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信箱回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标准
问: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支持保障工作,国家林草局在2月28日出台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工作的通知》(林资规〔〕1号)文件,该文件第一条内规定: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疫情结束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那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等同于恢复植被吗?怎么才算恢复了林业生产条件,标准是什么?谢谢。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信箱回复(0928):
《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了《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94号),“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应当按照成本合理确定。恢复植被的费用标准可以参考当地植被恢复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费用标准可以参考当地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确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指导意见》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在制定自由裁量基准时,结合当地实际成本和物价水平确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具体细化标准。
-09-28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定性
(一)非法改变林地用途
有下列情形之一,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1.承包宜林地没有实施绿化而种植农作物或从事其他非林生产经营活动的。
2.村干部非法“量化”林地、农民在被“量化”的林地种植农作物的。
3.已经明确为林地的地块又重复核发耕地使用权证的。
4.擅自在林地内开荒种地的。
5.未批先占林地的。
6.林地所有者或林地承包者或林地使用者在林地内建永久建筑物、临时建筑物期满后一年内没有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
7.森林采伐后,采伐迹地种植农作物超过2年(含2年)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森林资源
有下列情形之一,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和林地毁坏”:
1.在无立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种植农作物造成森林资源不能恢复的。
2.在有林地、疏林地开荒种地直接造成原有植被毁坏的。
3.在林地上采石、采砂、采土的。
4.在林地挖塘、盖大棚、养殖的。
5.在林地上从事其他非林生产、建设,造成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破坏的。
6.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
7.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行为的。
(三)采伐迹地不按要求更新造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1.林地所有者或林地承包者在林地采伐后2年内没有更新造林的。
2.林地所有者或林地承包者在林地采伐后更新造林成活率没有达到85%以上的。
3.林地所有者或林地承包者在林地采伐后更新造林擅自改变林种、树种的。
(四)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责任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
1.征占林地未履行占补平衡的。
2.对未完成更新任务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
3.对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
来源:摘录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指导意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的通知
林护发〔〕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提高行政许可审批质量和效率,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保护条例》)规定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二、采集(含采伐、采挖、移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必须持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以下简称《采集证》,见附表1)。《采集证》由我局统一印制。
三、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见附表2),并提交采集目的、采集地权属情况及以下相关说明材料:
(一)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采集作业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文件或者背景情况说明、培育基地规模和技术力量说明及采集作业办法。
(二)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的,提交科研或者交流项目立项文件或者相关背景资料及采集作业办法。
(三)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采集的,提交工程立项文件及工程实施相关背景资料;需要移植的还应当提交移植原因、移植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说明材料,并应当优先考虑移植。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安全隐患需要采集的, 提交情况说明及采集作业办法。
四、采集后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不能用于商业性贸易。
五、《采集证》的申请、审批、核发按以下规定办理: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报我局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机关审批核发《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报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机关审批核发《采集证》。
六、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然后依照本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采集证:
(一)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
八、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树木的,除申请办理《采集证》外,还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采伐限额管理。
九、各级审批机关要严格按《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严格审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采集地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依法对采集活动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和查验,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告批准机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2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3月13日
文件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省林业局回复林地恢复相关问题
网友提问(1208):
您好,我有关于法律适用以及实务操作的问题要请教。11月23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下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6号》文件,自1月1日起施行。与旧版树木补种只要求单一树种不同,新发布的文件要求营造模式以混交林为主。我的问题是:1.此文件是否能够溯及既往?比如,行政机关于作出了行政命令,要求行政相对人在6月1日前补种树木,但当时未出具植被恢复方案。如果出具植被恢复方案,应当按照原标准还是新意见作出?2.当事人在恢复方案出具之前于8月进行了补种(单一树种),是否可以以新的标准认定相对人补种不符合标准?3.如果补种不符合标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督促?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回复(1213):
