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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民事原告代理词范文 借款纠纷的原告代理词

时间:2023-09-30 1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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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民事原告代理词范文 借款纠纷的原告代理词

在借款合同的纠纷中,原告代理词是非常关键的一环,它不仅能够清晰地表达原告方的诉求和理由,还能够对法官产生积极的影响,从而赢得诉讼的胜利。因此,对于需要起诉借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来说,撰写一篇优秀的原告代理词是非常重要的。接下来,本文将为读者提供一篇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借款合同民事原告代理词范文1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住址):

乙方(放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住址):

甲乙双方因借款事宜,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及其它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于 年 月 日向乙方借款合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为 )已于 年 月 日全部还清,互不拖欠。双方于 年 月 日所立《借款协议》(no: )作废。

二、甲方因 事由再次向乙方 借款合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为 )。鉴于甲方之前借款均守信用,乙方按上述借款金额借给甲方。每日利息为本金的 %。上述欠款及利息双方约定甲方必须于 年 月 日付清给乙方。

三、甲方应按约定及时还清欠款。逾期未还清的,每逾期一天,按欠款金额的 %计算罚息;逾期每超一个月,在上一个月罚息基础上加收 %的罚息,直至还清为止。

四、上述借款在甲乙双方订立本协议之同时,已由乙方给付甲方,不另立据。

五、根据本协议的需要及双方发出的通知、往来联系的便利,双方在本协议确定的联络方式为双方有效的联系方式。一方变更联络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六、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任何纠纷,均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法院裁决。

七、因解决本协议纠纷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借款日期: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民事原告代理词范文2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许某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指派×××、××(实习)律师担任其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证据,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们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 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

20xx年被告承包了安徽省阜南县的一处工地。同年10月9号,被告因资金困难无法购买工地所需的一批钢材,故请求原告购买该批钢材并约定支付相关货款。后原告向上海锦桥不锈钢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批不锈钢材料并交付给被告。被告收到该批钢材后于20xx年至20xx年1月23日先后归还货款63000元,余款77000元至今尚未支付。

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在20xx年1月23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人民币77000元,并注明2月10-12日归还原告27000元,3月20-23日归还原告50000元。该欠条出具后,原告于相应还款日多次催告,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支付任何欠款。

二、 本案所涉及的借条本质上是一份还款协议,是独立于原买卖法律关系的合同。

我们认为,该借条是一份独立于原购销合同的合同,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其本质上是一份还款协议。理由如下:

第一、该借条表明了合同签订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明确指出了合同的标的额为77000元;

第二、该借条对还款方式做了明确的规定(分两期付款),对还款时间也做了明确的表述(2.10-2.12,3.20-3.23);

第三、借款人姜××,出借人许×也在借条中明确。

借条包含明确的双方当事人、标的以及履行方式,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相关要求,却不具有违反情形,是一份独立的还款合同。

借条载明的内容还说明被告既承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也对主动还款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三、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还款的行为违反了其与原告所签订的还款协议(借条),构成了违约。

经原被告协商,双方于20xx年1月23日签订了前述还款协议(借条)并交由原告保管,但是被告于约定的还款日期没有支付任何的欠款。原告经多次催告无果,只能举起法律的武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的行为无疑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于法定日期拒不支付原告货款的行为也已经构成实质性的违约。为追要欠款,原告也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

四、 本案所涉及的还款合同的履行地为南通市海门区,海门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如前所述,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本质上是一种还款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顾名思义,还款协议是由借款双方订立的有借款人于一定期间并以一定方式归还欠款的合同。合同的履行方式就是由借款方向出借方交付货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由于还款协议没有约定具体的履行地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应当以接受货币的一方即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也规定“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无论是被告姜××的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都是××区,××区法院都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被告多次、长期恶意拖欠原告货款,在签署还款协议后任然违反约定拒不还款,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原则和相关法律,不仅给原告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还给原告带来相当的诉讼负担。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务所

代理律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借款合同民事原告代理词范文3

现实困惑

刘某的一个朋友在两年前因做生意向他借了2万元人民币,并立了字据,约定1年后还款,1年后还款日期至,朋友说资金紧张,要迟一年还。刘某同意了,一年后,朋友还是没有还款,经刘某多次催要后未果。于是刘某将朋友告上法院。刘某的朋友否认刘某向其催款的事实,并认为刘某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那么,如果你是原告刘某的诉讼代理人,你应该如何陈述代理词?

