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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确认损失会计制度 企业确认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的会计分录为

时间:2019-11-03 20: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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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确认损失会计制度 企业确认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的会计分录为

中院:原告诉讼中申请保全被告的应收账款后败诉,被告主张因被保全导致其未能及时支付案外第三人工程款并产生违约金,该违约金书否属于保全错误导致的损失?

石家庄中院二审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剑桥公司请求赔偿因诉中财产保全的损害责任纠纷。

在被上诉人三言律所诉上诉人剑桥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三言律所以上诉人人保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申请保全剑桥公司对连云港亚新钢铁有限公司259.92万元的到期债权,案件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三言律所的诉讼请求。三言律所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剑桥公司负有给付义务,申请的财产保全行为给剑桥公司造成损失,导致剑桥公司相应的债权金额无法实际使用,该损失与申请保全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故三言律所对剑桥公司承担损失。

根据上诉人人保公司为三言律所出具的保单保函中约定,如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损失发生在保险期间且未超出保险理赔限度,人保公司应全额向剑桥公司进行赔偿。

基于此,一审判决人保公司对剑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认定的损失计算基数为查封数额259.92万元,自查封之日1月29日至解封之日7月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一审判决对于赔偿责任的主体、损失数额的确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人保公司上诉主张一审认定保全行为存在过错且导致剑桥公司遭受损失,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不予采信。

剑桥公司上诉请求按民间借贷年利率24%计算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二审期间,剑桥公司提交证据证明申请查封保全导致剑桥公司未能按时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由此产生违约金为实际损失应予赔偿。本院认为,剑桥公司向案外人履行付款义务与本案查封保全损失赔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与查封保全的行为无因果、必然的联系,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财产保全是为了阻止负有给付义务方转移财产,当事人为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在诉讼中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剑桥公司是否应得到赔偿。在三言律所诉剑桥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三言律所以人保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申请保全了剑桥公司对连云港亚新钢铁有限公司259.92万元的到期债权。该案经数次审理,最终驳回了三言律所的诉讼请求。综合该案中当事人的主观客观情况,三言律所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剑桥公司是负有给付义务方,其财产保全行为确给剑桥公司造成一定损失,该损失与三言律所作为保全申请人的保全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故剑桥公司的损失应得到赔偿。

关于具体赔偿数额。因三言律所查封了剑桥公司的到期债权,根据剑桥公司提供的连云港亚新钢铁有限公司向剑桥公司支付案涉查封债权金额的凭证可知,保全措施导致剑桥公司相应债权金额无法实际使用,遭受损失,就此一审法院认定损失计算基数为查封数额259.92万元,原告主张自查封之日1月29日至解封之日7月9日按年利率24%计算损失,无法律依据。根据原被告对损失的可预见程度,一审法院支持以259.92万元为基数,自查封之日1月29日至解封之日7月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冀01民终5849号08月14日

保全与执行一本通

一笔应收账款收不回来,十笔业务白做。

假如一家企业的利润率是10%,有一笔1000万元的应收账款没有收回来,那么企业至少得做1亿元的营业额才能赚回这1000万元。

应收账款给企业带来的好处有:提升营业额、增加销量、增加市场占有率。

但是应收账款也会给企业带来很多坏处:企业要定期对账、要派人催收、要发起诉讼,这些都会导致高额的管理成本;应收账款会导致很高的资金占用成本;应收账款一旦收不回来,损失成本也非常高。

企业财务管控方案

客户信用评价模板

信用标准是企业决定授予客户信用所要求的最低标准,也是企业对于可接受风险提供的一个基本判别标准。

信用标准较严,可使企业遭受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减小,但会不利于扩大销售。反之,如果信用标准较宽,虽然有利于刺激销售增长,但有可能使坏账损失增加,得不偿失。可见,信用标准合理与否,对企业的收益与风险有很大影响,企业需要一个明确的尺度作为判断的依据,它告诉企业应如何运用商业信用,应如何拒绝客户赊账的要求。

