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餐饮管理服务公司负责人陈某为了承包某中学食堂,给付张某活动经费50万元现金。陈某每次询问张某事情办得怎么样,张某总是推诿,最后张某直接失联。陈某为了要回50万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判决张某返回其50万元。
陈某是某餐饮管理服务公司的法人和总经理,一直从事企事业食堂承包业务。通过他人引荐认识了张某,张某多次向陈某炫耀,自己认识某封闭中学的校长和后勤领导,能帮助陈某的餐饮公司公司与某封闭中学签订餐饮服务合同,保证陈某的餐饮公司能承包某封闭中学的食堂。
陈某为了拓展公司业务,3月给付张某20万元现金,委托张某运作某封闭中学的食堂承包业务。后张某以需要联系具体经办人员,再次要求陈某给付30万元,6月陈某再次给付张某30万元现金。陈某共计给付张某50万元,多次追问张某食堂承包进展,张某每次回复都是正在办理。直到年底,张某的承诺还没有兑现。从开始,陈某要求张某退回50万元,张某眼看事情败露,直接失联。
初陈某以合同纠纷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9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1.民事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守法,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案中陈某为了承包某中学的食堂,给付张某50万元,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陈某和张某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助长了请客送礼的不正之风,为某些国家工作人员借职务便利索贿受贿提供了便利条件。他们的行为和目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理应受到谴责,故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2.我认为张某的行为涉嫌诈骗,陈某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务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利用陈某急于开拓公司业务的心理,为了骗取陈某的财物,主动虚构自己认识学校领导,保证陈某能实现承包某中学食堂的目的。陈某出于对张某的错误认识,支付张某50万元。张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50万元属于诈骗金额巨大,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陈某本想走捷径承包学校食堂,却没想到偷鸡不成蚀把米,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