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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重新鉴定申请书简短(优质10篇)

时间:2024-05-19 05: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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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重新鉴定申请书简短(优质10篇)

鉴定撤回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

唯有总结经验,我们才能不断地提升自我,实现个人和国家的长足进步。如何培养青年人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这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经典总结范文,请大家共同欣赏。

撤销重新鉴定申请书简短篇一

申请人:xxx,男20xx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xxx。

法定代理人:xxx(系xxx父亲),男,20xx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xxx(系xxx母亲),女,20xx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理由: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已分析说明认为:“新生儿期的各种因素中,早产和低出生体重、各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是引起脑性脑瘫的重要原因”。而申请人却并不存在早产(见病历)、低出生体重(系巨大儿)、无各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无相关病历及检查证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胎儿期间存在脑瘫的隐患,即应认定导致申请人脑瘫的原因系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对申请人母亲产前、产中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对申请人娩出后的治疗抢救措施严重不当造成。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分析说明认为:“被鉴定人存在出生时重度窒息,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是脑瘫的危险因素之一。由于脑瘫的危险因素很多,尚有不明原因的脑瘫,其他危险因素无法一一排除。因此,医疗过失的参与度难以明确界定,建议为20%-30%。”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导致申请人出生时重度窒息、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进而直接导致脑瘫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申请人母亲产前胎儿体重估计偏差较大,在申请人母亲分娩过程中处理不当。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由于对申请人母亲产前宫高腹围测量不准确,致使对胎儿体重估计偏差较大。产前估计胎儿体重3000g,申请人出生时体重却重达4000g,属于巨大儿。巨大儿可造成分娩困难的并发症,对其分娩期处理,可行剖宫产。但在申请人母亲分娩极度痛苦时,强烈要求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为其实施剖宫产,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助产士却对产妇的要求舲若茫然,态度十分恶劣,对产妇极度不负责任。

对于巨大儿的分娩,即便选择阴道试产,也应仔细观察产程,认真汇至产程图,防止宫缩乏力、头盆不称等产程异常。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理应估计胎儿娩出后可能出现窒息,分娩时应安排儿科医师在场以便及时抢救,但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却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

2、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申请人之母无明确催产指证等情况下,擅自使用静滴催产素,并且程序不当。

使用催产素时,必需要有明确的引产或催产指征。使用前需做阴道检查,确认无禁忌证,并作好宫颈评分,选择给药方法。应用时必须认真观察密切监护,滴注过程中应有专宫产。但在申请人母亲分娩极度痛苦时,强烈要求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为其实施剖宫产,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助产士却对产妇的要求舲若茫然,态度十分恶劣,对产妇极度不负责任。对于巨大儿的分娩,即便选择阴道试产,也应仔细观察产程,认真汇至产程图,防止宫缩乏力、头盆不称等产程异常。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理应估计胎儿娩出后可能出现窒息,分娩时应安排儿科医师在场以便及时抢救,但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却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

2、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申请人之母无明确催产指证等情况下,擅自使用静滴催产素,并且程序不当。

使用催产素时,必需要有明确的引产或催产指征。使用前需做阴道检查,确认无禁忌证,并作好宫颈评分,选择给药方法。应用时必须认真观察密切监护,滴注过程中应有专人观察记录。然而,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助产士在无催产素指征、未能预测系巨大儿、忽视申请人之母系高龄产妇(43岁)等相关禁忌症且无医嘱的情形下擅自静滴催产素。并且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使用催产素时未依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在催产素使用过程中也未按常规进行胎心电子监护。

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依据申请人母亲于20xx年9月17日在外院做的医学影像报告单分析说明认为:申请人存在脐带绕颈。但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未对申请人母亲进行医学影像、电子监护、录影资料等产前、产中检查保护措施,进而导致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对申请人母亲分娩时实施方案不当。

4、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申请人出生后的抢救措施不当。

撤销重新鉴定申请书简短篇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1、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________医院对________患者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

2、_____________医院对_____________患者的诊疗过错行为与_____________患者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3、_____________医院对_____________患者的诊疗过错行为与_____________患者的死亡后果如果有因果关系,对其参与度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_____________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________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________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请法院依法核准。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撤销重新鉴定申请书简短篇三

