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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经济起诉书范文如何写 民事经济纠纷起诉书怎么写(五篇)

时间:2018-11-17 17: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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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经济起诉书范文如何写 民事经济纠纷起诉书怎么写(五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最新民事经济起诉书范文如何写一

被答辩人:阮某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出租人)签订房租租赁合同,期限自20xx年4月18日到20xx年4月17日。合同中未约定具体年租金的付款时间,此外因为出租人存在以下过错,故答辩人没有缴纳20xx年-20xx年4月17日的租金,答辩人不支付第二年租金本质上也属于行使合同撤销权的一种行为。1、合同约定用途是开办敬老院,出租人承诺提供手续一切证照,但是因出租人证件不齐,建筑设计有缺陷,无法办理消防手续,导致民政部门长期不办理开业登记,甚至取缔答辩人的敬老院,故答辩人无法按照合同目的利用承租的房屋,因出租方履行义务有违约过错,答辩人只有延期支付租金,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2、出租方承诺产生债务纠纷由其处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答辩人事后得知,出租人负债严重,该房于20xx年6月29日被法院进行拍卖公告,随时有转手可能。出租人明显出现了《合同法》68条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形,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故答辩人有权中止并延期支付租金。

答辩人认为,合同产生逾期付款责任不在答辩人。为了早日办理消防手续,答辩人投入了五十余万资金进行改建。应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明知该房屋证照不齐无法办理有关手续,而又(下转反面)故意隐瞒不具备消防审批条件的事实,这一行为属于欺诈。这种情形下合同所约定的租金不属答辩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合同约定的租金应作变更。

由于答辩人已经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装修、购置家具、设备打算长期进行敬老院经营,这种情况下虽然出租方存在隐瞒的事实,但是解除合同将使答辩人损失更为巨大,为了履行合同,答辩人现已通过积极努力办理相关证照,力争近期开展合法经营。故,出租方要求解除合同不应得到支持,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此致

答辩人:

20xx-7-14

最新民事经济起诉书范文如何写二

原告人:马 健 地址:宿迁市宿豫区陆集镇东风村一组

被告人:朱允宝 地址:宿迁市宿豫区陆集镇东风村一组

被告人:王军豹 地址:宿迁市宿豫区大兴镇王滩村三组

案由:追索借款,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

2.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xx年10月1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和第三和项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借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据和证据来源:

1、借条一张。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马健(公章)

20xx年三月一日

附:1. 本状副本1份; 2. 书证3份。

诉讼保全申请书

_____人民法院:

我与________因_____经济合同纠纷一案,你院正在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保证判决的执行,特请你院采取_____保全措施。

担保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注:保全措施包括:中止合同履行、查封、扣押货物、变卖不易保存物并保存价款,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法律允许的其它方法。

诉讼保全申请书

_____人民法院:

我与________因_____经济合同纠纷一案,你院正在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保证判决的执行,特请你院采取_____保全措施。

担保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注:保全措施包括:中止合同履行、查封、扣押货物、变卖不易保存物并保存价款,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法律允许的其它方法。

最新民事经济起诉书范文如何写三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路二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行长

电话:010-12344564 传真:010-98765432

邮编:100876

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九路八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董事长

电话:010-25327341 传真:010-25327643

邮编:100876

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二十三路九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女,董事长

电话:010—67890654 传真:010—12345678

邮编:100876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万人民币,利息

1036.8万人民币(暂记为从借款日至约定还款日的利息,计算方式为复利计算)。

2、判令被告的逾期利息按当前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利率计算返还(还款利息从20xx年5月12日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日之间的利息后算)。

3、判令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12日,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因经营用款,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原告将全部金额转入被告账户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xx年5月12日至20xx年5月12日,即借款日

期为6年。为保证还款,原告与另一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同意以其全部财产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提供担保,同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都拒绝偿还借款。 原告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分别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万,但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却未能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清借款,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

而另一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也拒绝履行其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没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希依法公判。

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xx年x月x日

最新民事经济起诉书范文如何写四

原告 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原告 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波热系统(东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学、被告太波热系统(东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分别于 年 月 日、 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紧凑型管式供热采暖系统,该工程为交钥匙工程。 年 月 日凌晨,高永一因在使用被告产品的房间内居住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年 月 日,死者亲属与原告、被告等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认可高永一的死亡与原告无关。原告垫付了高永一死亡赔偿款及相关费用。 年 月 日,原告依法通知被告解除了上述《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未提出异议。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合同款 元,被告限期将采暖系统拆除、恢复原告施工场所原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高永一死亡赔偿款及相关费用 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元。

被告太波热系统(东营)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高永一死因不明及毫无证据的情况下,推定被告所提供的产品产生的一氧化碳造成高永一死亡,认定被告所提供的产品有质量瑕疵,并主张被告赔偿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提交企业变更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名称于 年 月 日由 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证据2、提交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各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对证据本身无异议,认为 年 月 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供应给原告的是太波热加热系统,20__年12月29日签订的合同被告供应给原告的是ctcu22型燃气自燃式热风机,该两种产品分别安装在原告的车间和办公室走廊内,两者型号、加热原理、安装地点均不同。

