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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安案件审查报告范文范本(汇总9篇)

时间:2020-11-12 18: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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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安案件审查报告范文范本(汇总9篇)

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南海市检察院检察院李敏、严东、陈兵、吕晨。

强制措施:逮捕。

南海市检察院反贪局以南检反贪移诉【2001】1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王涛挪用公款一案,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已告知犯罪嫌疑人王涛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人依法讯问了王涛,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终结,现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王涛,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南海市乌龙口镇王寨村人,大学本科文化,系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住南海市通达街77号楼5单元601室。2001年7月24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南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南海市看守所。

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

2001年7月23日南海市检察院根据举报和王涛的供述,同日立案侦查。

三、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意见。

1999年1月5日和5月20日,犯罪嫌疑人王涛利用其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和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设计研究试验所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先后从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拿出700万元和500万元共计1200万元,分别给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设计研究试验所和其本人使用。犯罪嫌疑人王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将公款归本人使用和其他单位进行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王涛构成挪用公款罪。

四、工作情况。

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并提审了犯罪嫌疑人。

五、依法审查后人定的事实经工作,现查明:

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宝光公司)系由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和南海市耀华水泥厂(以下简称耀华水泥厂)于1992年8月共同投资成立的国家、集体联营的企业。犯罪嫌疑人王涛受冶金公司的委派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1993年9月,由王涛提议并经南海市建材局决定,宝光公司出资100万元成立了属于集体企业所有制的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设计研究试验所(以下简称试验所),试验所挂靠在宝光公司,1996年1月试验所与宝光公司脱离挂靠关系,由集体所有制转为股份制企业,其中王涛投资7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七十,由王涛担任经理,负责经营,1999年王涛出资买下了其他人的股份,至此,试验所实际变成了王涛个人拥有的公司。1999年间,王涛分别指使本公司同时兼任试验所会计宋宗永,采取从宝光公司抽出财务凭证做入试验所账目和篡改宝光公司账目的方法,将宝光公司的款项转移至试验所的帐上,或者用以冲抵试验所应当付给宝光公司的欠款,三笔共计1400万元。其中:

(一)1998年年末,宝光公司从江苏省五冶金有限公司、南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南海市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收回了1500万元的货款销售款,会计宋宗永将此款入账。1999年1月15日,宋宗永根据王涛的意图,将宝光公司的700万元转至试验所,采取虚设科目的方法篡改了宝光公司的财务帐,并将700万元的收款凭证抽出落入试验所的帐上。致使宝光公司减少应收款700万元。此700万元被试验所非法占有。

(二)1997年试验所向宝光公司借款200万元,1999年1月15日,在王涛的授意下,宋宗永将此款以虚列支出的手段、将宝光公司的账目结平,致使宝光公司减少应收账款200万元。

(三)1999年初,宝光公司为更新设备,开出500万元支票给南海科教进出口公司,用于购买十台搅拌车的预付款,此后,宋宗永又让宋宗永在试验所开出了50万元的支票用于购买搅拌车,南海科教进出口公司开出的售货发现给宝光公司,5月20日,王涛将南海、科教进出口公司开出的售货发票及550万元支票存根交给宋宗永,让其记入试验所的预付款账户,并将宝光公司的帐以虚列支出的手段结平,至1999年年末,将十台搅拌车落入试验所的名下,并以固定资产落入试验所的账目。案发后,检察机关依法扣押了人民币500万元、搅拌车10台。

六、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关于宝光公司成立及犯罪嫌疑人王涛主体身份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2001年7月23日在南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敏、严东,记录员:黄云,摘自卷宗p5—8)供述:我是一九九二年七八月份的时候,被任命为宝光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九三年的九月份的时候任试验所的法定代表人。

并供述: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是九二年七八月份成立的,是由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和南海市耀华水泥厂两家共同出资开始组建的宝光建材工业公司,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联营企业,十三冶金公司和耀华水泥厂是组建后的宝光公司的主管单位性质的公司,对宝光公司实施宏观管理,主要是业务经营的指导,我被十三冶金公司委派到宝光公司任的董事长,在九七年前后,市工商局对我公司进行核定时,在营业执照上改为股份制的。

2、证人证言。

(1)证人赵海(男,南海市十三冶金公司的经理)于2001年7月24日在南海市检察院(检察员:陈兵、吕晨,记录员:曾君,摘自卷宗p23—24)证实:王涛到宝光公司任董事长,是我们公司决定的,我们公司的投资每年从宝光公司收回二十万元,对宝光公司的经营,涉及到大额经营项目,应当上报我公司备案。

(5)证人杜得林。

(6)证人柳江。

其证言证实的情节与隋如好的证实相一致。

(7)证人李鹤年。

3书证。

(1)有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2001年9月4日出具的《关于王涛人事组织关系的证明》证实,王涛在1992年8月被任命为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2)有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2001年9月4日出具的《关于王涛主体身份的证明》证实,王涛在任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之前,其系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干部。

