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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印章案件调研报告范文 伪造公文印章罪案例:伪造公司印章案(七篇)

时间:2022-02-14 10: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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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印章案件调研报告范文 伪造公文印章罪案例:伪造公司印章案(七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推荐伪造印章案件调研报告范文(推荐)一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公司名称: 地址:

授权代表签字: 电话: 传真:

1标的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2履行方式、地点、期限

2.1 交货时间、期限:乙方于本合同签订生效后x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印刷成品交付至交货地点。

2.2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费用承担

印品的运输、保险及装卸等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4印品验收

4.1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以及甲方提出的要求完成设计、制版、印刷、后期加工等工序,最终定稿由甲方签字确认。

4.2印品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对产品数量进行清点验收,如发现印品数量或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期限内负责补足或重印,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4.3 若印品数量和质量均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经甲方确认后,验收合格。若甲方未在收到印品后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视为完全接受乙方交付产品。

4.4 印品在最终交付甲方之前,其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5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5.1 合同金额(含增值税)为¥x元,(人民币大写:x元整)。甲方在收到印刷成品并经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金额95%的款项。剩余5%的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甲方验收合格后6个月后未发生质量问题的,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5.2 乙方以本合同金额为甲方开具的全额发票,发票抬头为:。

6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

6.1 本合同内容非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合同不得修改。

6.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提出增减印品数量,变动交货时间等,应提前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并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作为合同的附件或补充协议。

6.3 如双方未就变更达成书面一致,乙方应按此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其义务并收受付款。

6.4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协议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将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退还甲方,同时甲方负责将乙方提供的货物归还乙方。由于单方面原因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协商给予损失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7保密条款

7.1 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7.1.1 双方都有责任对对方提供的技术情报、资料数据及商业秘密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7.1.2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合同及其相关附件内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接触到的对方需要保密的情报和资料。

7.1.3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自行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从对方获得的信息(信息指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报告、摘录、纪要、文件、计划、报表、复印件等)。

7.1.4 乙方若要在相关的宣传、广告或出版物中使用甲方商标、标志、名称或项目简介,并作为案例进行市场推广行为,必须与甲方协商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7.2 保密期限:双方合作开始至合同终止后三年内。

7.3 泄密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此协议,须承担本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赔偿责任。

7.4 双方约定: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保密条款均有效。

8廉洁自律条款

8.1 乙方声明并保证因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甲方的任何信息、材料是真实、完整、正确、合法、有效的,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章。

8.2 乙方及其人员保证不向甲方人员或其亲属直接或间接允诺、给付任何贿赂或其它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回扣、佣金、有价证券、实物、银行卡、存折、房屋装修、车辆购置或使用、借物办私事、不当出工出力、出资旅游、生日婚礼宴请的不当馈赠、不当招待或其它形式的好处。

8.3乙方声明并保证甲方人员没有借由本合同的签订或履行直接或间接投资乙方或持有乙方的股权(但甲方人员从证券交易所购买乙方的股票者不在此限),且声明并保证也没有借由本合同的签订或履行而使甲方的人员或其亲属到乙方任职或担任顾问。

8.4 若乙方发现甲方人员有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行为的,乙方应向甲方举报(来信、来访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监察部;电话(传真):010-80728072;举报手机:;举报邮箱:)。甲方可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条款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乙方继续合作。

8.5 乙方声明在双方业务往来期间及合作终止后3年内不对甲方同类业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职员等采取任何手段使其离开甲方到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工作或任职。若出现该类情况,则属乙方违约及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8.6 若发生本合同本条所述情形之一者,不论价值大小,乙方应给付甲方人民币五十万元或者乙方与甲方关联企业已发生全部业务额的30% 的违约金(以违约金数额较高的为准)。

8.7 如双方另行签署了《廉洁自律协议》的,则该协议的效力优于本条款。

9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指自然现象、火灾、意外事故、水灾、地震、罢工或工厂关闭、骚乱、暴动或动乱、禁运、战争,任何将来的法律、命令、法规或其它政府行为。

9.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达到7天时,另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均无须向对方承担任何责任。

9.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未按时交付印刷成品,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达到合同金额的20%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因甲方改变印刷内容而导致的交货期延长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予以赔偿。

