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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誓词心得体会及感悟 公安机关心得体会范文大全1000(8篇)

时间:2022-02-06 08: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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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誓词心得体会及感悟 公安机关心得体会范文大全1000(8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誓词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今天,局党委组织开展一次廉政党课教育活动,旨在以面对面讲课教育的形式,进一步拧螺丝、敲边鼓,使局机关全体党员民警尤其是领导干部思想上有触动、意识上有警醒、行动上有落实,切实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以过强、过硬的队伍素质为公安工作发展进步提供强大的“软实力”支撑。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工程,我认为,抓好公安机关的廉政建设,必须始终抓住“领导班子”和“民警个体”两个重点,抓好这两个重点,公安队伍就有了优良、坚实的骨架。下面,针对这两个方面,我谈谈自己的体会和看法,与大家共勉。

始终保持“四个力”,大力建设廉洁领导班子

领导班子是公安队伍的领头羊,“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团结向上、清正廉洁的领导班子不愁带不出英勇善战、克己奉公的公安队伍,软弱涣散、贪腐无能的领导班子是侵蚀队伍集体的最大毒瘤。

第一,要不断增强凝聚力。一要讲原则。这是衡量领导班子凝聚力的一条最根本、最重要的标准。无原则的团结不是真团结,是没有意义的团结,也是靠不住的团结。要注意防止为了维持“一团和气”而放弃原则的做法。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团结协作,在团结协作的过程中坚持原则,保证领导班子的工作合力不偏离正确的方向。二要讲程序。领导班子的班长,要带头坚持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绝不能搞家长制,一人说了算,也不能搞少数人说了算。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决策前各抒己见,广开言路,一旦形成集体决定,就只能用一个声音说话,就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三要讲方法。要客观看待和对待领导班子成员中的个体差异,以宽容的精神求大同,存小异,让领导班子成员的能力、经验、专业、文化和性格互补。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要有博大的胸怀,在非原则问题上,要尊重差异、宽容差异、善待差异。四要讲友谊。友谊不是“一团和气”,不是貌合神离。要以事业凝聚人心,统一思想;以工作统一步调,统一行动。在领导班子内部做到互相支持不争权、互相信任不猜疑、互相尊重不发难、互相补台不拆台、互相配合不推诿,真正形成一个坚强有力而又和谐的领导集体。

第二,不断增强执行力。“三分战略,七分执行”,思路再好,如果不付诸实施、不执行到位,终将成为纸上谈兵。一是思想上要重视抓落实。要充分认识到廉政工作的成果,都是抓出来的、干出来的,而不是说出来的、写出来的、仅凭协调各方关系争来的。二是廉政工作部署上要注重抓落实。要制定科学、有力、可行、有效抓落实的考评方案,明确责任制,有落实的明确要求。三是工作推进上要探索抓落实。工作落实的进程如何、落实得好与不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及时了解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要加大工作督查力度,既要注意年终实现奖罚,更要注意在落实进程中通过表扬与批评、汇报与讲评、树立先进与解剖落后等方式,增强各单位和全体民警抓落实、投身于落实的工作责任心和自觉性。四是工作作风上要强调抓落实。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把心思、时间、精力放在抓落实上、放在抓工作上。要忠诚履职,恪尽职守,奋发进取,全心全意干工作、解难题、谋发展、促发展。五是工作成效上要体现抓落实。把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和检验工作优劣好坏的最终标准和唯一标准。要通过落实,取得实实在在的新业绩、新成效、新亮点。

第三,不断增强战斗力。一是提高科学决策能力。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科学决策,靠调查研究形成科学决策,靠规范程序促进科学决策,靠民主集中实现科学决策。二是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在工作思路实施之前,能够全面准确领会和把握工作思路,动员各方迅速实施思路、执行思路;在工作思路实施之后,能够采取有效果断措施,落实工作思路,有序有效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当工作思路在实施过程中发生“梗阻”或“失调”现象以后,能够及时地协调关系,扬长补短,确保政令、警令畅通,确保工作思路的顺利、深入实施,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三是提高专业能力。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熟悉乃至精通分管部门的业务,要当“内行”,不做“外行”。这样,领导才有号召力,才能抓到点子上,抓到要害处。四是提高管理队伍能力。要科学管理队伍,要从高从严要求队伍,要善待优待队伍,要用领导者的模范行动引导和带动队伍。领导班子要当好“领头雁”,领导者要做学习、干事、创新、廉洁的表率,真正做一名人民群众心悦诚服的优秀领导干部。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誓词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甲方(聘任单位)单位名称:

乙方 (被聘用人员)姓 名: 性别: 年龄:

为维护校园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金寨县教育局教基【20xx】 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及县、乡中心学校领导指示精神,特聘请临时保安,根据双方协商特定此合同。

一、 乙方主要职责:

1、保安人员要本着对学校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定时开关学校大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

2、负责疏导、指挥学生进出校园,维护校园大门口的正常秩序。

3、坚守岗位,及时发现、堵截各种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和学校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4、发现校园治安、消防、安全方面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并配合学校立即解决。

5、上课或课间休息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让学生随便进出校门。若学生请假提前离校的,必须征得班主任或课任教师同意,否则一律不得放行,若发现学生通过非正常途径离开学校应及时劝阻、教育,并向班主任报告。

6、非学校师生原则上不得进入学校。外来人员来访或上课时间家长找孩子确需进入者,按要求报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内。

7、在上学、放学时段,保安人员有责任维护好校门口环境、交通秩序,发现学校门口学生滞留玩耍要及时劝其回家、发现打架斗殴现象及时阻止并上报有关领导。

8、上课期间保安应不定时对教学楼周围进行巡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并报告学校。

三、 保安如不能履行职责或不按职责要求工作,在合同期内学校随时可以终止合同。

四、本合同期限为20xx年6月7日-6月30日止,经学校对保安考核合格后按学生上课时间每天付酬25元,合同解除。

五、 本合同自 年 月

甲方:(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日起生效。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誓词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一、群体性事件概述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迅速。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政治经济改革不断深化的阶段,新旧制度相互影响,我国的社会结构、经济关系、利益分配发生了重大变化,再加上国民收入差距拉大,社会保障能力不足等问题突出,导致各种矛盾大幅度加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而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社会上的部分群体为了满足某种共同利益或表达某种共同诉求,临时聚集在一起实施的集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的行为。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大致有:

