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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课题立项论证报告范文 养老课题立项论证报告范文模板(四篇)

时间:2020-09-18 20: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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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课题立项论证报告范文 养老课题立项论证报告范文模板(四篇)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推荐养老课题立项论证报告范文(推荐)一

乙方:服务人员

丙方: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协商一致,各方自愿签订并自觉遵守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

请在下面各项中选择所需要的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填在括号内( )。

1、生活照料;2、康复保健;3、家政服务;4、精神慰藉;5、文化娱乐;6、紧急救援;7、看护病人。

二、丙方的权利和责任

1、向甲方提供护理员。建有护理员队伍并保持经常联系,护理员来源明白、身份清楚、手续完备。向甲方一次性收取护理员使用费及手续费共100元整。

2、丙方收取甲方押金200元整。在护理员服务期满,甲方将护理员安全送回丙方,并确认护理员服务期间内的服务费已结清及无其它劳务纠纷后,丙方如数把押金送还给甲方。

3、对甲方自愿赠给护理员的衣物和钱款,属双方自愿行为,丙方不负责追回。

4、对新到的护理员和期满回后到中心的护理员,中心视情况对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再培训,并重新安排上岗。

三、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及时按月付给护理员足额的服务费_______元整(具体数额在签订本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而定)。护理员休息日每月不少于三天,遇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不能休息的,双方协商,适当加薪。不得拖欠或扣发护理员的工资报酬。

2、交纳护理员使用费及手续费后,一年内免费享有正常更换三次护理员的机会。

3、向护理员提供免费正常食宿。不得安排其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并做到平等待人、不岐视、不虐待,保证护理员服务期间人身财产的安全。有义务对护理员的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4、护理员突发急病或遭受其它伤害时,甲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治病救人。因从事合同规定的工作致伤,应适当担负护理员医疗、医药费用。

5、不得强迫护理员从事合同以外的工作,不得将护理员带往县城等以外的地方,不得私自将护理员转让给他人服务。

6、有权要求和安排护理员重新进行体检,如果体检不合格,费用由护理员承担,反之,由甲方承担。

7、有权拒绝护理员将同乡、亲友带入家中,有权拒绝护理员使用家中长途电话。

8、甲方家中手饰、珠宝、现金等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对护理员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同其协商解决或求助法律帮助。不得侵犯护理员的人身权益。

9、发现护理员患有不能胜任养老服务的疾病,应及时将其送回丙方,并解除合同。

四、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尊重和维护甲方、丙方的合法权利,自觉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养老服务项目,热诚服务。

2、享有按月、按时得到劳动报酬的权利,每月休息日不少于三天,如需加班,有权同甲方协商,增加工资报酬。

3、有权拒绝甲方提出一切不合理的要求,有权维护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4 、安心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亲属患病、家有急事等),需回家处理时,应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报丙方备案,履行请假或终止合同手续。不得擅自离岗。

5、不得擅自将亲友及他人带入甲方家中,不得随便翻拿甲方家中物品,如有偷窃等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6、不得参与甲方家庭及邻里纠纷,尊重甲方家的生活习惯,不得虐待服务对象。

7、不得与其他护理员人员恶意患通,损害甲、丙方的合法权益。

8、合同期满或中途解除合同,应回丙方报到,等待丙方重新安排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如擅自离去,一切后果自负。

五、其它

1、签订合同时,甲方应按规定交纳护理员使用费、手续费和押金。护理员使用费和手续费一律不退。合同终止,凭押金收据条退回押金。

2、合同期满、合同内容变更、终止等,甲方应及时到丙方处办理相关手续。愿意继续聘用原护理员的,请在7天内到丙方签订新一轮合同。如甲方与乙方私下达成服务协议,一旦发生任何问题,丙方概不负责,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3、合同期未满,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5天通知对方;无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由违约方交纳违约金500元。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本协议一式三份,每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 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 方(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推荐养老课题立项论证报告范文(推荐)二

上海市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__机构版)合同编号:

甲方(服务机构):

乙方(服务对象):

丙方(担保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内容与要求1.根据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确定的乙方照护等级,甲方为乙方提供约定服务,见《首次服务项目确认表》(附件1)。2.服务要求:各方同意养老服务标准按照以下第项执行。(1)《上海市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2)其它:。

第二条服务期限1.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服务费用1.乙方支付甲方服务费用:人民币元/。其中床位(托管)费:人民币元/。护理费:人民币元/。2.其它:。

第四条支付方式1.服务费用支付方式选择以下第项执行。(1)按月支付(每月日前支付当月费用)。(2)其它。2.结算方式选择以下第项执行。(1)现金结算(2)支票转账

