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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宁远县小学 湖南省宁远县小学升初中填报志愿

时间:2023-02-25 20: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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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宁远县小学 湖南省宁远县小学升初中填报志愿

#永州头条#宁远县小学补录

#我为群众办实事# 11月11日,@永州高速警察 宁远大队前往辖区翠竹园小学开展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课堂上,民警向同学们介绍了高速公路安全行车知识和行人禁止上高速的规定,通过唱儿歌、找错误、学交警指挥手势操的互动方式提高了学生遵法守规和自我保护意识,呼吁同学们把学习的交通安全知识带回家,号召家人一起遵守交通法规。

【丧尽天良,一定要严惩】5月,未满13岁的湖南永州市宁远县少女被网友带走后,先是被其强奸,后被其诱骗,在宾馆老板的介绍下卖淫。

受害女孩是小学六年级学生,被骗卖淫后遭多人性侵。目前,检察机关对11人提起公诉,团伙中多人未成年。

4月20日至22日在宁远县人民法院连续开了三天的庭,至今还未宣判。

11名被告人中,以强奸罪被控的有9人,其中5人为控制小女孩卖淫的团伙,另外4人为嫖客,嫖客中最小的35岁,最大的达52岁。主犯还同时被控引诱卖淫罪。

另外有2名宾馆老板被控容留卖淫罪。

这真是一起多人参与、丧尽天良,以同一受害人为目标,持续时间很长的恶性案件。#老汪每日法律快评#

这里要重点介绍三个罪名:

1、强奸罪。根据《刑法》的规定,由于受害人小潘还未满14周岁,所以不管什么原因和她发生性关系,一律构成强奸罪,且应当从重处罚。

强奸罪基本刑期为3—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到死刑。

2、引诱卖淫罪,尤其是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这也是重罪。应当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容留卖淫罪,主要对本案中宾馆老板来说。他构成容留卖淫罪。《刑法》规定,旅馆、饮食服务、文化娱乐、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容留他人卖淫的,构成本罪。对其主要负责人从重处罚。

以上的这些被告人,有的涉及一项罪名,有的涉嫌两项。

以上谈的都是法律问题。法律之外,还有道德,还有良知。这里面的未成年人已经足够让人愤怒,而作为宾馆老板、以及四位嫖客,都是成年人了吧,你们的良知都被狗吃了吗?

女孩的家人哦,也该长点心……

#小学六年级少女被骗卖淫后遭多人性侵#11名被告被提起公诉!本案于 4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永州宁远县人民法院连续开了三天的庭才审理完,目前还没有出判决结果。

【案情简介】

潘佳(化名)的母亲在三岁时去世,父亲得了精神病,由婶婶抚养,案发时她还未满13周岁。

潘佳是被隔壁班一个玩得要好的女生骗到酒店去的,在那里她遭到了李某的性侵,潘佳因为觉得羞耻,不敢告诉家人。结果她的懦弱成为了那些坏人对付她的武器,在接下来的几天,她又连续受到李某的性侵。

李某见潘佳好欺负,于是通过洗脑加威逼利诱迫使潘佳卖淫赚取嫖客的钱。

案发后,共有11名被告人被提起公诉,以强奸罪被控告的有9人,其中5人为控制小女孩卖淫的团伙成员,另外4人为嫖客,主犯还同时被控引诱卖淫罪。另外有2名宾馆老板被控容留卖淫罪。

【陈律说法】

1.潘佳案发时不满14周岁,属于未成年幼女,因此无论其是否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均认定为强奸。

这里有一个问题在于嫖客被故意隐瞒年龄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强奸罪?

