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字范文,分享全网优秀范文,学习好帮手!
2000字范文 > 诫勉谈话解除申请书如何写 诫勉谈话期满解除报告(8篇)

诫勉谈话解除申请书如何写 诫勉谈话期满解除报告(8篇)

时间:2020-01-23 18:17:52

相关推荐

诫勉谈话解除申请书如何写 诫勉谈话期满解除报告(8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最新诫勉谈话解除申请书如何写一

(一)增强政治自觉,准确把握整改要求

局党组把巡察反馈意见作为对局党组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一次“整体把脉”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一次“集中问诊”,把抓好巡察整改作为落实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解决“顽症”、“痼疾”、实现“四个自我”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深刻领会市委巡察工作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责任不落实坚决不放过、问题不解决坚决不放过、整改不到位坚决不放过,从严从实抓好巡察整改。

(二)加强组织领导,逐级压实主体责任

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局党组专门召开会议对巡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要求上来,切实增强抓好整改落实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局党组书记认真履行巡察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与市委巡察组的沟通联系和请示汇报,亲自主持制定整改方案,协调巡察整改中的各类事项,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及各责任单位落实整改;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分管领域整改工作;各责任部门认真贯彻党组整改工作要求,立行立改。全系统形成领导带头、上下联动、督导问责、统筹兼顾的整改工作格局。

(三)明确工作责任,扎实推进整改落实

局党组多次召开会议,根据市委第三巡察组巡察司法局反馈的意见,梳理出x个方面x个问题,并有针对性的制定xx条措施,形成《市委第三巡察组巡察司法局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逐项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及完成时限。各责任科室对照《整改工作方案》,对存在问题严格整改,对账销号。同时及时修订完善有关制度,建章立制,达到长效化管理的目标。

(一)党的领导方面

1.关于树立“四个意识”不到位问题

(1)关于没有将意识形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问题整改情况。一是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细化工作举措,完善台账资料。局党组一班人重点了解当前意识形态领域需要注意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把握做好工作的具体要求,增强“四个意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对当前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分析和判断上来。二是切实贯彻落实好中央《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扬州市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担负起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将*关于意识形态工作重要论述及中央关于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相关规定要求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并针对我局实际,由党组书记吴志斌同志牵头制定《xx市司法局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讲清楚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重要意义,从两个方面明确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方法,细化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方法,明确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追究的x种情况及问责方式。通过对相关内容的学习及实施方案的落实,使党组一班人充分认清了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确保了司法局党组能够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

(2)关于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有差距问题的整改情况。严格按照上级指示要求和时间节点推进各项工作,按照要求及时对大仪、陈集和十二圩等非政法专编人员担任所长的司法所进行人事调整。其中,十二圩已经调整完毕,大仪、陈集因为人员任职年限等原因,目前由政法专编人员任司法所副所长主持工作。

2.关于领导核心作用发挥不充分的问题

(1)关于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不严格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强化民主集中制理论学习。将*关于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论述及相关规定的内容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形成常态化机制,从思想上强化一班人的集体领导意识。二是严格“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司法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要求,到目前为止,我局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有半数领导到会,并要求每名参会人员都要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对研究事项必须保密,重大事项由会议研究决定后,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必须抓紧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告局领导班子。杜绝个别酝酿代替集体讨论、会上通报代替民主决策现象。

(2)关于对基层党支部党建工作督促指导不够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结合各支部实际,制定“三会一课”计划。二是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充分发挥党支部的作用,组织党员过好党内生活,提高组织生活会质量,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各支部按要求已于x月份召开了组织生活会,并按要求召开了x次党员大会。x月分,司法局党总支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压实基层党组织书记抓机关党建的责任,推动抓党建带队伍促发展取得更好成效。各支部书记带头为所属党员上x次党课。三是规范党建相关活动、会议及党课等材料归档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局党总支已于xxxx年xx月进行了换届选举,局机关支部、老干部支部同时进行了换届选举;其他支部也按照规定,制定计划,按期换届选举。相关活动有方案、有记录、有总结,并及时整理保存好党建材料。四是持续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结合当前中心组学习计划,开展各类学习教育活动,不断巩固党员干部“四个意识”。

(3)关于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回应不及时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扎实组织理论学习,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针对服务意识不强的问题,组织进行理论学习,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二是制定相关规定并狠抓落实,及时回应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公证处先后印发了《公证工作指南》等宣传资料,向社会推出了服务承诺书,规定了服务时限。对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公证事项,严格按照部、省厅的要求,当天出证,实现让当事人最多跑一次。对材料齐全,内容真实合法的常规公证事项,在受理三日内出具公证书。对重大、疑难、复杂或必须调查的公证事项,在受理十日内出具公证书。在《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基础之上,细化了x条规定。

(4)关于对全市党政机关聘用法律顾问工作缺少顶层设计或相应指导问题的整改情况。1.制定《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2.协助政府制定《xx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3.市政府建立法律顾问群,协助聘请x个律师,一个公职律师。

(5)关于对社会闲散人员冒充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行为缺少有效整治手段的整改情况。1.将有资质的律师及法律服务工作者名单在交警队、各中队、司法局官网、各司法所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布。2.法律援助中心制作律师名册,发放到乡镇、村委会及司法所,供有法律援助需求人员进行选择。

3.关于示范带头作用不强的问题

(1)关于局党组在组织系统内党员干部学法普法守法方面做得不够的整改情况。一是制定计划。针对司法局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学习培训计划》。《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明确全年学习12次,《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学习培训计划》安排全年学习政治理论xx次、干警讲坛x次、竞赛比赛x次,目前严格按照计划进行。二是严格落实学习制度。党组成员带头,严格落实中心组学习制度,带动系统内全体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xx建设有关论述,坚持把学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着重加强与司法行政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2)关于领导模范带头作用发挥不够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局党组带头学法。严格落实中心组学习制度,将学习政治理论与法律知识相结合,强化法治意识。二是模范带头守法。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带头做合格党员,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二)党的建设方面

