加,不让开发商爆雷风险扩大,通过国企担保融资,改善民营房企流动性;其二、是化解存量风险,通过纾困基金保交楼、AMC不良资产管理、收并购等处置存量风险;#我要上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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