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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诈骗和解赔偿协议书通用(4篇)

时间:2019-12-02 0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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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诈骗和解赔偿协议书通用(4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刑事诈骗和解赔偿协议书通用一

本次活动由刑事支队反电诈中心领导,我校保卫所具体负责,由学生所、学校团委、二级学院共同组织。此次活动办公室设在学校保卫处。

反欺诈宣传从20xx年10月下旬到11月下旬,为期一个月。

开展多种形式的防范电信诈骗进入校园宣传活动。

(一)我校保卫所负责建立反欺诈宣传联系人,负责与公安机关、年级指导人、各学院班长日常联系。贴防欺诈宣传海报和钱盾软件宣传海报,复盖学校图书馆、食堂、公寓、教育大楼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二)通过联系人建立防止电信网络欺诈宣传的微信群(包括指导员、各班长),市防电欺诈中心向群推进防电欺诈宣传知识和典型案例,各指导员和班长在本班微信群推进宣传。活动结束后,作为学校的反欺诈网络平台,该微信群永久保留,群内人员根据各学院的情况立即更换。

(3)积极推进手机安装欺诈防止软件钱盾、计算机安装计算机版钱盾(钱盾:阿里巴巴开发的独占手机终端、pc终端、pad终端,专业解决用户资金安全、信息泄露防止技术平台)的形式有效降低风险,及时恢复损失。市反欺诈中心通过微信群立即推出最新的防欺诈知识,也容易接受学生的通报。

(四)校园委员会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栏、校园网展开防止欺诈知识的宣传,形成常态化机制。市反电诈中队民警进校园举办防欺诈知识讲座。以校园常见案件类型提醒学生防止欺诈,加强学生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通过这次活动让很多师生理解,掌握防止电信网络欺诈犯罪行为的基本形式,以免上当,降低事件。

(二)活动期间,学生所、各二级学院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创新宣传方法,有效推进欺诈宣传活动。

(三)为了保证微信群发挥作用,指导员、班长进入小组后,将个人信息修改为所属学院、年级、真实姓名。任何人不得擅自退出小组,擅自拉入无关人员,不得在小组中发送与反电信诈骗无关的内容。

(四)各二级学院本月27日前将本学院指导员、各班长信息(姓名、性别、电话号码、微信号)整理提交给保安所,敦促相关人员立即扫描代码进入小组。辅导员、各班长发生人员变动时,各二级学院应立即确定新人员,向学校保卫所书面报告,更换负责人。

(五)指导员、班长向本班微信群推送反欺诈知识,向市反欺诈中心反馈学生动态,同时协助学校保卫所工作人员了解各班微信群的宣传情况。

(六)各指导员、班长的微信绑定卡,确保成功进入小组。

(七)各二级学院负责集中宣传活动的信息收集、总结、按时向学生提交。

(八)活动期间,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刑事支队、内保支队和辖区派出所访问。

刑事诈骗和解赔偿协议书通用二

通过这次主题班会,使同学们明白如何预防手机诈骗的重要性,通过本次活动,让学生了解诈骗的各种形式,避免上当受骗。

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事业的发达,生活水平的提高,饮食渠道的广阔,信息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安全问题也逐渐暴露,由其带来的交通、饮食、消防、网络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也浮出了水面,为了加强学生在生活中各方面的预防能力,为了提高学生在各种灾难来临时的应对能力,为了灌输学生更多的自我预防、自我保护、自我应对、自我逃生的能力。召开本次主题班会。

所谓“盗窃和诈骗”就是犯罪分子利用学生经验少,心肠软等特点,蓄意编造故事,博得大学生的同情,伺机借走其银行卡,然后想尽办法盗走密码,最终骗走卡内资金的事项。

、电信诈骗特点

作案过程不接触化。诈骗案件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无现场、无痕迹物证,难以发现、固定和提取犯罪证据。在侦办传统诈骗案件中,往往采取比对嫌疑人体貌特征确定犯罪嫌疑人。而电信诈骗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仅通过电话与受害人联系,与受害人不见面,受害人对犯罪嫌疑人了解仅限于电话号码、银行账号,不掌握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加之,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通常采用网银系统转存及分解资金、自动柜员机提现等手段,与银行工作人员不接触,加大了确定犯罪嫌疑人、固定证据方面的困难