1.党内政治生活不规范的问题

(1)关于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着力创造民主生活会健康开展的条件,坚决杜绝弄假作秀。无论是会前的广泛听取民意,还是会上的批评讨论,以及会后的整改落实,局党组都高度重视、深入指导,达到公开、平等、理性。二是明确和严格民主生活会的内容,严格避免虚化走空。充分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自我剖析深刻,批评别人客观公正,真正做到“红脸、出汗、扯袖、咬耳”。

(2)关于未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组织针对性的学习,加强思想认识。将关于双重组织生活制度的规定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进一步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制度意识。二是严格落实制度。x月xx日机关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两名局领导干部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虚心接受他人批评,同时以平等、客观、公正的态度对他人提出批评意见。

2.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1)关于局党组年度专题研究党建工作不够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把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组书记作为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充分发挥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找准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切入点,处理好发展与党建之间的关系,围绕党建促发展,围绕发展强党建。每月研究一次党建工作。二是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探索严格的党内组织生活、加强党员管理教育、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新途径。三是加强与上级党组织、党工委的联系。通过学习,提高各支部党务工作者业务水平。规范日常党建管理,着力提升材料归档意识,力求做到材料完备,保存妥善。

(2)关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每月实现常态化制度化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持续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结合中心组学习计划,开展各类学习教育活动,不断巩固党员干部“四个意识”,做一名合格党员。二是严肃学风,对干部学习笔记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笔记缺失,记录简单等问题,及时要求整改,端正学习态度。三是结合学习内容,撰写心得体会。

(3)关于党员缴纳党费意识不强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组织党员学习相关规定。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全体党员学习党章及关于缴纳党费的规定及标准,强化缴纳党费的意识。二是认真落实党费缴纳工作。全局x个支部,共xx名党员主动足额缴纳党费xxxxx余元,并对收缴党费情况及时进行公布。

3.党员干部日常管理不严格的问题

(1)关于干部管理工作不规范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严格干部日常管理。强化干部日常管理,使之形成良好规范及遵章守纪意识。严格落实请销假规定、上班签到、会前五分钟到场等制度,形成以制度管人的良好氛围。二是立即停止中层干部xx岁“退二线”政策。三是立即停止发放返聘“退二线”人员报酬。

(2)关于少数党员奉献意识、服务意识淡薄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扎实理论学习,通过学习,将为人民群众服务的理念根植于心中,武装思想,真心实意为人民服务。二是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与能力的培养,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思路,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理念,与时俱进,用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更好的为人民服务。三是开展丰富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强化党员的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观看话剧《热泉》,发挥榜样教育力量。将《我的父亲焦裕禄》纳入党员干部xxxx年必读书目,同时号召党员学xxx矢志不渝的忠诚、担当与奉献精神。

(三)全面从严治党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

1.“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

(1)关于局党组主体责任清单针对性不强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局党组及时研究并在司法局年初工作会议上与局各科室、司法所及下属事业单位签订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明确目标责任。二是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方式方法,坚持平时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通过重点抽查、联动检查等方式推动责任落实。三是梳理责任,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清单》。四是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考核力度,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年度评优评先挂钩,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

(2)关于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履行不到位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强化干部的学习教育工作。将党章党规党纪作为学习教育重点,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增强落实主体责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二是强化第一责任人责任。切实增强党组书记抓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坚持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点案件亲自督办,及时召开相关专题会议进行工作部署。三是完善相关制度。局党组严格遵循廉政谈话要求,及时掌握和及早遏制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苗头,谈话记录完备并签字留档,同时建立《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清单》。

(3)关于廉政防控机制不健全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加大党风廉政风险点的摸排和防控工作。梳理局各科、室、所及直属事业单位存在的党风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超前预防、有效制约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并结合实际制定《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严格抓好落实。二是严格执行考勤制度。采取每周一统计,每月一公示的措施,对未能按时签到的要注明原因,外出办事要写明事由并向政工科报备。三是制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坚决杜绝程序漏洞。

(4)关于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处理失之于宽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聚焦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突出纪律审查重点,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提高惩治腐败力度。二是强化纪检监察执纪问责,对于反映有个别中层干部接受宴请情况,及时进行调查,虽不属实,仍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三是推行“以纪督政、以纪促政”,坚持“一案双查”,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约谈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四是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顶风违纪搞“四风”的问题作为纪律审查重点,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2.制度规定执行不严格的问题

(1)关于“三公”经费管理不严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加强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教育,特别是加强局领导班子教育,日常利用班子例会、干部会议等,在会上学习文件,通报典型案例,加强典型案件警示教育,引以为戒。二是进一步修订完善《公务接待制度》和《公车使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一律按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接待,公车使用一律先填写申请单,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派车。

(2)关于工会经费没有按规定进行提取、使用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组织工会和财务人员学习政策法规,提高认识,把握政策,充分认识经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在工会工作中的重要意义。二是制定《工会经费管理制度》,规范工会经费开支标准、范围和报批程序。按规定比例提取并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经费开支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再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工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支出,确保专款专用。三是工会现金和账务由两人分别管理,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四是向市委巡察组书面报告工会经费使用情况。

(3)关于没有设置专职财务监管科室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着重加强内部监督与管理,形成局分管领导负总责、部门负责人稽核、财务人员审核、证明人复核、经办人签字的会计内部监督机制。建立票据登记制度,严格各类票据管理。加强内部制约,钱账、账物、钱物分开管理,票据和财务印鉴分别保管。二是经费统一管理,经费开支统一在局主要领导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从制度上杜绝多头管钱现象。

(4)关于部分费用报支资料不齐全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对经费报支资料进行整理,对报支资料不齐全的立即进行补充完善。二是加强学习。利用总支会、局务会等时机,组织学习经济纪律、组织纪律、财务规定。三是建章立制。完善局《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规定》,并加强相关规定的落实。