1.效仿性

效仿性是指群体性事件具有示范和模仿的性质。部分群体性事件在刚开始发生之时,大部分限于少数人或者少数地区,随着事态的升级,影响的扩大,引起周边区域或相关者的心理共鸣。

2.反复性

由于群体性事件背后所反映的问题是错综复杂的,涉及到社会各方利益,因此处置好群体性事件是很不容易的,处置群体性事件很难一次性彻底解决。同时,有关部门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表面上虽然稳住了事态,防止了矛盾激化,但是实质上还是没有妥善解决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矛盾。在这种情况下,群体性事件极易再次发生,导致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处置好群体性事件将更加困难。

3.可转化性

由于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是多层次性的,所以群体性事件表现出极容易发生转化的特点。群体性事件通常由于行为性质的变化、行为方式的变化和控制手段的变化而发生转化。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如果处置不及时、不合理,矛盾就可能转化升级,由局部问题转化为整体问题,由简单问题转化为复杂问题,由经济问题转化为政治问题。

二、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规章制度不健全

1.滞后性

当前,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规章制度不健全,一些群体性事件没有具体处置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完善明显落后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这些规章制度对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对于不同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没有进行归类,对一些原本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由于公安机关使用了错误的处置方法,使得矛盾激化而引发大规模对抗性群体性事件。

2.模糊性

当前我国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规章制度中,有的规章制度过于原则化,实际操作性不强。这就直接导致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缺乏完整的法律依据,处置效能大打折扣。

(二)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不完善

1.处置预案过于简单,缺乏针对性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一般都制定了处置预案,但是这些预案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详细处理程序和处理手段,可操作性不大。而国外公安机关的预案中针对不同情况,却可以具体到警力使用的多少、武器的选择、路线的安排、队列小组的合作等,甚至天气、环境对事件处理的影响都考虑在内。

2.情报信息渠道狭窄

由于公安机关的工作性质,公安机关对社会上出现的社会隐患比较容易了解,但是公安机关不能完全掌握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这暴露出公安机关情报信息渠道不够广泛,这些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如果能及时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有效处理,很多群体性事件在萌芽阶段就能被有效处置。

三、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一)健全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规章制度

1.填补规章制度漏洞

目前我国公安部可以制定规章制度将群体性事件定义为三类,一是内部矛盾型群体性事件。对于这种群众反应诉求之类的聚众上访、围堵单位等内部矛盾型的群体性事件,规章制度应当规定公安机关要慎用警械、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争取调解处理。二是内部矛盾转化为过激型群体性事件。对于这种现场发生过激行为的或者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群体性事件,规章制度应当规定公安机关必须迅速调集警力赶赴现场,依法采取措施、强制驱散、制止违法行为、惩治不法分子。三是政治型群体性事件。对于带有政治色彩或民族因素的群体性事件,或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民族群体性事件,规章制度应当规定公安机关必须迅速介入,及时处置,处置方式内外有别,对内要依法严厉处置,对外要尽量淡化政治方面的因素,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挑拨群众与党委政府的对立情绪、煽动群众暴力对抗。

2.细化相关规章制度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规章制度存在模糊性,需要公安部对其进行细化。细化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规章制度是当前公安机关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规章制度中应体现以下原则:一是最小伤害原则。民警在处置过程中使用警械和武器要保持冷静,根据不法分子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来合理使用警械和武器,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二是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时对不法分子造成的损害足以阻止其继续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限制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并不是禁止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而是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人权之间取得平衡点。

(二)完善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

1.科学合理制定处置预案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公安机关应该按照不同环境,科学合理制定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预案,这些预案必须要指明处置原则、警力配置、方法步骤等具体可操作性内容,经常性地组织开展模拟演练,通过演练和实际处置群体性事件,深入分析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处置预案,切实提高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2.拓宽情报信息渠道

情报信息工作是公安工作的核心,公安机关准确掌握群体性事件的必要前提是及时准确的情报信息。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利用好自身优势,拓宽情报信息渠道,完善情报信息工作,从而把情报信息工作延伸到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及时、准确掌握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动态。把情报信息工作扩展到公安机关的科、所、队,提高民警的情报信息意识,广泛收集情报信息。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誓词心得体会及感悟四

党的建设,这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思考的问题;基层党组织建设,这是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党员都必须思考的问题;基层公安机关党组织建设,这是基层所队党组织和民警党员都必须思考的问题。xx市公安局作为xx公安机关,承担着重大的政治和社会责任,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党员的工作状态,直接影响着xx的稳定。在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实践中,既有经验,也有教训。从理论上阐释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规律,分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因素,是xx公安机关理论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重视基层党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特征之一

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认为,是否重视基层党组织的建设,是无产阶级政党——共产党同资产阶级政党最本质的区别之一。

资产阶级政党的组织比较松散,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都比较薄弱。即使有一些资产阶级政党拥有比较明确的组织章程和从中央到地方的组织体系,但是基层组织仍然比较松散,无法与民众建立密切的联系。政党的基层组织是政党与民众联系的桥梁,既然不需要与民众建立联系,也就不需要有党的基层组织。资产阶级政党起源于议会的不同政治派别,为了组织竞选才结成了不同的政党从而走向社会。这些政党的组织体系是自上而下的,建党的目的是组织竞选和参加议会活动,从这一意义上讲,资产阶级政党是“竞选党”,是不同利益集团及其政治代表人物谋取国家权力的工具。议会选举几年才举行一次,议会活动也仅限于少数人,因此一般党员和党的基层组织在平时就几乎没有什么活动,只要能找到强大的垄断集团利用金钱优势攫取更多的选票就可以了,不需要制定严格的组织章程来建设和制约。此外,资产阶级政党还有一种偏见,认为严格的组织纪律和严密的组织原则就是专制制度,因此形成了与共产党截然不同的政党政治理念。