(3)有南海市建材局2001年9月4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南海市耀华水泥厂在九七年前是集体企业,在九七年之后为有限责任公司。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是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和南海市耀华水泥厂共同投资成立的。

(4)十三冶金公司与耀华水泥厂1992年7月5日签订的《联营协议》证实,成立宝光公司双方的投资额、董事长的任命几宝光公司与投资双方的关系。

(5)有1992年8月8日《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任命名单》证实,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王涛。(6)有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会南建董(1992)12号文件证实,王涛被任命为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

(7)有在市工商局依法提取的营业执照证实,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企业性质是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耀华水泥厂是有限公司。

(8)有王涛1991年9月9日填写的《干部履历表》证实,王涛在被委派到宝光公司之前系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关于试验所成立、性质、改制及其与宝光公司关系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王涛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1)。

(2)。

(3)。

(4)。

(5)。

3、书证。

(有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纪要证实,1993年8月4日经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会研究,拟成立试验所。

(2)有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1993年8月15日向建材局请示成立试验所在卷。

(12)有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1996那边2月10日的撤销投资函在卷证实,在试验所成立后撤回宝光公司的投资100万元。

(三)关于王涛占有宝光公司700万元的证据,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1)证人宋宗永于2001年7月26日在南海市检察院证实:

有关1500万元销售货款的事,听说有这回事,听宋宗永说被王涛取走了。

3、书证。

(1)公司账目1500万元中的700万元的事。

(四)关于王涛占有200万元的证据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

(1)宝光公司其他应收款账目,试验所的借的200万元作为宝光公司的购货款由试验所代为交付供货方,与上一笔700万元为同意供货单位。

(2)试验所的其他应付款账目,代宝光公司支付200万元的供货款,附有相关假凭证。

(五)关于王涛占有宝光公司500万元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1)证人宋宗永(男,宝光公司和试验所的会计)于2001年7月26日在南海市检察院(检察员:陈兵、吕晨,记录员:曾军,摘自卷宗p40—43)证实:

(99年)宝光公司决定买十台搅拌车来更新设备,王涛让我提出伍佰万元的支票给南海科教进出口公司,在把支票交给南海市科教进出口公司后,有一段时间科教进出口公司没有货,宝光公司没有提回来车,过了一段时间,王涛又让我在试验所提出50万元的支票,也说是买车,我问王涛,不是宝光公司买车吗,是试验所也要买车吗?王涛说,别问那么多,让你开支票你就开你的支票。这事过去有一个月左右,王涛拿回来550万元的支票根和科教公司开的收据交给我了,我发现有500万元是我开给宝光公司的500万元的支票的存根,;另外50万云支票存根是试验所的,我问王涛这些票据拿到试验所来怎么处理,王涛让我设了一个预付款账户,再用科教进出口公司的发票结平预付款账户,后来在2000年的时候,这十台车计入了试验所的固定资产账。后来,在宝光公司的已付款账目中,用损耗费用的票据结平了。

(2)证人证言李鹤年有关十台搅拌车的事。

3、书证。

(1)宝光公司预付款账目500万元用来购车的款预付款被损耗单据结平。

(六)关于试验所实际是王涛个人公司的证据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1)宋宗永:(1999年的时候,王涛在700万元的那笔事实中)支出50万元给他的亲属,还拿走30万元说是他有用,回来又告诉我说这公司现在完全是他的了,我问他怎么了,他把别人的股份全都买下来了,公司的资金资产都是他的了,还说让我跟着他干,还答应以后给我买房子。(2)证人王海(男,王涛父亲)王涛借其前进过,其不是公司股东(3)证人王丰姿(女,王涛妻子)。

七、需要说明的问题。

1、对200万元的问题应当找宋宗永复核、固定证据;

2、对王涛买下其他股份的问题应当对卖股份的人进行取证。

八、对证据的分析。

(一)卷内证据有王涛的供述几赵勇赵海、王益明、隋如好、杜得林、李鹤年、柳江的证言证实,并有宝光公司、十三冶金公司、耀华水泥厂的营业执照证实,宝光公司系国有的十三冶金公司和他、集体性质的耀华水泥厂共同出资组建的联营企业。

(二)有十三冶金公司的(人事关系证明)、《身份证明》、建材局出具的证明材料、批复证实王涛在被派往任宝光公司之前系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有《联营协议》、十三冶金公司的任命名单、宝光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证实。王涛系受十三冶金公司的委派到宝光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有王涛的供述,证人宋宗永的证言证实并有依法从宝光公司和试验所提取的账目等书证证实了试验所占有将1400万元的事实、柳江证言证实了1200万元被试验所占有的事实。