3.重点事项管控乏力的问题

(1)关于法宣中心装潢更改设计和施工方案没有经过班子集体研究问题的整改通报。一是将*关于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论述、《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组工作条例》等纳入中心组学习计划,强化党员领导干部集体领导意识。二是已完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明确重点事项变更必须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2)关于公证处在为群众办事时收取复印费问题的整改通报。一是将收费文件在公证服务窗口公示,二是制定《公证收费管理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

在市委巡察组的有力指导下,我局巡察整改工作正在扎实进行,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我局清醒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任重道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永远在路上,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没有休止符。

下一步,局党组将以此次巡察整改为契机,牢固树立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意识,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不断深化和巩固巡察整改成果,有效促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

一是进一步强化“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科学理论武装,始终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视为生命线,认真学习贯彻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强化“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严格党内政治生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认真反思,深刻检讨,汲取教训。

二是进一步落实“两个责任”,不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清单,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考核奖惩体系,做好述职述廉工作,确保党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注重教育预防,坚持抓早抓小,防止苗头铸成错误,小错酿成大祸。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格“一案双查”,对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失职失责问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进行严肃问责。

三是进一步规范选人用人工作,打造过硬司法行政队伍。切实抓好《党组工作条例》的贯彻落实,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做到按规则、按程序、按集体意志办事,努力建设坚强领导集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干部管理及选拔任用工作,杜绝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强化正确的用人导向。

四是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坚持常态化正风肃纪。进一步健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从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做起,从小事、具体事抓起,持之以恒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办公用房、“三公”经费开支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

最新诫勉谈话解除申请书如何写二

xxxx年x月xx日至x月xx日,市委第三巡察组对我局党组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巡察。xxxx年xx月xx日,市委第三巡察组向我局党组反馈了巡察意见,指出三个方面x类问题。xxxx年x月xx日,市委巡察办对市委第三巡察组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进行督查。针对巡察办检查结果,局党组思想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进行整改工作。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增强政治自觉,准确把握整改要求

局党组把巡察反馈意见作为对局党组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一次“整体把脉”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一次“集中问诊”,把抓好巡察整改作为落实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解决“顽症”、“痼疾”、实现“四个自我”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深刻领会市委巡察工作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责任不落实坚决不放过、问题不解决坚决不放过、整改不到位坚决不放过,从严从实抓好巡察整改。

(二)加强组织领导,逐级压实主体责任

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局党组专门召开会议对巡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要求上来,切实增强抓好整改落实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局党组书记认真履行巡察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与市委巡察组的沟通联系和请示汇报,亲自主持制定整改方案,协调巡察整改中的各类事项,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及各责任单位落实整改;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分管领域整改工作;各责任部门认真贯彻党组整改工作要求,立行立改。全系统形成领导带头、上下联动、督导问责、统筹兼顾的整改工作格局。

(三)明确工作责任,扎实推进整改落实

局党组多次召开会议,根据市委第三巡察组巡察司法局反馈的意见,梳理出x个方面x个问题,并有针对性的制定xx条措施,形成《市委第三巡察组巡察司法局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逐项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及完成时限。各责任科室对照《整改工作方案》,对存在问题严格整改,对账销号。同时及时修订完善有关制度,建章立制,达到长效化管理的目标。

(一)党的领导方面

1.关于树立“四个意识”不到位问题

(1)关于没有将意识形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问题整改情况。一是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细化工作举措,完善台账资料。局党组一班人重点了解当前意识形态领域需要注意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把握做好工作的具体要求,增强“四个意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对当前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分析和判断上来。二是切实贯彻落实好中央《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扬州市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担负起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将*关于意识形态工作重要论述及中央关于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相关规定要求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并针对我局实际,由党组书记吴志斌同志牵头制定《xx市司法局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讲清楚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重要意义,从两个方面明确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方法,细化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方法,明确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追究的x种情况及问责方式。通过对相关内容的学习及实施方案的落实,使党组一班人充分认清了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确保了司法局党组能够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

(2)关于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有差距问题的整改情况。严格按照上级指示要求和时间节点推进各项工作,按照要求及时对大仪、陈集和十二圩等非政法专编人员担任所长的司法所进行人事调整。其中,十二圩已经调整完毕,大仪、陈集因为人员任职年限等原因,目前由政法专编人员任司法所副所长主持工作。

2.关于领导核心作用发挥不充分的问题

(1)关于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不严格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强化民主集中制理论学习。将*关于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论述及相关规定的内容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形成常态化机制,从思想上强化一班人的集体领导意识。二是严格“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司法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要求,到目前为止,我局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有半数领导到会,并要求每名参会人员都要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对研究事项必须保密,重大事项由会议研究决定后,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必须抓紧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告局领导班子。杜绝个别酝酿代替集体讨论、会上通报代替民主决策现象。

(2)关于对基层党支部党建工作督促指导不够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结合各支部实际,制定“三会一课”计划。二是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充分发挥党支部的作用,组织党员过好党内生活,提高组织生活会质量,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各支部按要求已于x月份召开了组织生活会,并按要求召开了x次党员大会。x月分,司法局党总支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压实基层党组织书记抓机关党建的责任,推动抓党建带队伍促发展取得更好成效。各支部书记带头为所属党员上x次党课。三是规范党建相关活动、会议及党课等材料归档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局党总支已于xxxx年xx月进行了换届选举,局机关支部、老干部支部同时进行了换届选举;其他支部也按照规定,制定计划,按期换届选举。相关活动有方案、有记录、有总结,并及时整理保存好党建材料。四是持续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结合当前中心组学习计划,开展各类学习教育活动,不断巩固党员干部“四个意识”。

(3)关于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回应不及时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扎实组织理论学习,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针对服务意识不强的问题,组织进行理论学习,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二是制定相关规定并狠抓落实,及时回应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公证处先后印发了《公证工作指南》等宣传资料,向社会推出了服务承诺书,规定了服务时限。对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公证事项,严格按照部、省厅的要求,当天出证,实现让当事人最多跑一次。对材料齐全,内容真实合法的常规公证事项,在受理三日内出具公证书。对重大、疑难、复杂或必须调查的公证事项,在受理十日内出具公证书。在《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基础之上,细化了x条规定。

