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虾皮跨境电商的退换货政策 虾皮跨境电商发货问题

时间:2022-02-01 13: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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虾皮跨境电商的退换货政策 虾皮跨境电商发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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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贺某发现某网店销售的日本HABA美肤片没有中文标签,认为这是一个发财的好机会,于是花了近1700元买了4袋。收货后,贺某把网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1700元及10倍赔偿1.7万元。

贺某在起诉中称:收到货后发现商品没有中文标签,无法得知具体成分和使用方法。自己通过平台联系网店索要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网店至今未提供。因此,网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证据确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庭审中,网店承认贺某购买商品情况属实,但是贺某多次以购买的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惩罚性赔偿,逐利意图明显,不属于普通消费者,是诈骗惯犯。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经营者完全无需对自己所售食品是否具有合法的进口手续、没有中文标签等进行解释说明,而是大义凛然、义正辞严地指责维权者是诈骗犯。

根据食品安全法,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因此,网店销售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显然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然而,无可否认的事实是,种种迹象表明贺某是一名职业打假者,在上海市就类似问题已经打了20多起官司。

法院认为,网络购物时,浏览卖家网店中对商品的详细介绍是买家购物的基本步骤。网店截图显示,宝贝详情已明确说明销售的商品产地为日本,商品图片中的商品外包装上也仅有日文的标签,不存在中文标签,贺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丰富网购经历的买家,对所购买的商品系域外制造、不存在中文标识或者说明书的事实,包括对商品的品种、类型、价格、包装、产地等事项在主观上具有清晰认知,对其购物不存在误导。

结合贺某在本市有多起同类民事诉讼,贺某的牟利意图较为明显,难以认定贺某的购买行为系为正常生活消费所需,其有别于法律所规定的可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普通消费者。

最终,法院仅判决网店退还贺某货款1700元。

目前,具有鉴别能力的职业打假者起诉主张惩罚性赔偿基本不会得到支持,主要原因在于法院认为职业打假者具有较高的鉴别能力,其之所以消费购买商品,是为了谋取利益。也就是说,商品的宣传、功效等与职业打假者购买商品没有任何联系,职业打假者并未受到欺诈。

但是,司法实践在对职业打假者予以打击的同时,似乎忽视了对违法经营者予以制裁。这导致的后果很明显,在法庭上,很多违法经营者闭口不谈自己的违法行为,直接对职业打假者进行指责。

如果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及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移交给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似乎更能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沪7101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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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鑫对近70万赔偿款发起募捐#在头条热榜看到刘鑫居然公开募捐,在此从法律角度给江女士出个招。慈善法第26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刘鑫作为个人,并非慈善组织,其根本不可能具有公开募捐的合法资格。即使是慈善组织,在进行公开募捐之前,也需要依法办理公开募捐的资格证书,且需要向民政部门备案。慈善法第101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建议江女士第一时间向刘鑫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投诉,让民政部门依法对刘鑫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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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张某在淘宝花3370元买了一部512GB的iPhone XS Max,结果没高兴多久,回家后连接电脑软件后显示,这台苹果手机是64GB,状态是扩容机、妖机。张某一下子慌了,赶忙拨打苹果官方客服电话,询问手机的对应信息,客服回复这是一台64GB的iPhone XS Max。于是,张某把淘宝店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3倍赔偿金10110元。该淘宝店家在商品详情中记载:“100%原装正品”“本店承诺:只售原装正品iphone坚决不卖翻新机、换屏机、扩容机!”“本店所卖iphone支持一切鉴定!”没想到,打脸来的这么快。庭审中,该淘宝店家称自己很信任厂家,所以在销售时没有对手机先进行检测。店家给张某退货后,经检测确为64GB手机,存在扩容问题,于是把手机退还厂家,与张某协商退款事宜。店家还认为,张某不应当获得赔偿,因为,张某不是消费者。原来,张某有一个特殊身份,同时还是一名律师。在本案发生前,张某已在8个商家处购买了共计13台iPhone手机,并分别提起诉讼,在其他案件中获得了部分赔偿。张某对此解释称自己因喜爱该款型号手机,且有囤货的消费习惯及需求,想购买后给自己及家人使用,故下单购买手机。本案中,店家将64GB的手机宣传为512GB进行销售,且公开承诺商品是原装正品,不是扩容机,实际上手机实物与其宣传不符。因此,店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但是,虚假宣传并不等于欺诈,在法律上,欺诈至少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二是对方受到欺骗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在实施本案的购买行为之前,张某在短时间内购买多部苹果手机,就类似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部分案件中成功获得赔偿。因此,张某绝非普通消费者,其购买手机并非以消费为目的,而是为了通过“退一赔三”来获取利益。法院认为,张某在一个月期间内多次重复购买同类型产品,均以手机内存容量存在虚假宣传等问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3倍赔偿,其应对于产品属性、特征具有高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其对于购买的产品具有一定的预期,不会导致其陷入错误认识。同时,法院考虑到张某的律师身份及在其他案件中获取了部分赔偿款的情况,对于张某在本案中主张3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不过,可喜的是,本案法院并未止步于此,而是在判决书中明确写明:案涉淘宝店家销售产品的确存在宣传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故法院将涉案产品的相关线索移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最后,本案有两点值得关注:1.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不应仅仅对职业打假者予以惩处,更应当从净化市场环境的角度出发,即使不支持惩罚性赔偿,也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2.iPhone XS Max发售至今已经4年有余,张某在8家淘宝店铺购买的该型号苹果手机均存在各种问题,如非行家里手,作为普通消费者的我们,还是远离这款手机吧。案件来源: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京04民终393号民事判决如果文章对您有帮助,还请点赞支持。您的举手之劳对我十分重要。

