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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地招商协议书汇总 医疗项目招商计划书范本(5篇)

时间:2019-10-21 06: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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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地招商协议书汇总 医疗项目招商计划书范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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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用地招商协议书汇总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资阳市审计局20xx年4月3日至20xx年5月19日对资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20xx年度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一)人员编制及内设机构情况

资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为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工作;负责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对其执行医保政策、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负责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编报各类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工作;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业务指导工作。内设办公室(信息科)、财务科、基金征收科、医疗保险管理科、医疗费用结算科等5个科室。

(二)20xx年度预算批复及执行情况

20xx年年初结转和结余46,041.4元(其中基本支出结余5,896.09元,项目支出结转结余40,145.31元);20xx年收入预算4,689,559.40元,其中:人员经费1,339,945.66元,日常公用经费8,968.43元,项目经费3,340,645.31元;20xx年收入决算4,643,518元(分项与预算数一致)。20xx年支出预算4,689,559.40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1,339,945.66元;日常公用经费8,968.43元,项目支出3,340,645.31元;20xx年支出决算4,689,559.40元(分项与预算数一致)。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违规发放津补贴47,360元。

(二)挤占专项经费156,585元,责令改正,并细化经费预算。

(三)使用不合规票据列支费用65,825元,责令改正,今后杜绝类似情况再发生。

(四)超过支付起点和范围使用现金支付费用68,254元,责令改正,今后杜绝类似情况再发生。

(五)三公经费支出报销不规范25,311元,责令改正,在今后的公务接待中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做到“三单”齐全。

(六)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36,316元,责令改正,今后杜绝类似情况再发生。

(七)未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明细核算,责令改正,完善会计核算。

(八)三公经费超预算32,016.04元,责令改正,今后杜绝类似情况再发生。

三、审计处理情况和建议

对上述问题,资阳市审计局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整改函和和审计决定书,责成资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限期纠正,并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资阳市审计局建议:

(一)严格执行国家津补贴发放政策,规范值班加班管理。

(二)在“三公”经费支出中严格执行《资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资委办发〔20xx〕35号)文件精神,严格按接待标准接待,控制陪餐人数,严格支出报销审核,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做到原始凭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三单”齐全。

(三)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严禁超出范围和结算起点使用现金支付费用,积极推进公务卡在公务活动中的使用。

(四)严格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明细科目对项目资金进行明细核算,并严格按照预算内容规范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

(五)在账务处理中,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第19号)文件精神,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资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高度重视这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按相关规定严格把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资阳市审计局

20xx年11月22日

关于医疗用地招商协议书汇总二

医疗事故赔偿文书格式

甲方:_______________(医疗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__(患方)

甲乙双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籍贯: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住院号:_______________

疾病诊断:_______________

治疗结果:_______________

二、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_______________

三、医疗事故原因

四、赔偿数额

1、医疗费:_______________元;

2、误工费:_______________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__________元;

4、陪护费:_______________元;

5、残疾生活补助费:_______________元;

6、残疾用具费:_______________元;

7、丧葬费:_______________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_______________元;

9、交通费:_______________元;

10、住宿费:_______________元;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关于医疗用地招商协议书汇总三

甲方:

乙方:

为保障 所有五保老人均能就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本着公平合理、友好合作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具体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第二条 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关规定为甲方老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制定执行基本医疗服务的相应内容及措施,为甲方老人就医提供便利;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甲方基本医疗服务工作,并成立协调小组,配备2名以上有临床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协助甲方做好老年人的基本医疗服务、健康档案及健康追踪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服务相关的资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相关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有义务向甲方负责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要政策规定、门诊和住院流程、主要服务收费项目、药品价格等相关信息;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老人个人信息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就 诊

第五条 老人须持甲方开具的有效证明在乙方就诊,乙方收治甲方患者住院必须严格入院准入标准,认真核对身份,甲方经核实乙方有收治冒名顶替行为者,将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第六条 甲方老人在就诊、就医期间在住院及治疗方面应给予适当优惠、优待。

第七条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者推诿甲方老人前来就诊,由此造成病人病情加重、致残、致死等后果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乙方应依病开药,不得开具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开具药品必须符合规定。

第九条 甲方老人因病住院治疗时,乙方应及时登记,从登记之日起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登记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条 乙方对住院甲方老人的医疗费用,必须实行一日清单制,并由患者、家属或护理员每天签字认可。一日清单作为乙方结算的必备依据,甲方应按规定存档,无一日清单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不得诱导甲方老人接受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外的服务。如病情确实需要,须征得甲方相关负责人同意并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 乙方要按甲方规定按时、准确交接有关业务数据,保证信息的准确与完整。因乙方未按规定及时有效交接数据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甲方老人有急性病或其他病症引起行动不便情况下,乙方有义务派专人出诊,对老人的情况进行紧急处理。