10.2乙方所提供印品的数量或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除按照约定期限补足或重印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短缺货物和质量不符合约定货物所占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在约定期限届满后,乙方仍未补足或重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部退货。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3乙方为甲方无偿保存胶片和样张3个月,逾期按报废处理,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4在甲方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如果该印品发生任何质量问题的,则甲方不予支付本合同5.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金。

11争议解决方式

1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11.2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甲乙双方同意就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所有争议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本条规定于本合同解除、终止或届满后仍继续有效。

12合同的生效和效力

12.1 本合同签署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为正本,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若本合同的某一条款在任何方面被认定为无效或不能执行的,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且解释本合同时,应视为从未包含该等无效或不能执行之条款。

13完整合同的组成

13.1 本合同及其各附表和附件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完整且唯一的合同,已并入并取代先前所有的陈述、协商及书面文件。

13.2 合同履行过程中经签署生效的合同变更补充协议将作为合同有效组成,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13.3 由甲方提供乙方的任何订单或其它文件,如出现额外的、抵触的或不一致的条款和条件时,应以本合同及其各附件为准。本合同与其附件有不一致的条款和条件时,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伪造印章案件调研报告范文(推荐)二

一、 仓库管理制度

1、 仓库是物品保管重地,除仓库管理人员的因业务、工作需要的有关人员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准进入仓库。

2、 因工作需要进入的人员,除仓管员外,任何人不可独自进入仓库,须有相关人员陪同。

3、 任何进入仓库人员不得携带火种,嘻戏打闹,大声喧哗。

4、 任何入进入仓库不得私自拿取仓库物品,必须服从仓管员的管理。

5、 仓库内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采取相应措施,符合消防规定,并按仓库面积每50平方米配置4kg干粉灭火器一个。

6、 仓库内不得存放私人物品,如确实需要临时存放必须经经理同意方可。

7、对违反以上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8、此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二、 物品入仓制度

1、 物品入仓制度是爲了確保采购物品的質量,及时有

效地掌握库存物品,所办理的完备的入仓手续。

2、 物品入仓时需要登记;日期、名称、数量、品种规格、单价、供应商电话。

3、 物品入仓时,仓管员须开箱检验所购物品的数量、名称、规格

并对查验的仓库物品进行签字确认。

4、 仓库管理员应对入仓的物品进行分堆存放,编号、以便于核对数量。并注意每次入仓后都要做好室内的卫生清洁工作。

5、 大型设备设施、以及砖、水泥、沙等物品不需要入仓,但仓管员必须赶往现场核实数量,质量,并做好入仓出仓等手续。

6、 设备工具入仓后,必须详细记录采购情况及保修日期等,并将随机文件复印存档,以备日后维修之用。

三、物品领用制度

1、 物品领用指除工具以外的备件、低值易耗品的领用。

2、 物品领用实行按单领取,在领取时要凭报事单上的内容领用相关物品,并在领用登记表上做好登记。其他部门在无单领用时;虽经各部门主管同意方可。

3、 如领用的物品在使用过程中有剩余的情况,领用人应将多领物品退回仓库,仓管人应认真进行核对登记。

4、 如在紧急情况下,可先进行领用,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5、 领用物品时;除维修组及前台管理人员外,其他部门在领用物品时必须由部门负责人进行领用。

四、 工具管理制度

1. 各班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个人常用工具和小组公用工具,个人工具由本人负责保管,公用工具由主管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2. 所有工具都要进行建帐管理,做到帐物相符,每人必须在各自的工具清单上签字。

3. 所有的工具必须正确使用,特别是电动工具必须正确、合理地使用,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准违章使用。

4. 所有工具坚持以旧换新的原则,在领用新工具时必须交回旧的工具,交回的工具统一由仓库处理,不准私自处理。

5. 专业工具未经培训不得随意使用。

6. 较大型的专业工具应随用随借,当日归还。

7. 新工具在领用时也必须进行登记、建帐签字。

8. 所有工具实行丢失赔偿的原则。

9. 借用工具均应填写《工具借用登记表》,在登记表上填写清楚;时间、借用工具名称、借用工具用途、借用人签名、并出示报事单后方可借用。填写的借用工具用途及出示的报事单必须真实,如有伪造,一经发现严惩不怠。

