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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心得体会通俗易懂范文 劳动法心得体会通俗易懂范文大全(四篇)

时间:2020-12-20 02: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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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心得体会通俗易懂范文 劳动法心得体会通俗易懂范文大全(四篇)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关劳动法心得体会通俗易懂范文一

做饭?这好像跟我没多大关系吧,我进屋凉快去喽!就在这时,爸爸叫住了我:“儿子,咱俩打个赌怎么样?”“来呀?谁怕谁呀!赌什么?”我十分有底气地说道。“赌你能不能把火生着,输的人要完成对方的一个指令。”爸爸说着话,冲我坏笑。我怔住了,我可从来没有生过火呀!

“火柴在那里!”爸爸指了指灶头,说完他便切菜去了,只留下我一个人尴尬地站在那里。

我摇了摇头,保持清醒,心想:生火有什么难的,赌就赌!生火首先需要麦草和硬柴,我先找柴火去。我望瞭望四周,发现它们都堆在院子的一个小角落里,我快速地走到那里,经过几个回合,我把它们一捆一捆地搬进灶房。

我望了一眼我家的灶,绝望向我袭来,灶实在是太大了,从上面看简直就是一个巨大化的蜗牛,大锅是蜗牛壳,小锅就是蜗牛的头,我压了压惊,回过神来,准备生火。

我抽出一根火柴棒,轻轻地滑了一下,力气太小,没点着,我使劲一划,火力很猛,吓得我手一哆嗦,直接把火柴棒扔了。这次,我有了经验,我把火柴棒往沙纸上一摁,快速一划,一个小小的火苗便窜了出来,我连忙抓起一把麦草,用火点燃,塞进灶炉,我又急着把硬柴一个一个地往炉里塞,可是,火苗瞬间就被硬柴砸灭了,从灶炉里冒出缕缕黑烟,呛的我眼泪直流,嘴巴里吸进去好几口烟,我逃的似地跑出了灶房,站在院子里嚷嚷:“我不干了,大不了你给我下个指令算了。”

爸爸看着我笑了笑,摇了摇头,并没说什么。

我进屋去了,想来想去,觉得我不应该退缩。村里和我一样大的小朋友都能做饭,我这算什么呀?哼,我就不信,我生不着火?

我又冲进了厨房,一进厨房,我便被浓烟呛得够呛,眼睛睁不开,人差点快晕了过去,我感觉我的脑子都在振动,但我还是鼓着一口劲,嘴巴对着冒烟的柴火,吹了几口气,火苗一闪一闪,终于窜了起来,我关上灶门,过了一会儿,火燃烧得越来越旺,浓烟也渐渐散去,可是,我的眼睛被烟呛得又酸又疼。

爸爸笑着对我说:“小子,不错呀,说,想要什么。”我立马回过神,说:“糖,要很多很多。”爸爸只好乖乖地献出一袋糖果,算是对我的犒劳。

那次生火的经历,至今留在脑海。也让我懂得了,劳动是辛苦的,劳动是光荣的,只有劳动,才能创造美好生活。

有关劳动法心得体会通俗易懂范文二

为期一周的劳动周结束了,然而这短短的一星期却已然成为我大学生活中十分珍贵的一段回忆。欧文先生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完善的新人应该是在劳动之中和为了劳动而培养起来的”,恰是这次劳动周,让我对这句话有了更真切与深入的理解。

劳动周期间,我们每天从事的都是擦玻璃、拖楼梯一类简单的劳动,乍看起来并不多的劳动却往往需要一个多小时才能完成,稍事休息后的片刻才渐渐发觉麻木的

肢体上传的酸痛。在此之前,我们从未想象过,在我们每天都要接触到的角落也可以隐藏如此灰尘,清洁那些我们每天上下楼的必经之路原来需要这么辛苦。

大四的时光对于每个学生都有特殊的意义,成长的欣喜、离别的愁苦,更夹杂未知的迷茫与不解的慌乱。恍然间四年的美好年华已成逝水,对这校园中的一草一木

都是如此熟悉,却因为早已习惯而从未发觉,自己每天所处的洁净环境中蕴藏的关爱与辛劳。

这里是我们的家,我们可以在整洁的环境中无忧无虑的快乐成长,是因为有一群人甘愿忍受艰辛、默默付出,她们所期望的不是关切的话语,而仅仅是尊重与体谅;我们有属于自己的家,那个曾经给予我们温馨与关爱的天地,亦曾有那样一个身影每天日日夜夜穿梭于卫生间、洗衣机、厨房之间,忙碌不休,而她所期望的从不是自己所得,而是孩子的未来。