(五)有王涛的供述、证人宋宗永、赵海、隋如好、杜得林、李鹤年、柳江几宝光公司的会议纪要,宝光公司的请示、建材局的批复、转让协议书证实,试验所成立时挂靠在宝光公司的名下;有王涛的供述,证人宋宗永利、李鹤年、柳江、王海、王丰姿等人的证言证实,在九九年时试验所变成王涛个人的公司。

九、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一)审查结论。

王涛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1400万元,具体理由如下:

1、王涛的主体身份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王涛在担任宝光公司经理之前,是国有的十三冶金公司的公会主席。是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组建宝光公司后,其是受十三冶金公司委派管理国有财产,依据最高法的解释,可以认定王涛受委派到国有控股的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王涛任宝光公司的经理同时任试验所的法定代表人,其存在职务上便利。

3、试验所虽有营业执照,但在宝光公司抽回投资,王涛买下其他持股人的股份后,试验所就变成了王涛个人的公司了。

4、王涛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篡改账目等方法,将国有控股公司的财产转到试验所的行为,结合试验所是其个人所有这一回事,可以表明此种行为不属于单位之间的资金拆借,二是王涛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下,将宝光公司的款项据为己有。

5、贪污的数额应认定1400万元,虽然有200万元缺少对宋宗永的核实,但在宋宗永的笔录中已经证实王涛让其将账目“处理一下”,王涛的供述与侦查部门依法提取的宋宗永篡改的账目能够相互印证,故此200万元应认定为贪污的数额。

(二)处理意见。

1、犯罪嫌疑人王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同时在案发后检察机关扣押了搅拌车十台,人民币500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王涛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在十年以上量刑。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附件:出庭举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

人:

公安案件审查报告范文范本篇九

2.跟随检察官到看守所提讯犯罪嫌疑人,并做好笔录。

3.协助公诉科人员的日常工作。

4.跟随检察官出庭并做好笔录。

5.复印、打印、盖章等内勤工作。

实习过程的主要情况。

为期五周的实习期已经结束了,这次宝贵的实习经历中,我了解了国家机关的相关职能,细化了一些课堂上所学知识,对自己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也有了一些思考。

在来检察院之前我就已经对检察院的结构包括具体科室的一些职能有了初步的了解,这让我在实习期间不会感到太困难,不会感到毫无头绪只是服从支配。

在这实习开始时,我只是做一些整理卷宗的工作,但通过整理卷宗,我从整理的顺序知道了刑事诉讼的大概流程,整理的同时我还在看卷宗中的.各种法律文书,从中我学到了一些具体法律文书的书写格式和大概涉及内容。当然,期间我碰到的一些问题都会询问检察官。

当实习进行到第二周时,我开始跟检查官到法院、看守所去开庭去提讯犯罪嫌疑人。一开始我只是在一边听,学习下具体流程,观察下笔录的记录要点,后来我开始琢磨提问和与犯罪嫌疑人交流的技巧,并且开始转由我做笔录。

当然,在实习期间我承担起了复印、打印、盖章等一些内勤工作。

实习心得体会。

通过这次宝贵的实习机会,我学习到了很多,有很多自己体会。

1.尽信书不如无书,实践很重要,我们从书本上,从课堂上学习到的都有些片面,有些过于理想化过于简单化,不是说课堂上学到的不够好,只是我们自以为理解到的其实可能都还略显单薄和幼稚。当然,深厚的学识积累也非常重要,厚积方能薄发。稳扎稳打,拓宽知识面,增强综合素质一样都不能少。

2.始皇时代的“严刑峻法”使得暴秦终于在建立后只便被推翻,罢黜百家,独尊法家,这就是单独片面的“法治”而不是我们强调和需要的“法治”。不能只是“法治”“人治”都很重要,现在到处都在宣传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国,这是我们人类的进步,也是社会发展的必要趋势。大部分法律是建立在道德的准绳之上的,我们不能盲目的只是紧盯住法律条文,要结合中国社会的情况,因人而异,因地制宜。国家赋予检察官相应的权力,在使用权力的时候一定要做到“宽严相济”、“公平公正”,力求做到让当事人双方都心服口服。

人却说:年轻人啊…我知道这可能是我们这一代年轻人的通病,我们希望有美好干净的社会,我们摒弃一切肮脏的事物,可能这是我们的阅历不够,是我们还处于“愤青”阶段,我们在象牙塔中还没完全出来。我想说,这就是我们,这就是我。以后,我一定要本这一颗良心,一颗社会责任心去正真进入社会,星星之火定可成燎原之势。

4.法制在发展,我们要与时俱进,对一些法律的更缔,我们要时常注意,法律的发展还是有迹可循的,首先是公民的权利在变更,法律规范在变更,还有时代在发展,我们的道德准绳变化,法律也在变化。我认为法律可能永远都不会有一个完全面面俱到的时候,只能说在不断完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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