四川成都,一男子在某宝购物平台上花353元买了一套耐克运动服,收到货后,拿到专柜鉴定,结果是假货。于是,男子向某宝平台投诉了这家店铺。没曾想,虽然店铺爽快地退货了,但居然买了一个花圈发给该男子。

该男子表示,当初与店铺沟通时,店铺承认自己卖地耐克服装并非正品,但拒绝解决问题。在向某宝平台投诉后,该男子才退款成功。过了几天,该男子手机App上弹出一个快递提醒,点开后发现自己即将收到一个“一路走好”的花圈。

经查询,该男子确认就是被自己投诉的店铺发过来的,怀疑这是店铺的一种报复行为。

网店为实施打击报复,向消费者邮寄冥币、花圈、冥衣等物品,已不是新鲜事。如果商家认为消费者举报不实,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用这等卑劣的手段来报复,实在令人不齿。

花圈、冥币等是具有特殊意义的物品,会让人产生各种联想。一般认为,未经他人同意给他人邮寄花圈、冥币,涉嫌构成对他人的侮辱,侵害他人的安宁生活,严重的,可能会造成对他人人身安全的威胁和恐吓。因此,邮寄冥衣冥币毫无疑问是违法行为,而且在性质上至少会构成民事侵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网店仅实施了一次发送花圈的行为,大概率不会受到治安处罚,最多只会被批评教育。但是,文中男子仍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向网店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其销售假货

产品质量法第39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目前,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已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可网上投诉举报,也可邮寄相关材料。因此,该男子可向网店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商家卖假货,不知道网店注册地的话,可要求某宝平台提供。

2.要求网店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

本案中,网店知假售假,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依法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3.要求网店承担侵权责任

无缘无故收到书写有“一路走好”的花圈,必然导致该男子的生活安宁受到侵害。网店通过这类明显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来对消费者实施报复,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该男子的损失。也许在目前法律下,法院支持的赔偿数额可能不多,但至少要让商家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后,诚信经营才是王道,被消费者投诉举报后,商家发送花圈、冥币来报复,除了给自己增加违法行为外,对于问题的解决毫无任何意义。而且,如果遇到较真的消费者,商家恐怕会因自己的冲动之举而吃不了兜着走。

案件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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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到假nike举报店铺被送花圈#

#律师来帮忙#

湖北宜都,蔡某在今年5月到当地一家某品牌授权店购买了两部手机,单价4799元。后来,蔡某偶然点开设备激活信息时发现,其中一部手机的激活时间是2月16日。蔡某顿时感觉自己上当受骗,买的不是新机,于是把授权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货并支付3倍赔偿14397元。

原来,蔡某在今年5月购机,到了8月份,玩手机时意外发现首次激活日期为2月16日,足足比自己购机时间早了3个月。蔡某不放心,随即又在品牌官网上查询所购两部手机的电子保修卡,发现其中一部手机的首次激活日期确为2月16日,3包期限从2月17日起计算。蔡某又联系品牌商城人工客服,再次确认手机激活日期为2月16日。

蔡某找到授权店要说法,结果授权店认为手机没有质量问题,保修期可以适当延长,此事就此了结。

于是,蔡某向法院起诉授权店。

庭审过程中,授权店承认,蔡某购买的两部手机中确实有一部早在2月16日就被联网激活,授权店当时把该手机放回包装盒,重新塑封入库。

授权店认为:

1.蔡某购买的手机确实是未被使用过的新机,仅仅是被激活过而已。

2.授权店销售手机时,没有故意宣称该手机为全新未激活的手机。该手机之所以被激活,是因为在今年2月有顾客在未付款情况下开机联网,后因不满意该机颜色所以没有购买。该机虽然存在被激活的事实,但没有在事实上被销售或使用过,这种情况在所有销售行业都存在。