您好,您咨询的“林地恢复相关问题”留言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6号)自1月1日起施行,因此,该文件适用于文件施行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决定。
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6号)恢复植被的标准和质量要求规定,“营造模式应以混交林为主,且目的树种占比应不低于6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代履行的条件、程序、费用在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6号)中已有明确规定。
感谢您对云南林草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新修订《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造成林木毁坏”不包括非林地上的林木
首先,根据新修订《森林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赋予的权利,对林地上的林木进行管理,而非林地上的林木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其次,关于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违法行为,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种树木,并可处相应罚款。由于,第七十四条执法主体是林业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只是对林地上林木进行监督管理。因此,《森林法》第七十四条中的毁坏林木,应是林地上的林木。
附: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林业行政执法主要依据
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生产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第五十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3.《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实施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4.《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关于“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的确认与证明问题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5号)第一条有关“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规定的认定问题,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或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派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进行确认与证明;也可以通过在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指派或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形成《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卷宗(记录)》予以确认与证明。司法机关在委托鉴定或确认证明时,对鉴定机构或认定部门拒绝、不予鉴定或出具证明文件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指定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进行鉴定或出具认定证明。
在鉴定或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5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确认具体的毁坏程度。
关于加大输电线路防护区内树木处理的提案答复
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159号提案的答复
邹自然资规字〔〕56号
李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输电线路防护区内树木处理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提案提到既然属于输电线路高压线防护区,电力部门应当根据输电线路高压线防护区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科学管理。
对树木处理牵涉到树木权属问题,应当从处理好权属入手,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
就森林管理而言,涉及的有关森林法律法规有以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第十七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四十一条还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月30日
文件来源:邹平市政府网
关于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定性
(一)非法改变林地用途
有下列情形之一,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1.承包宜林地没有实施绿化而种植农作物或从事其他非林生产经营活动的。
2.村干部非法“量化”林地、农民在被“量化”的林地种植农作物的。
3.已经明确为林地的地块又重复核发耕地使用权证的。
4.擅自在林地内开荒种地的。
5.未批先占林地的。
6.林地所有者或林地承包者或林地使用者在林地内建永久建筑物、临时建筑物期满后一年内没有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
7.森林采伐后,采伐迹地种植农作物超过2年(含2年)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森林资源
有下列情形之一,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和林地毁坏”:
1.在无立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种植农作物造成森林资源不能恢复的。
2.在有林地、疏林地开荒种地直接造成原有植被毁坏的。
3.在林地上采石、采砂、采土的。
4.在林地挖塘、盖大棚、养殖的。
5.在林地上从事其他非林生产、建设,造成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破坏的。
6.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
7.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行为的。
(三)采伐迹地不按要求更新造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1.林地所有者或林地承包者在林地采伐后2年内没有更新造林的。
2.林地所有者或林地承包者在林地采伐后更新造林成活率没有达到85%以上的。
3.林地所有者或林地承包者在林地采伐后更新造林擅自改变林种、树种的。
(四)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责任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
1.征占林地未履行占补平衡的。
2.对未完成更新任务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
3.对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
来源:摘录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公安机关依法行使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的规定释义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依法行使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以及关于治安管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衔接规定。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行使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
根据党中央有关森林公安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警是警、政是政、企是企”的原则、森林公安整体划转到公安部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业务上接受林草部门的指导。在转隶之前,森林公安机关实行林业和公安双重领导,以林业为主的体制,森林公安机关即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林业主管部门中的一支重要执法力量。我国1984年在东北林区建立建立林业公安机构,1984年组建林业部公安局。多年以来,森林公安机关普遍掌握了辖区的山情、林情、社情,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群防群治、边界联防、案件协查和情报信息网络,既具有较强的机动作战能力,又具备积极预防、及时发现、有效控制、及时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条件。多年来,森林公安每年办理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几万起,行政案件几十万起,对震慑、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我国的森林资源保护和林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此次修法,根据党中央有关森林公安管理体制调整后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业和草原部门指导,基层森林公安队伍框架和力量布局保持基本稳定的要求,兼顾林业行政执法的历史沿革和队伍现实基础,对原森林法有关森林公安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保留了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行使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行使的林业行政处罚权包括:
1.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2.盗伐林木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可以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行使本法规定的林业行政执法权。而不是相关的林业行政处罚权必须由公安机关行使。如果地方林草部门自身的执法力量能够承担起行政执法任务,也可以不由公安机关行使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具体实践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来实施。
来源:摘录森林法释义(法律出版社出版)
新修订《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造成林木毁坏”不包括非林地上的林木
首先,根据新修订《森林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赋予的权利,对林地上的林木进行管理,而非林地上的林木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其次,关于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违法行为,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种树木,并可处相应罚款。由于,第七十四条执法主体是林业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只是对林地上林木进行监督管理。因此,《森林法》第七十四条中的毁坏林木,应是林地上的林木。
附: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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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申报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程技术工作,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程技术工作3年以上。
4、中职学校毕业,从事本专业工程技术工作5年以上。
评审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具有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2、参与相应专业技术工作。
3、独立撰写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篇
二、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申报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共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程技术工作2年以上。
3、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5、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6、中职学校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7年以上。
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应满足的基本任职条件:
1、掌握并熟练应用林业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能正确应用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方法。
4、能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制定专业技术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5、有一定的专业技木工作实践经验,具有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6、能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以林业专业工程师调查规划类任职资格评审为例:
(1)业绩成果任助理工程师以来,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参与完成省(部)级林业工程项目(森林资源环境、营造林、林产工业、林产化学、森林工业等工程的规划、咨询、设计、实施方案以及森林、湿地、石漠化调查监测、林业信息建设等,下同)1项或市(州)级2项;或参与完成大型林业工程项目1项,或中型项目2项;或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小型项目3项。项目需通过市(州)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审或批复。
2、获奖满足下列3项之一(以个人获奖证书为准,下同):
j获市(州)级科技奖1项。在县级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县级科技奖1项。
k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1项;或获省级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l获本单位技术奖3项。
3、专利满足下列3项之一:
j申请并被受理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授权并实施的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2件。
k获市(州)知识产权局以上专利桨。
4、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工程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工法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2以上。
5、满足工程管理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业绩条件之一。
6、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市(州)级林业工程项目1项或县级2项;或参与完成中型项目1项,或小型项目2项。项目需通过县(市、区)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审或批复。
7、因专业技木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州)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二)学术成果7学术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本专业内部资料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人增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0.5万宇以上。
3、撰写由木人参与完成的林业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学术观点准确,数据齐全,结论准确。
4、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1万宇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队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专业内部资料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撰写由木人参与完成的林业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1篇,学术观点准确,数据准确。
希望本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对关于加强林地管理,保护林地的建议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5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XXX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林地管理,保护林地的建议》(总编号:256;分类号:037)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临时占用林地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规范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行为,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原国家林业局印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121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严把审批关,强化执法监督,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监管,确保临时占用林地合法有序,到期后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森林植被,防止临时占用林地对森林资源造成永久性破坏。