律师答疑

民事诉讼代理词是代理人在诉讼中依据事实和法律,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的,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目的,表明代理人对案件处理意见的诉讼文书。民事诉讼代理词的写法比较灵活,并没有统一的格式,由于案件的不同代理词也不一样,一般的代理词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首部: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2)序言:简要说明代理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范围、出庭前准备工作概况等。(3)正文:正文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应根据具体案情、被代理人所处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被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其内容。(4)结束语:本部分是归纳全文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行文要简明、扼要。(5)尾部:代理人署名,并注明代理词发表日期。

本案中,作为刘某的诉讼代理人在写民事诉讼代理词时,可以参考如下格式:

民事诉讼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刘某的委托,我担任原告刘某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中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年××月××日,被告人因做生意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人民币,并写下欠条,欠条上有还款日期。还款日期届满时,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称其现在资金紧张,再过一年后一定还,于是过了一年,在原告的催促之下被告又迟迟不予还款。现原告有欠条为据,足以证明被告欠其人民币2万元。

二、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当还款期限届满之时,原告向被告进行了催要,被告称一年以后奉还,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由于原告的催要而产生了中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中被告否认原告曾向其催款,那么,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单从欠条约定的还款日期来看,到原告起诉时止,也未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所以,本案中被告称原告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的债权应当得到保护。

因此,本案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赵某

年月日

法条链接

《^v^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借款合同民事原告代理词范文4

常州民间借贷合同书

出借方:

借款方:

借款方为扩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条 借款金额: 元整(¥ )。实际借款额以汇款水单为准

第三条 本借款为无利息借款。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 借款期限:共两年半,自20 年03月22日起,至20 年9月21日止。出借方将该款项两次汇到借款方指定账户。

(1)20 年03月30日之前,划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2)20 年06月15日之前,划款人民币陆拾陆万伍仟元整.

2、还款期限:20 年9月21之前。

3、借款方如未按约定时间内还清款项,应还款总金额的10%的违约金。并最终还款日期为20xx年9月20日。

第五条 还款资金 有限公司账面金额。

第六条 借贷双方权利义务:

(一)借款方义务

1、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 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按时还款。

(二)出借方义务

1、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支付到借款人账户。

2、出借方应当对借款人相关的债务、财务、经营及各类商业信息保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 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日内向出借人提出申请,征得其同意。

2、 由于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公司应进行清算。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3、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

出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

住所: 住所:

基本账户开户行:

银行账户开户行:

账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民事原告代理词范文5

原告: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_____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_______、第三人_______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立案。

_______________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概述异议内容和理由)。

借款合同民事原告代理词范文6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一审阶段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已按借据约定履行出借义务,被告依法应承担按期还款责任。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原告已按借据约定履行出借义务,被告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自20xx年7月3日起至20xx年10月2日止,年利率24%,季度付息。同时约定了要求借款人承担因其违约行为导致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2、关于逾期利息的约定

根据《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当中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是年利率24%,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是有效的,因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直至还清借款为止。

3、被告严重违约,未能按照借据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是3个月,20xx年10月2日到期,但是被告未能如约履行,原告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其债权,为此支付了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根据涉案借据的约定,该费用应由被告负担。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被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充分考虑!