3.授权店一直愿意积极调解,但与蔡某的诉求差距过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授权店愿意以原价4799元回收已被蔡某使用了4个月的手机。

众所周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欺诈销售规定了“退一赔三”。所谓欺诈,要么是提供虚假信息,要么是隐瞒真实信息。本案的关键就在于,手机已被激活是否属于消费者有权知道的信息,授权店是否故意隐瞒该信息。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手机被激活是否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应根据该信息的重要程度来做判断。如果手机是否被激活直接影响消费者是否决定购买,则该信息属于经营者应当主动披露的范围。

本案中,蔡某以正常单价购买授权店销售的新手机,但手机已被激活,显然不符合一般消费者对于全新手机的认知和理解。授权店作为经营者负有告知蔡某该手机已被激活的义务,同时,蔡某作为消费者也有权期待授权店对此作出说明。

授权店明知该手机存在已被拆封、激活的事实却再次进行装盒及塑封处理,并与其他新手机未加区分地进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未主动披露手机已被激活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致使蔡某陷入错误认识,误认为该手机是全新手机。

因此,授权店的行为构成对蔡某的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授权店退还购机款4799元,并支付3倍赔偿14397元,蔡某将问题手机返还给授权店。

值得关注的是,授权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那就是将已被激活的手机当作新机重新销售在所有销售行业都存在!

所有,看到本文的朋友,务必打起精神,看看自己是不是中了和蔡某一样的招。

案件来源: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鄂0581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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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来帮忙#

#刘鑫对近70万赔偿款发起募捐#在头条热榜看到刘鑫居然公开募捐,在此从法律角度给江女士出个招。慈善法第26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刘鑫作为个人,并非慈善组织,其根本不可能具有公开募捐的合法资格。即使是慈善组织,在进行公开募捐之前,也需要依法办理公开募捐的资格证书,且需要向民政部门备案。慈善法第101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建议江女士第一时间向刘鑫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投诉,让民政部门依法对刘鑫作出处罚。

“缺货还把商品挂在网上,这是虚假宣传,光退款还不行,必须3倍赔偿!”辽宁大连,刘先生在网上商城购买了一件羽绒服,支付价款698元,系统显示预计四天后送达。但是,过了近半个月,商城不仅没发货,还反倒取消订单,原路退回价款。原来,是羽绒服缺货了。为表达歉意,商城提出给刘先生240元补贴。刘先生当即表示无法接受,要求商城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3倍赔偿,共2094元。由于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刘先生把商城告上了法庭。

初闻此事,第一反应是刘先生未免有些小题大做了。在商城主动提出给予240元补贴的情况下,还不依不饶,甚至狮子大开口,索要3倍赔偿。

想必不少人都会持上述观点。但是,转念一想,我们对经营者是不是太宽容了呢?商品明明处于缺货状态,还不及时下架。消费者付款后满心欢喜地等待心仪的商品送货上门。结果半个月后,商城告诉消费者缺货了,必须取消订单。对于这种给消费者造成心理落差,使消费者不能及时取得心仪商品的行为,确实需要刘先生这样较真的人来主张权利,督促经营者认真对待自己的营业行为。

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当消费者通过网上购物完成付款的那一刻起,商城与消费者之间即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商城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其作出的承诺,及时将商品保质保量地送达消费者的手中。如果商城不能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则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我国民法违约责任中的赔偿损失,采取补偿性原则,即重在填补守约方的损失,不支持守约方借此获利。

基于此,法院最终部分支持了刘先生的主张,判决商城赔偿240元经济损失。

那本案为什么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呢?

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倍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这里的“欺诈”,多是指对商品的质量、功效、品质、标准等作出虚假宣传。如果主张经营者故意对缺货商品进行宣传,骗取消费者的价款,则对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要求较高。而本案中,从商城的行为来看,主动取消订单并原路退款、下架商品链接、提出补偿方案等,难以认为商城具有欺诈的故意。

因此,法院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刘先生提出的3倍赔偿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698元的价款原路退还,还得到240元的赔偿,您遇到类似情况会和刘先生一样主张权利吗?

(文中案件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号:()粤0192民初3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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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八道集团被罚3亿#秋后算账就好比迟来的正义。开出史上最高的罚款,罚没他们的违法交易所得,可是这些操纵市场的庄家,他们的所得也是割的小散们的韭菜,罚没的钱会退还给小散们吗?就好比,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以前大鱼自己去捕捉虾米吃,现在大鱼学聪明了,让小鱼去捕捉,然后自己吃小鱼,这样既合情合理,又省时省力。

#你认为实体店干不过网店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网店方便品类全省时间,价格比实体实惠,退换也都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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