10、未经部门主管批准,不可将借用的工具用于不属于小区日常维修以外的维修使用。

11、 仓管员每月会对个人领用的工具及部门领用的工具进行盘点核实,任何人都必须配合,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

12、 员工在调离公司时,全部工具必须如数交回。

13、 此制度适用于中南花园各部门。

五、 物品盘点制度

1、 物品盘点制度是为了确保公司的物品与帐面相符,保证公司物品的使用正规化,是确保资产不流失的有效方法,并为采购提供重要依据。

2、 为及时反映公司各部门物品的数量及使用状况,配合编制采购计划,节约使用资金,仓管员每月对使用的易耗品进行盘点一次,并将核实物品的库存情况向经理汇报。每季度对花园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一次,并进行存档。

3、 仓管员在盘点过程中要制订常用易耗物品的最低储存量,数量不能把握的须与各部门主管沟通,共同制订最低储存量,根据库存量向公司领导提出申购备品计划,避免物资积压所造成的浪费资金,更要避免物资短缺而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

4、 仓库员应做到仓库内的各种物品做到帐、物、卡三相符,并防止物品过多,过少,损坏或过期等情况。

六、物品申购制度

1、 物品申购制度是为了确保以最少的物品储存来满足物业维修保养和日常运作的需要,尽可能的压缩库存,防止积压,提高资金和仓库的利用率。

2、 根据库存情况和日常使用的消耗记录,设立常用物品的库存量,一般以一个季度的消耗量为计算库存依据。

3、 各部门在申购物品时,必须由部门主管填具申购单报经理审核上报公司批准方可。在填写时要写清楚;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用途等,对较少用的配件必须提供样品,以方便购买时准确无误。

4、 各部门只限每月申购一次,即每月3日前将本月所需物品提前申购,并向仓管员核实库存量,以免造成库存积压。

5、 仓管员必须认真核实各部门申购的物品具有合理化,严格限制申购数量,将库存情况向经理汇报,核实无误后,在申购单处签字确认。

6、 日常所需在月申购计划之外的物品,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由经理批准购买。日常所需物品价值超过200元以上的报由公司总经理审批方可。

七、物品采购制度

1、 物品采购制度是为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采购价廉物美实用的物品。

2、 月计划的采购量必须严格按照申购单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进行购买。临时小型采购量必须按临时填制申购单上的内容购买,严禁私自主张多买或少买。

3、 采购物品时必须遵循“货比三家”的原则,在保证物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挑选物美价廉且有诚信的供货商供货。

4、 采购的物品必须说明保用或保修期等内容,以便发生问题可以及时的进行处理,并可节约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5、 购买物品结算时,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可进行现金付款,超过3000元以上的应开具支票付款。

6、 购买的物品必须开具有效发票,特别情况的;例如;水泥、沙等无发票物品必须开具有效的第二联购货收据。

7、 管理中心为了便于工作的开展,可设立500元的维修采购备用金,并由经理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8、 若遇设备/系统发生故障急需采购物品,费用在200元以下的,虽获得经理批准后,方可支取备用金。费用在200元以上的物品必须由经理上报总经理批准方可购买及使用备用金。

9、 任何人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从中获取不义之财,或故意提高物价,获取高额回扣等贪污行为,如若发现有此行为者将对其做出严肃处理。

以上物品管理制度从批准之日起实施!

推荐伪造印章案件调研报告范文(推荐)三

鉴于:甲方需要委托乙方完成材料印刷服务,乙方作为印刷公司有能力提供此服务。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履行。 本合同及相关附件(打√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公司名称: 地址:

授权代表签字: 电话: 传真:

1标的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2履行方式、地点、期限

2.1 交货时间、期限:乙方于本合同签订生效后x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印刷成品交付至交货地点。

2.2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费用承担

印品的运输、保险及装卸等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4印品验收

4.1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以及甲方提出的要求完成设计、制版、印刷、后期加工等工序,最终定稿由甲方签字确认。