、电信诈骗作案的主要手法

电话类诈骗

冒充公检法诈骗

骗子分别冒充“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银行、社保、医保、有线电视或***”工作人员,虚拟上述机关、单位电话号码,以“恶意透支、社保、医保账户异常、电视欠费、邮包藏毒或涉嫌洗钱、贩毒、经济犯罪等”为名,要求事主保密并将个人资产转到所谓“安全账户”。

冒充“领导”、熟人电话诈骗

骗子冒充单位领导、同事、同学、亲属、朋友等,采取直呼其名或“猜猜我是谁”的方式,以“临时周转、发生车祸、嫖娼被抓、急需手术费用、孩子突发疾病”等为名,要求事主向指定账户转入资金。

破财消灾诈骗

骗子冒充“黑社会”,以“子女在外遭绑架”或事主“得罪人将被报复,花钱能够帮其摆平”等为由,要求事主交赎金或向账户打款。

(1)校园中常见的诈骗盗窃案例,

(2)社会上常见的诈骗盗窃案例四、学生讨论分组讨论身边发生的案例以及如何预防此例事件的发生五、班主任总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不可无根据的同情陌生人,或者是昔日的好友,不可泛滥其同情心。详细的阐述如何合理利用和保管银行卡等。

我希望能够在我们每个人的心里播下了一颗安全意识的种子,希望通过这次班会,能够再次唤醒同学们对生活中各种安全问题的重视意识。大地苏醒,春风又绿,我们要让自己心中那颗安全教育理念的种子发芽开花、长成参天大树,我们必将收获更多的祥和、幸福和安宁。

刑事诈骗和解赔偿协议书通用三

上诉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苏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

对于判决书所述事实和定罪部分,上诉人并无争议。但是对于量刑部分,上诉人认为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上诉人盗走被害人现金后,在不到四个小时的时间内,上诉人便主动携带所盗全部赃款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人的该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因全部赃款及时由公安机关发还给了被害人,对被害人生活影响不大,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依据罪行相适应原则,上诉人所犯罪行应为轻罪,故不应当对上诉人判得这么重。

3、 上诉人是初次犯罪,比起累犯来讲对社会危害不大。且上诉人一贯表现较好,上诉人在苏仙宾馆任保安期间,还因拾金不昧,多次受到务工单位的通报表扬,故不应该判这么重。

4、 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5、 上诉人在看守所积极配合改造,有悔罪表现。

上诉人年纪尚轻,从农村到城市务工时间不长,只是因一时糊涂才犯罪,且所犯罪行并非暴力犯罪,民愤不大,犯罪之后积极改造,痛悔前非,对上诉人予以轻判不致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却能给上诉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这些都是可以给上诉人轻判的理由,但是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投案自首、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均没认定,判处上诉人三年徒刑,这是不符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及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也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精神,因此上诉人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给我以宽大处理。

此 致

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刑事诈骗和解赔偿协议书通用四

林炎、胡明浪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xx年10月18日至21日,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和杨东昊(另案处理)经事先共谋,由杨东昊提供伪基站并事先编辑好诈骗短信,指使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在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闽侯县上街镇等地使用伪基站,屏蔽干扰以该伪基站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通讯运营商信号,搜取屏蔽范围内用户手机卡信息,冒充“95533、10086、95588”等相关客服号码向手机用户发送虚假短信30801条,企图骗取手机用户的信任,点击短信中的钓鱼网站、填写相关银行账户信息,以达到骗取手机用户钱款的目的。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炎、胡明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技术手段发送虚假短信,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分别对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近两年来,利用伪基站实施电信诈骗的手段翻新、案件频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加大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规定:对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林炎、胡明浪通过伪基站,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冒充银行或移动运营商客服电话的虚假短信三万余条,诱骗手机用户点击短信中的钓鱼网站、填写相关银行账户信息以达到骗取手机用户钱款的目的。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未能最终得逞,但其犯罪行为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公民个人若未及时察觉,其财产便会处于一种极不安全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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