共产党是在革命斗争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先进的政治集团,为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制定自己的组织原则、组织制度,拥有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完整的体系。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认为,基层党组织是党的基础部分,是党的力量源泉。每个基层组织是构成全组织的细胞形式,细胞是否健康、有活力,直接影响到全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党的基层组织不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整个党的政治大厦就不可能稳固,党的领导就会失去组织保证,直至丧失领导权。马克思主义政党——共产党正是基于上述指导思想而重视基层党组织建设,真正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党的坚实的政治基础,同资产阶级政党不但在政治上、思想上,而且在组织上形成了鲜明的分界线。

(二)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的基层组织

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时,就十分重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他们从各国无产阶级开展革命斗争和相互协调的目的出发,批判地吸收了当时各个工人政党的组织原则,摒弃了仅靠少数人密谋式的恐怖活动推翻资产阶级政权的活动方式,批判了无政府主义的组织原则,创立了崭新的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结构和严密的组织纪律。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规定,同盟的组织结构是: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章程将“支部”列为第二章,规定了严格的职责和权限,为无产阶级政党成为一个统一的战斗整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共产主义者同盟成立后,在布鲁塞尔成立了共产主义者同盟的支部和区部,马克思当选为两个组织的领导人。为加强与群众的联系,马克思、恩格斯还组织了德意志工人协会,这一公开的群众组织给共产主义者同盟提供了广阔的宣传阵地,其成员成为同盟成员的重要来源。

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实践中,确立了重视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的原则。他们在《中央委员会告共产主义者同盟书》一文中写道,“共产主义者同盟……应该努力设法建立一个秘密的和公开的独立工人政党组织,……并且应该使自己的每一个支部变成工人联合会的中心和核心”。只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马克思、恩格斯更多的是从理论上为无产阶级政党创建了这一组织原则。

(三)苏联共产党兴亡的经验教训

列宁在创建俄国新型无产阶级政党的过程中,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党的建设的理论。他根据时代的发展和无产阶级政党建设发展规律的要求,致力于基层党支部的建设,严厉驳斥那些把基层组织建立在选区上以争取选票的错误主张,捍卫了马克思、恩格斯把支部建立在基层的思想。

布尔什维克党在十月革命胜利初期并不是一党执政,在同其它政党的斗争中,布尔什维克党依靠自己从中央到基层组织的严密性、同广大人民群众联系的密切性以及正确的策略性和坚强的战斗力,成为苏维埃政府中实际上的中间力量和领导者。

列宁认为,党的基层组织应该成为党的基础和群众的核心。1906年,列宁在《关于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报告》中讲道,“现在留下的是一项重大的、严肃的和非常重要的任务:在党组织中真正实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要进行顽强不懈的努力,使基层组织真正成为而不是在口头上成为党的基本组织细胞”。1908年,列宁在《走上道路》一文中指出,“坚强的秘密的党的中央机关,经常出版的秘密出版物,而更主要的是工人当中同群众有直接联系的先进分子所领导的地方党支部,尤其是工厂的党支部——这就是我们赖以建立起革命的社会民主主义运动的不可动摇的坚强核心和基础。”在这里,列宁将党支部置于比中央机关和宣传鼓动更为重要的地位。次年,列宁又在《走上大路》一文中强调,“每个支部和每个党的工人委员会,都应当成为‘在群众中进行鼓动工作、宣传工作和实际组织工作的据点’”。正是得益于有强大的群众基础,布尔什维克党及以后的苏共巩固了政权,实现了社会主义工业化,赢得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伟大胜利。

但是,列宁的继任者们并没有坚持按列宁的思想进行党的建设和国家管理,出现了以党代政的趋势,党的干部成为国家机关、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领导者,包括基层党组织在内的党的组织体系变成国家政权机关,造成基层党组织自身建设的削弱。到戈尔巴乔夫执政时,由于错误理论和政策的指导,导致苏共面临国内外、党内外各种反对势力的冲击,当苏共面临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由于党的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毫无战斗力,竟然没有党员或党的组织站出来阻止党的消亡和解散,最终导致一个执政长达70多年的大党轰然倾覆,原因固然很多,但丧失基层党组织功能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教训十分深刻。

(四)中国共产党重视基层组织建设

中国共产党是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政党,首先出现的是基层组织(当时称地方组织),然后才组建中央组织,这就决定了中国共产党从一开始就有很好的基层组织建设基础。在党的“一大”上,明确党的组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与地方委员会(超过30人时组织地方执行委员会)两级组织构成,其中地方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当时的基层党组织。党的“二大”提出将党的组织系统划分为中央、区、地方、支部四级,第一次提出了党的基层组织系统的问题。党的“五大”后,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其中“党的支部”专设一章,规定了支部的六条任务。党的“六大”,将党的组织系统划分为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省代表大会——省委员会,区代表大会——区委员会,支部代表大会——支部干事会,明确提出了党的基层组织系统和建设问题。党的“七大”系统地阐述了党的基层组织(当时称基础组织)的构成、职权、任务等问题。“八大”对“七大”党章有关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一系列问题进一步作了明确的解释,正式提出了“党的基层组织”这一概念,对基层党组织的成立、组织形式、任务、职责等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对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党的“十二大”对党的基层组织列专章进行了论述,结合改革开放的形势,对基层党组织的任务和领导体制都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专门对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了部署,明确提出了新时期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目标要求,同时提出了新时期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指导方针。