4.2印品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对产品数量进行清点验收,如发现印品数量或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期限内负责补足或重印,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4.3 若印品数量和质量均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经甲方确认后,验收合格。若甲方未在收到印品后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视为完全接受乙方交付产品。

4.4 印品在最终交付甲方之前,其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5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5.1 合同金额(含增值税)为¥x元,(人民币大写:x元整)。甲方在收到印刷成品并经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金额95%的款项。剩余5%的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甲方验收合格后6个月后未发生质量问题的,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5.2 乙方以本合同金额为甲方开具的全额发票,发票抬头为:。

6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

6.1 本合同内容非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合同不得修改。

6.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提出增减印品数量,变动交货时间等,应提前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并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作为合同的附件或补充协议。

6.3 如双方未就变更达成书面一致,乙方应按此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其义务并收受付款。

6.4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协议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将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退还甲方,同时甲方负责将乙方提供的货物归还乙方。由于单方面原因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协商给予损失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7保密条款

7.1 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7.1.1 双方都有责任对对方提供的技术情报、资料数据及商业秘密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7.1.2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合同及其相关附件内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接触到的对方需要保密的情报和资料。

7.1.3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自行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从对方获得的信息(信息指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报告、摘录、纪要、文件、计划、报表、复印件等)。

7.1.4 乙方若要在相关的宣传、广告或出版物中使用甲方商标、标志、名称或项目简介,并作为案例进行市场推广行为,必须与甲方协商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7.2 保密期限:双方合作开始至合同终止后三年内。

7.3 泄密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此协议,须承担本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赔偿责任。

7.4 双方约定: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保密条款均有效。

8廉洁自律条款

8.1 乙方声明并保证因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甲方的任何信息、材料是真实、完整、正确、合法、有效的,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章。

8.2 乙方及其人员保证不向甲方人员或其亲属直接或间接允诺、给付任何贿赂或其它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回扣、佣金、有价证券、实物、银行卡、存折、房屋装修、车辆购置或使用、借物办私事、不当出工出力、出资旅游、生日婚礼宴请的不当馈赠、不当招待或其它形式的好处。

8.3乙方声明并保证甲方人员没有借由本合同的签订或履行直接或间接投资乙方或持有乙方的股权(但甲方人员从证券交易所购买乙方的股票者不在此限),且声明并保证也没有借由本合同的签订或履行而使甲方的人员或其亲属到乙方任职或担任顾问。

8.4 若乙方发现甲方人员有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行为的,乙方应向甲方举报(来信、来访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监察部;电话(传真):010-80728072;举报手机:;举报邮箱:)。甲方可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条款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乙方继续合作。

8.5 乙方声明在双方业务往来期间及合作终止后3年内不对甲方同类业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职员等采取任何手段使其离开甲方到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工作或任职。若出现该类情况,则属乙方违约及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8.6 若发生本合同本条所述情形之一者,不论价值大小,乙方应给付甲方人民币五十万元或者乙方与甲方关联企业已发生全部业务额的30% 的违约金(以违约金数额较高的为准)。

8.7 如双方另行签署了《廉洁自律协议》的,则该协议的效力优于本条款。

9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指自然现象、火灾、意外事故、水灾、地震、罢工或工厂关闭、骚乱、暴动或动乱、禁运、战争,任何将来的法律、命令、法规或其它政府行为。

9.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达到7天时,另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均无须向对方承担任何责任。

9.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未按时交付印刷成品,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达到合同金额的20%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因甲方改变印刷内容而导致的交货期延长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予以赔偿。

10.2乙方所提供印品的数量或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除按照约定期限补足或重印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短缺货物和质量不符合约定货物所占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在约定期限届满后,乙方仍未补足或重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部退货。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3乙方为甲方无偿保存胶片和样张3个月,逾期按报废处理,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4在甲方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如果该印品发生任何质量问题的,则甲方不予支付本合同5.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金。

11争议解决方式

1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11.2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甲乙双方同意就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所有争议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本条规定于本合同解除、终止或届满后仍继续有效。

12合同的生效和效力

12.1 本合同签署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为正本,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若本合同的某一条款在任何方面被认定为无效或不能执行的,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且解释本合同时,应视为从未包含该等无效或不能执行之条款。

13完整合同的组成

13.1 本合同及其各附表和附件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完整且唯一的合同,已并入并取代先前所有的陈述、协商及书面文件。

13.2 合同履行过程中经签署生效的合同变更补充协议将作为合同有效组成,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13.3 由甲方提供乙方的任何订单或其它文件,如出现额外的、抵触的或不一致的条款和条件时,应以本合同及其各附件为准。本合同与其附件有不一致的条款和条件时,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伪造印章案件调研报告范文(推荐)四

公司的几个章各有什么用?