第三章 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超范围及费用标准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乙方业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必须向甲方提供其项目清单和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遇有新增价格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时,乙方要依据物价部门的批复文件向甲方提供资料。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十六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宁夏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目录》,并向甲方提供药品备药清单,包括药品的商品名、通用名和剂型等详细资料。

第十七条 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乙方要主动控制甲方老人用药量。

第十九条 乙方新生产的医院制剂如申请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可参照本协议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乙方为甲方老人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章 费用给付

第二十一条 甲方老人在乙方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甲方据实给予结算。

第二十二条 乙方每月向甲方申请结算。乙方应提前 5日前将上

一次老人就医统计表及医疗费用凭据(包括必须经患者签名的费用一日清单)报送甲方审核后,与甲方办理结算手续,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三条 乙方工作人员不得歧视甲方老人,凡乙方向社会承诺的服务和收费标准,甲方老人均应享受。如有违反,甲方可视为不合理费用扣减。

第二十四条 甲方老人在乙方发生的各种费用,乙方必须在医疗收费收据及电脑数据上如实记载,如乙方不据实记载,导致甲乙双方数据不一致的,其差额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甲方老人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处理,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健康档案

第二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各楼园老人名单,乙方根据各项体检指标项目,认真为每位老人进行检查,并将各项检查结果汇总成老人健康档案。

第二十八条 乙方需及时按照甲方提供的人员名单将老人健康档案反馈给甲方,甲方进行存档。

第二十九条 如遇到甲方老人请假、就医等特殊情况未及时进行体

检的,乙方应对漏检人员进行体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二○xx年xx月xx日止。

第三十一条 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或省市区有关政策调整的,甲乙双方应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二○ 年 月 日二○ 年 月 日

关于医疗用地招商协议书汇总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友好、合作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条 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乙方售后服务及损害赔偿

1、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乙方所承诺的技术标准执行,上述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2、保证是原厂生产的原装产品,否则按退货处理。

3、乙方应按生产厂家的保修规定和乙方所做出的服务承诺做好免费保修等服务,免费保修期限 12个 月,终身维修。保修时间从甲方确定验收合格并培训之日起计算。

4、乙方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如产品本身发生质量问题,根据甲方的口头或书面通知,乙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提供免费的电话技术咨询和/或三个工作日内到场维修(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保修期内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24小时内电话响应问题。否则,甲方可自行组织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货款和其他应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三条 交付和验收

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起完成验收。地址: ,联系人:

2、乙方承诺:

a 直至该产品可以正常使用并且操作人员能熟练操作为止;

b 负责提供产品的中文说明书、中文使用手册、中文维修手册等技术资料;

3、验收时间:甲方必须于乙方提供验收申请后况除外;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共同(或甲方)签署验收合格报告。

4、验收标准:

a 单据齐全:应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使用说明、保修证明、发票等产品验收应具有的单据或凭证;

b 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相关专业技术标准和乙方所承诺的技术标准。若验收不合格,甲方不支付任何货款,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概由乙方承担

5、特别约定:

若甲方对产品有特殊要求的,乙方应按甲方所确认的产品的相关质量、数量、技术标准等进行生产并交付;甲方有样品提供的,按样品标准进行生产。如果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可以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且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条 货款的结算:

1、结算依据:购销合同、与合同落款公司一致销售发票、甲方出具的验收报告。

2、结算方式:

货到经甲方验收合格,且培训结束及收到相关医疗器械证件和发票后 天内支付货款,付款方式由双方约定。

第五条 乙方违约的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每日货款的违约金;

2、乙方不能交货或逾期交货天以上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偿付货款总值20%的违约金。

3、乙方所交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承担本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付款的,按照逾期付款部分金额计算,向乙方偿付每日货款1% 的违约金。

第七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对方认可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进行质量鉴定。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若产品甲方无法使用,甲方有权退货。

第十条 附则

1、甲、乙双方应当全面遵守本合同。如有违反,应承担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相关的附件及双方协商后作出的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委托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医疗用地招商协议书汇总五

四十九、乙方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各类项目(包括普通门诊、门诊包干、门诊特病、门诊特检、普通住院、病种住院等)的记账比例记账。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各类已核准应支付费用总额的95%,其余5%根据《 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深劳社规[20__]7号)和《 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深劳社规[20__]26号)等办法年度进行总结算(年度总结算均以一个医保年度为结算单位)。农民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门诊的5%质量挂钩金,结合调剂金考核分值进行年终总结算。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当地社保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年度总结算。

