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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中级会计报名时间 泰州会计中级职称报名条件

时间:2021-12-30 15: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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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中级会计报名时间 泰州会计中级职称报名条件

江苏省泰州市童先生诉泰州市XX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一案,将于10月9日14:30,在泰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委托人于泰州市XX区拥有临街三层楼房一座,用于经营水果店、饮品店以及出租使用。

6月X日泰州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溱潼镇会船大道西侧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委托人经营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泰州市XX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行为严重妨碍了委托人的经营活动,致使委托人损失惨重。

委托人认为被告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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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公职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江苏泰州,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到某酒店房间检查,发现房间内有一男一女,二人均神色慌张,其中男子全身只穿着一条内裤,房间桌子上放着7张红色100元纸币。随后,民警将二人带回,男子因涉嫌嫖娼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0元。后男子不服,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罚,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男子姓钱,事发当晚和朋友饮酒后,独自来到酒店,和女子吴某达成了违法协议。谁知,二人刚进入房间,尚未交易就被民警查获。民警以钱某涉嫌嫖娼为由,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0元,没收嫖资700元。男子不服,到法院提起诉讼,男子起诉理由为:第一、警方认定二人卖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有女子吴某的询问笔录,且吴某询问笔录前后两次不一致,不排除吴某和警方达成“辩罚”交易;第二、房间桌子上放的700元,认定为嫖资的证据不足;第三、处罚派出所没有管辖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涉黄案件只能由辖区派出所办理;第四、即使认定他的行为属于嫖娼,由于二人尚未交易,属于情节特别轻微,警方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0元,处罚太重。警方对此辩解,并提供了如下证据:第一、现场执法视频,钱某和女子二人并不认识,钱某现场叫不出女子的名字;第二、二人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为二人关于交易价格的协商,可以认定为二人达成不法协议;第三、现场执法照片,桌子上放着700元,女子说是嫖资,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证;第四、他们调查时办理了指定管辖,并提供了法律文书,证明他们有管辖权;第五、钱某到案后,拒不交代违法事实,因此警方予以从重处罚。总之,警方认为他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请求法院驳回钱某的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本案事发地在辖区公安机关,该派出所以该公安机关名义处罚并无不当。第二、本案钱某主张其并未进行嫖娼,但其连女子的名字都不知道,结合女子的询问笔录及其与钱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派出所于现场依法扣押的700元人民币能够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钱某以700元一次的价格与女子达成了协议,该案事实清楚。第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部关于卖淫嫖娼解释规定,违法行为人达成卖淫嫖娼协议,尚未支付金钱或者尚未发生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卖淫嫖娼,但可以从轻处罚。不过本案钱某到案后拒不交代违法事实,警方依法对其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元的处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并不不当。第四、关于钱某对管辖提出的异议,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主体是公安局而派出所,且公安局已提供证据证明派出所在办案过程中申请指定案件管辖经批准。另外,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派出所接到举报,于当日前往现场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随后依法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询问,形成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并依法提取相关微信聊天记录。随后,公安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处罚前告知,作出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安局已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决定和送达等基本程序,并无不当。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钱某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泰州头条#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江苏泰州,赵某给养母办理完后事之后,打算和养母的女儿刘某平分养母的赔偿款时,没想到却被告知,赔偿款早就让刘某领走了,刘某讨要无果后,将刘某告上了法庭。

泰州男子赵某,自小就是一个孤儿,后来被养母收养,和养母感情深厚,他的养母离异,有一个女儿和她生父共同生活,

去年5月份的一天,养母买菜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去世,赵某按照当地风俗,以儿子的名义给老人料理了后事。

给养母办理后事之前,为避免纠纷,赵某和养母的女儿签订了一个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养母的丧葬事宜在他家中办理,丧葬费用由双方均摊,养母交通事故死亡获得的赔偿金,除去费用开支外由双方均分。

没想到姐姐刘某却翻脸不认人,把赔偿款独自私吞了。

赵某处理完后事之后,给刘某打电话,商量赔偿金的事,刘某总是以各种借口推脱,感觉事情蹊跷,赵某联系保险公司询问赔偿款的问题,没想到姐姐刘某却毁约,私下和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肇事者、达成调解协议,独占了赔偿金。