1、公司公章:公司效力最大的一枚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

使用范围: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保管者:一般来说,公章的掌管者应该是公司创业者或其最信任的人,例如:董事长或总经理。

2、:通常与银行打交道的时候会用到,比如银行的各种凭据、汇款单、支票的用印。另外,也会用于财务往来的结算等。

保管者:一般由企业的财务人员管理,可以是财务主管或出纳等。 3、: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

一般来说,创业初期可以直接用公章盖合同,减少一支公章可以减少风险(比如遗失、公章私用等)。

保管者:可以是公司法务人员、合作律师或行政部门等。

4、: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购买和开发票时,需要加盖。印章印模里含有其公司单位名称、发票专用章字样、税务登记号。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通常需要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注:盖在发票上,或盖在发票领用簿才有效。

保管者:一般由财务部门的发票管理员保管

5、法人代表人名章:法人章主要用于公司有关决议,以及银行有关事务办理的时候用。印章印模里含有其公司单位名称、发票专用章字样、税务登记号。

通常用在注册公司、企业基本户开户、支票背书的用印。

保管者一般是法人自己,也有让公司财务部门出纳人员管理的情况。

(注:印章的保管者没有特定的法律规定,可依公司情况设定保管者,上述仅供参考。)

2公司的印章应该如何保管?

公司各种印章的权限不一,所有文件加盖印章都必须得到重视。所以说公司印章的保管工作必须要引起重视。

公司印章的保管,应实行印章专人保管、负责人印章与财务专用章分管的制度,并严格执行保管人交接制度。一般来说,公司印章的保管具体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1、印章管理者:明确印章管理者的岗位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及责任

公司可以要求印章保管或管理者签订“法律风险岗位承诺书”,明确保管者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及职责,同时也要加强对他们印章管理工作的法律防范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印章的重要性,加强印章管理的技能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在加强管理者的岗位意识的同时,也要建立规范的印章管理规定,如:明确印章管理者的管理职责,规范印章使用的业务流程,以及定期检查印章使用情况等,使印章管理工作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2、印章使用:建立并使用统一的印章使用审批制度和使用登记表

公司应建立并使用统一的印章使用审批制度和使用登记表,使用者要遵守公司的印章使用规定。一般来说,经企业领导批准后,印章使用者应填写统一的用印登记表,企业文书人员对用印文件要认真审查,审核与申请用印内容、用印次数是否一致,然后才能在相关文件上用印。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印章时,要确保由印章保管人员亲自用印,不能让他人代为用印,同时不能让印章离开印章保管人员的视线。一般情况下,未经企业主要领导亲自批准,不允许使用者将印章携带外出,即使需要外出携带,最好指定可信任的人随往,确保印章安全。

3、严格控制或禁止在空白文件上盖印章

印章使用过程中,印章管理者一定要确保使用者不能在空白文件,如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空白介绍信等上面加盖公司印章,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要经过公司核心管理者的同意,如果加盖印章的空白文件无用后,持有者也要该空白文件退回印章管理部门(如行政部、办公室),请其妥善处理,从而确保用章安全。 4、对变更或撤销的部门或公司及时处理相关印章

企业所属部门发生变更或被撤销后,印章统一管理部门必须收缴部门印章及用印记录;所属分公司注销后,在工商注销手续完成后,必须收缴分公司包括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名章等在内的全部印章及用印记录;项目部关闭后,项目部印章及用印记录必须全部上缴企业印章管理部门。企业印章管理部门会同法律部门将收缴的印章统一销毁,用印记录由印章管理部门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5、印章不小心遗失了,该怎么办?