(4)关于对全市党政机关聘用法律顾问工作缺少顶层设计或相应指导问题的整改情况。1.制定《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2.协助政府制定《xx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3.市政府建立法律顾问群,协助聘请x个律师,一个公职律师。

(5)关于对社会闲散人员冒充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行为缺少有效整治手段的整改情况。1.将有资质的律师及法律服务工作者名单在交警队、各中队、司法局官网、各司法所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布。2.法律援助中心制作律师名册,发放到乡镇、村委会及司法所,供有法律援助需求人员进行选择。

3.关于示范带头作用不强的问题

(1)关于局党组在组织系统内党员干部学法普法守法方面做得不够的整改情况。一是制定计划。针对司法局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学习培训计划》。《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明确全年学习12次,《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学习培训计划》安排全年学习政治理论xx次、干警讲坛x次、竞赛比赛x次,目前严格按照计划进行。二是严格落实学习制度。党组成员带头,严格落实中心组学习制度,带动系统内全体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xx建设有关论述,坚持把学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着重加强与司法行政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2)关于领导模范带头作用发挥不够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局党组带头学法。严格落实中心组学习制度,将学习政治理论与法律知识相结合,强化法治意识。二是模范带头守法。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带头做合格党员,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二)党的建设方面

1.党内政治生活不规范的问题

(1)关于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着力创造民主生活会健康开展的条件,坚决杜绝弄假作秀。无论是会前的广泛听取民意,还是会上的批评讨论,以及会后的整改落实,局党组都高度重视、深入指导,达到公开、平等、理性。二是明确和严格民主生活会的内容,严格避免虚化走空。充分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自我剖析深刻,批评别人客观公正,真正做到“红脸、出汗、扯袖、咬耳”。

(2)关于未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组织针对性的学习,加强思想认识。将关于双重组织生活制度的规定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进一步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制度意识。二是严格落实制度。x月xx日机关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两名局领导干部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虚心接受他人批评,同时以平等、客观、公正的态度对他人提出批评意见。

2.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1)关于局党组年度专题研究党建工作不够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把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组书记作为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充分发挥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找准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切入点,处理好发展与党建之间的关系,围绕党建促发展,围绕发展强党建。每月研究一次党建工作。二是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探索严格的党内组织生活、加强党员管理教育、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新途径。三是加强与上级党组织、党工委的联系。通过学习,提高各支部党务工作者业务水平。规范日常党建管理,着力提升材料归档意识,力求做到材料完备,保存妥善。

(2)关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每月实现常态化制度化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持续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结合中心组学习计划,开展各类学习教育活动,不断巩固党员干部“四个意识”,做一名合格党员。二是严肃学风,对干部学习笔记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笔记缺失,记录简单等问题,及时要求整改,端正学习态度。三是结合学习内容,撰写心得体会。

(3)关于党员缴纳党费意识不强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组织党员学习相关规定。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全体党员学习党章及关于缴纳党费的规定及标准,强化缴纳党费的意识。二是认真落实党费缴纳工作。全局x个支部,共xx名党员主动足额缴纳党费xxxxx余元,并对收缴党费情况及时进行公布。

3.党员干部日常管理不严格的问题

(1)关于干部管理工作不规范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严格干部日常管理。强化干部日常管理,使之形成良好规范及遵章守纪意识。严格落实请销假规定、上班签到、会前五分钟到场等制度,形成以制度管人的良好氛围。二是立即停止中层干部xx岁“退二线”政策。三是立即停止发放返聘“退二线”人员报酬。

(2)关于少数党员奉献意识、服务意识淡薄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扎实理论学习,通过学习,将为人民群众服务的理念根植于心中,武装思想,真心实意为人民服务。二是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与能力的培养,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思路,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理念,与时俱进,用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更好的为人民服务。三是开展丰富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强化党员的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观看话剧《热泉》,发挥榜样教育力量。将《我的父亲焦裕禄》纳入党员干部xxxx年必读书目,同时号召党员学xxx矢志不渝的忠诚、担当与奉献精神。

(三)全面从严治党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

1.“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

(1)关于局党组主体责任清单针对性不强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局党组及时研究并在司法局年初工作会议上与局各科室、司法所及下属事业单位签订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明确目标责任。二是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方式方法,坚持平时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通过重点抽查、联动检查等方式推动责任落实。三是梳理责任,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清单》。四是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考核力度,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年度评优评先挂钩,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

(2)关于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履行不到位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强化干部的学习教育工作。将党章党规党纪作为学习教育重点,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增强落实主体责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二是强化第一责任人责任。切实增强党组书记抓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坚持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点案件亲自督办,及时召开相关专题会议进行工作部署。三是完善相关制度。局党组严格遵循廉政谈话要求,及时掌握和及早遏制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苗头,谈话记录完备并签字留档,同时建立《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清单》。

(3)关于廉政防控机制不健全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加大党风廉政风险点的摸排和防控工作。梳理局各科、室、所及直属事业单位存在的党风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超前预防、有效制约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并结合实际制定《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严格抓好落实。二是严格执行考勤制度。采取每周一统计,每月一公示的措施,对未能按时签到的要注明原因,外出办事要写明事由并向政工科报备。三是制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坚决杜绝程序漏洞。

(4)关于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处理失之于宽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聚焦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突出纪律审查重点,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提高惩治腐败力度。二是强化纪检监察执纪问责,对于反映有个别中层干部接受宴请情况,及时进行调查,虽不属实,仍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三是推行“以纪督政、以纪促政”,坚持“一案双查”,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约谈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四是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顶风违纪搞“四风”的问题作为纪律审查重点,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2.制度规定执行不严格的问题

(1)关于“三公”经费管理不严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加强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教育,特别是加强局领导班子教育,日常利用班子例会、干部会议等,在会上学习文件,通报典型案例,加强典型案件警示教育,引以为戒。二是进一步修订完善《公务接待制度》和《公车使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一律按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接待,公车使用一律先填写申请单,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派车。