第五条保证金1.乙方支付甲方入院保证金:人民币元,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本合同终止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结清。

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1.取得上海市养老机构执业证书和法人资格证书。2.在乙方入住期间对其身体状况进行持续评估,如需变更照护等级的,应经乙方或丙方同意,并调整相应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费用,见《变更事项确认表》(1-3)(附件3)。3.按约定对乙方进行照护,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做出相应处置:4(1)乙方需要外出就医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丙方,并由丙方携乙方就诊。紧急情况下,可送急诊处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乙方外出就诊后所配药品,甲方按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医嘱执行。如乙方为中度、重度照护者,甲方还应提供外配药品管理服务,并办理相关药物交接手续。(3)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应告知丙方携乙方外出就医。在征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否则,甲方可按本合同第十条执行。a)乙方因机能进行性衰退,坐、立困难,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b)乙方因认知能力下降,行为不能自主,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c)乙方因疾病或其他原因出现精神异常,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

第七条乙方权利义务1.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和药品使用情况,并填写《首次入住健康状况介绍》(附件2)。2.配合甲方做好持续评估,确认照护等级。3.入住期间配合甲方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1)贵重物品不宜带入院内,如有带入自行保管。5(2)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自带家用电器。(3)吸烟者应在指定地点吸烟。(4)照护等级评估为中度、重度的,外出就医所配药品应委托甲方管理,并与甲方明确约定(约定内容见本合同第十二条)。(5)出院时,应及时清理物品,结清相关费用。

第八条丙方权利义务1.有权了解乙方的生活情况,并可对甲方的照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2.当乙方无法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向甲方如实告知乙方的健康状况和用药情况,并填写《首次入住健康状况介绍》(附件2)。3.对乙方入住期间的费用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在乙方入住期间配合甲方管理:(1)对甲方反映的有关乙方事宜,应配合甲方共同处理。(2)乙方需外出就医的,应及时携乙方到医院就诊,根据医嘱执行,并向甲方如实告知乙方的就医情况。(3)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4)当乙方不能自行处理时,办理乙方相应的费用结算,物品清理等事宜。

第九条保险1.甲、乙、丙三方可协商一致办理相关保险事宜。62.甲方(应填同意或不同意,打√无效)投保“养老机构责任险”。3.乙方(应填同意或不同意,打√无效)投保“入住老人意外险”。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或丙方解除本合同:(1)乙方出现精神障碍,已经危及自身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2)乙方患有必须隔离治疗的传染病。(3)逾期月未支付费用(不得少于2个月)。(4)乙方连续请假外出超过天(不得少于30天)。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甲方丧失养老机构执业资格的。(2)不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药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受到行政处罚的。(3)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身伤害的。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乙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支付部分费用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73.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1.外出约定:。2.委托发放外配药品约定:。3.其它约定:。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各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十四条附则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附件:1.《首次服务项目确认表》2.《首次入住健康状况介绍》3.《变更事项确认表》(1-3)

甲方(服务机构):名称住所(址)邮编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签字/盖章

乙方(服务对象):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住所(址)户籍所在地邮编签字/盖章

丙方(担保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住所地户籍所在地邮编与乙方关系联系电话签字/盖章签约日期年月日

