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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拟制定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时间:2020-11-01 0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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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拟制定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新疆拟制定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不得强迫农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有强迫农民建立、加入或者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将被依法追究责任。”这是近日提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草案)》中明确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组织载体,是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的有效形式。据介绍,由于新疆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起步阶段,有关部门职责不明 确,尚未形成整体推进合力,加之政策扶植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合作社普遍存在规模小、运行不规范、服务功能弱、示范带动作用不强等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农牧业大省,能否解决好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持续增收问题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自治区实际,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十分必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厅长艾则孜·克尤木说。

草案规定,县市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帮扶、协调、服务,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业务指导、宣传 培训、示范培育、政策咨询、项目扶持、信息服务等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市以上林业、水利、畜牧、国土资源、商务、交通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相关指导、扶持和服务。

草案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范围,主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农产品销售、加工、储藏、运输;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民俗旅游;农民家庭手工业、农业技术、信息服务;农业机械作业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在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草案规定,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包、出租、股份合作等形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 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社的,不丧失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

在法律 责任方面,草案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有强迫农民建立、加入或者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 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违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集资、收费、罚款和摊派,借用农 民专业合作社名义套取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等行为,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农民专业合作 社及其成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管理人员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或者侵占、挪用、私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以及侵犯其成员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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