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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制定了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22-02-02 03: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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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制定了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管理办法

庄浪县为了加强和规范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及管理,提高规模养殖效益,减少养殖业环境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畜牧业安全生产和健康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庄浪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管理办法》。办法具体如下:

庄浪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管理办法

(12月2日庄政办发〔〕203号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管理,提高规模养殖效益,减少养殖业环境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畜牧业安全生产和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养殖小区建设管理规范》和《甘肃省畜禽规模养殖防疫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由县农牧局牵头组织,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局、县畜牧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或小区。

(一)养猪场(小区):饲养基础母猪100头以上或年出栏育肥猪500头以上;

(二)肉牛场(小区):饲养繁殖母牛100头以上或年出栏肉牛200头以上;

(三)奶牛场(小区):存栏奶牛100头以上;

(四)养鸡场(小区):年存栏蛋鸡50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鸡10000只以上;

(五)养兔场(小区):饲养家兔1000只以上。

第二章 畜禽养殖小区建设

第五条 地址选择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位于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水源、空气符合相关标准,区域无污染、无疫源。

(二)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畜禽屠宰加工场、畜禽及畜禽产品交易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畜禽饲养场(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三)距离村庄、学校、医院等人口集中区及公路主干道500米以上。

第六条 规划布局

(一)养殖场(小区)建设布局要本着科学合理、整齐紧凑、利于生产管理和便于动物防疫为目标。养殖小区分管理区、生产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三大部分。依常年主导风向,依次摆布管理区、生产区和废弃物处理区。

(二)管理区包括值班室、消毒室、消毒池、办公室、技术服务室。

(三)生产区包括畜禽舍、人工授精室、兽医室、隔离观察舍、饲草料库房和饲养员住室。养牛小区配套建设青贮池、饲草料库房等辅助生产区。生产区入口处设消毒池和消毒通道。

(四)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包括引入畜禽隔离舍、病畜禽隔离舍、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和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包括沼气发电、三级沉淀、雨棚粪场等),与生产区保持一定距离,并用围墙和绿化带隔开。

(五)养殖场(小区)内净道和污道分开、雨水和污水分流。人员、畜禽和物资运转采取单一走向。净道主要用于畜禽周转、饲养员行走和运料等;污道主要用于运送病死畜禽和粪便等。

第七条 公共卫生设施

(一)养殖场(小区)四周要建有围墙或其他隔离设施,入口处设有消毒池和消毒通道。通道内安装喷雾消毒设施和紫外线消毒灯。

(二)供、排水设施畅通良好,防止雨季污水满溢,污染周围环境。

(三)在废弃物处理区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配套焚尸炉,用于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尸体、流产胎儿、胎衣等。

(四)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要和圈舍、防疫设施建设配套进行,即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五)场(小区)要采用干清粪工艺,配套雨棚粪场,粪便腐熟后作为农业(果园)用肥,或配套建设有机肥加工生产设施。

第八条 畜禽舍建设

(一)采用全封闭标准化圈舍,墙体为24砖墙,中间加60mm聚苯板保温层,屋顶采用钢架+60mm聚苯板保温层+彩钢瓦,配套自动控温、自动通风、自动饮水、自动供料、自动清粪和电子监控等设施设备。

(二)养猪场(小区)可推广发酵床生态养猪圈舍。

(三)相邻圈舍纵墙、端墙之间的距离分别不少于7米,饲养舍与围墙距离不少于3米。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场(小区)开建时,由县农牧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局、县畜牧局和所在乡镇政府根据各自职责进行现场条件审核,符合规定要求,无异议者方可建设。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建成后,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经现场审查合格后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获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引种管理。

(一)引种前先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逐级批复后,从具有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引进系谱、合格证、检疫证齐全的畜禽品种。

(二)引进后,隔离观察30天,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者,方可生产使用。

(三)只进行商品生产的养殖场(小区),引进畜禽时,首先从县内达到无公害产地认定标准的父母代养殖场(小区)引进,经隔离观察健康后,方可合群饲养。

第十三条 投入品管理。养殖场(小区)使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饮用水等投入品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严禁使用国家禁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

第十四条 防疫检疫管理。

(一)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所属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与养殖场(小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订《规模养殖动物防疫责任书》,明确养殖场(小区)应当承担的动物防疫任务和责任。

(二)场(小区)内必须有取得资质的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负责疫病防治、卫生消毒、兽药使用等工作。严格按“庄浪县畜禽标准化免疫程序”定期落实免疫,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

(三)场(小区)出售动物时应当提前三天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分所申报产地检疫,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B证后方可进入交易或屠宰,出县境畜禽需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办理检疫A证方可运输。

第十五条 制度档案管理

(一)场(小区)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免疫制度、消毒制度、人员进出管理制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兽药安全使用制度、动物疫病报告制度、引进动物报告隔离制度和检疫申报制度等9项制度,装框上墙,并保存纸质版备查。

(二)场(小区)要建立健全各项养殖档案,包括免疫程序、生产记录、投入品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诊疗记录、防疫监测记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等档案。档案填写规范并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六条 环保管理。场(小区)投产后,县环保局要定期监督检查粪污处理情况,确保达标后排放或利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养殖场(小区)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畜牧兽医局和环保局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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