印章遗失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报案证明,同时在当地或项目所在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之后,在进行补刻时,要拿上公安机关的报案回执、登报申明、补刻印章申请书等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然后到指定印章公司进行刻章。 tips:公章丢失,即使自己保留了所有的公章信息,例如样式和编码,也不能私自进行刻章,否则将面临拘留的行政处罚。 3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力如何?

对印章法律效力的评判,是价值判断而非事实认定,所以主要体现在发生争议时。简单举几个经常会碰到的情形:

1、错用印章 内部印章对外使用,如人力章、行政章对外签订合同。印章类型错误使用,如对账单上加盖税务章,劳动合同加盖。一般情形下仅有印章不发生效力,但如盖章的同时有经办人签字,则是否对公司生效取决于该经办人是否为代理人或合同指定的特定经办人。

2、伪造印章 如果经鉴定与工商、公安备案的印鉴不一致,一般可认定不代表公司意思,也就是公司无需对此负责。但是,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有签字(不是签章),一般会推定对公司有约束力;如果与相同的交易对象有类似交易并已履行完毕(典型如之前的合同、对账等),也会推定对公司有约束力。

3、分公司印章的效力 根据公司法,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产生的责任由公司承担,其地位类似于公司的内设机构。但分公司与普通内设机构因公司法的特殊规定而产生不同的后果,如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纠纷中的被告,而内设部门就不行。公司的事务加盖分公司的印章,一般会对公司有约束力。

推荐伪造印章案件调研报告范文(推荐)五

规格尺寸:

1、党章一律为圆形,中央刊镰刀、锤子,直径为4.2cm, 圆边宽为0.1cm,镰刀、锤子外刊党组织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章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2、工会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4.2cm,外边为双边,外边为粗边,边宽为0.1cm,内边为细边,边宽为0.01cm.上弧为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3、国有企业、国营股份制企业等公章(包括公司章、部门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4.2cm,中央一律刊五角星,星尖直径为1.4cm,圆边宽为0.12cm,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即单位部门名称放在星下方作横排,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4、专用章一律为圆形,中心部位一律为空白,直径为4.0cm,圆边宽为0.1cm,上弧为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专用章内容放在章的下边作横排,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5、其他企业所属部门及个体、私营企业的印章规格为圆形,直径为3.8cm,圆边宽为0.1cm,中央刊五角星,印章上刊刻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文字体一律使用简化的宋体。

6、工商企业合同专用章不论何种经济成分一律为圆形,直径为5.8cm,圆边宽为0.15cm,上刊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中央不刊五角星,企业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电话号码及企业地址,自上而下横排,如刻多枚合同专用章,印章下端应加刻编号,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7、有限责任公司印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4.0cm,专用章和公司所属部门印章直径为3.8cm,圆边宽为0.1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8、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4.2cm,圆边宽为0.12cm,专用章和公司所属部门印章直径为4.0cm,圆边宽为0.1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印章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9、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印章规格为椭圆形,横径为4.5cm,竖径为3.0cm,中央不刊五角星(要求刻企业标志可准予),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自左而右横排,根椐用章单位的要求,可刻制钢印和中英文印章。

10、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印章规格为圆形,直径为4.2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名称,左而右环行,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11、学校及其所属职能机构的印章一律为圆形,高等学校印章,直径为4.2cm,中心部位刊五角星或校徽,所刊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其所属职能机构印章,直径为4.0cm,自左而右环行学校名称,职能机构名称垂直于学校名称自左而右横向排列,中心部位一律空白,中等(含中等)以下学校印章,直径为4.0cm,,中心部刊五角星或校徽,所刊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其所职能机构印章直径为4cm,自左而右环行学校名称,能机构名称垂直于学校名称自左而右横向排列。中心部位一律空白,各级各类学校钢印,直径一律为.3.6cm

12、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公章材质:

公章最好使用铜、不锈钢、牛角或木头的材质,因为如需在银行开对公账户时红胶、光敏印等属偏软材质,银行不给予备案,无法完成留印鉴的程序。

以上公章规格、尺寸仅供参考,实际请依照所在地公安局规定的尺寸。

各个公司都有自己的

项目部印章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项目部印章刻制、保管、使用、收回进行规范管理,从源头上预防项目部印章因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经济纠纷,特制订项目部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项目部印章由项目部负责人向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报公司审批,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在公安机关指定并备案的刻章点刻制,项目部无权刻制,未通过公司刻制且未在综合办公室备案的印章均为非法印章,由项目负责人承担非法印章刻制产生的所有后果。