因黄蔷与南京市鼓楼医院医疗纠纷一案,你局分别委托南京市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南京医学会于8月25日做出“南京医鉴[]08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认定:“本病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江苏省医学会于月27日做出“江苏医鉴[]29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认定:“本病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作为受害人黄蔷的法定监护人,我认为该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违反医学原则,鉴定严重偏袒医方,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1、医方提供的病历严重造假,属于无效病历。黄蔷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要求复印和封存病历资料,被医方无理拒绝。医院不但没有按照规定与患方共同封存病历,反而将黄蔷的病历篡改、伪造、涂改、隐匿,致使该病历面目全非。

从患方持有的《出院记录》复印件与医方在鉴定时提交给医学会相对应的《出院记录》看,两份病历内容、数字等都不一样,明显是将该病历原件隐匿后重新伪造的。

8月7日南京鼓楼医院会诊中心对黄蔷做的骨盆平片检查,报告及会诊意见:“左髋关节脱位,髋臼未见明显异常显示,右髋未见明显异常。”该会诊报告单被医方涂改为:“左髋关节脱位,髋臼未见明显显示,右髋未见明显异常。”其中被涂改的“异常”二字还依稀可见。

此外,上述专家会诊意见是:“1、左髋关节脱位;2、左髋臼发育不良。”而在《出院小结》中却变成了“左先天性髋关节脱位”。

209月9日黄蔷入院当天,患方主诉是“行走不稳三月余”,这在当日的《放射科检查申请单》上“症状及体征”项有明确的记录。而在医方提交给医学会的病历中,病史被改为:“发现跛行一年进行性加重”,与患方主诉严重不符。

在医方提供的《出院小结》中记载:“手术过程顺利,术后患者无明显不适主诉,恢复良好。”并在“出院情况”一栏中的“治愈”项上打钩。而事实是手术做了9个多小时,非常不顺利,术后参加手术的其他医师明确告诉患方手术失败,是主刀医师强行做的手术,且术后黄蔷左腿变短,不能行走,并未治愈。术后当天黄蔷的x光片显示:“股骨头未复入髋臼内”。

其他病历资料因患方没有事先复印而无法判断是否是原始病历,但从医方篡改《出院记录》和其他病历资料的情况看,医方提供的病历已经不具有真实性、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已经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医学会依据不真实性、不原实性、不完整性、不合法性的病历资料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

2、鼓楼医院不具有开展小儿外科的资质,手术医师不具备小儿外科(骨科)的主体资格。为黄蔷主刀手术的医师是蒋青,蒋青是运动医学专科医师,不是小儿外科(骨科)医师,因此黄蔷的手术不应当由不具备小儿外科(骨科)的医师做。此外,鼓楼医院是一家普通的综合医院,不是儿科专科医院,其诊疗科目中没有“小儿外科”,因此,不具备开展小儿外科(骨科)手术的资质。

3、手术医师没有实施过同类手术的经验,给黄蔷实施手术是在做人体试验。如前所述,为黄蔷主刀手术的医师蒋青不是小儿外科(骨科)医师,从未做过小儿髋关节脱位手术,按照目前各医院通行的做法,医师实施一项新手术,必须先进修学习,在掌握相应的技术并能独立实施该项手术后才能正式开展新的手术项目。蒋青在没有手术经验,也没有进修学习掌握相关技术的情况下,自作主张非法擅自实施小儿髋关节脱位手术,是拿黄蔷做人体试验,严重违反临床常规。

4、医方为黄蔷实施的手术严重违反手术原则。本案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南京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认定:“手术失败”;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认定:手术“不符和诊疗常规”。

