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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内容汇编

时间:2020-11-19 11: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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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内容汇编

民间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民间社会组织内部财务活动的透明、规范和有效运作而建立的一套管理规定和制度。这些制度旨在确保民间社会组织的财务资金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使用,同时提供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民间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内容汇编,仅供大家参考。

民间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内容汇编1

一、财务管理的意义

真正发挥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作用的方法

一、领导重视财会工作

财会工作的顺利开展与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是分不开的。企业领导要选派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人员充实财务班子,做到任人唯贤。要更新观念,树立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的新观念,使企业员工尤其是企业领导都懂得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增强财务管理意识。

二、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

财务管理作用发挥如何,关键在于财务人员。必须进一步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财务管理人员不仅要懂得会计核算,更重要的是要善于理财,即如何发挥财务管理的职能。财会人员除了应具备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外,还要求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对社会环境(包括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企业因素等)有一定的观察力和预测能力,以及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要充分发挥计算机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方面的作用,通过采用商品化会计软件,使会计凭证的制作更加规范。入账及时,数据准确,系统能够自动生成会计报表,从而以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会计电算化的应用为尽快实现由记帐型向管理型的转变,实现财务管理质的飞跃奠定了基础。

突出资金管理

1、企业必须建立有序的资金循环机制

强化资金统一管理,集中调度,有偿使用,内部使用资金模拟银行结算,保持合理的筹资结构,适度负债经营,力求降低筹资成本和筹资风险。财务部门要克服重商品信用轻资金信用的现象,务求保持良好的融资信誉,形成借还借的良性态势。

2、强化资金的机构管理,保持资金构成的合理化

合理的资金占用结构是保证资金发挥最大效能的前提,财务部门运用财务测算方法确定最佳购存点上的资金结构,扭转企业在资金配置上畸轻畸重的现状;改变财务管理制度坐等货款回笼的被动局面,采取机动、多变的结算方式,加大财务部门对资金运筹的调控力度,监督以货币回笼为中心的销售责任制的实施。时刻注意资金运转偏差,适时实施资金结构调整。

3、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

盲目投资造成资金浪费是资金低效的重要原因。财务部门要多方收集企业外部的有用信息,主动研究市场,自觉参与企业投资项目的测算论证,加强长期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树立投资汇报观念,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风险价值,准确比较项目的投资汇报率和筹资成本率,追求投资效益最大化:对投资项目定期审计,加大对在建工程的财务监督,跟踪考核项目的资金使用效果。

4、加强资金补偿积累

财务部门要监控企业资金的分流,防止过多分流到工资福利、非生产投资等方面。

财务管理具有灵敏度高的特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方面的效果和问题都会通过不同的财务指标及时反映出来,如决策是否得当,经营是否有方,生产组织是否合理,产品质量及品种是否适合需要,产销是否衔接畅通,耗费是否正常,收入和盈利的取得是否合理等都会对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

财务部门通过对财务指标的经常性的计算、预测、整理、分析、肯定成绩、揭露问题、寻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促使企业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民间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内容汇编2

为了把本单位办成一个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决策民主、事业兴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好地为我单位工作服务,特制定以下七项制度。

一、民主决策制度

(一)根据本单位章程第三章规定,本单位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本单位的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决定。

(二)本单位人事任免:校长由理事会任命,副校长、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由校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由校长负责。

(三)外出考察或参加会议: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考察,凡费用由单位支付的,须经集体研究确定,报理事会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会议与考察,须报理事长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四)课题研究或事业发展项目:为了发展本单位的事业,开立课题研究或开办事业实体项目,事先必须有可行性论证调查报告和费用预算。

投资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理事会讨论确定后方能进行。

(五)修改章程:本单位章程是开展工作的依据。修改章程时,由本单位办公室写出报告,报请业务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批准,并将章程修改草案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六)修改本单位七项制度:本单位七项制度是确保本单位工作正常、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因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应当修改时,由本单位有关部门写出草案,交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方能生效。

(七)活动组织:本校组织评选等活动,要认真组成工作班子,重大的竞争性评选活动,还需聘请公证人员公证。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凡修改章程、变更等重大事项,必须提前十天写出报告,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并邀请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现场指导。

(二)创办事业、实体,事先写出报告,经上级管理机关批准,办齐有关证照,方可开业。

(三)本单位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经审议通过后,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三、接受捐赠公示制度

(一)本单位经费来源之一,是鼓励会员单位、企业界合作单位和其他单位进行赞助。本单位获得赞助经费的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并向赞助单位致谢。

(二)本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活动,经费不足时,鼓励社会各界赞助。凡赞助的专项经费必须用于专项活动,并邀请赞助单位及相关部门对经费开支进行监督。对赞助较多的单位,可以约定赞助单位参加的某某活动,事后将活动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汇报,同时在理事会上报告情况,并向赞助单位致谢。

(三)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表本单位参加其他社会组织及国外科技组织的有关活动,接受捐赠属本单位所有,必须交回本单位。赠给个人的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应报告本单位领导研究,视情况处理。