按照李某的说法,潘佳“卖淫”时只有一米四五的个头,黑黑瘦瘦的,因此李某叮嘱潘佳,如果有嫖客问她多大了,就回答说十五六岁。

然而四名嫖客中,并没有任何人问过她的年纪。因此,本案中嫖客以不知潘佳为未成年幼女为由是不会被法庭采纳的。正常人看到这么小的女孩必然会问年龄,被欺骗是未成年人和故意不问年龄,假装不知对方是幼女是两码事。

2.宾馆老板明知李某等人在其宾馆开展卖淫活动,为了赚取房间费,为其提供活动场所,构成容留卖淫罪。

3.四名嫖客分别以每次200元或300元的价格,与潘佳发生了性关系,尽管他们的主观意愿是“嫖娼”,但是他们在看到对方“疑似幼女”的情况下故意不问年龄,属于法律推定的“应当知道”,这种“明知不问”的行为不能成为其“不明知”的理由,因此,四名嫖客也被以强奸罪提起了公诉,他们中最大的今年52岁,最小的年龄也有35岁。

4.被控强奸罪的从犯中年龄最小的生于,今年15岁,14岁以上16岁以下的对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强奸罪就是其中之一,因此该从犯也应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只不过考虑到其属于18岁以下且为从犯,故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只有一米四五的个头,黑黑瘦瘦的,李某利嘱咐潘佳,如果有嫖客问她多大了,就回答说十五六岁。只是在那些天,并没有人追问她的年纪。

5.带潘佳“出去玩”的隔壁女生并没有被提起公诉,不知道是因为女生本身也是被欺骗了,并没有参与强奸潘佳的共谋,还是因为虽然参与了共谋但是不满14周岁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点媒体并没有予以特别报道。

6.本案中潘佳还提示了刑附民的诉求,要求所有被告共同赔偿其80万元,但是所有的被告都哭穷,说没钱。假如,他们都不愿意赔偿,法院的最终判决未必会支持潘佳的诉讼请求。这是因为刑附民只能赔偿因为犯罪产生的实际损失,而被强奸更多的是精神伤害,刑附民是不支持精神损失费的。

#永州头条# #湖南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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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岁的湖南女孩潘佳被人强奸并引诱卖淫。犯罪嫌疑人李某利通过QQ认识了潘佳,明知道潘佳未满十四岁的情况下,先后四次与其发生性关系。作案时,李某利会带着自己的4名未成年小弟把守望风。在这期间,李某利以自己身上背着案例,主要凑够10万元钱为由,向潘佳灌输“卖淫挣快钱”的思想,并许诺赚到钱后与潘佳结婚等承诺,引诱潘佳多次到宁远县旺都宾馆卖淫。

到目前为止,潘佳作为被害人的这起未满十四岁少女被诱拐强迫卖淫的案件,共有11名被告人被提起公诉,以强奸罪被控的有9人,其中5人为控制小女孩卖淫的团伙成员,另外4人为嫖客,主犯还同时被控引诱卖淫罪。另外有2名宾馆老板被控容留卖淫罪。该案于4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连续三天开庭,至今并未宣判。(来源:观象台)

1、11名被告人里,有4名未成年人作为强奸罪的从犯被提起公诉。法律是所有合法公民的保护伞,而不是犯罪分子的避风港,涉案的所有人员,不管成年和未成年,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2、有人提出疑问,李某利和潘佳先后四次发生了性关系,并且许诺会和潘佳结婚,从情感的角度出发,是不是应当认为李某利和潘佳已经建立了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之间发生性关系是潘佳的自愿行为,并未违背潘佳的意志,那么李某利的行为还会构成强奸罪吗?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也就是说,当行为主体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是违背对方意志发生的,还是幼女自愿甚至主动的行为,都应当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

案发时,潘佳未满14周岁,作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幼女,性是其不可侵犯的权利,李某利明知潘佳是幼女,又实施了奸淫行为,构成强奸罪。

同时,李某利利用“赚钱后结婚”、“自己需要攒钱”等借口,引诱逼迫潘佳进行卖淫,并且在强奸后又引诱迫使潘佳进行卖淫,其行为符合引诱妇女卖淫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涉案的4名未成年人(李某利的小弟),在李某利对潘佳实施强奸行为时,承担“把守望风”的工作,属于强奸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4名嫖客明知潘佳未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2名宾馆老板为获取金钱利益,不仅为潘佳卖淫提供场所,而且为其和嫖客牵线搭桥,符合刑法对容留卖淫罪的规定,案发时潘佳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他们的行为符合刑法中对该罪情节严重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将面临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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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乎律师@头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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