代理人:

二、民间借贷不还怎么起诉

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在起诉时,债权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证据要注意收集:有关债务方主体资格的证据、合同或协议、送货单(一定要债务方签收)、托运单、欠条及各种结算票据等,其他与该欠款有关的电报、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对于已收集到的证据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

三、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典》(20xx.1.1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民间借贷代理词格式范文相关法律知识,由此可知,遇到民间借贷不还钱的情况下,法律途径讨债是其中一个方式,找律师代理写代理词也很关键。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借款合同民事原告代理词范文7

民间借贷协议书范本(一)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民间借款合同格式范本(二)

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张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民事原告代理词范文8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已到庭。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在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原告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原告: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审:原告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被告一:

审:被告一代理人姓名等项?

被一代:

审:被告二姓名等项?

被告二:

被二代: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一:没有异议。

被告二: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判长活动。

审:×××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与被告×××等×××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审:本案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记员×××担任本案记录。

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告、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借款合同民事原告代理词范文9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郭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们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

原告提交的三组借条证明:9月5日,被告罗某向原告借款70000元,约定还款的期限为11月5日前;11月5日,被告罗某再次向原告借款47000元,约定的还款期限为9月5日前,并约定用被告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花渔洞社区水景花城7栋1单元18楼181室的一处房产作抵押;12月11日,被告罗某第三次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的还款期限为12月28日前。至此,被告罗某前后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77000元,每次借款都有被告罗某出具的借条,还款的期限在借条中明确载明,且所有借款都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

二、被告罗某在答辩中称与原告为合伙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1、借贷关系与合伙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借贷关系表明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通常,借据(借条)是借贷关系成立的有效凭证。合伙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享收益,通常,合伙协议是合伙关系成立的有效凭证。可见,出具借条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可能是合伙关系,通常情况下,向合伙人出具的出资证明决不可能是借条。

2、被告罗某在答辩中辩称“7月与原告之间形成合伙关系,8月至10月份,原告先后注入资金177000元”,而被告罗某向原告最后一笔借款的时间为12月11日,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的时间与被告罗某所谓的合伙形成的时间前后相距一年,可见,被告罗某辩称原告所诉的借贷关系为合伙而非借贷的说法根本不成立。

3、被告罗某在答辩中辩称曾向原告支付5%的利息,且不论被告罗某是否支付过利息的问题。众所周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向合伙人的出资支付利息的事情闻所未闻,不符合一般常识,更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告罗某辩称与原告之间是合伙关系而非借贷关系的理由与常理相悖,不符合一般常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罗某无法提供证明合伙关系存在的合伙协议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合伙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据,就编造事件来说明与原告之间是合伙关系,目的就是逃避债务。从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及原告提交的借条足以查明,被告罗某从原告处借款177000的事实非常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被告因未按照约定还款,应支付延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依上述规定,被告罗某应当支付延期还款的利息,计算时间为自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7000万元为基数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原告对被告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花渔洞社区水景花城7栋1单元18楼181室的房产拥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罗某在第二次向原告借款时,为了获得原告的信任,明确表明以其合法拥有的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花渔洞社区水景花城7栋1单元18楼181室的一处房产作抵押,并将此意思表示记载在借条中。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使用不动产设立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看出,不动产抵押登记不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未经登记,只是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约定:“若逾期不还,用本人现有房子拍卖抵押。”可见双方约定的抵押有效。根据《物权法》第195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原告对被告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花渔洞社区水景花城7栋1单元18楼181室的房产拥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李某应连带清偿原告所诉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被告罗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且被告罗某向原告借款系用于装修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花渔洞社区水景花城7栋1单元18楼181室的房产及经营周转。正是原告的无私帮助,被告一家才住进了新房,渡过了经济难关,此款被告李某也是受益人,因此被告李某应依法就罗某所欠原告的借款177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某辩称与本案无关的说法不能成立。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本案被告罗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原告先后三次向被告罗某一家提供借款共计177000元,如此数额巨大的借款,原告并未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完全是对于朋友无私的帮助。被告一家用向原告所借的钱不但装修了自己的住房,还维持了被告罗某的正常经营,使得被告一家在城市里过上舒适的生活。原告给予被告一家的无私帮组,原告不求被告有什么样的报答或者是好处,只求被告能够信守承诺,按照约定还款,但是被告却背信弃义,见利忘义,拒绝还款,还编造事实,企图逃避债务。把钱借给被告一家后,因原告无职无业,没有经济收入,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使得原告一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中,举步维艰。被告的行为,不但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是对诚实信用社会公德的挑战和漠视。为此,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如诉所求。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重视并予采纳。

