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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时间:2020-02-03 20: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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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政府把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实现国有资产转变成可流通价值的过程。这是一项重要的国有资源配置行为,既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又能有效激发国家经济的发展动力。

一般来说,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对国有资产的贳(处置;出售)、减购、合并、划转、拆分等。它们都是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的相应措施,以更好地改善国有资产配置。其中,变贳是国有资产处置中重要措施之一。如果资产实体内容有增减变动、国有企业解散和合并等,政府就可以变价出售国有资产以达到节约资源及整合优势的目的。其中,政府把企业的承包产权和许可转让出去,也属于变价出售的范畴。通常情况下,政府采取变贳的办法来处置其国有资产,是为了实现其自身的利益和政策要求。

减购措施是一种现实的方法,政府经常会根据国情实际,选择性的削减和收缩国有资产。如果过去购置的国有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政府可以将其减购,以收缩资源投入,转移资金到较有价值和可行性更强的其他项目上。淘汰产能根据国家规划而实施,政府就会有选择减少产能设备和资源投入,以减少产能底线,分配资源、调节经济;政府还需要检查市场状况,重组企业组织形式,增加企业效率,划转国有资产,消减金融账务等,以增强经济绩效。

合并是政府对国有资产重组的重要措施,在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基础上,把多个国有资产合并成一个国有企业,以实现规模效应和组织效应,达到节省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和调整经济结构的目的。合并可以使资源的使用更加有效,促进利用及其他方面经济的优势。同时,政府可以把重要的服务单位,重要项目和特殊行业的国有资产合并,使它们具备更强的规模效应的能力,吸引其他资本的参与,更好的发挥国有资产的功能价值及影响力。

划转措施是把国有资产从原来的所有人(政府)划转到新的所有人(其他经济主体),实行资产移交过程中常常使用的措施。它可以有效调整其他经济主体的相关行为,使国有资产更好地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用,解决当前社会经济存在的问题。政府在划转过程中可以把政府独立于市场的特质,利用为国有企业提供的一些服务、技术及器材等,灵活的运用其政策优惠及行政资源,在划转期间多进行政策协调,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和资源的有效重新分配。

拆分也是国有资产处置的重要手段,政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一、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的,主要针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维护国有资产的权属、确权、使用、保护、管理秩序,避免国有资产损失,保证处置经济效益。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活动,包括职责范围内随机产生的国有资产、政府性基金、事业基金、经常性费用账户结余、内部结余及利润分配性资产;但不包括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源的处置。

2. 处置形式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形式包括拍卖、变卖、让与、征用或者其他形式。但拍卖、变卖和征用三种处置形式受到《政府采购法》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限制。

3. 处置机构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由中央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所属单位或者中央行政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对有经济价值的国有资产,应当经复核后,由拍卖公司拍卖实施,其他的处置形式,则由处置机构实施。

4. 处置程序

(1)处置机构签订有关处置协议。有关处置协议应当约定处置方式、处置间接费用、处置价款支付方式及处置后承担的责任等。

(2)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向拍卖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发出询价函、公开招标函及竞价函,执行受拍卖机构组织的拍卖活动等。

(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处置的国有资产勘察、量化、定价。

(4)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豁免资产的处置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5)受处置机构委托,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担任处置结果的监督、认定及争议的临时调处。

(6)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审核后择优录取处置方,并实施处置活动。

(7)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把处置结果办理登记,做好全过程文书归档和账务处理,证明处置完成。

5. 实施细则

(1)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处置方案和处置凭据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政机关实施监督。

(2)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纠纷事宜,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受理、处理。

(3)对国有资产处置可能无法实现的原因,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须报告并提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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