(2)关于工会经费没有按规定进行提取、使用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组织工会和财务人员学习政策法规,提高认识,把握政策,充分认识经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在工会工作中的重要意义。二是制定《工会经费管理制度》,规范工会经费开支标准、范围和报批程序。按规定比例提取并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经费开支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再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工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支出,确保专款专用。三是工会现金和账务由两人分别管理,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四是向市委巡察组书面报告工会经费使用情况。

(3)关于没有设置专职财务监管科室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着重加强内部监督与管理,形成局分管领导负总责、部门负责人稽核、财务人员审核、证明人复核、经办人签字的会计内部监督机制。建立票据登记制度,严格各类票据管理。加强内部制约,钱账、账物、钱物分开管理,票据和财务印鉴分别保管。二是经费统一管理,经费开支统一在局主要领导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从制度上杜绝多头管钱现象。

(4)关于部分费用报支资料不齐全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对经费报支资料进行整理,对报支资料不齐全的立即进行补充完善。二是加强学习。利用总支会、局务会等时机,组织学习经济纪律、组织纪律、财务规定。三是建章立制。完善局《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规定》,并加强相关规定的落实。

3.重点事项管控乏力的问题

(1)关于法宣中心装潢更改设计和施工方案没有经过班子集体研究问题的整改通报。一是将*关于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论述、《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组工作条例》等纳入中心组学习计划,强化党员领导干部集体领导意识。二是已完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明确重点事项变更必须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2)关于公证处在为群众办事时收取复印费问题的整改通报。一是将收费文件在公证服务窗口公示,二是制定《公证收费管理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

在市委巡察组的有力指导下,我局巡察整改工作正在扎实进行,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我局清醒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任重道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永远在路上,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没有休止符。

下一步,局党组将以此次巡察整改为契机,牢固树立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意识,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不断深化和巩固巡察整改成果,有效促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

一是进一步强化“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科学理论武装,始终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视为生命线,认真学习贯彻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强化“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严格党内政治生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认真反思,深刻检讨,汲取教训。

二是进一步落实“两个责任”,不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清单,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考核奖惩体系,做好述职述廉工作,确保党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注重教育预防,坚持抓早抓小,防止苗头铸成错误,小错酿成大祸。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格“一案双查”,对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失职失责问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进行严肃问责。

三是进一步规范选人用人工作,打造过硬司法行政队伍。切实抓好《党组工作条例》的贯彻落实,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做到按规则、按程序、按集体意志办事,努力建设坚强领导集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干部管理及选拔任用工作,杜绝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强化正确的用人导向。

四是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坚持常态化正风肃纪。进一步健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从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做起,从小事、具体事抓起,持之以恒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办公用房、“三公”经费开支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

最新诫勉谈话解除申请书如何写三

同志们:

今天,我们利用各个乡镇处党(工)委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的机会,对各位进行党风廉政建设集体约谈,既是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全会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再次动员,也是对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解决存在问题的再次部署和要求。下面,我就坚决全面加强从严治党,做好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讲五点意见:

一要坚定理想信仰,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理想和信仰是政治意识的核心,也是讲政治的关键。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老虎”“苍蝇”,无一不是信念滑坡、信仰缺失,患上了“软骨病”。在座的每一位党员干部都要时刻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对精神之“钙”要常补、长补,始终保持政治定力,不为噪音所扰、不为歪风所惑、不为暗流所动,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稳政治立场,永葆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

二要顾大局识大体,自觉在大局下思考行动。大局里有政治,大局里有品格,大局里有担当。“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各位党员干部要不断增强大局意识、战略意识,对全面从严治党这个大局了然于胸,不要只盯着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放下斤斤计较的小九九,精于谋划,善于统筹,自觉在大局下思考和行动。

三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葆政治合格。政治纪律是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党员干部讲政治,必须把纪律、规矩意识挺在前面,贯穿到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方方面面,牢记“五个必须”,严防“七个有之”,做到心里时时有纪律、言行处处守规矩。要不断强化“红线意识”,筑牢“底线思维”,始终心存敬畏做到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

四要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时刻向党中央看齐。维护党中央权威,坚决服从党中央的集体统一领导,严格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是绝对不能违反的政治纪律。中纪委的十九届二中全会明确要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核心、维护核心的权威是全党的最高利益,也是国家和民族的最高利益,全区党员干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以实际行动维护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

一是要增强政治觉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是我们基层党组织的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全区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时时放在心上、紧紧抓在手上、牢牢扛在肩上。要自觉把主体责任融入到履职尽责的全过程,把从严要求贯穿于党建各环节,坚持把主体责任同落实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督促,着力在抓实见效上下功夫。

二是要狠抓责任落实。各乡镇处书记、委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一责任人,做到敢抓敢管、真抓真管、严抓严管,真正把从严治党责任抓起来、落实好。班子其他成员要牢记自己的党员身份和党内职务,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做到管事就要管人、管思想、管作风,全力推动分管领域责任的落实。

三是严格问责追责。要强化问责追责,坚持有责必问、失责必追,对存在管党治党不力、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严肃问责追责,切实以严肃的问责倒逼责任的落实。认真执行“一案双查”,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四风”问题多发、巡察整改不落实的,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严肃追责。

一要严守纪律规矩。党员干部要把学习党章和党规党纪作为基本功,以“六项纪律”为标尺,真正把党章和党规党纪的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必须模范遵守党的纪律规矩,坚持“打铁自身硬”,以更高的标准约束自己,以更严的要求管住自己,切实发挥好表率引领作用。要严格遵守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决不允许擅做主张、越权办事。