代理人: 蔡鹏

2月7日

借款合同民事原告代理词范文10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七、如甲方违约,必须承担乙方为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乙方将聘请鲍玮琦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民事原告代理词范文11

原告:

法定代理人:

原告:

诉讼请求:

1、被告每月支付双方婚生子女 抚养费增加到 元人民币;

2、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双方依法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法定代理人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被告于20xx 年生育儿子张小某。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xx 年 月 号在 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规定,儿子张小某归被告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人民币。

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 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而原告生母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被告虽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但基于与生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具状人:

日期:

借款合同民事原告代理词范文12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被告徐**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现通过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告徐**诉求所依据的证据系虚假证据,没有发生借款和欠款事实,法庭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首先,原告陈述前后矛盾。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被告于9月26日借其现金45万元、10月1日欠起8个月***租金24万元以及借其现金7万元。而在法庭调查当中又改口称,45万元不是9月26日当天借的,而是陆续借的,是9月26日打的借条。在法庭调查最后阶段,原告又改口称,出示的两份证据是5月份被告出具的,理由是,原来借据和欠据快烂了。

其次,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将借款交付给了被告。原告称,春天借给被告15万元,交付方式是现金,底借给被告十几万元,交付方式还是现金,5月借给被告十几万元,交付方式也是现金,还有一次是3万元,交付方式也是现金。以及后来10月1日的7万元交付方式均是现金。代理人认为,十几万元的数额对于一个普通公民而言,不是个小数目,原告未能证明将借款交付给了被告,也未能证明借款资金来源,可见其主张不是真实的。

第三,原告主张的8个月租金24万元,不能说明租赁钩机的起止时间。原告只是称从买到钩机时起到原告的姐姐徐2把钩机拉走这一时间段租赁的钩机。代理人认为,原告所说不可能。被告在经营石料厂期间,有徐2的钩机在,何必再租赁原告的钩机呢?再说,原告有钩机吗?

第四,原告所说不符合常理。原告称,9月26日45万元借款是到借的,而且每次都是十几万元,为什么借条不打在和,偏偏打在呢?还有,原告说不清楚第二次、第三次究竟借了多少钱,只是说十几万元。代理人认为,十几万元不是个小数目,如果要是真实的话,原告不可能记不清多少钱。再有,原告在法庭调查最后称,两张证据是被告在5月份同一天出具的,还是注明原来的日期,原因是原来的借据快烂了。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解释不符合常理,到也不过7年时间,到才5年时间,作为一个书证,又不是工具,又不经常使用,怎么会烂呢?再说,如果要换的话,时间也应是更换时的时间,怎么会是原来的时间呢?

需要注意的是:原告在诉讼中心理发生了变化。原告认可了被告在答辩状中的说法,即借条、欠条是在5月份出具的。原因是原告在答辩状中看到要求对借条、欠条出具的时间作司法鉴定。故心虚了、害怕了。这也印证了被告在答辩状当中陈述的出具借条、欠条背景情况,目的是为了向李现丰主张权利。

总之,原告的陈述前后矛盾,不能证明交付给了被告45万元借款和7万元借款,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结合本案而言,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将借款交付被告,借款合同未生效,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以上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常海明

20xx年7月19日

借款合同民事原告代理词范文13

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张××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民事原告代理词范文14

原告: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婚生女(子)__________由原(被)告抚养。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在此叙述离婚的事实和理由,包括何时结婚,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和原因,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孩子多大等。例如:_________________我与被告于_____________年_

借款合同民事原告代理词范文15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李某某与吴某、胡某某、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经过案件资料收集及庭审调查,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上诉人胡某某所欠被上诉人吴某的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开支,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李某某不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