《通知》在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的基础上,再次明确了临时占用林地的范围和条件。明确了临时占用林地选址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的原则。明确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以及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临时占用林地进行采砂、挖沙、取土等。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采砂、挖沙、取土。
二、临时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行政审批,我局印发了《关于明确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的通知》(桂林政发〔〕89号)。明确了将不涉及Ⅱ级保护林地的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其中:临时占用林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含5公顷)的审批权限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临时占用林地面积在5公顷以下的审批权限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目前,广西全区在征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时,执行的标准主要依据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调整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桂财税〔〕42号)。该征收标准详细规定了具体使用林地地块的征收标准以及不同项目类型、不同建设区域之间的征缴关系。
目前,由国家林草局以及我局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部征缴进我局指定的政府非税收入专用账户。与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下放措施相对应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缴工作也相应下放。如: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用地单位应当将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至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专用账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用地单位应当将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专用账户。因各市、各县指定的专用账户信息不同,对于跨市、跨县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而言,有可能造成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缴混乱。
三、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的管理
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临时占用林地单位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法定义务人,必须对临时占用林地承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义务,对出现违法行为承担主体责任。
临时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在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及时清除临时建设的设施、表面硬化层,将原剥离的表土进行表土覆盖,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经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交还给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临时占用林地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应当由临时用地单位按永久性用地予以补偿。
对于经当地乡(镇)村、组同意,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不需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便道等,应当由乡、村或县有关部门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续,不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对未按临时用地批准内容使用林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并将处理结果归档,允许公众查询。对临时占用期满后拒不归还、未依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或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逾期不拆除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对用地单位进行处罚。
四、异地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开支。现阶段,随着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以及林农自我造林意识的不断提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难以找到相应面积的造林地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确实存在部分异地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滞后的现象。下阶段我局将深入研究全域范围内异地造林的相关政策,引导部分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跨区域异地造林,及时恢复、补充因工程建设征占用的森林面积,确保我区森林覆盖率不受影响。
9月30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政府网
大石头森林公安分局在“百日行动”工作中破获一起非法占有农用地案
k大石头森林公安分局以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为契机,主动出击找线索,掀起打击破坏生态资源犯罪凌厉攻势。近日,成功破获一起非法占有农用地案件,为百日行动再添战果。
7月初,大石头森林公安分局在辖区范围内广泛开展了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宣传活动,在普法宣传教育的感召下,大石头镇居民侯某主动来到实验派出所投案称:其于2002年、间,曾在国有林场私自开垦林地用来种植庄稼。
接到投案后,实验派出所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并聘请延边林业科学研究院专业人员对侯某占地面积以及对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的破坏程度等情况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被侯某非法占用的国有林地面积共计为0.89公顷。
7月19日,大石头森林公安分局依法对侯某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案进行了立案侦查。
目前,侯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公安机关依法行使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的规定释义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依法行使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以及关于治安管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衔接规定。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行使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