甲方应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和配合,确保对乙方的应支付费用及时到账。

五十、乙方应根据《 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规定于次月10日前及时将核对无误的医疗费用数据报表报送甲方,申请费用结算。上报资料包括:社会保险医药费用结算申报汇总表、社会保险门诊和住院记账汇总及各单项报表等。乙方未按时报送资料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按时结算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上报材料,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乙方如需更改结算偿付资料(如: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收款单位等),应于申请费用结算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依据。因提供的结算偿付资料有误而影响费用结算的,由乙方负责。每月末,乙方可自行在网上医院打印医疗保险医药费用偿付结算表,并与甲方实际支付的上月医疗费用进行核对。

五十一、对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甲方按绑定参保人数划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金额的95%与乙方按月定额结算。年度总结算时,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无严重违规行为、为参保人提供满意医疗服务,对当年实际门诊费用低于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划入金额的,按以下办法结算: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90%及以上的,结余部分50%归乙方,50%结转下年使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90%以下,80%及以上的,结余部分40%归乙方,60%结转下年使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80%以下,60%及以上的,结余部分30%归乙方,

70%结转下年使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60%以下的,100%结转下年使用。乙方克扣参保人待遇,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结算医院享受本条款结余有奖资格。

对当年实际门诊费用超过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划入金额的,甲方按调剂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予以乙方合理补偿,补偿比例按照调剂金拨付考核评分与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的超支率成反比例计算,但最高拨付率不超过90%:超支1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95%拨付;超支10%以上,2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85%拨付;超支20%以上,3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75%拨付;超支30%以上,4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65%拨付;超支40%以上,5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55%拨付;超支50%以上的,50%以内部分按上款补偿,超过50%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五十二、慢性肾功能衰竭维持性血透治疗,参保人可在甲方选定的血透定点医疗机构中,任意选择其中一家医院做血透治疗。办理程序、结算标准和结算办法按《 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门诊维持性血透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__]27号)执行。少儿医保的大病门诊按《 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五十三、甲方对乙方门诊特检费用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控制指标为参保人全年特检总费用(包括20%自付部分)与全年门(急)诊人次的比值(简称“门诊特检费用标准”)。门(急)诊人次按同一参保人在同一医院就诊4小时内所有的划账记为一个门诊人次计算。

经测算确定乙方门诊特检费用标准为人民币 元。

甲方每月按门诊特检费用标准核算乙方门诊特检项目费用,超标准部分当月不予支付,以当月标准额中的记账部分(门诊特检费用标准×当月4小时门诊人次×医保记账/医保合计)作为应支付总额;当月未超标的,以实际记账费用作为应支付总额,每月支付应支付总额的95%。

五十四、甲方对乙方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偿付,采取按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偿付的方法(部分长期住院的精神分裂症病人采取按病种标准包干方式结算的除外)。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包含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

(1)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之外疾病发生的费用按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结算,采取同类型、同级别医院标准一致的原则,计算近三年普通住院医保费用(特材、超3倍除外)平均值作为标准。

(2) 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每家医院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在该院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2倍以上、病例数30例以上的,纳入病种结算。

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住院人次÷医保住院总人次

(3)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按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结算的参保人,一次住院的医保费用超过乙方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的,超出部分的

90%,按服务项目结算,其余的10%纳入乙方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的计算范围。

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超过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以上部分90%的总和÷医保住院总人次

(4)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心血管内球囊七项可支付的特殊材料费用按月单独偿付,不纳入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和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年度进行总结算。

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医保住院特材总费用÷医保住院总人次

五十五、经测算确定乙方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为人民币 元,其中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人民币 元,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 元,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人民币 元,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人民币 元。

乙方按病种结算的病种名称及费用支付标准(icd-10疾病编码)详见附件。

五十六、病种住院、普通住院人次费用是指:

(1)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内(含起付线)的住院费用:即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各类项目,包括诊金、床位费、诊查费、药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化验费、血费、各类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等各项费用总和(以下简称“医保费用”),即总医疗费用减去个人超医保范围使用的现金自费部分。

(2)住院人次包括符合入院标准和病种住院标准的实际住院人次数和由乙方核准转诊并开具《 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转往外地治疗的病人人次数。

(3)由乙方核准转诊并开具《 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的转诊病人规定内费用,以及住院期间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由乙方医保办审核同意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审核报销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项目),记入乙方当次的住院费用一并核算。

五十七、乙方年度内所有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目录外自费的医疗费用,应控制在参保人住院医疗总费用的 %以内。

