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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管理会计报名费多少钱

时间:2018-08-22 15: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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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管理会计报名费多少钱

中级消防操作员证,降低费用了吗,记得之前4000多的,不知道还去外地考实操吧[what][what][what]

河北石家庄。“一女子突然被3名侄子强行要求离婚,背后原因不简单!法院却没有站在她这边……

董立霞(化名)、王志雷(化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婚姻自主权侵害。

2、本案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1月30日,董立霞、王志雷二原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4月11日,双方协议离婚;4月13日,双方登记复婚。

三名被告王大辉、王中辉、王小辉系原告王志雷的侄子。

王志雷脑子患有疾病,留下后遗症,生活处于半自理状态,一直由董立霞照顾其生活。

为改善生活质量,董立霞、王志雷商议将自己的一处房屋出售。

11月6日,三被告强行闯入原告家中,将王志雷控制并带走,强迫二原告离婚。

二原告为了息事宁人,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两天后又登记复婚。

王志雷恢复自由后,因恐惧被告,与董立霞在外住房居住,有家不敢回,有房不敢住。

6月19日,董立霞到居委会领取宅基地确权证时,被告阻止董立霞,王志雷赶到居委会后,被被告强行带走,再次要求他俩离婚,目前王志雷仍在三被告住处。

11月22日,一审院询问原告王志雷本人的意愿,王志雷表示其不愿和原告董立霞一起生活,二人因卖房有矛盾,准备与董立霞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原告董立霞以其与王志雷的名义起诉三被告侵害婚姻自主权,称王志雷被三被告控制,不让其回家与董立霞共同生活,

但经本院核实原告王志雷本人的意愿,表示其不愿和原告董立霞一起生活,二原告有矛盾,准备离婚。

故原告董立霞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不能成立,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立霞、王志雷的诉讼请求。

董立霞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董立霞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冀0104民初6819号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1、在11月5日开庭,上诉人王志雷没有到庭,不知道什么原因,法庭没有查明。

2、上诉人董立霞有王志雷的委托书足以证明其委托是真实的,是有效的。庭审中没有查明王志雷不出庭,没有反驳委托书的不真实。

3、我和王志雷有结婚证足以证明我们是合法夫妻,婚姻自由不受别人干涉是国家保护的,即便是亲属也是劝和不劝离,作为外人,更没有这个权利不让上诉人王志雷出庭,

被上诉人控制着上诉人王志雷,出庭或不出庭还有要说什么话都在被上诉人控制当中,在11月22日不开庭的时间,被上诉人带着上诉人在一间小屋没有证人,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做出的一系列活动不是王志雷的本意。

再说了夫妻的生活被人控制能正常吗,他们应该管的是他和他媳妇离婚,而不是要劝别人家离婚,如果三个被上诉人离婚了,我就和老公离婚。

王志雷说的不是自己的意思,当时王志雷表示和我回自己的家生活。法官没有记载,多么严重的庭审错误。这是法律所禁止的,足以证明法官和被上诉人是串通好的。失去了法律的公开公正公平的严肃性。

综上,上诉人强烈要求上级法院能够履行监督下级法院的职能,纠正一审法院上述错误做法。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返回重审或对一审判决直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王大辉等人答辩称,我们没有干涉婚姻自由,董立霞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二审法院认为,王志雷一审虽未到庭,但庭审结束后法官亲自询问了王志雷的意见,王志雷明确表示不愿意与董立霞一起生活,且二人因卖房有矛盾,准备和董立霞离婚。

本院审理期间亦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实。王志雷未出庭是其个人意愿,非受他人控制,一审庭审程序合法。董立霞主张其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董立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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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头条##石家庄头条##石家庄热议##你对婚姻自由如何理解##头条创作挑战赛#

#建造师# 中级职称价格一览表如下:中级建筑施工:1.2w。

给排水1.5w。

电气工程2.2w。

这是最常用的三个专业,当然小专业费用会更好一些。#建造师# #中级#

现在中级的挂靠费用确实下来了,但是还是比二建顶用!

刚才一个朋友公司要中级建筑,中级结构等证书,明显比现在的二建强了很多,不过要求是社保等配合。

说实话,前几年评中级简单的时候,打个招呼就评了。

现在是越来越有难度了吧!

