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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二审反诉申请书范本 民事二审抗诉申请书范文(5篇)

时间:2020-01-04 19: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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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二审反诉申请书范本 民事二审抗诉申请书范文(5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民事纠纷二审反诉申请书范本一

乙方:_________ 性别:___ 年龄: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与患者关系:□患者本人、□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其他直系亲属

(若非患者本人,必须附授权文件、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如患者已经死亡,乙方必须为死者的合法第一顺序继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出具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或委托授权文件。)

甲、乙双方就患者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于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至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因诊治_____ 在甲方住院/门诊治疗(住院/门诊病案号__________)期间发生的医疗争议,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简述治疗经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患者的现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是否需要继续治疗以及如何治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如患者已经死亡,乙方是否同意做尸检:□同意;□不同意。

5.甲方已经告知乙方发生医疗纠纷后其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解决纠纷的所有合法途径,如:共同委托本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但乙方自愿放弃就本医疗纠纷其所享有的上述权利。

6.补偿数额和给付方式:

甲方就本次医疗纠纷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_____ 元。

7.乙方自甲方给付补偿款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就本次医疗纠纷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要求第三方追究甲方责任。

8.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则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9.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附件一份,为乙方与患者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或授权文件。

10.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签字)(患者本人)

________(患者父母)

________(患者配偶)

________(患者所有子女)

________(委托代理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民事纠纷二审反诉申请书范本二

立协议人:

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甲方)

百货公司(下称乙方)

建筑工程公司诉百货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xx区人民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调解书已于1999年10月16日送达。调解协议规定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 26元,于1999年10月16日前一次付清。逾期不付按银行货款的有关规定承担利息;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现因乙方目前经济方面有困难,提出分期付款。经甲、乙方反复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变更xx区人民(1999)x法经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 6元,于1999年10月26日前一次付清”的决定。

(二)乙方于1999年12月30日前,付款43209. 26 ig;于20xx年3月 0日付款40000元。

(三)甲、乙双方均应信守协议。乙方如不履行协议,每期拖欠的款额,每拖欠一日按30%计算滞纳金。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交人民一份。

甲方:建筑工程,a公司(公章)乙方:x x百货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x x x(章)法定代表人:x x x(章)

一九x x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民事纠纷二审反诉申请书范本三

申请再审人: ,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负责人: ,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 ,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申请事由: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6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

二、申请再审的请求:

1.请求撤销 民事判决书。

2.改判申请再审人不承担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具体事实与理由: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6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原审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七条之规定,认定申请再审人将四层水泥楼房一幢的内墙及外墙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被申请人肖某粉糊,对承揽人具有选任不当的过错,认定申请再审人承担30%的责任是法律适用错误。首先,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无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施工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申请再审人将四层水泥楼房一幢的内墙及外墙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被申请人肖某粉糊,并无对承揽人选任不当的过错。其次,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再次,《建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内墙及外墙粉糊不是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因此并不需要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此外,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938号朱某与祥云县某煤矿其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朱某及其经营的设计室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且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故朱某所持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无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施工资质。申请再审人没有过错。

综上所述,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请再审人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某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关于民事纠纷二审反诉申请书范本四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_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答辩人是按照父亲的遗嘱合法继承争议房屋。

答辩人之父在临终弥留之际立下口头遗嘱将争议房屋全部交由答辩人继承,其他子女不得继承。所以,争议房屋的继承权早已确认为答辩人所有。

第二、答辩人一直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且答辩人生活贫困,所以即使是通过法定继承,在分配遗产时对于答辩人也应当多分。

第三、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父母曾问其借款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原告提供的法院民事调解书只是体现原告同其前夫关于财产的处分,不能在双方协议中强加义务给第三人,所以调解书中关于欠款的描述没有法律效力。且按照原告的说法,如果这笔欠款真的存在也是______年前的事情,距离法院调解书的下达也有______余年的时间,早已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所以,请求法院不予认定这笔莫须有的欠款。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关于民事纠纷二审反诉申请书范本五

上诉人(原审原告):屠,男,汉族,1992年5月4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xx县河口镇城东社区旺源东路5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女,汉族,1990年2月1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xx县河口镇城东社区滨江花城118号7栋2单元302室

原审被告:龚,女,汉族,1989年12月28日生,住江西省xx县河口镇狮江社区药王庙47号

原审被告:潘,男,汉族,1989年6月18日生,住重庆市沙坝区大学城富丽城2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潘合伙纠纷一案,不服信州区人民法院20__年8月15日作出的(20__)赣110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改判一审法院第二项判决,要求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30%占股比例予以返还,增加给付17369.94元,(合计为111564.25元,其中餐厅支出项中的第12项不计入其中,由被上诉人单独承担;第13项其他开支为9600元;第14项由祝支出的工资情况为125322元;第16项歇业后需向会员退费情况为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伙纠纷一案,经信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__)赣110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解除原告申屠景旭与被告祝、潘、龚合伙关系;二、被告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屠xx94194.31元”。收到本判决后,上诉人认为本案一审法院对判决第二项金额项下的餐厅支出情况核定存在部分错误,同时对其认定的上诉人占股比例为25.833%也认为存在错误,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一、对餐厅支出项中的第12项,上诉人对该笔撤场费用不知情,对其合法性也存在异议。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被上诉人擅自撤场,未经过上诉人同意,属于重大违法违约行为,15000元的撤场费用应由其一人承担,且还应追究因该行为导致餐厅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二、对餐厅支出项中的第13项,上诉人认为其中25668元支出不明,只认可其中9600元。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20__年8月8日组织了账目核对,上诉人明确提出了“对被上诉人列明的35267.9元其他开支,认为其中25668元不知是什么开支,故只对其中的9600元予以认可”,与一审判决阐述的“基于对支出清单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存在矛盾,上诉人认为,一审中上诉人对该组证据提出过异议且合理,一审法院应当支持该项诉请。

三、对餐厅支出项中的第14项,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支出的工资仅为125322元。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对该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认为部分不属于被上诉人支出的工资,20__年7、8、9三个月的工资均是由上诉人支出,被上诉人支出的工资仅为125322元。一审判决阐述“原告对被告祝提供该单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该支出不放在工资账目中支出,也会放在其他账目中,故本院对原告该质证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认为该判定存在错误,不具有合理性、合法性。

四、对餐厅支出项中的第16项,上诉人对该笔费用不予认可,证据的三性皆有异议。

在一审质证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主张仅提供了一份不知明细的表格,上诉人提出三性异议,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提交相反证据为由便对被上诉人该项证据予以确认。上诉人认为该判定存在错误,不具有合理性、合法性。

五、财产的分割比例应当按照约定的30%进行分配、返还。

原审法院已查清,四人在合伙中所占的比例如下:上诉人30%,被上诉人40%,潘xx20%,龚xx10%。根据《合伙企业法》“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之原则,应当按照30%的比例对上诉人进行财产返还。

综上,上诉人不服信州区人民法院20__年4月11日作出的(20__)赣110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__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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