四、考核奖惩制度

(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单位章程和七项制度,履行好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本单位活动,支持配合本单位工作。对热爱本单位、支持本单位工作成绩突出和贡献卓著的,本单位应予表彰奖励。

(二)本单位设立“先进个人”奖,每年评选一次,对获奖的个人给予证书和一定数额的奖金。

(三)对不关心本单位的发展,工作不积极主动的员工,应给予批评和教育;屡教不改的,撤换或解聘其在本单位的职务或工作。

对玩忽职守,给本单位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视情节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五、财务管理制度

(一)本单位财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坚持开支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切实做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

(二)做好收取费用的工作。学费按物价部门的核定标准执行。

(三)本单位经费使用范围:

1、办公费及差旅费;

2、召开会议或者举行活动的经费;

3、友好往来活动经费;

4、举办刊物、编印书籍所需的稿费、编辑费、印刷费等;

5、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开支;

6、设备添置费;

7、开展其他活动必要的经费。

(四)本单位坚持民主理财。日常财务管理由校长(所长、主任…)负责,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财务收支帐目,会计、出纳必须分设。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报告。

5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项目,须经理事会批准方可实行。

(五)本单位财务,按规定接受审计。

民间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内容汇编3

为了把本单位办成一个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决策民主、事业兴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好地为我单位工作服务,特制定以下七项制度。

一、民主决策制度

(一)根据本单位章程第三章规定,本单位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本单位的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决定。

(二)本单位人事任免:校长由理事会任命,副校长、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由校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由校长负责。

(三)外出考察或参加会议: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考察,凡费用由单位支付的,须经集体研究确定,报理事会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会议与考察,须报理事长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四)课题研究或事业发展项目:为了发展本单位的事业,开立课题研究或开办事业实体项目,事先必须有可行性论证调查报告和费用预算。

投资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理事会讨论确定后方能进行。

(五)修改章程:本单位章程是开展工作的依据。修改章程时,由本单位办公室写出报告,报请业务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批准,并将章程修改草案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六)修改本单位七项制度:本单位七项制度是确保本单位工作正常、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因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应当修改时,由本单位有关部门写出草案,交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方能生效。

(七)活动组织:本校组织评选等活动,要认真组成工作班子,重大的竞争性评选活动,还需聘请公证人员公证。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凡修改章程、变更等重大事项,必须提前十天写出报告,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并邀请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现场指导。

(二)创办事业、实体,事先写出报告,经上级管理机关批准,办齐有关证照,方可开业。

(三)本单位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经审议通过后,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三、接受捐赠公示制度

(一)本单位经费来源之一,是鼓励会员单位、企业界合作单位和其他单位进行赞助。本单位获得赞助经费的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并向赞助单位致谢。

(二)本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活动,经费不足时,鼓励社会各界赞助。凡赞助的专项经费必须用于专项活动,并邀请赞助单位及相关部门对经费开支进行监督。对赞助较多的单位,可以约定赞助单位参加的某某活动,事后将活动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汇报,同时在理事会上报告情况,并向赞助单位致谢。

(三)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表本单位参加其他社会组织及国外科技组织的有关活动,接受捐赠属本单位所有,必须交回本单位。赠给个人的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应报告本单位领导研究,视情况处理。

四、考核奖惩制度

(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单位章程和七项制度,履行好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本单位活动,支持配合本单位工作。对热爱本单位、支持本单位工作成绩突出和贡献卓著的,本单位应予表彰奖励。

(二)本单位设立“先进个人”奖,每年评选一次,对获奖的个人给予证书和一定数额的奖金。

(三)对不关心本单位的发展,工作不积极主动的员工,应给予批评和教育;屡教不改的,撤换或解聘其在本单位的职务或工作。

对玩忽职守,给本单位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视情节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五、财务管理制度

(一)本单位财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坚持开支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切实做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

(二)做好收取费用的工作。学费按物价部门的核定标准执行。

(三)本单位经费使用范围:

1、办公费及差旅费;

2、召开会议或者举行活动的经费;

3、友好往来活动经费;

4、举办刊物、编印书籍所需的稿费、编辑费、印刷费等;

5、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开支;

6、设备添置费;

7、开展其他活动必要的经费。

(四)本单位坚持民主理财。日常财务管理由校长(所长、主任…)负责,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财务收支帐目,会计、出纳必须分设。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报告。

5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项目,须经理事会批准方可实行。

(五)本单位财务,按规定接受审计。

民间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内容汇编4

为了加强民非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认真贯彻执行财务工作纪律和职责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结合民非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预算制度

财务预算由董事会(所、中心领导)根据年度计划,必须在年末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下年度的各项收支计划报告,经董事会(所、中心办公会)研究评审后逐项批准实施,重大项目开支(1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所、中心办公会)决定,无预算计划的不得开支,特别情况支出项目应做追加预算。

二、财务报表制度

财务报表,由财务专人负责,有关财务工作人员每月月初5日前报上月财务报表,报董事长(主任、所长)签署,凡有经济收入的服务项目,必须及时填写报表,其收入及时上缴财务。做到报表清楚,帐款相符,若发生错误,其经济损失由财务经办人员负责赔偿。