现在很多人都有一个考量,一个中级职称挂靠每年可以拿多少钱。这是从网络上收集的部门中级职称挂靠费用,由下表可以看出,仅一年挂靠费用来看,一般最低为3-5千/年,但每个地区不同费用也有所不同。但是如果评职称只是为了挂靠那就没有必要了,意义不大,而且还会有风险存在。

现在很多人在取得职称证书后,放在自己单位补贴比较少就想着挂靠出去。现在职称挂靠和以前不一样了,现在国家正在打击挂靠,不光职称挂靠还有借资质等等现象都在严格管控中。所以不要把问题太想当然了,以为有了证件直接可以挂靠直接丢给别人,每年拿点额外费用就行了,其中存在的风险问题都不管不顾了。其中这几类问题比较多:

挂靠风险:很多人联系中介什么的,把证书丢给别人公司企业,别的都不管了,不了解企业情况不了解企业风险,就等着收钱,最后钱没了自己还出问题了。

丢证书风险:很多人现在证书挂出去了最后证书收不回来,而且也不知道挂到哪里去了,别人公司还在做也不知道,当时联系的人找不着,公司也找不着。所以不要把挂靠想得太简单,到最后都找不到。

不解聘风险:当你开始把证书挂靠的时候,企业会把你的职称证书聘入到自己的系统里。如果到时候你不挂靠了想转出的时候必须得通过企业确认转出才行,否则是转不出来的。

最后提醒一下,挂靠的时候签合同很重要,还有自己的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都要保管好,

律师简要总结当前国际层面人脸等敏感信息之数据主体权利

据报道:顾某居住于天津市和平区诚基经贸中心,该小区物业公司采用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通行验证方式。9月,顾某将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城关天津公司告上法庭。顾某诉称,被告拒绝删除其人脸识别信息、使用人脸识别作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违反了处理人脸信息需要遵循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此案一审的案由被法院定为隐私权纠纷,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其隐私权,不予支持,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顾某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该案二审作出改判,要求城关天津公司删除顾某人脸信息,并提供其他通行验证方式,赔偿合理费用6200元。#立法一年后 为何人脸识别维权仍困难#

顾某的案件历时近十个月,历经二审,在法条且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仍是一波三折。并且,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已出台的背景下,“刷脸”进小区、进公共场所等措施还是在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推行开来。

泛滥使用人脸识别一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在相关数据采集、保存设备方面落后,以及相关商家、技术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的背景下,人们的人脸信息将有极大的被批量贩卖牟利的危险。

总的来说,我国数据主体维权之所以如此困难,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我国当前对人脸数据等敏感数据的数据主体权利究竟如何还尚无非常明确并且完整的法律规定。不过,由于国际社会上生物识别技术发展较早,相关的法律规制也较为完备,对数据主体等的权利也规定较为明确,可以供我们的立法等作为借鉴。

国际上欧美等国家对敏感信息数据主体的权利保障还是比较全面的,其相关规定中共有的数据主体相关权利大体如下:

1. 访问权

数据主体有权从控制者处得知其个人数据是否正在被处理,若是,则有权要求访问自己被处理的数据以及要求获知处理目的、数据类型、是否已经被或将被转移给第三者、存储预期期限以及数据主体享有的相关权利等信息。

2. 更正权

数据主体对于数据控制者控制的有关个人的不正确的信息有权进行更正。

3. 被遗忘权

当出现数据主体撤回同意、数据主体反对处理、数据对于收集处理的目的不再必要、出现违法处理以及其它法定需要的场合,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及时删除其个人数据。

4. 限制处理权

当出现数据主体对个人数据准确性有争议、出现违法处理、数据虽对处理目的不再必要但数据主体维权需要以及数据主体反对处理须进一步权衡等情形,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控制者对其数据的处理进行限制。

5. 反对权

当数据的处理是基于公共利益、官方权威、数据控制者或第三方的正当利益等非基于数据主体的个人利益,尤其是进一步根据数据对数据主体进行用户画像处理或者是完全依靠自动化处理对数据主体做出具有法律影响或者类似严重影响的决策等情形下,数据主体有权随时反对数据的处理。