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支部建在连上”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北伐战争时期的“叶挺独立团”是以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为主体的部队,以团为单位组建党的支部,未能掌握广大士兵。南昌起义后南下过程中,部队溃散十分严重,是最后导致起义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毛泽东同志领导的秋收起义部队到达xx省永新县三湾村时,已不足千人,毛泽东召开前敌委员会,决定对部队进行改编,其中一项内容是在部队建立各级党的组织,支部建在连上,班、排有小组,连以上设立党代表,营、团设立党委,史称“三湾改编”。1928年11月,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一文中指出:“党的组织,现分连支部、营委、团委、军委四级。连有支部,班有小组。红军所以艰难奋战而不溃散,‘支部建在连上’是一个重要原因。两年前,我们在国民党军中的组织,完全没有抓住士兵,即在叶挺部也还是每团只有一个支部,故经不起严重的考验。”人民解放军建军以来的历史经验证明,“支部建在连上”,对于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维护部队的团结和集中统一,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这是毛泽东同志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学说的伟大贡献,对于政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建设也具有指导意义。尽管从党的“八大”以后,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党的指导思想偏离了正确的轨道,党的建设包括基层组织建设出现重大偏差,但从建党90多年的历史来看,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基层党组织建设,一直认为基层党组织是整个党的组织体系的基础。

(五)马克思主义政党基层组织的地位和作用首先,党的基层组织是党自身巩固和发展的组织基础。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根据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党建立了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这一组织系统。在这个组织系统中,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具有各不相同而又互相联系的功能,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能和作用突出地表现为“组织基础”,也就是说,它对党的存在、巩固和发展具有基础意义。

其次,党的基层组织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环节。党的领导根本上是制定和贯彻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在xx公安机关的各个基层单位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最终要靠广大基层党组织去动员、教育、组织、团结党员和群众为之奋斗,否则,就很难变为广大党员和群众的共同认识和一致行动,党的领导也将流于空谈。因此,不论各基层单位的党组织的具体工作有什么不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毫无例外地是所有党的基层组织的共同职责。第三,党的基层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这就要求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组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把党的主张变成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把民心凝聚在党的奋斗目标上,离不开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群众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要由基层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具体困难,要由基层党组织去帮助和解决。党要靠基层组织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有效调节各种社会矛盾,理顺各方面的关系与情绪,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只有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及桥梁纽带作用发挥得好,群众才能切身体验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激发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巨大能量。同时,党才能更加深深扎根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江泽民同志在2000年曾讲道,“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我们早就提出了要防止‘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的情况。”“一定要使分布在全国各条战线、直接联系着社会各阶层群众的基层党组织,不仅能在平时改革、发展、稳定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而且在遇到突发事件、面临各种政治风浪时也能显示出强大的战斗力。”在和平年代,公安机关遇到突发事件的概率远大于其它部门,xx公安机关更是会面临各种政治风浪的考验。如何加强xx公安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各项使命,是xx公安机关不得不回答的问题。

近年来,xx公安机关经受了重大安保活动的考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提升党性修养。为了解决基层公安机关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在不断完善基层党的建设方面进行不懈的探索,继承优良传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完善基层党建的路径。

(一)构建党内学习教育机制

政治上、行动上的清醒和坚定,来源于理论上的清醒和坚定。要使基层党支部和基层党员民警保持先进性、纯洁性,就必须把思想理论建设放在首位,建立党内学习教育长效机制。

1.丰富学习内容,加强教育针对性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教育要按照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着眼于提高基层党员队伍素质,结合基层所队公安工作,用党的十八大精神武装党员,解决党员在思想、组织和作风上存在的突出问题,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形势政策教育,增强基层党员搞好本职工作、提升服务本领的意识。具体内容包括:一是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基层党员。二是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使基层党员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三是道德品质教育,使基层党员加强党性修养,构筑拒腐防变的坚强防线。四是组织纪律教育,使基层党员认真遵守党内法规、纪律,增强自我约束能力。五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基层党员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保公安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切实提高基层民警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六是经济、文化、科技以及业务知识教育,针对不同警种岗位、不同地域社会治安特点,按需施教,不断拓宽知识领域,使基层民警提高适应新形势下开展公安工作的能力。

2.创新学习方式,增强教育灵活性

基层党员教育,不但在内容上要有针对性,在教育途径、方式方法上也必须进行创新,积极探索适应xx基层公安机关发展和基层单元实际的教育培训模式。

一是正面教育。在日益开放的信息化社会,人们价值取向日益多元化的情况下,必须坚持以正面教育、正面引导为主渠道,正确把握教育培训的方向。二是互动教育。大力推行“菜单式”、“案例式”、“现场观摩式”、“情景模拟式”、“座谈研讨式”等基层党员喜闻乐见的教育形式,充分调动基层党员学习思考问题的主动性,摈弃传统的说教式、灌输式的教育方式。三是自我教育。基层党员通过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方法,引导自我反思、自我改进、自我提高,通过建立激励引导机制增强基层党员学习的自觉性。四是典型教育。通过学习身边典型所队、党员民警的生动的、具体的先进事迹,引起基层党员在思想上的共鸣,展现典型身上所体现的时代精神。五是集中教育。针对某一时期基层党的建设主题或党员队伍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开展教育,时间集中,目的明确,参与广泛,不走过场,切实增强教育效果。六是主题实践教育。按照上级党委的要求和基层工作的特点确定教育内容,以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搭建基层党员奉献社会、服务群众、建功立业、接受教育的舞台,提高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感,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

3.健全学习制度,保持教育经常性

一方面,应坚持和完善已有的“三会一课”等学习制度,做到时间、内容、人员、效果“四落实”,确保基层党员干部及时、长期、经常、有效地接受教育。另一方面,要按照基层党员教育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创新教育机制和方式,推行“微型党课”、“班前党课”和“党员承诺”、“政治生日”、主题党日活动等“小快灵”的组织生活形式,推进基层党组织生活工作信息化、规范化。制定党员年度培训计划和中长期培训计划,把经常性教育与适当的集中教育有机结合起来,量化考核目标,落实基层党员学习的考核机制、激励机制和督查机制,严格学习纪律,推动基层党员理论学习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使基层党员形成学习、思考、工作和提高的良性循环,真正做到在研究状态下开展工作。