三、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出纳员收入的帐款应及时存入银行,正规现金支出,应在规定限额内提取,现金帐目要日清日结,严禁以白条借据抵顶现金,严禁挪用公款。

四、因公借款或使用支票(500元以上),须经单位领导同意,由经办人员写出借款单据,登记签字方可;经办人应在一周内办理报销,报销单由董事长(所长)签字,不得无故拖延报销时间。

五、重大开支,由董事长(所长、主任)办公室研究决定,事后向董事会(所长、主任办公会)报告。

六、严禁外借账户、支票和虚开增值税发票。实行空白支票与财务专用章分开管理的规定。

民间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内容汇编5

一、总原则

1、公司财务实行“计划”为特征的总经理负责制:属已经总经理审批的计划内的支付,由相关事业部总经理的书面授权,财务负责人监核即可办理;属计划外的,必须有公司总经理的书面授权。

2、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二、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一)财务经理职责

1、对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核算组织程序等提出方案。同时负责选拔、培训和考核财会人员。

2、贯彻国家财税政策、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模式,指导建立健全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同时负责对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监督各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4、其他相关工作。

(二)财务主管职责

1、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

2、负责对本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选调聘用、晋升辞退等提出方案和意见。

3、负责对本部门财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

4、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方式等。

5、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6、参与公司各项资本经营活动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决策和管理,做好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7、组织指导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并监督贯彻执行;协助财务经理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分析及考核。

10、负责监管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

11、参与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政策的制定。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会计职责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帐、报账,做到手续齐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处理及时;

2、发票开具和审核,各项业务款项发生、回收的监督,业务报表的整理、审核、汇总,业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保管及统计报表的填报;

3、会计业务的核算,财务制度的监督,会计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4、完成部门主管或相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出纳职责

1、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册,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3、对每天发生的银行和现金收支业务作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三、现金管理制度

1、所有现金收支由公司出纳负责。

2、建立和健全《现金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核对库存。作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3、库存现金超过3000元时必须存入银行。

4、出纳收取现金时,须立即开具一式四联的《支票回收登记表》,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业务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5、任何现金支出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详见支出审批制度)。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须预支现金的,须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支出现金。借款人要在出差回来或借款后三天内向出纳还款或报销(详见差旅费报销规定)。

6、收支单据办理完毕后出纳须在审核无误的收支凭单上签章,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防止重复报销。

民间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内容汇编6

为了把本单位办成一个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决策民主、事业兴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好地为我单位工作服务,特制定以下七项制度。

一、民主决策制度

(一)根据本单位章程第三章规定,本单位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本单位的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决定。

(二)本单位人事任免:校长由理事会任命,副校长、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由校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由校长负责。

(三)外出考察或参加会议: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考察,凡费用由单位支付的,须经集体研究确定,报理事会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会议与考察,须报理事长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四)课题研究或事业发展项目:为了发展本单位的事业,开立课题研究或开办事业实体项目,事先必须有可行性论证调查报告和费用预算。

投资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理事会讨论确定后方能进行。

(五)修改章程:本单位章程是开展工作的依据。修改章程时,由本单位办公室写出报告,报请业务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批准,并将章程修改草案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六)修改本单位七项制度:本单位七项制度是确保本单位工作正常、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因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应当修改时,由本单位有关部门写出草案,交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方能生效。

(七)活动组织:本校组织评选等活动,要认真组成工作班子,重大的竞争性评选活动,还需聘请公证人员公证。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凡修改章程、变更等重大事项,必须提前十天写出报告,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并邀请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现场指导。

(二)创办事业、实体,事先写出报告,经上级管理机关批准,办齐有关证照,方可开业。

(三)本单位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经审议通过后,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三、接受捐赠公示制度

(一)本单位经费来源之一,是鼓励会员单位、企业界合作单位和其他单位进行赞助。本单位获得赞助经费的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并向赞助单位致谢。

(二)本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活动,经费不足时,鼓励社会各界赞助。凡赞助的专项经费必须用于专项活动,并邀请赞助单位及相关部门对经费开支进行监督。对赞助较多的单位,可以约定赞助单位参加的某某活动,事后将活动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汇报,同时在理事会上报告情况,并向赞助单位致谢。

(三)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表本单位参加其他社会组织及国外科技组织的有关活动,接受捐赠属本单位所有,必须交回本单位。赠给个人的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应报告本单位领导研究,视情况处理。

四、考核奖惩制度

(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单位章程和七项制度,履行好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本单位活动,支持配合本单位工作。对热爱本单位、支持本单位工作成绩突出和贡献卓著的,本单位应予表彰奖励。

(二)本单位设立“先进个人”奖,每年评选一次,对获奖的个人给予证书和一定数额的奖金。

(三)对不关心本单位的发展,工作不积极主动的员工,应给予批评和教育;屡教不改的,撤换或解聘其在本单位的职务或工作。

对玩忽职守,给本单位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视情节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五、财务管理制度

(一)本单位财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坚持开支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切实做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

(二)做好收取费用的工作。学费按物价部门的核定标准执行。

(三)本单位经费使用范围:

1、办公费及差旅费;