6. 救济权

(1) 向监管机构提起申诉的权利

数据主体对于数据处理者、控制者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监管机构提起申诉。

(2) 针对监管机构的司法救济权

数据主体有权对监管机构做出的与其有关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要求获得司法救济。

(3) 诉权

数据主体对于数据控制者、处理者因违反规定给自己造成的损害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了证明责任的倒置,即数据主体要求处理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处理者必须证明自己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否则不能免除责任。

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美国伊利诺伊州《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给数据主体提供了选择,其根据数据处理者造成损害的责任形式(故意、轻率、过失)规定了不同的最低赔偿金额,数据主体可对比实际损失和前述最低金额,选择较大数额索赔。

7. 数据携带权

若数据处理是基于特定类型的主体同意或者数据处理为自动化方式处理,数据主体有权要求获得控制者的相关个人数据,并且数据还应该是经过整理、可普遍使用和机器可读的,使得数据主体可以无障碍地将数据从控制者传输到另一控制者。

以上7种权利可以说是为数据主体提供了从人格权角度和从财产权角度来说都较为完备的保护,在当前人脸识别技术大范围推广开的社会背景之下,对于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制的确定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都说ICU一进,黄金万两,住过一次ICU的人,都不愿意住第二次了,虽说有点夸张,但费用也不是一般家庭可以承受的。我国ICU的住院费住一天到底有多高,前我在管理呼吸科ICU的时候,每个患者每天的住院费大约是2000-4000元。时至今日,每个患者每天的费用大约6000-12000元,个别患者更高。

ICU的费用为什么要这么高?首先,住进ICU的患者都是重症患者,生命随时有危险,需要24小时随时抢救的患者,如何抢救这种急危重症呢?1.监护:图一,上周的一个重症肺炎患者,大家看看他周围有多少仪器设备,常规的监护仪,输液器,呼吸机,人工肺ECMO,血液透析仪。2.人员配置,图二,这个患者配备了一个高级职称,一个中级职称,一个初级职称三名医生,一个呼吸治疗师,三名护士。这么多人就为了这一个患者。3.特殊药品,虽然现在大部分药品进入集中采购,价格只普遍只有几十元,但是一些特殊进口药品,并没有进入集中采购目录,这类药品往往不是常用药物,只有极少数危重患者才用的到,而我国医保的基本原则还是保基本,保大多数。所以,一些高精尖的药品没有进入集采,需要患者自付,价格昂贵,一般一天一种药物的费用可能达到2000-4000元以上。如果联合应用两种那么费用可想而知。

住过一次在ICU病房的人,基本打死都不想住第二次了。除了费用高昂,ICU的气氛,活动自由也是很大的原因。ICU里面经常要搞抢救,不管抢救成功与否,对旁边的患者心理多少会有一些影响,毕竟普通人几乎没有看到过病危的人是什么样子。而且住在ICU没有自由,家属不能进入,患者被镇静或者被约束在床上不能下床一步,饮食和大小便都在床上,如果是镇静了什么都不知道还好,如果是清醒的状态,估计很少有人能坚持几天。

所以,大家平时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健康,健康饮食(包括戒烟戒酒)和心情是最重要的,运动只需要适当就可以了。否则身体一旦出了大问题,进了ICU,那可就由不得你了。#健康过大年#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时述森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威海市委批准,威海市纪委监委对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时述森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时述森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消费卡,违规操办婚庆事宜;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规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追求低级趣味,长期痴迷麻将赌博;利用职务便利,在案件审理、执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时述森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经威海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威海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时述森开除党籍处分;由威海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来源:清廉威海

【#南京女大学生案三被告人均系主犯# #法院解释为何3主犯1人死刑2人死缓#】7日,#南京女大学生案一审宣判#,洪峤被判死刑,张晨光、曹泽青被判死缓。法院认为,被告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洪峤、祁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洪峤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洪峤系犯意提起者、策划者、指挥者,并提供作案费用,诱骗被害人至案发地,张晨光与曹泽青积极参与策划、分工合作杀害被害人,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峤的地位最高,罪责最为突出。洪峤因与被害人恋爱纠纷,精心策划犯罪,指使张晨光、曹泽青将被害人杀害并掩埋,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予以严惩。张晨光、曹泽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小于洪峤,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在盗窃共同犯罪中,洪峤首起犯意,指挥祁文强具体实施盗窃行为,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峤的罪责更为突出。祁文强到案后主动交代盗窃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洪某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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