证据3、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及收据各一份,证明被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致他人死亡,而被告拒不进行整改、修理、更换,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被告,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自被告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已解除。

被告主张没收到原告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证据4、收款收据一份,金额 元,证明被告收到原告使用天燃气瓶押金 元。提供收款收据二份、境内汇款通知单一份,金额共计 元,证明合同签订后原告共计支付被告工程款 元。

被告对收到款项的金额没有异议。但认为天燃气瓶押金 元不包括在合同工程款之内;原告支付的132470元没有分清是 年 月 日和 年 月 日哪次货款。

证据5、现场签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及死者高永一的家属对高永一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没有异议。

被告对该现场签证的形式有异议,现场签证签字的各方均没有认定死亡原因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更没有认定死因的资格,因此该现场签证认定无效,即高永一死因不明。该签证无法确定死者就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更不能说明是被告所提供产品漏放一氧化碳所致死亡。

证据6、东营市东营区胜园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给原告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一份,证明事故发生后政府有关部门勒令原告停止使用被告的产品。

被告认为该整改通知书是在发生高永一死亡的当天出具的,高永一死亡经权威部门检验是不可能在当天出来结论,认定高永一系一氧化碳中毒没有依据;该通知书第二条也说明一氧化碳气体来源不明;政府部门责令原告立即查明一氧化碳来源,而原告至今未查明一氧化碳来源,系原告不作为,因不作为带来的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证据7、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及死者的亲属都认可高永一是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责任与原告无关。而一氧化碳的来源应该是被告与山东天泰建工周村分公司驻科瑞项目部进行责任划分;原告已将高永一的赔偿款 元支付给高永一家属,该款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认为该调解协议书并不代表被告的真实意思;该协议上清楚的写清一氧化碳来源不明;本案涉及的建筑公司与被告之间并未确定责任人是谁,而原告想当然的认定是被告所为且是唯一的责任承担者,与协议是相矛盾的。

证据8、高永一的亲属高德清的收条一份及住宿费和餐费发票共13张,证明原告垫付高永一丧葬费8500元及高永一的亲属来东营处理事故的所有费用 元都是原告支付的,此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

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费用单据都是在人民调解书以外,原告自愿支付给死者家属的,与被告无关;原告提供的发票13张本身不能证明是用在招待高永一家属的费用。

证据9、东营区胜园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及原告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因高永一的死亡造成原告停产三天,损失大约 元。

被告认为该安全机关没有资格认定原告是否停产、停产几天、停产范围,因此该证明是无效的;原告自行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据效力。假设原告停产三天是事实,但其损失 元的依据、计算方式均不清楚。因此,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证据10、建设工程造价预(结)算书一份、派工单二份,证明因为安装被告的太波热系统进行的房顶施工、洞口抹平产生的工程费用共计 元。

被告对该预算书本身有异议,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因此其为原告出具预算书被告认为不真实。

证据11、原告付给天泰建工的收款收据一份,证明原告付给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元,其中包括因安装被告的太波热系统进行的房顶施工、洞口抹平花费的费用 元。

被告认为该收据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因为天泰公司在原告处施工,总价值几千万,该收据是原告支付给天泰公司工程款的一部分,该收据显然不能证明包括原告支付给天泰公司以上两部分款项。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时间是 年 月 日,证明被告出售给原告的ctcu22型燃气自燃型热风机所检项目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该产品烟气中一氧化碳含碳十万分之二点五,该含量比热电厂周围的空气中的含量还要低,因此即使该气体直接排及室内,也不会造成高永一死亡。

原告认为该检测报告产品的生产单位是美国太波热系统(东营)生产有限公司,不是本案被告,也证明不了被告给原告的产品质量是合格的;该报告是对燃气直燃式热风机本身机器的一种检测,不能证明在使用过程中的一氧化碳含量。同时,该报告也不能证明被告给原告安装的热风机的质量是合格的。

根据原、被告举证及质证,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 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

书记员

最新民事经济起诉书范文如何写五

答辩人:吴某某

因常某某诉答辩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首先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

本案原告应为编号为xxxxxxx《全国货物运输协议书》上甲方代表处所签的一份货物运输中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跟常某某无关,因此常某某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对答辩人提出任何诉求。因本案原告不适格,请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二、本案中诉求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不适用合同违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本答辩人不是该财产损害的加害方,不应承担责任。

在这次事故中,因第一被告张某某的过错,造成我答辩方的车祸人亡以及原告货物毁损的后果发生,并且在《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雄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甘公交人资[xxxxx]第0009号)中已经明确认定“第一被告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xx(本辩护人之夫)不负事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以及上述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的责任可以看出,本辩护人不存在过错责任,不承担任何过错责任。

同时,该财产损害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七条所列“依照其他规定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范围,也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因此,本案中本辩护人不应承担任何的责任,更不是所谓的`连带带责任了,请法院明察。

三、就本案的管辖权本辩护人也有异议。

在此案中,辩护人收到的传票案由虽为“财产损害赔偿”,但收到的举证通知却是“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以及起诉书中针对本辩护人的事实理由部分也实际是“合同纠纷”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对合同纠纷案件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不是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既不适格,答辩人也没有侵权的过错,因此本辩护人不应就本案的诉求承担任何责任。故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还答辩人一清白。

此致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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