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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湖北 公务员考试湖北考区防疫要求

时间:2018-08-20 15: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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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湖北 公务员考试湖北考区防疫要求

《鄂南乡贤》之国家公仆杨朝军同志

杨朝军(1980-)谱名锦招,男,汉族,1980年二月十八日午时生,湖北省崇阳县人。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国家公仆已于3月8日在职行公务途中,突发心肌梗塞,未能抢救及时逝世,年仅39岁。

1996年6月至1997年9月,跟随堂兄志刚在武当山精武武术学院学习拳法。1998年12月应征入伍,参加北京武警后勤基地集训,1999年4月调任武警四川成都总队仓库,担任副班长,由于在部队表现突出,担任副班长期间多次受到部队首长肯定,取得了3次嘉奖荣誉。11月份,他成功加入中国共产党。同年12月退伍返归崇阳县,服从组织分配,11月,被安置在崇阳县建设局城市建设监察大队工作,先后担任建设监察协调组组长,大队副队长等职。6月,升任崇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综合执法四队队长,3月8日在工作岗位上倒下。

杨朝军同志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先进代表,他继承了祖父和伯父作为军人的优秀品质。在平时的工作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艰苦朴素、无私奉献,具有很强的党性觉悟。遇到困难时,始终以大局为重,服从单位领导和组织上的工作安排。在他身上,让人看到了一位人民公仆的良好形象,值得我们学习。

附录

《祝贺国平公一房四代人当兵》

文/杨梦良.9.12

杨家小港好传承,

抗美援朝英烈有。

新民入伍二十年,

武警朝军荣耀赏。

满户武能业绩优,

男儿四代充兵伍。

子孝孙贤多干事,

精忠报国效先人。

湖北襄阳民警押解逃犯时,接受他人安排宴请旅游

“张某庆在外押解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期间,无视党的纪律规矩,公然接受他人安排的宴请和旅游,请纪委明察。”今年2月,湖北省谷城县纪委收到一封实名反映该县庙滩派出所民警张某庆问题的举报信。

9月5日,襄阳纪检监察网通报了这起由谷城县纪委查明的违纪违规案件。

通报称,收到举报信后,谷城县纪委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对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通过找网上追逃人员陈某及其雇主胡某忠、信访举报人等人员谈话并查阅相关报销条据后,迅速找被反映人张某庆等二人调查核实,问题的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初,谷城县庙滩镇陈某因故打伤他人后,外出新疆乌鲁木齐务工。5月30日,陈某得知自己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委托雇主胡某忠与谷城县庙滩派出所联系,要求投案。经上级领导同意,该县庙滩派出所民警张某庆和辅警陈某辉负责前往新疆乌鲁木齐执行押解陈某回谷城的工作任务。

6月20日凌晨,张某庆和陈某辉二人飞抵乌鲁木齐。当天,胡某忠和陈某等人为张某庆、陈某辉二人“接风洗尘”。

21日,因天气原因,张某庆、陈某辉、陈某在酒店休息一天。

22日,经胡某忠安排,张某庆、陈某辉、陈某3人在天池风景区游玩一天。

23日,张某庆委托胡某忠为自己和陈某辉、陈某代购乌鲁木齐至鄯善的127元/张的动车一等票3张和鄯善至襄阳的299.5元/张的硬座票3张,并在鄯善再次接受胡某忠宴请。

从鄯善出发回谷城前,张某庆估算胡某忠代为支出费用约为5000元,便付给胡某忠5000元现金了事。实际上,尚有863.5元代付款尚未结清(胡某忠代付机票、住宿费、火车票等各类费用共计5863.5元)。

谷城县纪委调查审理认为,张某庆身为共产党员、公安干警,本应模范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维护国家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却在执行公务期间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且未据实结清他人代付款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

8月16日,谷城县纪委作出决定,给予张某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调离执法岗位。非党协警陈某辉也受到相应处理。

“纪律是铁,谁碰谁流血;纪律是钢,谁碰谁受伤。”谷城县纪委监委负责人表示,对那些无视党的纪律规矩以身试纪者,无论涉及到谁,坚决予以严惩,绝不姑息迁就。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月17日,竹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春节期间抵制违规吃喝风动员会即时召开。 中心领导强调,为了坚决执行县委县政府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接受社会监督并作出以下承诺:

1.不提供或接受超标准、超范围接待。

2.不违规参加同城吃请。

3.不搞无公函、伪造公函及“一函多餐”吃喝。

4.不在接待中违规饮酒。

5.不以公务为由违规宴请。

6.不借商务接待、会议培训之机公款吃喝。

7.不在单位内部食堂违规吃喝。

8.不组织单位同事一起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

9.不携带家属一同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

10.不指使、授意或者接受私营企业主支付报销吃喝费用。

11.不以开展考察、调研、检查工作等公务活动为由,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吃请。

12.不出入私人会所、“一桌餐”等隐蔽地点违规接受吃请。

13.不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为其“站台背书”、搞利益勾兑和权钱交易。

14.不以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名义违规组织或参加饭局。

15.不以上下级、同事之间联络感情、协调工作为由违规组织或参加饭局。

16.不以拉关系、搞“小圈子”为目的违规组织或参加饭局。

17.不以球友会、牌友会等名义违规组织或参加饭局。

18.不以红白喜事、年夜饭等为由违规组织或参加饭局。

19.不搞其他违规公款吃喝、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宴请、违规组织或参加各类饭局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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