患方曾为此走访过国内多名专家,专家认为:“此手术大夫不是小儿骨科的,手术方案完全错误,临床经验一例没有,完全是拿病人做人体试验,是草菅人命”、“瞧这木工活做的缺德,创新吗?”、“手术不做的结果只是走路姿势不好看,不影响行走,孩子不应当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孩子终身残疾已成定局”。从患者走访的专家所评价的结论看,鼓楼医院给黄蔷实施的手术不仅仅是:“手术失败”和“不符和诊疗常规”那么简单,而是严重违反诊疗常规、严重违反手术原则、残害病人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甚至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5、鼓楼医院为黄蔷实施的手术是黄蔷目前残疾的唯一原因。黄蔷术前仅仅是“行走不稳三月余”,并不是“发现跛行一年进行性加重”。即便是有轻微“跛行”,也只是行走姿势不好看,并不影响下肢功能,也不影响学习和生活。然而,在鼓楼医院为黄蔷实施手术后,黄蔷的髋臼被截除,股骨头后壁缺损1/3,左下肢短了9厘米,完全不能行走,只能靠轮椅行动。因此,鼓楼医院应当为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既不是“主要责任”,更不是“次要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依法提出如下申请:

一、要求卫生局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的规定,对本案的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审核,并组织调查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二、由于两份鉴定严重违反鉴定程序,严重违反科学原则,严重偏袒鼓楼医院,我们要求卫生局撤销两份鉴定,或者由卫生局责成有关医学会撤销两份鉴定。

以上申请请予准许。

撤销重新鉴定申请书简短篇四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申请事项:对司法鉴定所被申请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进行重新鉴定,重新认定案发时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事实与理由: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综合上述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特此申请重新鉴定。

此致

公安局。

申请人:

时间:

撤销重新鉴定申请书简短篇五

被申请人:略。

二、撤回()法司鉴委字第355号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贵院依法受理后,被申请人对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并向贵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8月21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邮寄送达的要求配合鉴定机构鉴定和延期审理的通知书及被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书。另外,8月26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邮寄送达的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申请及贵院批准被申请人的申请持有异议,理由如下:

一、本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主体合格。申请人伤情稳定后,向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城北中队申请伤残鉴定,后该队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伤残等级、误工时限、护理时限及人数、营养时限作出评定。

申请人认为此次鉴定不是单方委托鉴定,是申请人严格依照法律向交警部门申请后由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城北中队作为委托方,且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是经过行政许可的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执业机构,此种程序下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在苏州司法实践中,具有很高的公信力。故本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主体合格。

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结合上述条文和本案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可见能够与被申请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相关联的应该是上述第四项,即“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没有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

因为该申请书落款之处仅有被申请人处印章,连成文时间都没有,最关键是没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医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且没有法医及相关机构的签章。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该份重新鉴定申请书并非专业人员出具,故被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可与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相抗衡。即被申请人不具备重新鉴定申请的合理理由。

三、被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是在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违背国家保险立法精神的最大诚信原则,且给申请人带来诸多不便。

综上,申请人恳请贵院考虑上述理由,驳回被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

此致

昆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撤销重新鉴定申请书简短篇六

被申请人:xxx。

住所地:xxx。

电话:xxx。

法定代理人:xx,系该院院长。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存在的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包括医疗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参与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县医院医疗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因被申请人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造成李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贵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请予准许。

此致

敬礼!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撤销重新鉴定申请书简短篇七

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人:青岛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xx路xxx号xxx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0xxxx。

法定代表人:xxxx,执行董事。

请求事项:

对《协议书》中第一页是否换页变造形成重新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青岛xxx集装箱工程有限公司、xxx、案外人xxx、目标公司枣庄市xxx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青岛xxx集装箱工程有限公司、xxx申请对该《协议书》中第一页是否换页变造形成进行鉴定,贵委依据青岛xxx集装箱工程有限公司、xxx的申请,委托天津市xx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对《协议书》进行鉴定,并由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

根据鉴定机构依据的《篡改(无损)文件鉴定技术规范》(gb/t37238-)4.5.5条的相关规定,换页文件检验包括装订痕迹检验、印刷字迹检验、字迹色料检验、其他痕迹检验等,其中印刷字迹检验的技术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各页印刷字迹反映出的印刷特征是否吻合、其他反映印刷文字制作工具特点的痕迹特征是否吻合等。字迹色料检验的技术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各页字迹色料的表观颜色、微观形态有无差别、各页字迹色料的理化特性及在纸张上的渗透、扩散、附着能力是否吻合等。