根据党中央有关森林公安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警是警、政是政、企是企”的原则、森林公安整体划转到公安部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业务上接受林草部门的指导。在转隶之前,森林公安机关实行林业和公安双重领导,以林业为主的体制,森林公安机关即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林业主管部门中的一支重要执法力量。我国1984年在东北林区建立建立林业公安机构,1984年组建林业部公安局。多年以来,森林公安机关普遍掌握了辖区的山情、林情、社情,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群防群治、边界联防、案件协查和情报信息网络,既具有较强的机动作战能力,又具备积极预防、及时发现、有效控制、及时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条件。多年来,森林公安每年办理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几万起,行政案件几十万起,对震慑、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我国的森林资源保护和林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此次修法,根据党中央有关森林公安管理体制调整后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业和草原部门指导,基层森林公安队伍框架和力量布局保持基本稳定的要求,兼顾林业行政执法的历史沿革和队伍现实基础,对原森林法有关森林公安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保留了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行使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行使的林业行政处罚权包括:
1.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2.盗伐林木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可以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行使本法规定的林业行政执法权。而不是相关的林业行政处罚权必须由公安机关行使。如果地方林草部门自身的执法力量能够承担起行政执法任务,也可以不由公安机关行使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具体实践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来实施。
来源:摘录森林法释义(法律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公安机关依法行使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的规定释义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依法行使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以及关于治安管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衔接规定。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行使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
根据党中央有关森林公安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警是警、政是政、企是企”的原则、森林公安整体划转到公安部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业务上接受林草部门的指导。在转隶之前,森林公安机关实行林业和公安双重领导,以林业为主的体制,森林公安机关即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林业主管部门中的一支重要执法力量。我国1984年在东北林区建立建立林业公安机构,1984年组建林业部公安局。多年以来,森林公安机关普遍掌握了辖区的山情、林情、社情,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群防群治、边界联防、案件协查和情报信息网络,既具有较强的机动作战能力,又具备积极预防、及时发现、有效控制、及时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条件。多年来,森林公安每年办理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几万起,行政案件几十万起,对震慑、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我国的森林资源保护和林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此次修法,根据党中央有关森林公安管理体制调整后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业和草原部门指导,基层森林公安队伍框架和力量布局保持基本稳定的要求,兼顾林业行政执法的历史沿革和队伍现实基础,对原森林法有关森林公安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保留了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行使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行使的林业行政处罚权包括:
1.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2.盗伐林木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可以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行使本法规定的林业行政执法权。而不是相关的林业行政处罚权必须由公安机关行使。如果地方林草部门自身的执法力量能够承担起行政执法任务,也可以不由公安机关行使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具体实践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来实施。
来源:摘录森林法释义(法律出版社出版)
保护野生动物的方法如下:
1、当在野外发现受伤的疑似保护野生动物时,应该采取的措施是立刻送到所在区县林业局。
2、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走私或者非法捕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携带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禁止为上述违法行为提供工具和场所。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产品制作、发布广告,不得利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妨碍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宾馆、饭店、酒楼、餐厅、招待所和个体饮食摊点等,不得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名称或者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
保护野生动物的原因:
地球上的生物不可能单独生存,在一定环境条件下,它们是相互联系、共同生活的。生物学家指出,在自然状态下,物种灭绝的种数与新物种出现的种数基本上是平衡的。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这种平衡已经受到破坏。
从1600年到1996年,世界上消失了164种鸟;从1871年到1970年,兽类灭绝了43种。地球上自有生命以来,共出现过25亿种动植物,其中有将近1/2是在最近3个世纪内消失的。物种平衡的破坏,使人类生存环境恶化,人类本身将遭到巨大灾难。因此保护野生动物是十分重要的。
#保护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里面重要的成员,跟大自然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保护野生动物也就是保护人类自己。野生动物不仅是人类生存环境里面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自然资源的组成部分,不管是生态功效还是实用价值都是比较高的。
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
地球上的生物是经过亿万年进化所产生的结果,是大自然赋予的宝贵财富。人类的很多研究领域都是离不开野生动物的,野生动物在各个领域的贡献也是很难推算的。比如达尔文的《物种起源》就是通过对世界各地的野生动物、植物的观察和分析,才创作出来的。像拉马克也以各种野生动物为例,提出了“获得性遗传”、“用进废退”等进化论的原则。
56.《我的回忆》
第三章 我的工作时期
六 在石溪公社工作
(三).大力发展多种经营生产
毛主席指示,农业要以粮为钢,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
1.发展林业,实施造林计划。
石溪公社属于半山区,有广阔的自然林和荒山,这是发展林业的有利条件。公社党委大胆提出发展十年造林计划,人均有树1千株。估计原自然林有树约近1千万株,还需新植树1千6百万株。从78年至83年全公社已经实施植树近1千万株,完成计划的75%.已经达到人均有树750株,其中人均新植385株。石溪公社植树造林任务是艰巨的,原自然林有好多劣质林树,还需要大面积大数量的改造。
为了十年造林计划的实施落实,,公社党委釆取10项措施:
1.各生产大队都要按公社十年造林计划制定本大队的计划。
2.生产大队负责踏查摸清植树地块。
3.由公社林业站负责春秋季植树苗木的统一购进,分配给各生产大队。
4.购买的苗木款由公社负责支付。
5.在春秋植树季节统一时间,开展植树造林。
6.确保植树质量,划线定点挖坑,有的要坐水,保证株数和成活率。
7.在夏锄后,对草蒿严重的新植树地块要割蒿剷草。
8.加强公社林业站力量,由原來一人增加到二人,配齐配全各生产大队护林员。
9.制定植树造林,保护林木规章制度,严禁乱砍盗伐,重处重罚重惩。
10.建立造林计划实施责任制度,实行奖励政策。
石溪公社林业发展,是县里先进公社,受到过多次表彰和奖励。并被评选为全省林业先进公社,我也被评选为省林业先进工作者。
我离开石溪公社己经37个年头了,现在虽然退休在家,我有时路过石溪綠油葱葱茙密的山林,好多已经成材,成为建设祖国的材料,成为石溪公社广大农民的发家治富的宝贵來源。我真的为在石溪大搞植树造林,尽了一点点微簿之力,心无愧疚。石溪公社林业的大发展,是经过多届班子连续努力取得的,是石溪公社劳动人民辛勤奋斗的结果。
[思考]咋感觉捕杀野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