(二)构建党内管理机制

1.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生活制度

一些基层所队的党组织党内生活不正常,基本制度不落实,弱化了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党内问题的能力,因此,必须通过健全和完善基层党组织生活制度,强化党员的党性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和奉献意识,形成正常、稳定、健康、向上的基层党组织生活机制。

一是继续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实践证明,“三会一课”是健全基层党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基层党支部成员要带头参加支部组织生活,带头上党课、作形势分析报告。二是完善谈心谈话制度。基层支部成员要做到平时工作经常谈,战时工作同步谈,工作挫折及时谈,认识偏差深入谈,生活会前广泛谈,把党员谈心谈话活动制度化、规范化,以达到增加相互理解、增进党内团结的目的。三是坚持和健全基层民主生活会制度。围绕学习、思想、作风、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对照检查,引导基层党员本着对党、对人民、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维护团结,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敢于和善于指出自己和其他同志的缺点和错误,使基层党员受到党性教育和锻炼。

2.建立健全基层党员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管理的领域不断拓展,基层公安工作的内容和方式不断发生变化,基层党员活动的流动性、分散性、独立性逐渐增强。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必须以改革的精神创新基层党员管理方式,完善管理体制,使组织管理覆盖到基层党员活动的各个领域,做到基层党员在哪里值勤,基层党组织或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就建到哪里,使所有基层党员都能经常处于党组织的有效管理之下。

一是坚持以党章规范基层党员的行为。党章是基层党员管理最根本的依据,基层支部成员要认真按照党章关于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要求自己,基层党员要认真履行党章所规定的党员义务。二是严格组织生活。这是加强基层党员日常管理最主要的途径,要随着时代和公安工作的发展变化,结合新的实际不断完善。三是健全基层党员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制度。使基层党组织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思想和工作状态,使党员能够定期接受基层党组织教育、管理和监督。四是健全完善基层党员队伍自我纯洁机制。严把党员“入口关”,畅通“出口关”,严格履行入党程序,科学界定不合格党员具体标准,杜绝“好人主义”、“保护主义”思想,摒弃“宽大为怀”的态度和“内部消化”的做法,严格执行党内纪律。对不能保持先进的典型单位、典型个人,试行“褪色摘帽”机制,保持推树典型的先进性、示范性。五是建立健全民主评议制度。通过对党员开展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评议、党组织考核,对基层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做出客观评价,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

3.健全基层党员目标管理制度

目标管理是基层党组织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党章对党员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出基层党员在各自工作岗位上的责任、任务目标,相应提出具体的数量、质量和时限要求,建立奖惩约束机制的一种管理手段。通过目标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目标、规范工作程序、建立评价标准,使基层党组织建设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三)构建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机制

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是基层党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1.健全基层党组织民主机制,保障基层党员权利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坚持党内民主能够充分发挥基层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但是一些基层党组织忽视保障基层党员的权利,部分基层党员权利得不到充分行使,甚至被侵犯、剥夺,严重挫伤了基层党员的积极性和荣誉感。因此,必须建立基层党组织党内民主参与机制,保障基层党员民主权利。

一是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党务公开制度。切实保障基层党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做到重大事情党内先知道,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问题党内先讨论。二是完善党内选举推荐制度。进一步完善竞聘制度,通过公开选拔、民主推荐等方法,完善考察、公示制度,真正把德才兼备、基层党员和群众公认的优秀党员提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基层党组织的决策机制,对决策目标、方案、过程和实施进行监督,确保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和独断专行,防止出现违背客观规律的重大决策失误。四是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为核心,重点完善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等党内民主的运行机制,制止一切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

2.健全基层党组织监督机制,强化廉洁自律在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一些基层党员,甚至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经不起执政和改革的考验,走上违法违纪的道路,原因固然很多,但不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是最重要的原因。

一是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的程序性和可操作性。要强调对基层领导班子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不法事件发生。二是拓展监督渠道,构建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确保基层公安工作在阳光下运行。三是强化廉洁自律,践行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围绕基层党员的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完善、自我提高,把强化监督与强化自律结合起来,使基层党员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防微杜渐,经得起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执法的考验。

xx市公安局党委一贯倡导要学会在研究状态下工作、学会在监督状态下工作。学习是基层党员获取知识、提高素质、增长本领的重要方式,也是基层党组织应对风险、积极进取的精神动力。重视和善于学习,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也是重要的政治优势。监督是为保证基层公安机关和基层民警正确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而对其各种活动进行的监察督促。基层党员要始终牢记自己是党员、普通党员、党组织监督下的党员的身份定位,为基层公安机关沿着正确的方向开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切实践行“两个学会”,就能拥有强大动力、保持正确方向,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定理想信念,高举伟大旗帜,发扬优良传统,坚持与时俱进,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扎实的工作,全力维护xx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创造更加辉煌的业绩。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誓词心得体会及感悟五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xx周年,也是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一年,为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生活的吸引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今年7月,市直属机关各单位党组织围绕“机关党员齐争先、服务群众走在前”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一、总体情况

在开展活动过程中,市直属机关各单位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紧扣主题、结合实际、突出特色,采取理论研讨、下基层走访慰问、志愿公益服务和参观学习等多种形式,组织了近1.2万名机关党员开展1600多场次主题党日活动。其中,开展理论学习共500场次,参与党员达8000多人,播放党员教育片和廉政电影130场次,观看党员达3000多人;开展各类党员志愿服务360多次,办实事好事1200多件,累积捐款捐物500多万元;参观学习活动280多场次,参与党员达5000余人,参观地点包括杨殷故居、中山烈士陵园、五桂山原珠江纵队司令部和三乡罗三妹山等30多处党员教育基地。