2、召开会议或者举行活动的经费;

3、友好往来活动经费;

4、举办刊物、编印书籍所需的稿费、编辑费、印刷费等;

5、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开支;

6、设备添置费;

7、开展其他活动必要的经费。

(四)本单位坚持民主理财。日常财务管理由校长(所长、主任…)负责,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财务收支帐目,会计、出纳必须分设。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报告。

5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项目,须经理事会批准方可实行。

(五)本单位财务,按规定接受审计。

民间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内容汇编7

一、财务管理的意义

真正发挥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作用的方法

一、领导重视财会工作

财会工作的顺利开展与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是分不开的。企业领导要选派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人员充实财务班子,做到任人唯贤。要更新观念,树立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的新观念,使企业员工尤其是企业领导都懂得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增强财务管理意识。

二、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

财务管理作用发挥如何,关键在于财务人员。必须进一步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财务管理人员不仅要懂得会计核算,更重要的是要善于理财,即如何发挥财务管理的职能。财会人员除了应具备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外,还要求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对社会环境(包括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企业因素等)有一定的观察力和预测能力,以及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要充分发挥计算机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方面的作用,通过采用商品化会计软件,使会计凭证的制作更加规范。入账及时,数据准确,系统能够自动生成会计报表,从而以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会计电算化的应用为尽快实现由记帐型向管理型的转变,实现财务管理质的飞跃奠定了基础。

突出资金管理

1、企业必须建立有序的资金循环机制

强化资金统一管理,集中调度,有偿使用,内部使用资金模拟银行结算,保持合理的筹资结构,适度负债经营,力求降低筹资成本和筹资风险。财务部门要克服重商品信用轻资金信用的现象,务求保持良好的融资信誉,形成借还借的良性态势。

2、强化资金的机构管理,保持资金构成的合理化

合理的资金占用结构是保证资金发挥最大效能的前提,财务部门运用财务测算方法确定最佳购存点上的资金结构,扭转企业在资金配置上畸轻畸重的现状;改变财务管理制度坐等货款回笼的被动局面,采取机动、多变的结算方式,加大财务部门对资金运筹的调控力度,监督以货币回笼为中心的销售责任制的实施。时刻注意资金运转偏差,适时实施资金结构调整。

3、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

盲目投资造成资金浪费是资金低效的重要原因。财务部门要多方收集企业外部的有用信息,主动研究市场,自觉参与企业投资项目的测算论证,加强长期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树立投资汇报观念,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风险价值,准确比较项目的投资汇报率和筹资成本率,追求投资效益最大化:对投资项目定期审计,加大对在建工程的财务监督,跟踪考核项目的资金使用效果。

4、加强资金补偿积累

财务部门要监控企业资金的分流,防止过多分流到工资福利、非生产投资等方面。

财务管理具有灵敏度高的特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方面的效果和问题都会通过不同的财务指标及时反映出来,如决策是否得当,经营是否有方,生产组织是否合理,产品质量及品种是否适合需要,产销是否衔接畅通,耗费是否正常,收入和盈利的取得是否合理等都会对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

财务部门通过对财务指标的经常性的计算、预测、整理、分析、肯定成绩、揭露问题、寻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促使企业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民间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内容汇编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

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

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账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条

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三章资本金和负债管理

第十二条

资本金是公司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资本金管理。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开具出资证明,并据此入账。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可以按章程规定增加资本。财务部门应及时调整实收资本。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和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财务部门应据实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须努力降低筹资成本,同时应按月计提利息支出,并计入成本。

第十六条

加强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余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一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式报批后,由财务管理中心登记后才能正式对外签发,财务管理中心据此纳入公司或有负债管理,在担保期满后及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撤销担保。

第四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九条

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帐的帐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财务管理中心经理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账户印鉴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账户印鉴。

第五章长期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账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账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应收帐款的管理:对应收账款,每季末做一次账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有关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账。

第二十三条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应按户分页记账,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式,借款的审批程式是: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借用现金,必须用于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专案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

短期投资的管理:短期投资是指一年内能够并准备变现的投资,短期投资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记账、核算收入成本和损益。

第二十五条

长期投资的管理,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公司进行长期投资应认真做好可行性分析和认证,按公司审批许可权的规定批准后,由财务管理中心办理入账手续。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元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应纳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①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②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XX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要做到有账、有卡,账实相符。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负责实物的记录、保管和卡片登记工作,财务部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民间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内容汇编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确保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区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正确、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

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制定社团经济决策,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有条件的可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

(四)建立和完善社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五)防止财产物资流失,确保财产物资完整和安全。

第四条社会团体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社会团体应根据财务业务的需要设置财务机构,配齐专、兼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需持会计证上岗,实行钱帐分管制度。

第五条社会团体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定期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报送社团年度预算、决算和资金平衡表,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对社会团体的全部财务活动负责。

第二章财务收入管理

第七条社会团体的财务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

费由个人负担;团体会员中,企业单位交纳的会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交纳的’会费从预算外收入中列支;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金、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三)有偿服务收入:包括科技、信息的咨询与服务、人才培训、社会办学以及举办展览、展销订货会和编辑出版刊物收入,会议活动收入等;