鉴定机构违反上述技术规范,没有按照全部应当采取的技术要点进行检验。鉴定机构结合所谓“正常情况”作出判断,属于一般性的常识判断,不能体现出其专业意见,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超出了其鉴定范围。

鉴定能力,无法完成鉴定工作的;(四)……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鉴定机构不进行事实判断而进行常识判断,超出了其鉴定能力;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印刷字迹、色料等进行检验,仅凭页边距等武断作出意见,鉴定方法存在严重缺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鉴定意见书》仅依据页边距等直接得出“换页”的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综上,天津市xx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足采信,申请人特申请重新鉴定,望依法批准。

此致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人:青岛xx投资有限公司年月日

撤销重新鉴定申请书简短篇八

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申请人因不服济南市某鉴定所的济市某鉴字(20xx)民事36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的鉴定结论,现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申请理由。

一、该鉴定书计算的墙面面积有误。

首先,该鉴定书计算墙面面积的计算方式没有科学依据,计算出的面积数额极不准确。该鉴定书用套内建筑面积乘以3得出墙面面积,该计算方式没有科学依据,且没有扣除天花板、墙体厚度、门、窗面积,计算极不准确。

其次,该鉴定书计算墙面面积时把所有墙面的面积都计算在内,但本案中,并不是所有的墙面都有污损,也不是整面墙都受到污损,该鉴定书没有把未受到污损的墙面面积扣除。而且,该污损是正常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是故意损害造成的,该鉴定书没有区分正常使用与故意损害,把所有污损都视为申请人故意造成的,造成鉴定结论不准确。

最后,天花板没有污损,后阳台墙面没有污损,前阳台的左右两面的墙面也没有污损,但该鉴定书没有扣除该部分面积。

因此,该鉴定书计算的墙面面积与实际受到污损的墙面面积有很大差距,不能以此计算污损墙面的损失价值。

二、该鉴定书计算的前阳台的损失价值有误。

该鉴定书第4页载明,“……,推拉门滑轨损坏,……,里外把手丢失。”根据该损失情况,修理滑轨,安装把手,就完全可以使推拉门正常使用,有必要更换整个推拉门吗?该鉴定书却要更换整个推拉门,并按门的面积计算滑轨和把手的损失,这既有夸大损失的嫌疑,也显得荒唐可笑。

再者,该鉴定书计算的推拉门面积也与事实严重不符。该推拉门为进出前阳台的门,一共安有两个门,只有一个门不能关严。前阳台的总宽度为4。56米,那么一个门的宽度(不扣墙体宽度)也仅为2。28米,而不是鉴定书上的4。06米。

因此,该鉴定书计算的推拉门的损失价值存在明显错误。

三、该鉴定书计算的踢脚线的损失价值也存在明显错误。

该鉴定书第4页载明,“经过咨询及市场调查,该房屋需要重新更换踢脚线的长度约为60m”,这实在荒唐可笑!损坏的踢脚线的长度应该是实地测量出来的,该鉴定机构不实地测量,而经过咨询和市场调查得出长度,真令人感到匪夷所思!

四、该鉴定书计算的卫生间、厨房、房间门及门压条的修复价值,没有表明损坏物品的数量,也没有分别计算各个物品的损失,得出的损失价值不能令人信服。

五、该鉴定书鉴定的所有物品的单价,都是通过市场调查得到的,但其没有出具被调查者的单位名称、被调查单位出具的价格清单及材质、型号等详细信息。申请人对该鉴定书所调查的市场价格有异议。

六、本鉴定书的鉴定标的是房屋损失修复价值,结合本案是房屋租赁纠纷的案情,该鉴定书应该鉴定的是,房屋现在的实际损失与房屋经过3年租赁使用后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害之间的修复价值的多少,而不是使房屋修缮一新的修复价值的多少。该鉴定书做鉴定时的参照标准应该是房屋租赁使用3年后的合理状态,而不是新房的状态,该鉴定书把鉴定的参照标准弄错了,以至于鉴定书的鉴定结论畸高。

七、该鉴定程序上存在瑕疵,鉴定人有过错。该鉴定书上签章的鉴定人员孙某,没有进行现场勘察、测量,鉴定人存在过错,鉴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该鉴定书不具有合法性。