信用条件是企业赊销商品时给予客户延期付款的若干条件,主要包括信用期限和现金折扣等。信用期限是企业为客户规定的最长付款期限。适当地延长信用期限可以扩大销售量,但信用期限过长也会造成应收账款占用的机会成本增加,同时加大坏账损失的风险。

为了促使客户早日付款,加速资金周转,企业在规定信用期限的同时,往往附有现金折扣条件,即客户如果能。在规定的折扣期限内付款,则能享受相应的折扣优惠。折扣优惠往往由折扣率与折扣期限两者构成,一般折扣率越小折扣期限就越长;折扣率越大,折扣期限一般就越短。在实务中,客户往往也会争取现金折扣,是否向客户提供现金折扣,关键仍在于成本效益的分析,即提供折扣应以取得的收益大于现金折扣的成本为标准。

下面是客户信用评分与授信登记标准与某企业的客户信用评价模板。

表5-4客户

使用方法:

假设信用标准是200万元,那么80分的客户可以赊欠160万元。不同的客户得分不同,用客户的得分乘以 200万元,就得出该客户可以赊欠的金额。

假如一个客户的允许赊欠额度是 160万元,该客户第一次购买的货物是150万元,则允许赊欠。第二次购买的货物是 20万元,累计达到 170 万元了,超过了160万元的信用额度标准,则这 20万元的货物不允许全部赊欠,最多允许再赊欠 10 万元。

#多家核酸检测企业应收账款超净利润#其实这再正常不过了!眼下各地方政府本身就因为房地产市场寒冬导致土地收入锐减,然后因为防控导致某些产业停工停产,又损失了一部分收入。另外根据中央的指令,核酸不准动用国家医保基金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向企业赊账做核酸也是没办法的办法,而且估摸着这些应收款一时半会核酸检测企业也不太可能收回来。

#11月财经新势力#

#核酸公司:收不到钱还被对半杀价# 有人说:这是因果循环。核酸公司已经名声扫地,没人会同情他们,收不到钱,大家会拍手称快。

新加坡第三任总理李显龙说:“世界上最宝贵的资源是信用。要赢得别人的信任,我们必须兑现承诺,并付出更大努力守护这份信用。我们在新加坡,需要让每一个海外投资者在这里找到可以信任的伙伴,经济前景充满变数,我们更要努力维护投资者对我们的信任。在这同时我们也会不断加强经济基础,巩固我国的长期竞争力。”

有人说:对待每个毛孔都留着血和肮脏的东西的核酸公司,没必要讲信用。

与恶龙缠斗,最终会变成恶龙。用流氓的手段对付流氓,最终也会变成流氓。

有的核酸公司玩儿的是资本手段,明知道收不到钱,也要硬着头皮干,为什么?公司股价上扬,损失的应收账款会拿回来。这就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但在这个过程中,真的有赢家吗?核酸造假频出,双方信用扫地,没有互信,都踩在钢丝上刀头舔血。

谁还敢正常做生意?都想赚快钱,赚大钱,赚了就套现跑路,最后真正受损的是谁呢?

被突然踩下刹车的“核酸检测”后遗症已经出现了!这是绕不开的话题,自12月7日“新十条”之后,核酸检测从全员到区域再到非必要不做核酸整个时间转换周期只有几天时间。之前被广大网友爆料的核酸检测机构躺着挣钱的日子瞬间崩塌,接下来就是收账收款问题,因为很多地方政府财政根本没钱,一直拖欠着核酸检测费用,有的已经拖欠一年多的检测费。

那么现在是有关核酸检测企业到底该找谁要钱?怎么能要到钱?谁来付钱?谁愿意承担这个付钱的责任,这是个难题,也是难要到钱的根本原因。

有人说,当时都应该签了合同的,按照合同办事,可现实中很多合同都是补签或者还未签。在当时的疫情防控背景环境下,就是领导一句话,必须全员核酸!至于费用——再议!现在是核酸全民喊打的时候,前面因为核酸导致的社会负面舆情还未散去,再加上很多地方政府财政吃紧,哪个领导都不敢表态支付核酸检测费用和谁支付这个费用。