(四)创办经济实体的经营性收入和入股红利收入;

(五)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对社会团体的经费资助及委托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收入;

(六)利息、汇兑收入、社团下属机构上交的管理费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八条社会团体财务收入的原则:

(一)社会团体的各项财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

(二)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摊派,也不能以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作为交换条件。对于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包括实物),社团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捐赠文件的副本和清单;

(三)社会团体每年可向其独资创办的经济实体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其比例最低不少于年税后利润的20%;

(四)社会团体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研究所、学校、出版社、杂志社、中心等实体,社会团体可通过书面协议向上述实体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五)社会团体举办国际展览、国际会议和其他交流活动所得的外

汇收入为合法外汇收入,可以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第九条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深圳市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到原发售机关验旧领新。

第三章财务支出管理

第十条社会团体的财务支出包括:

(一)业务活动费开支:社会团体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年会、理事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表彰奖励会等各种工作会议费;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接待费、资料费、业务税等;

(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包括社团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聘用费、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行业保险费;

(三)创办经济实体和其他事业性实体的成本费开支;

(四)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

(五)其他合理开支。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财务支出的原则:

(一)社会团体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其中业务活动费(包括有偿服务成本支出)不得低于总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应限于三分之一以内;

(二)社会团体根据经费结余情况,可提取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提取比例为事业发展基金50%,职工福利基金25%,职工奖励基金25%。

(三)社会团体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和事业性实体以及入股其他经济实体的支出从事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四)社会团体召开各种会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深圳市财政局现行会议费用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现行统一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系列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根据社会团体的经济情况办理。社会团体应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医疗、养老保险等;

在社会团体中兼职的政府部门行政人员不得在社会团体中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

(六)社会团体的外汇开支应主要用于出国考察、学习费、接待费、进口仪器、设备、材料、资料以及其它用于涉外活动的外汇开支。

第四章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必须在银行开立帐户,货币资金往来,除要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现金收支结算业务外,其余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属于社会团体的经济往来,不得在社会团体的银行帐户中办理结算。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帐,逐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的现金,除按现金管理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主要用于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劳酬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等。注7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是资金实物形态,是社会团体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因而应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和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

品:

(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陈列品、大宗图书音像和其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物品,可视为固定资产登记造册;

(二)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材料。对材料的使用实行定额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建立收付明细帐,要建立健全验收、领发、保管和清查制度。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属于社团的共有财产,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五章财务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财务管理规定,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会计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社团各项重大活动计划的研究制定,如涉及数额较大的经费收支,都应有财务人员参加,对于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十一条(此条废止)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可根据宗旨、任务和捐赠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实行财务公开。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社团的年度预算须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实行。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为该团体提供捐赠、资助资金的国内外组织、单位和个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创办经济实体和其它事业性实体,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社会团体应监督上述实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团体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自行终止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深圳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间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内容汇编10

为了把本单位办成一个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决策民主、事业兴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好地为我单位工作服务,特制定以下七项制度。

一、民主决策制度

(一)根据本单位章程第三章规定,本单位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本单位的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决定。

(二)本单位人事任免:校长由理事会任命,副校长、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由校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由校长负责。

(三)外出考察或参加会议: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考察,凡费用由单位支付的,须经集体研究确定,报理事会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会议与考察,须报理事长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四)课题研究或事业发展项目:为了发展本单位的事业,开立课题研究或开办事业实体项目,事先必须有可行性论证调查报告和费用预算。投资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理事会讨论确定后方能进行。

(五)修改章程:本单位章程是开展工作的依据。修改章程时,由本单位办公室写出报告,报请业务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批准,并将章程修改草案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六)修改本单位七项制度:本单位七项制度是确保本单位工作正常、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因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应当修改时,由本单位有关部门写出草案,交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方能生效。

(七)活动组织:本校组织评选等活动,要认真组成工作班子,重大的竞争性评选活动,还需聘请公证人员公证。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凡修改章程、变更等重大事项,必须提前十天写出报告,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并邀请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现场指导。

(二)创办事业、实体,事先写出报告,经上级管理机关批准,办齐有关证照,方可开业。

(三)本单位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经审议通过后,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三、接受捐赠公示制度

(一)本单位经费来源之一,是鼓励会员单位、企业界合作单位和其他单位进行赞助。本单位获得赞助经费的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并向赞助单位致谢。

(二)本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活动,经费不足时,鼓励社会各界赞助。凡赞助的专项经费必须用于专项活动,并邀请赞助单位及相关部门对经费开支进行监督。对赞助较多的单位,可以约定赞助单位参加的某某活动,事后将活动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汇报,同时在理事会上报告情况,并向赞助单位致谢。

(三)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表本单位参加其他社会组织及国外科技组织的有关活动,接受捐赠属本单位所有,必须交回本单位。赠给个人的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应报告本单位领导研究,视情况处理。

四、考核奖惩制度

(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单位章程和七项制度,履行好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本单位活动,支持配合本单位工作。对热爱本单位、支持本单位工作成绩突出和贡献卓著的,本单位应予表彰奖励。