(一)上诉人李某某对被上诉人胡某某的赌博行为及对外欠债均不知情,夫妻双方并未形成向被上诉人吴某借款的合意,该债务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上诉人李某某在二审开庭时提供了证人庹某某的律师调查笔录,并且证人庹某某出庭作证,他陈述说:胡某某很喜欢打牌,但是他很怕李某某,不敢让他知道。通过李某某平时的神态举止也可以看得出,她并不知道胡某某在外打牌欠了很多钱。另一位证人黄某某在律师调查笔录中也陈述说:我和胡某某每次都一起打牌一方面是因为看着输赢很大很刺激,另一方面是帮助胡某某打掩护不让他老婆知道。由此可知,上诉人李某某对被上诉人胡某某的赌博行为及对外欠债均不知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将夫妻双方的举债合意作为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补充标准,本案中上诉人李某某对借款并不知情,更谈不上共同举债的合意,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该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李某某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二)被上诉人胡某某所借款项并未用于与上诉人李某某的共同生活、生产开支,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上诉人李某某向法庭提供的相关账户流水凭证这一证据显示:被上诉人吴某将借款汇入指定的案外人向某某账户后,于当天及第二天即从向某某卡上将该笔款项分四次转出,用于偿还赌债及因弥补赌债缺口所欠的高利贷,从款项的收取及支付走向看,该笔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的生产、生活,上诉人李某某也未分享借款所带来的任何利益。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看,“为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即夫妻一方只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才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这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本质区别,也是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标准。本案中所涉债务并非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上诉人李某某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三)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家庭经济状况良好,无需举债维持生活,涉案债务并未也无必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开支,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上诉人李某某向法庭提供的工资情况表这一证据显示:多年来,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夫妇均有较为体面的工作,两人收入稳定且充足,足够一家三口的日常开销。平日一家人生活节俭,并无大笔支出和奢侈消费,属于小康家庭水平,根本无需额外借款。但被上诉人胡某某瞒着上诉人李某某在外嗜赌成性且输钱无数,因急于弥补多方亏空导致债台高筑产生接近三千万元的债务。而所借全部款项无一用于贴补家用,全部用来偿还被上诉人胡某某个人因赌博债务及高利贷产生的高额利息,因此,本案所涉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李某某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四)被上诉人胡某某所负债务用于赌博及偿还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法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在案件审理中,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庭审时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及被上诉人胡某某陈述均可证明涉案借款全部用于偿还赌债及高利贷,因此,本案所涉债务为非法债务,上诉人李某某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二、上诉人李某某已尽其所能地举证证明涉案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开支,已经达到高度可能性,已完成其举证责任。

对于所借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消极事实的证明,上诉人李某某已经穷尽所能地完成举证责任,举示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证明,拟证明其二人工资收入已完全足以负担夫妻生活开销,无需也没有将涉案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举示了案外人向某某的账户交易信息,拟证明案款50万元并未进入夫妻任何一方账户,且案款紧张后当天及第二天即从案外人账户中转出去用于其他用途,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诉人李某某并非举债一方,且对债务毫不知情,其在庭审中已经尽力承担了其能力范围之内的举证责任,也向法庭充分展示了被上诉人胡某某所欠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偿还赌债及高利贷的高度可能性,举证责任已经完成,法庭应按照实际情况认定涉案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

三、被上诉人吴某与被上诉人胡某某之间借款关系属实,但双方并未对该笔借款约定利息,现二审中被上诉人吴某改成口头约定利息7分,系虚构利息事实,该利息部分不应得到主张。

(一)根据本案一审判决书P6中的陈述“本案所涉借款,原告吴某坚持称系无息借款”及借款人胡某某向出借人吴某签订的借条可知,出借人吴某与借款人胡某某对该笔借款并未约定利息。现二审中,被上诉人吴某一改说法,同被上诉人胡某某一起称口头利息7分,被上诉人吴某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前后矛盾的陈述断然不能作为法庭认定双方约定利息的依据,属虚假陈述,该利息的约定属于虚假债务,不应得到主张。