二、活动形式

(一)邀请专家开展研讨。

市直属各单位党组织以主题党日活动为契机,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邀请专家主讲、举行专家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学习党章和党的xx届三中全会、习近平、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等内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努力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全面剖析四风问题。活动期间,中山供电局省邀请省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讲团,为全局党员上了一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专题党课;市林业局邀请了优秀党员、全国绿化先进工作者林业局退休老局长刘孝彦同志与局机关及森保中心党支部全体在职党员干部作经验介绍;市城乡规划局火炬开发区、南朗、民众、三角联合党支部邀请了市委党校姜术俊讲师作xx大会议精神及党章知识专题讲解;市府办、市公安局等单位由党委班子领导专门上党课;市城管执法局、市档案局等多个单位还播放了党风廉政教育片。

(二)深入基层了解情况。

市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利用主题党日活动,让广大党员深入基层一线,静心倾听基层声音,了解基层群众想法,真正做到换位思考,实现联系服务群众“零距离”。雷彪常委、组织部机关党员代表以及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第十督导组走访慰问了当年青年突击队的老同志,深入老同志家中,实地了解老同志的家庭、身体及生活困难等情况,为他们送上组织的关心和节日的问候,还与老同志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听取老同志对当前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建议。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梁丽娴带领全体党员干部走访了帝皇食品中山有限公司、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等两家中山市新生代企业家联谊会的会长企业,与新生代企业家座谈交流,了解企业的发展情况,倾听新生代企业家的心声及诉求,引导党员干部从大局出发,切实增强服务我市非公经济企业健康发展以及新生代企业家健康成长的能力和水平。

市国税局9位市局班子成员到挂点分局,以分局普通干部的身份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纳税申报、解答税务咨询,进行“角色换位体验”,亲身感受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拉近了领导和同志们的距离。市发展与改革局赴坦洲镇走访农调户、征求群众意见,开展信息检测点优化和物业管理费调研,与镇区物价检查所一起学习党章,召开基层党组织生活会动员会进行交心谈心和活动部署。市委台办、市民族宗教局和市旅游局等单位组织党员前往与业务相关的企业、镇区等,认真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现场解答在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和基层一线群众座谈,听意见建议等,把服务送到基层。

(三)奉献爱心服务群众。

市公路局由党委成员带头,分别到三乡镇、东凤镇等多个镇区,志愿维护、修铺村道1389平方米,大力解决村民出行难问题;市残联前往大茅医院,分组入户与村民促膝谈心,开展党员助残活动,并向他们宣传党和政府各项优惠政策;市社工委全体党员会同清风自游人公益组织发动的社会爱心人士赴南坑村开展捐赠图书暨“微梦想”圆满活动,共送去各类学生读物1000多册,建成南坑小学图书馆;市科协联合市医学会组织多名医学博士赴黄圃为镇区群众开展义诊服务,为群众发放清凉解暑药品;市第一人民法院、市卫生和计生局和市妇联等单位以公益慈善趣味运动会、上门慰问和结对帮扶等形式,募集帮扶资金,开展困难党员帮扶工作。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誓词心得体会及感悟六

在这次“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活动中,经过学习教育和深入思考,我个人对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有了更深的理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现在对照工作实际,作如下剖析:

虽然平时也比较注重学习,但学习的内容不够全面、系统。对政治理论钻研的不深、不透。有时只注重与本身业务有关的内容,跟业务无关的涉猎较少,对很多新事物、新知识学习掌握的不够好,运用理论指导实践促进工作上还有差距。还远远未达到新时期人民警察的要求,对时时处处保持先进思想这根“弦”绷得不够紧,有时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和标准,满足于过得去、差不多。

没有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最高的价值标准和人生追求。认为自己只是一名普通的基层民警,能力有限,职位有限,只能过一种平平静静、平平安安、平平淡淡的日子,政治思想认识不能紧跟形势的要求。每次除了参加上级和中队组织的学习外,只是看文件,连报纸,电视新闻等也很少顾及,更谈不上学习政治理论书籍。因而,世界观的改造也就不能及时与党的要求相结合,存在的私心杂念也就不能及时清除。因此,在工作生活中虽然与同事战友有一定感情,但亲民爱民的思想树立得并不牢固。不能始终与群众心贴心,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做群众的贴心人。

表现在:对待工作有时报有应付了事的态度,没有做到脚踏实地,总想在工作中找到捷径,最好不要花费太多的精力就可以把事情做好。有时想着自己参加工作十多年,拼也拼过,干也干过,吃过苦也受过累,从而一度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缺少了以前那种敢拼敢干、初生牛犊不畏虎的朝气,工作上放不开手脚。埋头干工作多,主动向领导汇报工作和思想少;与同志们谈心交流不够,谈思想、交流业务较少。有时由于私心作怪,存在“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态度,除了自己必需完成的以外,可以不做的就不做,省得惹祸上身。

考虑自身存在的这些问题,有着诸多方面的思想根源,其中有客观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主观因素造成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停于形式,敷衍了事,平时虽然经常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但思想上未引起高度的重视,学习目的不够明确,学习时缺乏思考,只从字面上理解毛泽东思想,没有意识其思想的精髓,更没有掌握邓小平同志强有力的理论武器,使自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实际脱钩,没有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使学习变得形式化、教条化。正是因为这样,才使自己在思想修养上做的不够,在工作的开拓进取上也就存在着差距,这是自身存在诸多问题和差距的一个重要根源。