(二)本单位设立“先进个人”奖,每年评选一次,对获奖的个人给予证书和一定数额的奖金。

(三)对不关心本单位的发展,工作不积极主动的员工,应给予批评和教育;屡教不改的,撤换或解聘其在本单位的职务或工作。

对玩忽职守,给本单位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视情节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五、财务管理制度

(一)本单位财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坚持开支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切实做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

(二)做好收取费用的工作。学费按物价部门的核定标准执行。

(三)本单位经费使用范围:

1、办公费及差旅费;

2、召开会议或者举行活动的经费;

3、友好往来活动经费;

4、举办刊物、编印书籍所需的稿费、编辑费、印刷费等;

5、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开支;

6、设备添置费;

7、开展其他活动必要的经费。

(四)本单位坚持民主理财。日常财务管理由校长(所长、主任…)负责,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财务收支帐目,会计、出纳必须分设。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报告。

5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项目,须经理事会批准方可实行。

(五)本单位财务,按规定接受审计。

六、诚信自律建设制度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积极参加社会各项公益性活动。

(二)、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诚实守信、回报社会”的意识。

(三)、坚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理念,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道德准则,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注重信誉,维护社会组织的良好形象。

(四)、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坚持合作、互助和互律,反对和抵制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部竞争。

(五)、制定完善本行业和本单位内的诚信自律建设制度或自律公约,认真执行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人事、劳动等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和保障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制定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制度,严格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程序和业务范围依法开展各项活动。

(七)、按要求及时进行税务登记,按时准确申报各项收入,依法纳税,及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不偷漏国家税费。

(八)、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会计人员,财务报告及时全面准确,资金使用合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九)、根据有关规定使用票据,不违法、违规使用票据,要依法建帐,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

(十)、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行使各项权利,有关记录和资料齐全、规范。

(十一)、坚持廉洁奉公,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七、信息披露制度

(一)、本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报送披露信息。

(二)、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本单位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社会公众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栏、互联网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

1、本单位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举行的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重大活动,财务状况、承诺服务项目等。

2、筹资和接受捐赠随时将筹资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接受捐赠、资助财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向社会公众披露。

3、承诺服务项目,应将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责任及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众披露。

4、本单位章程、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要及时予以披露。

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6、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应遵循和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在具体行为发生的前后的2日内进行披露。

(四)、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社会组织负责人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本单位理事会进行审查通过;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予以披露。

对玩忽职守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者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民间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内容汇编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财务行为,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对象为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费用,节约开支,依法、合理筹集、管理、使用资金。

(二)认真执行会计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预决算和财务会计报表,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开展财务分析。

(三)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保障社会组织经费有效合理使用。

(四)加强财产物资管理,维护资产的完整和安全,防止资产流失和浪费。

第二章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五条 社会组织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专业财会人员,暂时难以配备专职人员的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机构代理记账。

第六条 社会组织财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会计知识和技能资格,会计和出纳人员应实行岗位分设,不得兼任。

第七条 社会组织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财务移交手续。社会组织合并、分立的,须办理资产的盘查、移交事项。社会组织撤销、注销的,财会人员须配合财产移交完成清算工作。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八条 社会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按时编制财务报表。

第九条 社会组织实行借贷记账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照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社会组织设立、变更银行账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应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社会团体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社会团体名称后加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内部独立核算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应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社会团体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社会团体报告收支情况,并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会计报表并入社会团体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所有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建立账外账。社会组织银行账户只限本组织会计核算使用,不得核算与本组织无关的财务,或为其他个人、单位组织提供会计核算服务。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的收入按其来源分为会费收入、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的承受能力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会费标准不得具有浮动性。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发展会员并收取会费,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任何个人或单位组织不得从会费中收取回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未经社会团体授权不得自行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应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或者变相摊派。

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经社会组织授权可以代表社会组织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及时缴入社会组织账户统一核算,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社会组织接受境外捐赠和资助,应报有外事权力的有关部门审批,而且不得附带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条件。接受捐赠和资助的情况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社会组织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必须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的支出费用可分为业务费用、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业务费用:是指社会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等等。

(二)管理费用:是指社会组织为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社会组织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租赁费、聘请中介机构服务费等等。

(三)筹资费用:是指社会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社会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制宣传资料费等,争取捐赠资产有关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四)其他费用:是指社会组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以上费用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二十条 属国家财政安排给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专项经费,必须按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单列科目核算,专款专用。属国家财政补助(贴)给社会组织作为业务管理经费,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超出开支范围和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经费开支应严格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审批,财会人员审核报销、办理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使用白条或虚假发票入账。

第二十三条 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经党组织选派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确属在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需要的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工作经费,可在规定标准内从社会组织管理费用中列支。开展党建工作产生的差旅费,按照所在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同等职务人员标准,在社会组织据实报销。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各项收入除用于自身运行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开支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事业,盈余不得分配。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银行账户、货币资金、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资产的核查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对外投资的,应当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并建立投资责任追溯机制,明确投资止损原则,因决策不当致使社会组织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并作出投资决定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的现金管理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除发放工资、福利、劳酬、差旅费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限额以下的零星开支外,其余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社会组织应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要建立固定资产目录,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小组,做好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算工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必须按照章程载明的原则处理,不得转移或私分。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使用合法、规范的票据,并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三十二条 社会组织对票据应确定专人管理,明确票据领用、保管、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门记录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组织应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开具票据应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收据联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人的签名。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社会组织依法从事有偿服务活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领发票手续,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可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社会组织接受捐赠,应使用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社会组织从事其他活动发生的收费行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相应的票据。