(二)一审法院认定借款利息存在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被上诉人吴某与被上诉人胡某某之间的借款属于无息借款,被上诉人胡某某、李某某不应承担偿还该虚构利息的责任。即便在庭审过程中,借款人胡某某自认支付利息,但该陈述是其内心允诺的体现,一审中被上诉人吴某当庭坚持否认利息的存在,二者并未形成借款利息约定的合意,一审法院仅仅依靠借款人胡某某当庭的言论就推测其与出借人吴某之间的借款存在对利息的约定很明显是没有依据的。

(三)被上诉人吴某与被上诉人胡某某看似在表面上对双方借款利息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并没有任何客观的证据加以辅助证明,而且该共识也很有可能是双方恶意达成的,是为了增加上诉人李某某的还款责任,存在虚假债务的嫌疑。一旦法院认定利息的存在,上诉人李某某或将偿还高额利息,对她是极为不公平的。法院应严格审查被上诉人吴某与被上诉人胡某某的主观心态和客观事实,避免让无辜者承担不应有的责任。

四、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胡某某、上诉人李某某偿还被上诉人吴某本金及利息数额、利息起止时间错误,法院应依法改判。

(一)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胡某某、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某借款本金443950元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因借款无利息约定,故被上诉人胡某某已偿还的8万元(于20xx年7月17日归还3.5万元,于20xx年8月17日归还4.5元元)应全部在本金中扣除,被上诉人胡某某尚欠被上诉人吴某借款人民币42万元。

(二)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胡某某、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某利息,该利息以年利率6%为标准,从20xx年8月1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系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应依法改判。

(1)被上诉人胡某某与被上诉人吴某之间并未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吴某也并未向借款人胡某某发出催还通知,因此该借款不存在“逾期”行为,被上诉人胡某某也就不应当承担逾期还款利息。

根据上诉人李某某向法庭提供的借条这一证据显示:被上诉人胡某某与被上诉人吴某的借款并未约定借款期限及逾期还款利息,且双方也并未达成任何补充协议对以上两项加以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该规定,被上诉人吴某应当在要求被上诉人胡某某还款时提前发出还款催告或通知,给借款人一定的合理期限加以准备,但是被上诉人吴某并未以任何的行为或方式履行这一义务,因此被上诉人胡某某不存在逾期还款行为,也不应当承担任何逾期还款利息。

(2)即使将出借人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定为一种向借款人胡某某催告还款的途径,那么逾期利息应当自借款人胡某某收到法院传票之日起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吴某与被上诉人胡某某之间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被上诉人吴某也没有就该款项进行催收,不存在逾期还款的问题。即使要计算年6%的利息,也最多应从收到法院传票之日计算,而不是自20xx年8月18日起计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五、被上诉人吴某作为赌博活动的组织者,对被上诉人胡某某打牌行为及输钱借款的事实均知晓,但依然将大额款项借给被上诉人胡某某,该借贷关系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被上诉人吴某明知被上诉人胡某某借款用于赌博及偿还高利贷,仍不加劝阻依然向其借款实为支持其违法行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

在二审中,被上诉人李某某提供了证人黄朝凯的律师调查笔录,黄朝凯陈述说:吴某经常打电话喊胡某某打牌,但是吴某并不参与,仅仅是组织人员、安排地点,并从中抽成。被上诉人吴某也当庭陈述说:我负责找安全的地点和可靠的人员,然后召集大家打牌。由此可知,被上诉人吴某对被上诉人胡某某嗜赌及输钱并借高利贷的事实明知,但在被上诉人胡某某以“为别人冲贷”为借口向其借款时,未履行审慎核查的义务依然将款项借给胡某某是有过错的。

(二)法律明确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因此,被上诉人胡某某将向被上诉人吴某所借款项实际用于赌博及偿还高利贷,同时出借人吴某对该事实明知,该借贷关系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理应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李某某不承担任何支付责任。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

二0一七年四月十日

本文所提供的借款合同民事原告代理词范文,希望能为需要起诉借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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