未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没有深刻体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实质。没有坚持任何时候都要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自己得失的衡量标准。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对一名人民警察的根本要求。具体到自己身上,就应当始终保持高度的敬业精神,认真负责、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尽心尽力地做好所担负的工作,并以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改进、提高自己工作的标准。但是自己的这种观念树立的并不牢靠,在工作上、学习上、作风上不能高标准、严要求,提高自己、改进工作的紧迫感、责任心还不够强,离领导和同志们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只安于表面,把自己份内的事做好就可以了,处理事情方法比较简单,有没有创新精神,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思考不深刻,有时把工作作为负担,未注意到工作方法的完善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动力。习惯用老办法、老经验来处理工作,不能勇于打破老框框、老套路,胆子不够大。思维方式、工作作风还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创新意识和其他同志相比还有差距,思想还不够解放,工作思路不够开阔。

开展此次纪律作风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对我们全体民警来说很及时,真正起到了“收心、提神、鼓劲”的作用。同时对个人来讲,也是一次重要的审视自我,反思自我,解剖自我,提高自我的大好机会,是让自己进一步坚定从警信念,牢固树立忠诚意识、法律意识和大局意识;进一步增强宗旨观念,夯实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能力;进一步强化纪律观念,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切实强化队伍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洁建设的一次重要机遇。

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复杂多变,党员干部如果不保持政治上的警惕,不增强政治敏锐性、政治洞察力,是非常危险的。认真学习和领会党的交警工作方针政策,激发爱岗敬业的热情,积极投身到党的交警事业中去,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法纪观念,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工作中,我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爱岗敬业的事业心,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勇于实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高度工作责任感和踏实工作作风,严格、公正、文明地执法,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虚心好学,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多向周围的同志请教。发扬勇于开拓创新、敢于胜利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多和同事交朋友,努力开拓工作新局面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更加严格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时时处处以《人民警察法》为行动准则,时时处处,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做的事不做,服从大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紧跟时代脉搏,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踏实的工作作风,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作为座右铭,争做一名优秀的国家公务员。进一步强化廉政意识,锻炼意志品质,提高思想境界,自觉接受监督,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筑牢拒腐防变的堤坝,时时刻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真正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

以上是我本人在作风纪律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中对自身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的剖析,如有不足之处,希望大家及时批评指正!总之,我将以这次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活动为契机,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充实、提高和完善自己,为党的公安事业添砖加瓦。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誓词心得体会及感悟七

摘要

现阶段,我国主要的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两少一宽”政策在本质上也是“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对群体性事件的正确定性是刑法的责任,刑法正确定性的前提又在于刑事政策的理性引导。因此,在群体性事件刑法解决机制中,刑事政策具有重要地位,本文通过对我国刑事政策进行分析,充分发挥其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使我国的群体性事件解决机制在正确的轨道上不断的完善。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两少一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1我国现有刑事政策分析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内涵解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其从理论提出到成为最初的刑事司法政策再到成为基本刑事政策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针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作出了相对合理的阐释。陈教授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主要是:

宽严相济的“宽”指的是指宽缓、宽大与宽容。详细来说,首先指的是轻罪轻判,对于轻微的犯罪行为,应当适用较轻的刑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再是重罪而轻判,是指所犯罪行为较重,但行为人具有立功、坦白或者自首等酌定或者法定情节的,可适当适用较轻的刑罚。总的来说,宽严相济中的“宽”包括了非刑罚化、非犯罪化、非司法化和非监禁化,体现了刑法的刑罚的人道性、谦抑性和刑事政策的宽容价值。该轻而轻本身就是罪责刑均衡原则的体现,该重而轻是根据犯罪人本身的情况及所表现出较轻的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而给予适当的奖励,体现的是刑罚个别化原则,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均衡原则,而恰恰是上述二原则的实现。宽严相济的“严”,则指严格、严肃和严厉。严格是指刑事法网严密、刑事责任严格,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当做犯罪处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严格追究刑事责任。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严厉是指该重而重,对社会危害程度与人身危险程度深的犯罪要判处较重的刑罚,包括对主犯、再犯、累犯等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犯罪行为进行从重处罚。现在我们提倡宽严相济,并不是说宽严相济是轻罪刑事政策,而是更多的是强调刑法宽缓的一面,宽只适用于青少年犯罪以及较轻的犯罪。而对于重罪则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比较严厉的一面,可以说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重罪刑事政策与轻罪刑事政策的统一。

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是“济”,它充分展现了我国和合文化的智慧。一方面,从犯罪的角度来看,“济”强调“严”与“宽”的平衡与协调,是我国中庸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延伸与扩展,宽严均衡、宽严有度;另一方面,从犯罪之外的高度高屋建瓴,“济”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治理的制度设计,强调刑事救济,救济被告人及其同样受伤害的家属、救济受伤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救济受损的社区等等。

“宽严相济”可以视作一种刑事策略,策略所属现代词,指的是可以实现目标的方案集合,顾名思义,刑事策略就是与犯罪作斗争的方案集合,是实施刑法的一种手段,为了更加有效的发挥刑法作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包含着“宽”和“严”,就意味着有宽和严两种手段,如何正确运用是取得与犯罪作斗争的胜利的关键。但仅从策略角度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不够的,我们更应当看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包含的人道主义思想,这种人道主义思想主要表现在刑罚的人道性与谦抑性,在法治社会中,任何刑罚的适用都受到人道主义的限制,不能因为追求惩治犯罪的效果而采用残酷的刑罚,这既是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对人权的高度尊重,从某种意义上讲,“宽严相济”就是一种理性处理犯罪的形式。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展市场经济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它建立在对犯罪现象和我国转型社会特质准确认识的基础之上。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从社会结构到经济体制,从思想观念到利益格局,无一不发生着巨大的变革,这种巨大的社会变革,虽然为我国的发展进步注入了巨大的活力,但也必然让社会呈现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与矛盾。这些新出现的社会失范行为与社会矛盾,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来解决。从犯罪行为的角度讲,产生犯罪的原因有很多,但从根本上来说犯罪始终是一个社会问题,而法律无法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刑罚不是预防与惩治犯罪的唯一手段,应当发挥其他解决方式的作用,以最小的代价来治理犯罪。转型社会所带来的诸多复杂问题,完全依赖传统的专政式的刑事政策和重刑主义是不可能妥善解决的。过于倾注于刑罚的威慑功能既不公正,也不人道,不仅不能从根本上治理好犯罪问题,还可能造就“堵塞型社会”、产生更多的犯罪。一次次运动式的“严打”过后不久,犯罪数量即急剧反弹就是极好的明证。对于犯罪问题既需要源头上的疏导,也需要针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制裁。“犯罪数量减少并不是依赖刑罚发动的频率,而是需要从整体上改良危险人状况和社会环境。一个真正文明的立法者,可以不过多地依赖刑法典,而通过社会生活和立法中潜在的救治措施来减少犯罪的祸患。”所以,在转型社会条件下,国家与社会不能单靠刑罚治理来解决犯罪问题。因此,在保持对严重犯罪进行严厉惩治的同时,对于轻微犯罪予以宽缓处罚是符合社会治理规律的。同时,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应当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相互配套,直面犯罪现象和犯罪问题,科学地构建合理的反应机制,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有效地铲除犯罪滋生的土壤。

