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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商行公积金信用贷款 安徽农商银行房贷

时间:2023-12-27 06: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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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商行公积金信用贷款 安徽农商银行房贷

#合肥头条#

安徽省省直公积金和合肥市市直公积金有一些细微差别

省直公积金并不紧张,市直公积金非常紧张。

省直公积金个贷率只有48.8%,市直公积金超过100%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省直公积金相对要宽松一些 ​​​

#合肥爆料# #合肥身边事#

近日,有网友反映:前往公积金大厅咨询公积金贷款事宜,得到答复“每月缴的公积金太少了,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都办不了”。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是怎样的?月缴公积金达到多少金额才能用作贷款?

明光市委办公室反馈如下:一、办理情况根据《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滁金管委〔〕2号)文件精神,因您可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达不到您想办理的贷款额度,故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二、与网友沟通情况8月2日,我市公积金管理部王萍同志与您进行了联系,解释了相关政策,您表示理解。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来源: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滁州身边事#

合肥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连续第二个月下降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7月8日,记者从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市今年6月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为96.3%,连续第二个月在100%以下。

截至6月30日,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含省直分中心)缴存余额589.93亿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566.5亿元,“公转商”铁西贷款余额62.07亿元,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为96.03%。

据了解,今年5月,合肥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为96.59%,为去年9月合肥市公布月度个贷率以来首次降至100%以内,6月为连续第二个月。

安徽合肥:提高首套首次住房贷款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延长二手房放贷款年限

坐标安徽合肥,

公积金每月缴6282元!

养老保险啥的应该也挺高的吧?

光是这公积金

应该秒了一半人的收入了吧……

做金融的工资是真高![赞]

老赖住房公积金满足条件可以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执他字第14号), 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六安头条#

六安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最高额度提高到70万元!

近日,安徽省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在六安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双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到70万元,单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该通知执行时间自6月23日起至12月31日止。此外,缴存职工在六安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提取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商品房的,贷款期限加房龄由最长不超过30年调整到最长不超过40年。

法院能否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最高法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执他字第14号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皖执他字第00050号《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7月31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来源:劳动法行天下

还记得去年1月份银保监会和人行发的一个通知吗?叫《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当时我很不开心,因为里面有一条“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通俗点说就是在支付宝、京东等第三方平台不能再买入高利息的银行存款产品了,不开心就是因为不可以再买能够跑赢公积金利率的小银行存款产品了。

但是从上月村镇银行事件到昨天银保监会公布的河南、安徽5家村镇银行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现在真的是感觉很幸运了,差点成了“丢了西瓜捡芝麻”的典型。这些小银行们通过内外勾结、利用第三方平台或者是一些资金掮客等方式,吸收大家的血汗钱,既没有缴纳存款准备金,也没有缴纳存款保险费。这样以来,小银行实控人一跑路,“储户”们的下场可想而知,毕竟政府不可能永远为大家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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