赵某连忙联系刘某,让她按照约定把他改分的钱,分给他,谁知刘某却以,自己才是母亲的亲生女儿为由,拒绝给赵某平分赔偿款,赵某一气之下,将刘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刘某支付给他应得的款项20余万元。

靖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件,庭审中,刘某表示,赵某并不是母亲的养子,自己才是是母亲唯一的继承人,她虽然和母亲生活一段时间后离开了她,一直和生父共同生活,但是和母亲一直来往,她认为,赵某不应当分得因为母亲交通事故死亡而获得的赔偿金。

刘某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靖江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赵某和刘某母亲,虽然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是经过乡亲和邻居证明,两人以母子名义共同生活多年。

而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发生后,医院第一时间联系的也是赵某。

根据赵某和刘某母亲多年共同生活,相互陪伴,在刘某母亲遭遇交通事故后积极施救,妥善料理后事等事实,可以认定赵某虽然不是刘某母法律意义上的养子,却是近亲属一般的存在。

并且,还有一个重要事实,就是赵某与刘某达成的协议中,刘某已认可母亲是赵某的养母。因此,赵某可以共同参与分配养母的赔偿金。

由于杨某(刘某母亲)在事发前已经离异,并且其父母均已去世故,其死亡而获得的赔偿金应当由赵某、刘某共同参与分配。结合赵某、刘某签订的协议,双方可以各享有50%。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将赔偿款据为己有,侵犯了赵某的合法权益,判决刘某返还赵某21万元。

但是刘某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我觉得这是一个有温度的判决,因为赵某与刘某的母亲,虽然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是他们已经以母子名义共同生活。

而且最重要的是,赵某与刘某在纠纷前达成的协议中,刘某已经认可母亲是赵某的养母,刘某真不敢私吞母亲的赔偿款,她应该感恩赵某才对,有一颗感恩的心,比拥有再多财富都幸福!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感谢关注!#泰州头条#

近期工商银行2.5个亿丢失,高管入罪,储户索赔无果的新闻闹得沸沸扬扬。

目前尚未见到相关判决正式公布,但从网上获悉的资料大致推断出基本情形。在此一尘律师想跟大家说几句:

1、天上不会掉馅饼。银行间拆借利率LPR目前仅为3.7%,存款利率一年期的也才2%上下,大额存单利率一般也不会超过5%,高额回报率还没有风险这么好的事儿除非祖上冒青烟出奇迹,否则你惦记人家利息,人家惦记你本金。

2、坚信常识,“权威”面前不动摇。各行业诈骗分子都会想怎么拿政府事业单位、大型国企等为公众信任的企业,作为骗取他人信任的大旗。

3、该系列案件的判决确实引发不少人对工行的担心。个人比较认可之前判例:张锡民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广源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苏12民终1949号;该案判决银行承担储户85%损失。这已经不是首例,作为银行做好内控是不可推卸的责任,撇得干干净净只会失去社会的好感。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完毕,返京[碰拳]

#舞蹈课帮同学起身致其瘫痪被判无责#【#女童帮同学起身致其截瘫被判无责#】底,江苏泰州的女童季某某,在舞蹈课上见同学丁某某“下腰”后未能及时“起身”,于是将丁某某撑在地上的双臂拉起,致其后背着地。经诊断,丁某某脊髓损伤、截瘫。12月3日,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决季某某的监护人季某甲、王某,赔偿丁某某医疗费等费用21万多元。季某甲、王某不服,提起上诉。7月17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善意帮助同学的季某某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舞蹈中心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季某某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季某某、丁某某均处于某舞蹈中心的监督管理之下,季某某作为丁某某舞蹈班的同学,在丁某某“下腰”后“起身”困难时,出于帮助同学的善意,自发前去帮助丁某某,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季某某主观上没有伤害丁某某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具备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同学丁某某损害的认知能力,故季某某对于丁某某的损害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季某某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于法相悖,应予以纠正。@我苏特稿