第二条 项目部印章由公司或项目负责人指定的专人保管,领用人必须在《项目部印章使用责任承诺书》上签字并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如因个人原因不慎丢失印章或被盗,专管员要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刊登遗失公告,必要时予以报警处理。

第三条 印章专管员必须按照公司的印章使用程序和使用范围用印。

第四条 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只能用在与本工程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资料、安全资料;与工程相关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备忘录、工程往来文件、施工方案、向业主请款报告、与业主各类签证,与上级往来文件等资料等,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直接用印。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严禁用在项目部分包合同及结算单等经济资料上。

第五条 项目部公章用在本办法第四条相关资料上时,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直接用印,项目部公章用在项目部分包合同及结算单等经济资料上时,必须通过公司工程部的审核,经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六条 项目部印章严禁对外进行经济合同与协议、投资、垫资、经营、贷款、担保、公证、抵押和处置资产等事项。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予以收回项目部印章,构成违法犯罪的报请公安部门处理。

1、项目部印章用于非项目工程资料使用的;

2、利用项目部印章从事诈骗等非法经营活动的;

3、未经批准擅自刻制项目部印章。

第八条 项目部印章专管员是项目部印章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因管理使用不当引起的经济纠纷由印章专管员及项目负责人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违反印章管理制度的,公司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调离岗位、单处或并处200元~500元罚款。

第十条 私自刻印技术资料专用章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罚项目部伍仟元至壹万元处罚并交回公司销毁,并由责任人承担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技术资料专用章使用在劳务分包合同、采购合同、租赁合同、结算资料等经济文件上时,处罚责任人贰仟元至伍仟元。。

第十一条 私自刻印项目部公章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罚项目部壹万元至伍万元处罚并交回公司销毁,并由责任人承担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私自刻印公司合同专用章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罚项目部伍万元至拾万元处罚并交回公司销毁,并由责任人承担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私自刻印公司公章或公司财务专用章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罚项目部拾万元至贰拾万元处罚并交回公司销毁,并由责任人承担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涉及到印章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推荐伪造印章案件调研报告范文(推荐)六

鉴于:甲方需要委托乙方完成材料印刷服务,乙方作为印刷公司有能力提供此服务。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履行。 本合同及相关附件(打√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公司名称: 地址:

授权代表签字: 电话: 传真:

1标的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2履行方式、地点、期限

2.1 交货时间、期限:乙方于本合同签订生效后x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印刷成品交付至交货地点。

2.2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费用承担

印品的运输、保险及装卸等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4印品验收

4.1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以及甲方提出的要求完成设计、制版、印刷、后期加工等工序,最终定稿由甲方签字确认。

4.2印品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对产品数量进行清点验收,如发现印品数量或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期限内负责补足或重印,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4.3 若印品数量和质量均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经甲方确认后,验收合格。若甲方未在收到印品后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视为完全接受乙方交付产品。

4.4 印品在最终交付甲方之前,其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5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5.1 合同金额(含增值税)为¥x元,(人民币大写:x元整)。甲方在收到印刷成品并经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金额95%的款项。剩余5%的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甲方验收合格后6个月后未发生质量问题的,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5.2 乙方以本合同金额为甲方开具的全额发票,发票抬头为:。

6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

6.1 本合同内容非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合同不得修改。

6.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提出增减印品数量,变动交货时间等,应提前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并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作为合同的附件或补充协议。

6.3 如双方未就变更达成书面一致,乙方应按此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其义务并收受付款。

6.4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协议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将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退还甲方,同时甲方负责将乙方提供的货物归还乙方。由于单方面原因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协商给予损失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7保密条款

7.1 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7.1.1 双方都有责任对对方提供的技术情报、资料数据及商业秘密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7.1.2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合同及其相关附件内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接触到的对方需要保密的情报和资料。