附件1首次服务项目确认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入住区域床号照护等级评估日期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合计进食a喂食□b饮水□c食物切碎或搅拌□提供项服务a漱口□b刷牙□c洗脸□d洗手□e义齿清洁□f口腔护理□g梳头□h洗脚□i清洗会阴部□j剃须□k修剪指(趾)甲□修饰洗浴l洗头□m理发□n洗浴□提供项服务穿(脱)衣a部分帮助穿脱□b完全帮助穿脱□c部分帮助更换□d完全帮助更换□提供项服务如厕a提醒如厕□b扶助如厕□排泄c协助使用便器□d更换尿布□e清洁皮肤□提供项服务a协助站立□b协助行走□c协助上下楼□移动d协助使用助步器□e协助使用轮椅□提供项服务压疮护理a定时翻身□b清洁皮肤□提供项服务a部分帮助整理床单位□b完全帮助整理床单位□物品整理c部分帮助整理衣物□d完全帮助整理衣物□提供项服务用药a保管药品□b发放药品□c帮助服药□提供项服务膳食a一日三餐□b特殊饮食□c送餐□提供项服务洗涤a衣物洗涤□b被褥洗涤□c尿布洗涤□提供项服务其它a物品清洁、消毒□b预防保健□c社交娱乐□提供项服务约定服务甲方代表签字甲方盖章乙/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注:1.根据入住老年人的照护等级确定相应服务内容。2.“服务内容”一栏在确认内容后的“□”内打勾。3.“合计”一栏在“提供项服务”内填写字母。10附件2首次入住健康状况介绍乙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入住部门床号照护等级评估日期丙方姓名与老人关系既往疾病介绍□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扩张□气胸□慢性心衰□心律失常□高血压□冠心病□心脏瓣膜病□心肌病□脉管炎□肺结核□消化道出血□胃溃疡□结肠炎□胆囊炎□胆结石□肝炎□肝硬化□肾功能不全□肾炎□泌尿系结石□前列腺炎□甲状腺病(甲亢、甲减、甲状腺炎、结节)□糖尿病□骨质疏松□痛风□关节炎□红斑狼疮□贫血□脑出血□脑梗塞□帕金森氏综合症□重症肌无力□癫痫□美尼尔氏综合征□老年性痴呆□抑郁症□焦虑症□肿瘤□白内障□青光眼□皮肤病其它疾病现有疾病介绍□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扩张□气胸□慢性心衰□心律失常□高血压□冠心病□心脏瓣膜病□心肌病□脉管炎□消化道出血□胃溃疡□结肠炎□胆囊炎□胆结石□肝硬化□肾功能不全□肾炎□泌尿系结石□前列腺炎□甲状腺病(甲亢、甲减、甲状腺炎、结节)□糖尿病□骨质疏松□痛风□关节炎□红斑狼疮□贫血□脑出血□脑梗塞□帕金森氏综合症□重症肌无力□癫痫□美尼尔氏综合征□老年性痴呆□抑郁症□焦虑症□肿瘤□白内障□青光眼□皮肤病其它疾病现服药情况注:1.乙方申请入住甲方时,由乙方或丙方填写,介绍乙方所患疾病情况。2.在“□”内用“√”表示确认患有的疾病。11附件3变更事项确认表(1-3)变更事项确认表(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入住区域床号照护等级(首次)评估日期变更事项变更后的状况变更后签章第一次变更照护等级甲方代表签章:乙/丙方签章:年月日照护等级第二次变更照护等级甲方代表签章:乙/丙方签章:年月日第一次变更床位(托管)费:人民币元/月护理费:人民币元/月甲方代表签章:乙/丙方签章:年月日付费标准第二次变更床位(托管)费:人民币元/月护理费:人民币元/月甲方代表签章:乙/丙方签章:年月日12变更事项确认表(2)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入住区域床号照护等级(首次)评估日期变更事项变更后的状况变更后签章第一次变更增加服务内容减少服务内容甲方代表签章:乙/丙方签章:年月日照护内容第二次变更增加服务内容减少服务内容甲方代表签章:乙/丙方签章:年月日13变更事项确认表(3)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入住区域床号照护等级(首次)评估日期变更事项变更后的状况变更后签章第一次变更:1.乙方(应填写能或不能)自主决定外出。2.能自主外出的,安全由乙/丙方自行承担。注:外出时请带好个人信息卡。甲方代表签章:乙/丙方签章:年月日外出约定第二次变更:1.乙方(应填写能或不能)自主决定外出。2.能自主外出的,安全由乙/丙方自行承担。注:外出时请带好个人信息卡。甲方代表签章:乙/丙方签章:年月日第一次变更1.乙方外出就医所配药品(应填写委托或不委托)甲方按医嘱发放。2.甲方(应填写接受或不接受)乙/丙方委托:外出就医所配药品按医嘱发放。甲方代表签章:乙/丙方签章:年月日委托发放外配药品约定第二次变更1.乙方外出就医所配药品(应填写委托或不委托)甲方按医嘱发放。2.甲方(应填写接受或不接受)乙/丙方委托:外出就医所配药品按医嘱发放。甲方代表签章:乙/丙方签章:年月日)

推荐养老课题立项论证报告范文(推荐)三

甲方(养老服务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入住老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保证人,包括但不限于入住老人的法定赡养义务人、其他亲属、原单位或其他自愿担任入住老人担保人的单位或个人)

丙方为个人的,填写: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 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与乙方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为单位的,填写: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居住、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等一系列养老服务;

2、乙方经实地考察甲方,自愿入住甲方开办的 ____________________ (养老服务机构名称),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愿意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3、丙方同意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付款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限为本合同生效日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本合同期限延长,则保证责任期限相应延长;

4、乙方指定丙方在紧急情况下为自己的代理人,代理处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对此表示同意。

为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规定、行业及地方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接收乙方入住的条件及程序

