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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中级会计资格审核 江西宜春初级会计师考试报名入口

时间:2020-11-29 18: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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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中级会计资格审核 江西宜春初级会计师考试报名入口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苏安平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苏安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宜春市纪委市监委指定管辖,目前正接受上高县纪委县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苏安平简历

苏安平,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江西萍乡人,本科学历,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5年7月至2001年4月,历任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2001年4月至5月,任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正科级审判员;

5月至11月,任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11月至3月,任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

3月至3月,任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3月至5月,任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一级员额法官;

5月至今,任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四级高级员额法官。

(来源:廉洁宜春)

江西省宜春市某县市民孙勇在当地拥有一处合法房屋,,孙勇发现自家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由于征收补偿不合理,孙勇始终没有与任何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8月30日,征收方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吹响了强拆号角。12月17日,住建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孙勇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孙勇认为,征收方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强拆行为明显违法,遂一纸诉状告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征收部门表示,他们依据依法作出的评估报告多次就补偿事宜与孙勇进行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征收补偿决定书》下达之后,他们将补偿款提存至县公证处,也可以视为已经对被征收人进行了补偿。由于孙勇始终拒绝将被征收房屋交付予以拆除,考虑到房屋所在地块征收目的为公告设施建设,孙勇拒绝交房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项目进度。为了保障公告设施建设进度,他们才实施了强拆行为。

对此,律师表示,征收部门强拆房屋的行为显然不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即便《征收补偿决定书》下达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不在规定期限内搬迁,也应当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之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

本案中,征收部门恰恰超越职权,直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法强拆。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征收部门于12月17日强制拆除孙勇房屋的行为违法。

#江西##农村#

#曾春亮被执行死刑# 【曾春亮已执行死刑!曾致3死1伤,逃亡8天】据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消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2月23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曾春亮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曾春亮已执行死刑!曾致3死1伤,逃亡8天

曾春亮已执行死刑!曾致3死1伤,逃亡8天

大象新闻客户端

【说法:丈夫多次出轨,离婚时被判赔妻子5万元!】

小帅(男)与小美(女)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育有两个孩子,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经常吵闹,小帅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两个孩子的抚养权。

小美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两个孩子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理由是小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多次出轨,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小美向法庭提交了小帅与第三者大量过于亲密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庭审过程中,小帅最终承认了其婚内多次出轨的事实。

法院判决

小帅在婚姻关系期间,多次出轨,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给小美造成了精神损害,在判决小帅与小美离婚的同时,赔偿小美精神损失5万元,两个孩子由小美抚养,小帅支付孩子抚养费每人每月600元,至两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一方发现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的,首先要保存好对方出轨的证据,让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无过错方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当作为被告时可以在同意离婚的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诚,不仅会破坏夫妻关系,还可能因此拆散家庭,伤及无辜子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文中出现的小帅与小美皆为化名)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樟树法院、江西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苏安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接受调查。

为江西省督导组点赞!

【#江西“乐安3死1伤案”罪犯曾春亮被执行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今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曾春亮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1月11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曾春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春亮故意杀害他人,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实施入户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总计12351.38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江西一男子与妻子驾车行驶在高速公路时发生争执,妻子随即跳车,数日后因伤死亡,男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1月16日14时,黄某和妻子文某驾驶石油公司运输车辆从宜春市驶入沪昆高速公路,当车辆行驶至沪昆高速宜春市袁州区路段时,发生堵车,黄某随即将车停在原地等候,在等候的过程中,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

15时许,在车辆继续行驶的过程中两人仍在争吵。16时11分,黄某拿起车上放置的两个水杯朝文某扔去,其中一个水杯砸在了文某左手手臂上,随后黄某将车停在应急车道上。当文某准备下车时,黄某则抓住其衣领并将她拉向驾驶室后朝她的左侧肩部打了两拳。

文某被打后便下车,但黄某强行将其推回车上。上车后,黄某不顾文某的激烈情绪致使文某跳下车。跳车后,文某头部受伤,后经萍乡市人民医院救治无效于1月19日在家中死亡。

萍乡市中级法院对黄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案的法律问题,文某的死亡是因为自己跳下车的原因,黄某为什么要承担法律责任?