二要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为抓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要扎实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充分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锐利武器,让正常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党内政治生活的清洁剂,让党员、干部习惯在相互提醒和督促中进步,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三要实践运行“四种形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党内监督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各单位必须正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建立健全提醒谈话、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等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提出告诫、提醒和引导,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小错演变成大错。一是要按照中共四川省纪委《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意见》,健全党(工)委、党(工)委书记和班子成员落实“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的责任清单,要立足“常”“长”,对党员干部不但要建立常态化日常监督机制,也要从小事抓起、从日常抓起,通过多态化的监督检查,实现对细微的、苗头性的错误倾向和轻微违纪问题抓早抓小。二是全区各级纪检监察系统要强化纪律思维,主动履职尽责,切实把“四种形态”的要求体现在监督执纪问责各个环节,对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进行分类梳理,归类到“四种形态”的具体层面及时进行处置,要坚持有责必问、失责必究,把问责作为实践“四种形态”的重要抓手,对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严肃追究责任。三是各职能部门要找准职责定位,发挥职能优势,形成践行“四种形态”的合力,党群工作部要强化对干部的组织监督,综合运用好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干部档案审核、干部考察等措施,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审计中心要认真组织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充分发挥审计抓早抓小的预防功能,针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及时函询约谈;发改局要在资金资产、招标投标、项目管理等重点领域扎实运行廉政风险防控事项,及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患于未然。

一是在学深悟透上下功夫。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为抓手,突出抓好《党章》和“两准则、三条例”等党规的学习贯彻,真正把纪律刻印在党员干部心上。着力增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化案例警示教育,注重以案释纪明纪,筑牢“不想腐”“不敢腐”的意识,养成纪律自觉,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是在明确职责上下功夫。在党内监督体系中,党(工)委的监督是全面监督。党(工)委应担负起日常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指导和跟踪问效职责,定期研究部署全局性的党内监督工作,使监督既有部署又有推进,实现全覆盖又突出重点。纪(工)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要把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防在首位,加强对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情况的监督。党(工)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负第一位的责任。党(工)委成员要担负起对直接分管(联系)单位党组织和班子成员的监督责任,定期同主要负责人就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三是在以身作则上下功夫。党内监督的要求能不能落到实处,党员干部带头非常重要。党员干部尤其是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两个方面发挥表率作用:一要在敢于监督上作表率,发现问题后敢于碰硬,板起脸来批评,给党员干部以及时警醒、有力触动,促其醒悟;二要在自觉接受监督上作表率,要主动接受上级监督,经常向组织报告思想、工作、生活状况;主动接受同级监督,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群众反映、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提出整改措施;主动接受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干部职工意见,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作风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工程和核心内容,只有作风有了根本好转,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全区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打持久战的思想,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相关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严防死守,正风肃纪。1月上旬,市效能办暗访我区发现有4个部门存在违反效能纪律的情况,区纪工委开启问责机制,对4个部门和1名干部进行了效能问责。今年我区继续开展“转作风、建机制、树形象”专题年活动,持续纠正“四风”,着力解决精神状态不佳、担当意识不强、创新意识不足等问题,持续整治不作为、慢作为、怕担当、不负责等现象,高度警惕“庸懒散浮拖”问题。我们要以常抓的韧劲和长抓的耐心,推动形成作风建设新常态,只有这样,才能继续保持和巩固风清则气正、气正则心齐、心齐则事成的氛围。

同志们,全面从严治党任重道远,党风廉政建设须臾不可松懈。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成效,为全区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障。

最新诫勉谈话解除申请书如何写四

为进一步促进乡村干部廉洁从政,坚持把推行对干部廉政谈话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的力度,取得了较好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我乡严格按照《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部分省市县党委书记违纪违法案件极其教训警示的通报的方案》要求,通过党委中心学习组党支部“三会一课”的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传达学习《通报》精神,观看《越轨之害》等警示教育片,通报市县纪委关于违纪违规的典型案例,开展以“三严三实”为主题的研讨,让党员干部对照思想工作实际开展对照检查,从内心深处深刻反思,总结教训,落实工作措施。在充分调查研究案例论文的基础上,加强对乡村干部的廉政谈话工作,明确了谈话的范围内容形式。确定了七个方面的谈话内容:1本单位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2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领导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3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4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5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6对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特别是廉洁自律等情况,提出具体要求。7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实行九个必谈:即职务变动时年度总结时节假日活动时婚丧嫁娶时参与项目时出现不廉洁苗头性问题时有群众信访举报时廉政测评群众意见较大时有必要让本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解释时。

廉政谈话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谈话的形式分为集体谈话和个别交谈两种形式。乡党委书记乡长与乡党委政府班子成员乡属单位负责人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主任全覆盖谈话;

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挂片村社区负责人全覆盖谈话;

村社区书记与党支部成员村其他干部全覆盖谈话。

全乡共与8名科级领导干部4名乡属单位负责人31名村社区干部进行了党风廉政工作谈话,与4名大学生村官进行了年度考评谈话,对1名有违纪倾向性苗头的乡村干部进行了诫勉谈话,通过谈话提高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以来,乡村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识和实际行动增多力度逐步加大,有效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进行广泛深刻的廉政教育。充分利用“廉政谈话”这个平台,传达上级和乡党委工作部署,介绍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使乡村干部进一步了解廉政形势,自己应尽职责,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教育氛围。

(二)提高了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通过廉政谈话,使乡村干部充分认识到做好新形势下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带头向社会公开作出廉洁自律承诺,行为不廉作风不正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三)推动了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干部落实履行“一岗双责”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主动性。通过廉政谈话,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落实“四个亲自”责任主体意识进一步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风行风建设责任报告制度等一系列防腐保廉机制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制工作格局。

(四)促进了党风政风的进一步好转。廉政谈话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列为主要内容,有效地促动了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注重把抓党风廉政建设与解决群众关系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不断探索精选论文优化发展软环境的新举措,实现了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最新诫勉谈话解除申请书如何写五