第八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等管理制度。社会组织财会人员调动和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的财务工作须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税务、金融、审计、公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社会组织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公布年度财务状况,接受会员(会员代表)或理事、监事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民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

第四十条 社会组织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办理注销清算之前应通过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清算)。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由福建省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解释。

民间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内容汇编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财务行为,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对象为湖北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正确、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推进会计电算化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预决算和财务会计报表,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开展财务分析。

(三)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条 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对社会组织的全部财务活动负责。

第二章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五条 社会组织应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业财会人员。暂时难以配备专职人员的,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

第六条 社会组织财会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和出纳人员应实行岗位分设,不相容业务分离。

第七条 社会组织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第八条 社会组织财会人员工作调动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财务移交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承接前期账簿余额,延续会计核算,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社会组织的合并、分立,须严格办理财务调整手续,财会人员应完整反映财产移交事项。社会组织撤销、注销的,财会人员须配合财产移交完成清算工作。

第九条 社会组织的负责人要保证会计机构、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违法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条 社会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建立会计帐薄,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实行借贷记账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照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会计账目应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外币资金应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记账。

内部运作规范、控制制度健全、配备中级以上职称财务人员、独立核算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可单独设置会计帐薄,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社会团体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社会团体报告收支情况,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会计报表并入社会团体会计报表。

社会团体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范围和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所有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单位财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财务收支,不得建立账外帐,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社会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应当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获得出席会员(代表)2/3以上通过。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发展会员并收取会费,不得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会费或管理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自行发展会员、制定会费标准并收取会费,分支(代表)机构在社会团体的授权下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代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应当缴入社会团体账户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提供有偿服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必要时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有偿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应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或者变相摊派。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签订捐赠、资助协议,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

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经社会组织授权可以代表社会组织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及时缴入社会组织账户统一核算。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社会组织接受境外捐赠和资助,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费用是指社会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社会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二)管理费用,是指社会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社会组织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利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服务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其中,福利费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和协会制度据实列支。

(三)筹资费用,是指社会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它包括社会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社会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社会组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所得税等。

社会组织的某项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无法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将该项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支出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核、审批、支付、核算和归档等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制定支出报销流程,确定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并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应规范开支范围和标准。各项开支应严格执行本组织制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超出开支范围和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严格费用支出的审批审核手续。费用支出应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程序审批,财会人员审核报销、办理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使用白条和假发票入账。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以及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会员单位派驻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但不得低于原单位同级别员工的工资福利标准。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现职干部、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名誉职务、理事、常务理事等),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专项基金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成本应控制在5%以内;专项基金在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成本费用应控制在2%以内;专项基金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成本费用应控制在1%以内。专项基金增值部分,应当纳入到社会团体专项基金财务账上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单列科目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各项收入除用于自身运行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事业,盈余不得分配。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银行账户、货币资金、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资产的核查和控制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社会组织购置、自制、业务主管部门调拨以及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土地房屋、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列入固定资产,并制定明细目录。

社会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权力机构批准后,进行财务处理。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对外投资,应当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并建立投资责任追溯机制,明确投资止损原则,因决策不当致使社会组织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并作出投资决定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基金会进行投资应遵循安全、有效、合法的原则,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当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相互制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社会组织的现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社会组织的现金支出除发放工资、福利、劳酬、差旅费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限额以下的零星开支外,其余应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社会组织应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社会组织未经批准不得坐支(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或不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不得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互相借用现金、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第三十二条 社会组织按规定只允许设立一个基本帐户。社会组织设立、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应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社会组织的银行账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应为社会团体名称后加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第三十三条 社会组织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小组,做好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算工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必须按照章程载明的原则处理,不得转移或私分。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四条 社会组织应使用合法、规范的票据。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三十五条 社会组织应确定专人对票据进行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应加强票据的开具管理

(一)开具票据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符合规定,全部联一次复写开具,内容完全一致。

(二)收据联应加盖单位使用的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人的签名。票据填写内容必须规范完整,填写错误时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填错票据应加盖”作废”章,保存完整备查。

(三)收据不准代替发票使用。

第三十七条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只能用于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不得超范围使用。社会组织从事有偿服务性活动,必须使用税务发票。社会组织从事其他活动发生的收费行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相应的票据。

第八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社会组织财会人员调动和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社会组织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四十条 社会组织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应当移交登记管理机关管理。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一条 社会组织的财务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处理。

第四十二条 社会组织的财务工作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外,应同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社会组织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社会审计。