按照测算,在全民核酸时期,中国一个月内因常态化核酸检测所需支出为216亿元。整个核酸检测费用上万亿。而实际上已经支付给核酸检测公司的钱还是非常少的。理论上的“应收账款”现在成了核酸检测公司年终的关键词,也是很难的讨债过程因为扯不断理还乱。

评几句:这笔钱该付还得要付,全国这类官司后续估计会有很多。找各种理由不付款这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对政府的诚信有很大影响。至于核酸检测费用高或者贵,那是另外一回事,涉及到内鬼内外勾结,损失国家利益的,严肃处理。涉及到核酸检测公司违法违规的,重罚重处。涉及违法犯罪损害人民利益的,从重惩治。总之,政府的诚信很重要,合同的法律严肃性要执行。而在合同背后存在的问题,是另外一个问题,需要的是纪检监察和公安机关去处理的事情,该抓的人必须抓!

#上海电气总裁黄瓯逝世# 这家600亿市值的A股公司目前的情况是:公司实控人失联,董事长被查,年仅50岁的总裁去世(据传是自杀),应收账款逾期预计利润损失83亿,波及A股通讯领域多家公司。

这里面的真相要等官网权威消息,但是作为普通投资者面对上市公司的虚假财务陷阱是毫无办法,没有财会专业知识,也没有实地调查的途径,一旦暴雷就有返贫的风险,再次强调非专业人士不碰股票,多项资产综合配置的重要性。

有家公司是实际施工人,从建筑公司处承包了800万元的工程,建筑公司收取1.5%的管理费,在收到400万后建筑公司被别人起诉了,工程款被冻结了。

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收到了400万元的工程款,扣除管理费后,悉数支付给了实际施工人的关联公司。这个工程一切顺利的话,实际施工公司也会按时拿到全部工程款,但是问题出现了。

建筑公司因为欠另外一家原料公司的工程款,被起诉了。原料公司申请保全了1200万元工程款,其中包含了这400万元,法院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分包公司停止支付。实际施工公司提出异议,执行法院裁定中止对着400万元到期债权的执行。但原料公司不服,提起了执行异议,但二审法院支持了原料公司的请求,可以继续冻结这400万元债权。

实际施工公司很着急,起诉分包公司和建筑公司,要求分包公司支付工程款。但问题是工程还有没完结和验收,结果一审、二审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为什么会这样?其实,我们要理清这里的法律关系,结合诉讼和执行知识,就清楚了。这个案件中涉及建工知识和执行知识,需要诉讼和执行结合。

首先,原料公司是债权人,建筑公司是债务人,分包公司是次债务人,实际施工公司是案外人。

原料公司可以对建筑公司在分包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进行冻结。这只是诉讼保全措施,法律规定对于应收账款,可以进行冻结,如果是到期的应收款,还可以要求次债务人履行。

然后,实际施工公司在建筑公司处的工程款因为其债务问题,被原料公司冻结后,其实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气对于分包公司应支付建筑公司的款项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但问题是分包公司和建筑公司具有合同关系,而实际施工公司只享有要求分包公司直接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权,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和分包公司有事实上工程合同关系。

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也只规定了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并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也仅规定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也享有该项权利。因此不能排除执行,执行异议被驳回。

再次,实际施工公司起诉分包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因为工厂未完工、验收和结算,被驳回,其实是缺乏了诉讼的条件,结果可想而知。

遇到这样的情况,实际施工公司确实有些难处,执行异议被驳回,在工程未结算的情况,确实有些进退两难。好在剩余的工程款只是被冻结,因为没有完工,也不会被支付。但也不是没办法,需要尽快结算、验收。

最后执行君要说,类似建工纠纷的案件,涉及执行异议,一定要认真研判,不要盲目地采取措施,我们每做一个决定都要法律支撑和预判。采取最好、最优的方案,才能减少损失,维护自身权益。

我是@执行君 专注诉讼执行一体化解决方案,如果你正好有这些难题,欢迎交流。#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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