7.1.3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自行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从对方获得的信息(信息指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报告、摘录、纪要、文件、计划、报表、复印件等)。

7.1.4 乙方若要在相关的宣传、广告或出版物中使用甲方商标、标志、名称或项目简介,并作为案例进行市场推广行为,必须与甲方协商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7.2 保密期限:双方合作开始至合同终止后三年内。

7.3 泄密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此协议,须承担本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赔偿责任。

7.4 双方约定: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保密条款均有效。

8廉洁自律条款

8.1 乙方声明并保证因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甲方的任何信息、材料是真实、完整、正确、合法、有效的,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章。

8.2 乙方及其人员保证不向甲方人员或其亲属直接或间接允诺、给付任何贿赂或其它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回扣、佣金、有价证券、实物、银行卡、存折、房屋装修、车辆购置或使用、借物办私事、不当出工出力、出资旅游、生日婚礼宴请的不当馈赠、不当招待或其它形式的好处。

8.3乙方声明并保证甲方人员没有借由本合同的签订或履行直接或间接投资乙方或持有乙方的股权(但甲方人员从证券交易所购买乙方的股票者不在此限),且声明并保证也没有借由本合同的签订或履行而使甲方的人员或其亲属到乙方任职或担任顾问。

8.4 若乙方发现甲方人员有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行为的,乙方应向甲方举报(来信、来访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监察部;电话(传真):010-80728072;举报手机:;举报邮箱:)。甲方可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条款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乙方继续合作。

8.5 乙方声明在双方业务往来期间及合作终止后3年内不对甲方同类业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职员等采取任何手段使其离开甲方到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工作或任职。若出现该类情况,则属乙方违约及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8.6 若发生本合同本条所述情形之一者,不论价值大小,乙方应给付甲方人民币五十万元或者乙方与甲方关联企业已发生全部业务额的30% 的违约金(以违约金数额较高的为准)。

8.7 如双方另行签署了《廉洁自律协议》的,则该协议的效力优于本条款。

9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指自然现象、火灾、意外事故、水灾、地震、罢工或工厂关闭、骚乱、暴动或动乱、禁运、战争,任何将来的法律、命令、法规或其它政府行为。

9.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达到7天时,另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均无须向对方承担任何责任。

9.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未按时交付印刷成品,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达到合同金额的20%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因甲方改变印刷内容而导致的交货期延长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予以赔偿。

10.2乙方所提供印品的数量或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除按照约定期限补足或重印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短缺货物和质量不符合约定货物所占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在约定期限届满后,乙方仍未补足或重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部退货。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3乙方为甲方无偿保存胶片和样张3个月,逾期按报废处理,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4在甲方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如果该印品发生任何质量问题的,则甲方不予支付本合同5.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金。

11争议解决方式

1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11.2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甲乙双方同意就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所有争议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本条规定于本合同解除、终止或届满后仍继续有效。

12合同的生效和效力

12.1 本合同签署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为正本,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若本合同的某一条款在任何方面被认定为无效或不能执行的,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且解释本合同时,应视为从未包含该等无效或不能执行之条款。

13完整合同的组成

13.1 本合同及其各附表和附件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完整且唯一的合同,已并入并取代先前所有的陈述、协商及书面文件。

13.2 合同履行过程中经签署生效的合同变更补充协议将作为合同有效组成,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13.3 由甲方提供乙方的任何订单或其它文件,如出现额外的、抵触的或不一致的条款和条件时,应以本合同及其各附件为准。本合同与其附件有不一致的条款和条件时,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伪造印章案件调研报告范文(推荐)七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国发〔1999〕25号

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一),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

三),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国务院制发。

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五),由国务院制发。

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六),由国务院制发。

八、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七),由国务院制发。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八),由国务院制发。

九、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二),由外交部制发。

十三、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十三),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四)。制发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十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十八、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一、国务院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十六、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七、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第十三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

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 印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 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 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 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第十八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 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二) 登记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规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三) 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四) 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送交原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处理;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 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 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 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

(四) 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五) 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营本办法所规定的印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

(二) 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

(三) 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或不进行年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制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印章准刻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印章载有密级信息的,可由印章制发单位自行建档保存。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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