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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

时间:2020-12-27 13: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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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

(一) 总则

1. 为进一步发展证券市场,适应国家对促进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公告〔〕 2号)、《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企业债券发行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债券发行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等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内部审议后,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以及发行私募债券债券发行人、保荐人、财务顾问等相关人。

3. 投资基金在发行私募债券时可以选择其他合法的筹资方式,如境内发行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境外发行境外公开发行证券、境内上市证券和境外上市证券等。

(二) 术语

1. “中小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11月22日第45号公布)中规定的中小企业,即根据行业或地域进行统计比较、总数不超过1000人的企业。

2. “私募债券”,是指投资基金通过非公开发行,向资金集中担保方发行投资标的企业承诺支付本息的债权性证券。

3. “债券发行人”,是指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向投资基金发行的债权人。

4. “保荐人”,是指按照《证券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认购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受让人的资格、认购该私募债券的意思表示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性负责的资质符合有关监管性文件要求的机构。

5. “财务顾问”,是指为债券发行人提供外部财务意见、财务审计意见等服务的机构。

6. “担保方”,是指此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发行应当通过担保方对债券发行人提供担保的机构。

(三) 发行申请、审核及审批条件

1. 发行申请:投资基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企业债券发行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本办法等要求,向深圳证交所提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申请。

2. 审核及审批条件:

一、引言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面向深圳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券时,明确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面向深圳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券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对深圳中小企业采取更有利的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逐步推进中小企业金融化进程,并发挥资本市场引导投资者投资中小企业作用。

二、基本原则

1、合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面向深圳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并遵守相关章程。

2、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面向深圳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券,应由发行人、监管机构及证券机构等的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机构和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管理,同时负责贵重文件的保管。

3、诚信

深圳证券交易所面向深圳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券,发行人和证券机构应当尊重基础权益、遵守行业规范,并始终保持公平、透明、合规的发行行为。

三、实施条件

1、发行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面向深圳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券,发行人应当是南山区和罗湖区市属中小企业,有注册资本金20万以上且盈利2年以上的历史经营记录; 近三年经营健康,财务责任齐全,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无重大虚假记载; 无未结清法律、行政或其他纠纷事项; 业务评级结果合格; 健全的内控制度,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2、证券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面向深圳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券,证券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声誉,完善的服务结构和专业技术能力; 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增设中小企业道德风险预警系统的通知》(证监发〔〕105号)中规定的营业范围及附表规定的相关人员和设备。

四、实施方式

1、报告审查

深圳证券交易所面向深圳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券,应当提交相关财务报表和全文材料,并报示新三板审查机构审查记载;投资者审查发行人财务报表、风险披露等内容,以判断风险及投资回报,并落实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核心程序。

2、发行性质

深圳证券交易所面向深圳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券,其发行性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发行类型涵盖认购式私募债、可转换私募债、剩余资金私募债等,以满足长期资金需求;私募债券期限在3年至7年,以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五、管理体系

1、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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