五十八、经测算,核定乙方住门比标准为 ,其中门(急)诊人次按同一参保人在同一医院4小时内就诊发生的所有划账记为一个门诊人次计算。

门诊人次、住院人次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的门诊人次和住院人次。

所有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分娩住院人次不纳入住门比标准。

五十九、医保住院人次核定:

(1)月结算:

每月实际住院人次低于当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当月4小时门诊人次×住门比)时,每月支付住院人次=当月实际住院人次;

每月实际住院人次超过当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时,每月支付住院人次=每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

(2)年度总结算:

全年实际住院人次低于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全年4小时门诊人次×住门比)时,全年支付住院人次=全年实际住院人次;

全年实际住院人次超过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时,全年支付住院人次=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

六十、医保住院费用核定:

(1)月结算:

每月普通住院、病种住院实际医保人次费用低于标准的,按当月实际住院医保记账费用支付;超过住院次均医保标准费用时,按每月标准支付住院费用支付。

每月标准支付住院费用=每月支付住院人次×平均住院人次费用标准×医保记账/医保合计

(2)年度总结算:

年度实际住院医保总费用(含月结算时已扣减的超标准费用,下同)超过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的,按标准支付;低于标准的,年度总结算时,实际发生费用为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90%及以上的,支付节约部分的50%;为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80%及以上的,支付节约部分的40%;低于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80%的,支付节约部分的30%。

[(全年支付住院人次×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全年实际医保费用]×(医保记账/医保合计)×50%、40%或30%

六十一、具有市外转诊资格的乙方,应按双方协商由甲方核准转诊的疾病目录执行。由甲方核准转诊的参保人转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甲方负责核准报销,不记入乙方当月支付的住院总人次和总费用。

由乙方核准转诊的参保人转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先由甲方核准报销,然后按以下办法与乙方结算:

(1)转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乙方一个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或一个病种次均医保费用结算标准以内的,每一个转诊人次视为乙方一个普通住院人次或一个病种住院人次。甲方将转诊人次及核准报销的费用记入乙方当月结算的普通或病种住院总人次和总费用;

(2)转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超过乙方一个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或一个病种次均医保费用结算标准的,每一个市外转诊人次视为乙方一个普通或病种住院人次费用。超出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或病种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且在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甲方分担90%,乙方分担10%。转诊人次和由甲方核准报销的基本医疗费用扣除甲方负担的90%费用后,记入乙方当年结算的普通或病种住院总人次和总费用年度总结算。

六十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转诊到结算医院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特指转诊目标医院)住院时予以刷卡记账;当需再次转诊到另一家定点医院,必须到结算医院再次办理定向转诊手续,才能在再转入的医院刷卡记账。

经结算医院转出后,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超过结算医院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以上部分的10%,纳入结算医院农民工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年度总结算,但不重复支付。

六十三、 乙方为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甲方对其住院费用偿付标准,以当地医疗保险部门与该医院签订协议偿付标准为基准,结合地区差异适当调整。

六十四、甲方对乙方少儿医疗保险住院费用采用单元结算方式。双方根据测算结果,经协商确定乙方年住院次均费用标准(含起付线)为人民币 元。

(1)住院次均费用标准(含起付线)包括诊金、 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药品和 省增加的儿童用药、 市基本医疗诊疗项目范围内项目和部分少儿适用诊疗项目、血费、各类一次性医用材料、千元以上一次性医用材料和特材(包括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心脏血管内球囊、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可支付部分费用(以下简称“少儿医保费用”),不包括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和项目费用、社会医疗保险不支付范围项目的费用及少儿医疗保险不支付范围项目的费用。

(2)住院人次包括符合入院标准实际住院的少儿参保患者人次数和由医院转往外地治疗的少儿参保患者人次数。

(3)甲方对乙方的住院次均费用标准按月执行,年度总结算。 参保人一次住院的少儿医保费用超过乙方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以上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办法结算。年度总结算办法参照本协议第六十条执行。

六十五、工伤保险伤者住院记账费用每月结算一次,乙方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伤保险参保伤者住院结账单、费用明细清单、医疗发票、已核准的所有核准单(表)等有关资料,报所属社保部门审核并扣除违规数额后,将符合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规定的费用偿付给乙方,资料不齐致无法审核的费用甲方不予偿付。

六十六、每年1月,甲方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以各医疗机构上年度月平均医保费用为基础,扣除上年度已经预付的金额后,对乙方医疗费用实行预付,进行差额结算。

六十七、乙方因违反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及本协议各项条款造成的违规费用及违约金,甲方可在偿付给乙方的医保费用中扣除。如当月偿付费用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则由乙方将违约金一次性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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