释案说法: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行为致人死亡。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司法实践中,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往往与意外事实很难区分,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黄某对文某自己跑下车死亡的行为,能否预见呢?

从上述事件中,可以看出黄某和文某在车辆继续行驶的过程中发生争吵。期间黄某拿起车上放置的两个水杯朝文某扔去,其中一个水杯砸在了文某左手手臂上,随后黄某将车停在应急车道上。当文某准备下车时,黄某则抓住其衣领并将她拉向驾驶室后朝她的左侧肩部打了两拳。文某被打后便下车,但黄某强行将其推回车上。

文某为什么要离开车下车呢?是因为黄某要殴打文某,二人争吵,文某害怕被殴打,才不愿意上车。在文某不愿意上车的情况下,黄某强行将其推回车上。黄某这时应该预见到文某有跳车离开车的可能,将文某强行推回车上的行为,可能会引起文某跳车受伤死亡的后果,黄某过于自信,过于相信文某不会跳下车,不会发生危险。黄某的行为与文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黄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应当预见而过于自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不属于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

因此,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那个杀人恶魔下地狱了!”

12月23日上午,因盗窃报复,6天杀3人的曾春亮,被江西宜春市中级法院依法执行了死刑。

7月21日晚,曾春亮到受害人熊某美家盗窃,结果在其家里睡着了,被发现后逃离。

曾春亮逃离后,对被害人报警心怀不满,于8月7日深夜进入被害人家,报复杀人,致2人死亡、1人重伤。

后在逃亡过程,曾春亮藏匿在村委会大院时,又将扶贫干部桂某平杀害。

8月16日下午,曾春亮被警方抓获。后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江西致3死凶手曾春亮被执行死刑#

“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对于被告人曾春亮来说,称其为人间魔鬼,一点都不为过。

曾春亮去被害人家里,入室盗窃,竟然在其家里睡着了,可见其猖狂大胆到什么程度,次日早上被发现后,还与被害人进行了打斗。

事后,曾春亮听说警方在寻找他,便认为是受害人报警了,心生怨恨,产生报复心态。

从这里可以看出曾春亮的恶,去别人家盗窃,别人报警,是正当权利,就因这点事情,便要害人性命,杀人全家?内心有多恶毒啊!

本案中,曾春亮报复泄愤,杀害3人,重伤一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曾春亮盗窃被发现后,暴力反抗,行为性质发生转化,依法构成抢劫罪。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曾春亮还存在多次盗窃摩托车等其他财产的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

曾春亮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执行最高刑,死刑。

有人说,一审法院对曾春亮作出死刑宣判后,对这种恶魔还同意他上诉干什么,直接执行死刑算了,让他多活了将近一年时间。

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我国刑法规定,依法提起上诉,是每一个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对于被告人,哪怕是象曾春亮这样十恶不赦的人,也应当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

这是法治的要求,也是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一种制度安排。

最后,根据规定,对曾春亮的死刑,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可依法执行。

另外,本案的发生,也提醒我们,在面对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时,应该有策略地应对,不要和他硬拼,在警方没有抓获犯罪分子前,应做好自己和家人的安全防范措施。

一方面,应该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做好防范工作,或者暂时躲避,另外一个方面,如果有必要,申请警方保护。

总的来说,应该在保护自己和家人生命安全的前提下,机智地应对。

对此,你如何看待?欢迎留言讨论!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普法行动# #城事#

【#6天连杀3人凶手曾春亮被执行死刑#】记者23日从江西宜春市中级法院工作人员处获悉,此前在江西致3人死亡1人重伤的凶手曾春亮已被执行死刑。据此前报道,8月8日,江西抚州市乐安县山砀镇山砀村发生一起入室杀人案,造成康女士父母死亡,其外甥重伤。#曾春亮被执行死刑#(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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