为进一步促进乡村干部廉洁从政,坚持把推行对干部廉政谈话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的力度,取得了较好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我乡严格按照《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部分省市县党委书记违纪违法案件极其教训警示的通报的方案》要求,通过党委中心学习组党支部“三会一课”的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传达学习《通报》精神,观看《越轨之害》等警示教育片,通报市县纪委关于违纪违规的典型案例,开展以“三严三实”为主题的研讨,让党员干部对照思想工作实际开展对照检查,从内心深处深刻反思,总结教训,落实工作措施。在充分调查研究案例论文的基础上,加强对乡村干部的廉政谈话工作,明确了谈话的范围内容形式。确定了七个方面的谈话内容:1本单位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2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领导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3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4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5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6对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特别是廉洁自律等情况,提出具体要求。7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实行九个必谈:即职务变动时年度总结时节假日活动时婚丧嫁娶时参与项目时出现不廉洁苗头性问题时有群众信访举报时廉政测评群众意见较大时有必要让本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解释时。

廉政谈话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谈话的形式分为集体谈话和个别交谈两种形式。乡党委书记乡长与乡党委政府班子成员乡属单位负责人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主任全覆盖谈话;

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挂片村社区负责人全覆盖谈话;

村社区书记与党支部成员村其他干部全覆盖谈话。

全乡共与8名科级领导干部4名乡属单位负责人31名村社区干部进行了党风廉政工作谈话,与4名大学生村官进行了年度考评谈话,对1名有违纪倾向性苗头的乡村干部进行了诫勉谈话,通过谈话提高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以来,乡村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识和实际行动增多力度逐步加大,有效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进行广泛深刻的廉政教育。充分利用“廉政谈话”这个平台,传达上级和乡党委工作部署,介绍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使乡村干部进一步了解廉政形势,自己应尽职责,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教育氛围。

(二)提高了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通过廉政谈话,使乡村干部充分认识到做好新形势下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带头向社会公开作出廉洁自律承诺,行为不廉作风不正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三)推动了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干部落实履行“一岗双责”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主动性。通过廉政谈话,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落实“四个亲自”责任主体意识进一步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风行风建设责任报告制度等一系列防腐保廉机制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制工作格局。

(四)促进了党风政风的进一步好转。廉政谈话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列为主要内容,有效地促动了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注重把抓党风廉政建设与解决群众关系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不断探索精选论文优化发展软环境的新举措,实现了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最新诫勉谈话解除申请书如何写六

约谈、谈话提醒、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做为纪检监察机关在实践中广泛应用的四种谈话措施,对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效遏制党员领导干部违纪问题的发生,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党内谈话种类较多,各项党内法规对四种谈话的界定和运用的规定缺乏统一性,适用部门之间在实践中缺乏整体化设计,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重复谈话及冲突性谈话的现象。故此,本文旨在对上述四种谈话方式从概念、性质、异同、应用等方面,就实践中如何运用约谈、谈话提醒、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措施予以分析探索。

一、概念(一)约谈涉及约谈的党内外法律法规数量较多,实践中的运用也较为复杂,从做出单位上而言,包括:行政机关对企业或个人的;

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

本级机关领导对一般干部的;

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

纪委对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等。本文侧重论述党的内部的约谈,主要是指一些党内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条、二十八条和三十一条的规定可知,约谈的主体是领导对一般干部,上级党组织在对下级党组织,纪委派驻组对其领导班子及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纪委对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主要针对干部一般性违纪

问题和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定期约谈监督。目前在省纪委印发的办法(省纪委制定《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中针对纪检监察机关对“约谈”下的定义:纪检监察机关针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而学者给出的定义有以下两种:1.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约谈是指党组织约见有轻微违纪问题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党组织负责人,依规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措施。(刘飞:《纪检监察实务问答》)2.约谈主要是指党的上级机关为了了解情况、督促履职、推进整改而对党的下级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的谈话。(陈振:《完善党内谈话制度的体系性思考》.3·理论建设·马克思主义政党政治)不仅定义多种,约谈的方式也是多样的,例如一对一约谈、集体约谈、工作约谈、信访、廉政约谈等方式。根据约谈的定义及适用方式可知,约谈在实践中的主要目的是提醒和警示,这里的警示更倾向于一种问责的前导方式,例如10月,县纪委监委就县自然资源局两位公职人员参与涉恶案件,被县人民政府判处刑罚一事对该局党组书记进行约谈提醒,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等问题谈看法以及下一步整改措施。

(二)谈话提醒以“谈话提醒”作为关键字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库中进行检索,其中党规11件,法律2件(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上述党内法规和法律中对谈话提醒的适用主体也并不唯一,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党组织均可以使用,但规定谈话提醒以纪检监察机

关使用为主的有11件之多,实践中也多以纪检监察部门使用为主,多用于已经发生了的轻微违纪问题使用。

(三)提醒谈话以“提醒谈话”作为关键字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库中进行检索,共有党内规定3件。上述党内法规规定中提醒谈话的适用主体是党组织负责人,但某些地方性的其他文件中提醒谈话的适用主体也可以是组织部门、纪检部门,本文以党中央法规的规定为主进行讨论。提醒谈话多用于发现党员干部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使用。

(四)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是指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等问题,但情节较轻的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进行的谈话。纪委、党的工作部门、监察委都有权使用诫勉谈话方式。依据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及法律规定,诫勉谈话适用于全体党员、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二、四种谈话的相同点基于上述四种谈话措施之间的概念、适用条件尚未形象系统准确、界定明晰的整体设计,导致在谈话制度的有效执行上难以把控,在纪检监察实务中,对四种谈话措施也难以做到精准运用。其根源在于,四种谈话措施从内涵上而言,具有一定的重叠性,其首要目的都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小错误拖成大问题。适时的对党员干部开展谈话,既体现组织对其的关心和爱护,对干部也是一种提醒与警示。首先,在谈话主体上,四种谈话均可由上级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或者领导干部对下级开展使用,体现了党管干部的原则,通常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对一般

干部。其次,在适用对象上,四种谈话的适用对象也主要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从严管党治党的原则,有利于增强规矩意识,增强责任担当。第三,在处理方式上,四种谈话措施均属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对于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问题使用。

三、四种谈话之间的区别尽管约谈、谈话提醒、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从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出,四者间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区别,在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相互之间的差异,保证监督执纪措施的精准有效。(一)

性质不同:约谈既可以适用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也可以适用于轻微问题;

而谈话提醒仅针对的存在轻微问题的情况,即意味着已经发现轻微违纪的问题;