第四十三条 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财会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建立健全内部审核制度,对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十四条 社会组织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其他来源资产接受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社会组织应将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民间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内容汇编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全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本规定中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或认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慈善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本规定中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社会组织,也包括慈善组织。公益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按照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进行电算化管理,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社会组织应当建立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控机制、编制财务报告等,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社会组织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没有条件设立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可委托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 社会组织应当开设独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核算,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管理,确有必要增设其他账户(含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外汇账户),应于账户开立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社会组织的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社会团体、基金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必须纳入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社会组织设立(变更)银行账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七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社会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社会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社会组织应当定期对其资产变动情况进行检查,最大程度实现社会组织资产的保值增值。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八条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收支授权审批制度,明确财务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审批人员的责任及审批内容等。社会组织资金收付必须以相关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包含但不限于相关事项收支票据、银行回单、协议、物资清单、重大收支会议纪要等。不得使用白条或虚假发票入账。资金收付应指定出纳人员根据社会组织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办理相关资金收支业务,日常资金支出时,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社会组织负责人审批方可报销。

第九条 社会组织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按照票款同步的原则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社会组织不得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借款。

第十条 社会组织的现金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除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其它货币资金必须存入社会组织基本存款账户。单笔资金超过1000元以上的结算事项,社会组织必须通过对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社会组织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基本存款账户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加强往来款项管理,做好往来款项审批和清理工作,定期催收、催缴、催结往来款项,及时办理往来款项财务结算手续,避免长期挂账,增加财务管理风险。

无法收回的3年以上长期应收款,应提前做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等。

社会组织应建立财产物资管理制度,明确购置、验收、领用、保管、检查、调拨、报废等机制,按类别或品种设立明细账,进行登记造册,并按要求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保证账物相符。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加强财产物资管理,安排专人完善财产物资的购进、领用、保管和处置各项手续,及时进行会计核算,逐一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定期盘点。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所接受的捐赠物资,属于捐赠给本单位的,应根据捐赠物资的不同性质,纳入本单位财物管理范围,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实物管理;属于转赠的,应经会计核算后办理合法手续转赠受益人,不得损坏、截流、私分。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设立时取得的注册资金,应当直接计入净资产;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注册资金属于自愿采取的登记事项变更,并不引起资产和净资产的变动,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组织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社会组织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取得的各项财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行单独核算,社会组织财务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若有除上述收入之外的其他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也应当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会计核算。期末,社会组织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接受捐赠取得的财产应当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等法律法规执行,募得捐赠财产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慈善组织账户,由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各项收入除用于自身运营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开支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事业,盈余不得分配。社会组织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的财务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社会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业务活动成本支出应当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严禁出现与业务范围无关的支出。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所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等具体情况,在业务活动成本中明确各明细支出。其中,慈善组织的业务活动成本应明确慈善活动支出和其他业务支出,慈善活动支出标准根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189号)执行。

(二)管理费用是指社会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支出应当坚持“厉行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接待性开支。其中,慈善组织管理费用根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189号)执行。

管理费用包括人员经费、理事会及秘书处办公经费、房屋租赁费、水电费、物业费、维修费、折旧费、接待费、资产减值损失、创办经济实体成本及管理费等。人员经费是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五险一金、职工教育费、差旅费等。

(三)筹资费用是指社会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社会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募款活动费、宣传资料费等相关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社会组织发生的除业务活动经费、管理费用、筹资费用以外的其他合法合理开支,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社会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分别计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应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为其办理五险一金,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应当参照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和社会组织自身发展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社会组织负责人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的两倍。工资发放要与实际工作人员相符,不得虚报人员工资。

经批准在社会组织中兼职(兼理事及以上职务)的现职、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领取社会组织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相关补贴,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在预算内实报实销。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可根据业务需要,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财政部门申领财政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收据),财政票据实行凭证申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首次申领票据时,应按程序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

社会组织在发生生产、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应按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领购发票等税务事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必须开具由青海省财政厅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会费收据不得开具除会费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捐赠应当使用《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收据》,公益性社会组织在收到捐赠时,应携带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和捐赠协议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开具。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取得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属于暂收代收性质的,可使用《青海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收据》。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有偿提供的培训、咨询等服务,应当依法开具发票。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应由专人妥善保管各类票据。财政票据遗失的,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书面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对保存期(一般为5年)满需要销毁的已经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各类票据,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或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损坏、销毁、涂改各类票据,不得自行扩大各类票据使用范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各项收支,有权进行制止;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二条 社会组织与利益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组织的利益。

理事会审议与利益关联方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有利益关系的理事应当回避,也不得代理其他理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社会组织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公布年度财务状况,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并通过办公场所、官方网站、官方微信等平台主动公开收费标准、捐赠资金去向、财务收支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其中,慈善组织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定期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四条 社会组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财务审计,如实、完整报送相关财务资料,并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社会组织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办理注销清算之前,应由登记管理机关安排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经济责任、离任或财务清算审计,所需审计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专款用于社会组织审计管理经费支出,登记管理机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审计费用。

第三十五条 社会组织必须加强会计档案(含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并于每年年底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9号令)中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会计人员的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移交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明确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保管期限等内容和电子档案资料,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交接过程中,必须由社会组织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成,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违反本规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社会组织财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xx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4日,2月11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青海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青民发〔〕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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