八、该鉴定书形式上存在瑕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该鉴定书没有附鉴定人员资格证明,无法证明该鉴定人员的鉴定资质,该鉴定书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所述,该鉴定书的鉴定方式不科学,鉴定人有过错,导致鉴定结论不准确,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3条之规定特申请重新鉴定。

此致

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撤销重新鉴定申请书简短篇九

申请人梁晓明,男,汉族,1973年7月16日出生,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桂林市某某商业服务中心职工。

xx年4月25日,申请人接到妹妹梁爱英的求救电话,说妹夫涛海波来威胁妹妹梁爱英要钱用,不给钱就要打人,并扬言杀人也敢杀,(由于涛海波有外遇之后对妻子梁爱英非常的粗暴,多次辱骂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并在今年的3月20日、4月23日两次殴打伤妻子梁爱英导致入桂林市一八一医院治疗),申请人为此去找涛海波论理,因被其挑衅,轻轻打了他一拳左眼上角的额头部位,涛海波旋即跑到附近发廊寻找凶器反击申请人,当申请人看到其拿到一个燃气灶上面的一个实心的铁圈准备袭击申请人,申请人就在其背后抱住,但其左手拿起铁圈子就往后敲过来,但没有打到申请人,却打到了自己。申请人为了防止被他用铁圈伤害到自己,就趁机敲击他的左手把铁圈震在地上,再把他放到在地上,这时申请人的嫂子来劝架拉开了双方,申请人就到旁边一个铺面坐下,等待警-察来处理。后来干警来到现场,主动向干警承认案件经过,贵局事后也查明:xx年4月25日16时许,在七星路新新发廊门前人行道上将涛海波头部、眼部、腰部打伤。最后以市公(叠)决(xx)第***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申请人治安拘留五日。

xx年5月21日,公安警官告知,涛海波已经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是轻伤。5月23日上午,在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宋正发律师的陪同下,申请人到派出所看了司法鉴定书。该司法鉴定书结论为:颜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导致涛海波一颗牙齿缺失,两颗牙齿三度松动,一颗牙齿二度松动,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用)第12条第(二)项“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鉴定为轻伤。

申请人认为,涛海波的伤情依法不构成轻伤。

首先,根据司法鉴定书对医院住院疾病诊断书、病历摘要情况:即涛海波缺失一颗牙,两颗牙三度松动,一颗牙二度松动。实际上,所缺失的牙齿,是十年前在工厂工作的时候不小心自己被碰掉的,为此还在博爱医院安装了假牙,当时帮其治疗的医生姓吴,现还在博爱医院口腔科工作。

其次,根据公安部发布的(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第3.16规定“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构成轻微伤。该鉴定标准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是相互衔接的,中间没有空挡,对照上述两个标准,可以清楚的看到,牙齿松动和牙齿脱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牙齿三度松动1枚以上(包括4枚)构成轻微伤而不构成轻伤,因此本案中涛海波的伤情至多能够上轻微伤。

再次,牙齿松动、及自行拔除不能构成轻伤或者视同轻伤。牙齿松动、牙齿拔除这两种情况均和牙齿脱落的概念不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12条第(二)项也没有提及牙齿拔除和松动构成轻伤或视同轻伤。即使本案中涛海波牙齿先是松动,而后拔除的,只要不是脱落或折断的,就不能鉴定为轻伤。况且牙齿三度松动也不一定必然要拔除牙齿和视同轻伤,否则(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3.16中关于“三度松动1枚以上”就没有任何意义。如果说牙齿松动和牙齿拔除可以认定为轻伤,那么这两个法医鉴定标准的衔接性规定就难以成立。因此,涛海波除了“脱落”了的假牙之外,其他牙齿的三度松动和拔除不能等同于牙齿脱落和折断,也不能认定为轻伤。何况本案中,没有医嘱牙齿拔除的必要性。

补充说明,涛海波本身牙周有炎症,其他两颗牙齿三度松动,并不一定会脱落。

撤销重新鉴定申请书简短篇十

申请事项:对司法鉴定所被申请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进行重新鉴定,重新认定案发时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事实与理由: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二)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三)原鉴定存在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综合上述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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