而提醒谈话针对的是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对还未发生的问题的提醒与警示;

诫勉谈话是针对存在轻微违纪但尚不构成党纪政务处分的问题。

(二)谈话主体不同:谈话提醒主要由纪检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而提醒谈话则主要由上一级党组织对下一级党组织负责人的谈话。约谈和诫勉谈话则是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均可以进行。

(三)监督体系不同:提醒谈话属于党委(党组)履行的党内谈话制度,谈话提醒属于纪委监督范畴。约谈和诫勉谈话是纪委、组织人事部门、上级党组织均可。

(四)处理结果不同:谈话提醒是经过纪检机关初步核实过后发现问题轻微而做出的结果性处理,而提醒谈话属于日常党委主体责任监督,在党员干部未发现问题时及时谈话提醒。诫勉谈话是对轻微违纪问题的处理,针

对的是违悖党员道德规范,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故此,中组部对诫勉谈话的影响期规定为6个月。另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月8日文件《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领导干部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一)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四、实践中的运用约谈在实践中被灵活的、广泛的使用,由其在行政机关中使用较为灵活,作为一种提醒或警示的约谈,在实践中经常用于纪检部门对派驻机构的集体约谈,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的日常约谈,上级部门对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下级部门约谈等。例如纪委督导约谈“零立案”派驻纪检机构,有效解决“弱监督、轻执纪、不问责”,进一步明确了纪检组的职责定位和监督责任。又如某纪委监委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体约谈会,对辖区内6个行业部门“一把手”进行约谈,要求对本行业、本领域开展扫黑除恶情况进行重新梳理。

谈话提醒在发现存在轻微违纪违法问题时使用,其警示力度小于诫勉谈话,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4种处置方式中,其中谈话函询、初步核实之后才决定予以谈话提醒,可见谈话提醒属于结果性处理。1月19日市纪委监委出台文件《市纪委监委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中第8项要求“合理运用谈话函询。对信访举报内容不具体、可查

性不强的,一般不作函询,通过谈话提醒等方式处理;

”笔者认为谈话提醒作为处置方式,是谈话函询结果的有机组成,应当存入其个人廉政档案,在其提拔任免时作为参考,故此,对未经过核查就给予谈话提醒方式处理并不符合上位法规的立法意图和运用规则。清明节值班期间县应急管理局违反《中共县委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坐好年节假日期间值班工作的通知[]-》“要严格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坚决杜绝值班人员不熟悉相关情况、擅离职守、非正式人员顶岗值班等现象”之规定,使用非正式人员值班,造成不良影响,被县纪委监委给予该局党组书记、局长谈话提醒。县的案例就是典型的违规违纪的行为,但因为行为轻微,而被给予谈话提醒处理,体现组织对干部的严管与厚爱。县纪委监委共使用谈话提醒37人次,占第一种形态的8.1%。

提醒谈话是是践行党内谈话制度的预防性谈话措施。某国土资源局干部在接受了该局领导的提醒谈话并签订了《不举办升学宴谢师宴承诺书》后,仍于年为女儿举办升学宴,为此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由此可见提醒谈话多用于干部们不被允许且容易发生的问题上,起到预防提示的作用,消除侥幸心理。例如升学宴、子女婚宴、上班期间饮酒等屡禁不止的问题上使用。

诫勉谈话在实践中使用较为灵活,也是四种谈话中最严厉的一种谈话,是纪律处分之前的最后一道界线。年县纪委监委接到举报线索称县教育局违规为某退休干部提高职称工资,致其多领工资。经县纪委监委核实年教育局人事股工作人员未经核查退休人员档案就将一名小教高级职称的退休老师错填为中教高级,并经局长签字加盖公章报送县人社局办理,致使该名

退休人员多领元的退休工资。年月,县纪委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教育局局长身为教育局主要负责人有时分管人事的领导,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直接责任人给予立案审查。从上述案例就可以看出,诫勉谈话是发现轻微违纪问题后的处理,同时也是一种问责措施。县纪委监委年共使用诫勉谈话29人次,占第一种形态的6.4%。可见灵活运用各种谈话管理干部,根据违纪程度宽严相济适用措施的重要性。

五、需要注意的问题实践中,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对于本单位做出的诫勉谈话是否有影响期、诫勉谈话与其他谈话的实质区别是什么感到困惑。10月19日中纪委法规室就“诫勉谈话是否属于组织处理,是否有期限规定,对提拔使用、表彰是否有影响?”做了答复称“关于诫勉谈话的影响期以及对晋职晋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影响,各级各地各部门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均有不同规定,标准尚不统一,比如,根据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因此,诫勉谈话的影响期应当在实践中依据有关规定来判定”。中纪委法规室在此问题上并没有直白的说明诫勉谈话是否有期限规定,但列举了中组部文件有关诫勉谈话影响期的规定,并强调了在实践中依据有关规定来判定。另外区党委办公厅年文件《对作风不严不实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诫勉的暂行办法》(党办发〔〕号)第九条“受到谈话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及各类评先选优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的规定更是明确党员领导干部在受到诫勉谈话处理是有6个月的影响期的,该文件适用于县级以上所有党政

机关领导干部,包括纪委。综上笔者认为在给予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处理时应当考虑有6个月影响期。对于从事公务的非党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九条也可适用诫勉谈话,有关其影响期的规定尚处于空白。但是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政务处分中警告的处分期为6个月,而作为比政务处分轻一个档次诫勉谈话影响期就不能跟党内诫勉谈话的影响期相同。笔者认为可以比照党内诫勉谈话是党内警告影响期的一半执行,将政务中的诫勉谈话规定为3个月的影响期试行,当然这还需要立法层面作出明确规定,补足短板。

完全不用质疑的好文。

最新诫勉谈话解除申请书如何写七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强调,《干部任用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

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四十一条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六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五十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3月3日起施行。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最新诫勉谈话解除申请书如何写八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强调,《干部任用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

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四十一条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六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五十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3月3日起施行。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