1、入住条件:乙方无精神病、无传染性疾病。

2、入住程序:

(1)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及丙方共同签字的《健康状况陈述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 。该陈述书应包括乙方既往病史情况、目前是否患有疾病、心理和精神状况、自理能力等内容。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一个月内在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 ____________________ 等)。

该体检报告作为本合同附件 4 ,由甲方作为乙方入院的健康档案进行保管。

(3)自理能力测评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健康状况陈述书》、《体检报告》及对乙方的身体状况进行综合测评,确定乙方为 (在以下三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①生活自理的老人 ②生活半自理的老人 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

乙方对上述甲方所作的自理能力测评结果表示认可。

(4)填写《入住登记表》(作为本合同附件 5 )。

第二条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

1、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为:北京市 ____________________ (明确到养老院的具体门牌号)。

2、乙方选择入住的房间类型为 (在以下几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① 单间②双人间③三人间④多人间(四人以上,含四人)

3、乙方选择的具体房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基于正当理由要求调整房间的,不涉及房间类型变化的,甲方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应尽量满足。涉及房间类别变化,由此增加费用负担的,还应由乙方、丙方书面确认是否调整。

4、甲方提供的服务设施包括房间内设施及公共设施,具体明细见本合同附件 6 房间设施设备表、附件7公共设施设备表。

第三条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

1、甲方按照民政部和北京市的规范要求,可以提供个人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安全保护、环境卫生等服务。具体服务范围作为本合同附件 8 。

2、根据乙方实际情况,三方同意乙方选择的服务项目见本合同附件 9 。

3、乙方如选择其他服务项目,或因乙方的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

更服务项目,由三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合同确定。

4、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或北京市的要求,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或地方规范有强制要求的,按照强制标准执行。本合同另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条 体检

甲方每年组织乙方进行 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乙方。体检费用由乙方负担,丙方负连带责任。

如果经体检,医生建议乙方做特殊检查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后,安排针对乙方的特殊检查,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乙方应配合甲方安排的体检。

第五条 收费

1、 养老服务费用

(1)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见本合同附件 11 。

(2)根据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所选择的服务项目,乙方入住养老院的养老服务费标准为每月 元,计每年 元。该费用包括 、 、 、 费(根据服务项目列举每个项目的收费)。

(3)如根据第三条第3项乙方接受了其他项目的服务,甲方应根据本条公布的收费标准或根据达成的补充合同收取费用。对此,甲方每月向乙方提供《个人费用明细表》,乙方应签字确认其在甲方接受服务的费用明细,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个人费用明细表》后7日内提出,甲方应作出书面说明。

(4)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5)上述养老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为 ____________________ 。

2、押金(如甲方不要求,则无需填写):

押金分为入住押金和医疗备用金两部分。

(1)乙方应于签约时交纳相当于 个月养老服务费的费用计

元作为入住押金,用于支付延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

(2)乙方应于签约之日向甲方支付医疗备用金____________________ 元,用于乙方突发急病和意外伤害的救治、交付给医院的押金及支付相关费用。

(3)合同期限内押金不足 ____________________ 元,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足。

(4)入住押金和医疗备用金不计利息(若计息则注明计息标准),甲方不得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时,扣除相关费用后应于合同终止的同时返还乙方。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2)按照公示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3)在征询乙方的意见后,制订、修改管理制度;

(4)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有权根据乙方所需服务项目的变化情况调整乙方入住的房间;

(5)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在通知丙方的同时采取紧急措施。

2、甲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

(2)按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设施,确保养老服务场所、设施符合行业标准规定和正常运行;

(3)按照规定配备符合比例要求的有资质的各类服务人员提供养老服务;

(4)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尊重乙方,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

(5)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满足乙方调整居住房间的要求;

(6)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丙方或其他约定的联系人;

(7)为乙方建立个人档案,将包括乙方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健康资料以及日常经费开支情况等个人信息归入其中,完整保存。除向乙方、丙方和其他有权部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养老服务行业主管机关因办案、监督、检查需要)提供查阅、允许复制外,不得对外透露;

(8)允许丙方及经乙方许可的亲属和其他人员探视乙方并提供方便;

(9)在乙方无力支付养老服务费用、丙方不能及时承担担保责任时,依法妥善安置乙方;

(10)接受乙方和丙方对甲方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甲方提供的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

(2)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3)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4)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对未经专业培训或具有资质的服务人员配备比例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要求甲方改正或者更换;

(5)在甲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调整房间,甲方应尽量满足;

(6)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和权利;

(7)在入住期间依法享有人身自由;