【好心帮忙却导致同学截瘫,是否应担责?】在练习舞蹈过程中,年仅5岁的学员小季为了帮助同学小丁起身,不慎使对方后背着地,胸腰部脊髓损伤导致截瘫,构成一级伤残。这位好心办坏事的孩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小季对于小丁的损害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12月,同为5岁的小丁与小季在某舞蹈中心上课。当天课上共有19名平均年龄为5周岁的学员,老师认为除3名学员(含小季)没有达到下腰基本功,可以不练习下腰外,要求其他16名学员练习下腰动作。当老师要求学员下腰起身时,包括小丁在内的部分学员未能及时起身,站在旁边的小季发现后,走到小丁身前,将其撑在地上的双臂拉起,致小丁后背着地,跌坐在地上。而此时,教室内唯一一名老师正在前排帮助其他未能及时起身的学员,背对着两人,并未及时察觉上述情况。

当晚,小丁感觉下肢疼痛,家长立即送其至当地医院进行检查,次日至南京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胸腰部脊髓损伤。后经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小丁因外伤致胸腰部脊髓损伤导致截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需长期护理。一审法院作出小季及其监护人需要承担部分责任的判决后,小季及其监护人不服,上诉至泰州中院。

泰州中院经审理查明,某舞蹈中心系经依法注册的青少年舞蹈培训机构,在其一审提交的“新生入学告知书”中载明“除公开课外,上课期间未经老师许可,家长不得进入教室,以免使学员分心影响教学效果”的规定,使得所有未成年学员家长在上课期间的监护责任无法实际履行。

小季和小丁同在某舞蹈中心处接受舞蹈技能培训,两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某舞蹈中心对上课期间的两人应负有完全的监督、管理、保护职责。事发当天,某舞蹈中心对于19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员仅配备了一名专业舞蹈老师,在小丁进行下腰这一危险舞蹈动作训练时,舞蹈老师未提供护腰保护,小季上前拉起小丁双臂的行为亦未能及时被发现、制止。因此,某舞蹈中心在本起事故中未能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依法应对小丁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泰州中院依法判决,某舞蹈中心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季对于小丁的损害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一审法院认定小季及其监护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予以纠正。小季的监护人出于对小丁受伤的深切同情,自愿补偿50000元,法院予以认可。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季、小丁均处于某舞蹈中心的监督管理之下,小季作为小丁舞蹈班的同学,在小丁下腰起身困难时,出于帮助同学的善意,自发前去帮助,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作为年仅5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季主观上也没有伤害小丁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具备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小丁损害的认知能力,故小季对于小丁的损害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舞蹈训练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不是每个孩子都适合学习舞蹈,家长要充分考虑孩子自身的喜好和特长。同时舞蹈培训机构要有充分的安全意识,在练习难度较大的舞蹈动作时,一方面要提前做好安全提醒,另一方面要有专门的老师负责安全工作。对于年龄较小的学员,训练时最好能邀请家长在一旁陪同。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当保护和鼓励这一善举。5岁的小季出于帮助同学的目的,虽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是仍应当鼓励支持孩子帮助他人的举动,不能因为个别意外事件,而寒了孩子乐于助人之心。从“扶不扶、追不追、救不救”再到“帮不帮”,法律应当旗帜鲜明地为好人撑腰,对做好事多一份宽容,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让好人有好报,善行被鼓励。

来源: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坐标江苏泰州,下了大半天的中雨了,伴着中级风,看天空的乌云往西南方向飘的挺快的!我想知道泰州西南方向都是哪里?估计今天风挺大的?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开庭公告」

一、由本所黄艳律师、郑远航律师代理的纪先生诉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人民政府强拆确认违法纠纷行政诉讼一审,将于3月31日9:30,在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二、由本所黄艳律师、郑远航律师代理的吴先生诉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人民政府强拆确认违法纠纷行政诉讼一审,将于4月1日9:00,在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三、由本所王金龙律师团队代理的桂林市黄女士诉桂林市叠彩区城市管理局违法强制拆除一案,将于4月1日9:00,在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了K32第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四、由本所王金龙律师团队代理的桂林市刘先生诉桂林市叠彩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将于4月1日10:30,在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了K32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五、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衡阳市张先生诉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查处违法征收职责一案,将于4月2日9:00,在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10月21日开庭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黄艳、郑远航律师代理的孙先生诉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案,将于10月21日上午9:30,在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黄艳律师、国艺凡律师代理的桂先生诉硚口区人民政府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将于10月21日下午15:00,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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