我们这一代人被媒体戏称为“80后”,标新立异的背后或许隐藏了一些“爱之深、责之切”的期许,这些期许来源于生活,更成就于生活。劳动中,我们品尝了生活的

艰辛,更对我们多年来的`洁净生活进行反思,对多年来已经习惯的家庭生活进行感恩。短短几天,我真切的看到自己的成长与蜕变,也对自己的生活前所未有的乐观与满足。不久后,我们即将满怀期待走入社会,踏上征途,用同样的精神去奉献社会、关爱他人。或许多年后,我们将成长为父母,将被子女问及自己的过去,如果那样,“劳动周”将是我大学回忆中不可错过的精彩一笔,我会语重心长的告诉他,这不仅仅是一次劳动,更是一份发自内心的反省与感恩。

有关劳动法心得体会通俗易懂范文三

踏着晨曦去劳动,不管睡眼惺忪,不管挥汗如雨;忍着酸痛去劳动,不管灰尘弥漫,不管气喘吁吁。从楼梯扫到走廊,从墙壁擦到玻璃,一周的劳动课,来也匆匆,去也匆匆。苦中有乐,酸中有甜,留下不尽思索。

劳动创造了美,它是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完美结合。在我们的汗水浇灌下,一栋教学楼里里外外焕然一新——从垃圾散乱到窗明几净,这凝聚了我们的无尽心血。

劳动培养了我们吃苦耐劳的精神。以前的我,是一个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小太阳”。在家懒懒散散,四体不勤,五谷不分。初上劳动课,感到新鲜。上完一天,腰酸背疼。第二天清晨,迟迟不愿起床,结果误了时间,造成恶性循环。经过几天的磨练,我已有所改变了,变得不怕脏,不怕累,俨然一个劳动者了。

劳动使我们认识到“团结就是力量,众人拾柴火焰高”。这次劳动课,我和三个女生负责打扫教学区的清洁卫生,可谓人少任务重。我们统筹兼顾、各负其责、配合默契、互帮互助,逐渐缩短劳动时间,提高劳动效率,提高劳动质量。

劳动启示我们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持之以恒,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劳动如此,学习如此,工作也如此仅有认定目标,脚踏实地,才能“绳锯木断,水滴石穿”。我会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发扬吃苦耐劳的优秀品质,正视一切挫折,不屈不挠,勇往直前。

劳动培养了我们的社会实践本事,它使我认识到:课本知识是不够的,应进取投身于社会实践,经风雨,见世面,丰富人生阅历,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为社会主义建设添砖加瓦。

劳动还培养了我们的职责心,使我们树立了要回报社会,回报人民的人生观。它使我们认识到:职业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我要在自我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尽职尽责,鞠躬尽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努力做一个合格的社会主义新人。

一周的劳动如白驹过隙,但它使我的思想发生了质的飞跃,它促使我早日摒弃那些“小太阳”的思想,从而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我将会在漫漫人生路上勇挑重担,锐意进取,不畏艰险,奋发有为!

有关劳动法心得体会通俗易懂范文四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

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有很多错误观点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死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本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

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接受。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说明他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力、责任、利益,把用工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

1986年7月,我国决定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随着劳动法的施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企业当中广泛推行。国有企业改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企业通过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转变为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

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进,应当说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

他们担心的不仅是能否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还存在着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却没有用人单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在制定法律和的同时,应当考虑那些给国家和企业作出过很多贡献的老职工的利益。因此,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劳动者以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则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在制定本法时,这一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一些意见认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可能累计时间却很短。这一项规定仅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为判断标准,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性不强的劳动者采取到期不续签的做法,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加重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这一项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防止因频繁更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会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了合同短期化的问题。

有的意见认为,这一项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在企业手中。只不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这种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对此,本法作了相关规定。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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