(8)享有隐私权,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9)有权提前十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0)在突发急病、意外伤害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及时医疗救助。

2、乙方的义务

(1)入住前要根据本合同要求的内容如实向甲方反映本人的基本情况,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

(2)入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

(3)与其他入住老人和谐相处;

(4)在接收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期间,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5)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养老服务费。对偶发性费用如治疗、急救费用等应随时结清。

第八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的权利

(1)对乙方的身体健康和享受服务的情况等有知情权;

(2)有权查阅复制乙方在甲方的档案资料;

(3)遇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发生走失、身体健康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第一时间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4)对乙方有探视权;

(5)经乙方同意,在乙方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代理乙方向甲方主张权利。

2、丙方的义务

(1)入住前如实向甲方陈述其所知悉、本合同所要求的乙方的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基本情况;

(2)应经常与乙方进行沟通,保持联络,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至少每月探视乙方 次,因故长期不能来探视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3)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4)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乙方出现的紧急情况或善后事宜;

(5)按照本合同约定,丙方自愿就乙方入住甲方期间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特别约定

1、出现疾病或事故等紧急事件的处理

(1)如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尽自身所能立即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及时联系120或999急救车辆;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甲方应派人陪同。如遇丙方不来医院处理的,甲方无手术签字权,甲方对乙方在医院期间的治疗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丙方不来医院,甲方应尽早与本合同确定的其他联系人取得联系,通报情况。

(2)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负担,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2、乙方去世的善后服务及相关费用的承担

(1)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去世,甲方应及时与丙方取得联系,丙方负责善后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2)甲方负责办理死亡证明,负责与殡仪馆联系的,丙方应向甲方交纳善后服务费 元。

(3)发生本款约定的情况,如甲方自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无法与丙方取得联系,或者虽然取得联系但丙方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不来协同处理相关事宜的,乙方、丙方在此授权甲方本着合理善意、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善后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丙方承担。

3、甲方与丙方联系中断

(1)因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丙方及时联系,此种情况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如果联系中断的情形持续两个月,甲方与乙方协商后,有权重新确定联系人,但不免除丙方应承担的义务。

(2)如果在丙方联系中断的情况下出现丙方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则甲方有权起诉丙方,丙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拖欠的养老服务费、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用、甲方聘请律师实际支付的律师费及为挽回损失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4、特殊情形责任的负担

(1)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不听甲方劝阻或不接受甲方服务,食用在外自购食品或探视亲友送来的食品等原因造成的损害,由乙方承担。遇上述情况,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自身身体原因患病的,甲方应在所提供服务和自身能力的范围内积极救治,但对乙方患病或乙方因疾病导致去世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3)因不可抗力致乙方受到伤害,后果由乙、丙方承担。

5、本合同关于乙、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免除对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解除

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过错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应相应降低收费标准;由此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3、甲方具有资质的服务人员的配备比例不符合规定或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经乙方或丙方提出,甲方不及时更换或改进服务达到合格的,乙方或经乙方书面授权后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减少不合格服务部分的收费,由此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甲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及时通知乙丙方,本合同自动解除,各方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甲方、丙方应积极协调,根据乙方的意愿选择按下列方式妥善安置乙方:协助将乙方转至其他养老机构或送回乙方或丙方住所。

第十三条 合同期限

经协商,确定本合同期限为 年(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四条 合同期满的处理

1、合同期满前30天,乙方可申请续订合同。

2、如果乙方在合同期满前不提出续订合同的申请,乙方应于合同到期日办理出院手续,搬离甲方,并结清所有费用。

第十五条 通知

在本合同中所标明的甲方、乙方和丙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各自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当事人。

第十六条 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因本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

1、 加盖甲方公章的甲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2、 乙方、丙方(个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丙方是单位的提交加盖公章的丙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3、 乙方及丙方签字的对乙方《健康状况陈述书》及《入住登记表》

4、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时间在一个月以内)。

5、 《入住登记表》

6、 房间设施设备表

7、 公共设施设备表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将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九条 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签字或者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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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男性六十周岁,女性五十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可选择下列三种方式之一领取养老保险金:

一、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一次领取养老保险金;

二、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起每年于生效对应日,男性被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6.8%领取养老保险金,女性被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4.8%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

三、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起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下列公式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男性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12%×(1+5%×(被保险人当年年龄-60));

女性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10%×(1+5%×(被保险人当年年龄-55));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上。

上述选择由被保险人于领取养老保险金前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后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5%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缴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一)因意外伤害而身体高度残疾,或(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该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被保险人于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同一原因身故,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仅无息退还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5%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十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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