群体性事件是一种群体矛盾的体现,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具有重要意义,是事关社会安定团结、经济持续发展以及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发展的大局的问题。群体性事件本身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这也就决定了群体性事件的刑法解决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建立群体性刑法解决机制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宽严相济”是刑事政策的新发展,是在创建和谐社会背景下提出来的,是刑事政策适应国情的表现,在应对现代犯罪复杂性中具有重要意义,在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行为的处理中,正确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现实必要性。

(二)“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之内涵解读

“两少一宽”中“两少”是指少杀、少捕,这主要是针对我国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而言的,少数民族地区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刑罚的适用上实行“少杀、少捕,处理上一般从宽”的刑事政策,针对少数民族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特殊性的基础上,比照刑法对类似犯罪行为的处理变通执行法律。具体来讲,所谓的“少捕”,即要减少“逮捕”的适用,根据刑法的一般规定,对某些行为可以进行逮捕,但考虑到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可另行处理,所谓“少杀”,就是减少死刑的适用,对于已经达到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变通执行法律。而所谓“处理上一般从宽”是指对在处罚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时,比同等情况下的汉族犯罪分子处罚的要轻。关于“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双重限制说’,即认为‘两少一宽’在适用时应当从地区上和犯罪人个人素质上作双重的限制;‘一个对象说’,认为‘两少一宽’只适用于实际居住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公民;‘普遍适用说’,认为应以民族身份为标准,不分聚居、散居、杂居都适用;‘区别对待说’,‘两少一宽’的适用大多限于民族自治地方等少数民族聚居区,除此之外,如果非民族自治地方也存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也可以执行这一特殊的政策。对于散居的少数民族,如果是相对集中居住,并且保留着其独有的风俗习惯的,在执行政策时应当在符合原则的前提下应当给予恰当的考虑与照顾,而对党员、干部则要强调依法办事,不能一概实行‘两少一宽’。”一般来讲,大多数学者都比较赞同的是最后一种说法,即认为“两少一宽”政策主要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但对其他地方也有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散居的少数民族公民犯罪也可以执行这一政策。但对于其他地方的少数民族的民族特殊问题要适用“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两少一宽”是我国基于民族团结问题而提出的,是解决少数民族问题的一种刑事政策。民族团结对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这更增加了国家的不安定因素,维护民族团结历来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这关系到国家安定统一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党和政府必须正确处理各个民族之间的关系,尤其是维护好各少数民族的利益,保证少数民族受到同等待遇。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为了改善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得少数民族利益得到保障,大大改善了民族关系。具体到刑事法律领域,其中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在刑事立法司法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政策,这些刑事政策的提出主要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中共中央1984年第5号文件提出,“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此政策的基本精神是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处理从宽,包括刑事立法上的从宽和刑事司法上的从宽。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成了现在我们在刑事司法领域贯彻的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两少一宽”政策。现阶段因民族因素、宗教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不断增多,在民族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暴力犯罪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例如,在云南孟连发生的“7·19”事件的主体主要是傣族群众,在新疆乌鲁木齐爆发的“7·5聚众打砸抢烧”暴力流血事件的参与主体是维吾尔族群众,3月14日在西藏拉萨爆发的聚众“打砸抢烧”事件的参与主体是藏族群众。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的产物,这些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族关系的紧张,民族关系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加以解决。我们处理此类群体性事件时应当坚持贯彻“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尤其针对其中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更加应该做到少捕少杀,宽容对待,这对于维护民族间的团结缓和民族矛盾具有重大意义。“两少一宽”刑事政策是我们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问题的涉罪群体性事件一条重要准则。

2.群体性事件刑法解决机制之刑事政策价值

(一)刑事政策的原则基础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宽严相济政策的界限。根据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宽和严应当是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上展开来的,不管是从严还是从宽,都只能以现行法律确立的宗旨和原则为限,不能脱离现有的法律规定讲宽与严的问题。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居于核心地位的是“宽”,但“宽”不是无限的,必须有个界限,这个界限就是刑事诉讼法、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程序规范、实体标准等,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一定要在符合法律要求的界限范围之内,超越了这个界限就不符合宽严相济政策的宗旨与精神。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对刑事司法实践的一个较高的要求,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其所犯罪行应当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是表明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相互关系的一个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进行量刑时不仅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危险性,更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将预防与责任作一体化的考量。在处理具体的刑事案件时,要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量刑的标准,根据案件的犯罪情节等具体情况分析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客观危害性的特点后,参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做到既不能宽松超越法律规定,也不能从严到一味打击,不尽人情。在遵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中要把握好宽严的尺度,也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二)刑事政策在群体性事件刑法解决机制中的具体价值

通过前文分析,在前文两个原则的指导下,在群体性事件刑事解决机制完善的过程中,刑事政策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因为“宽严相济”与“两少一宽”从本质上讲相通的、一致的,下文将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例进行具体说与分析明:

1.立法上的指引价值

“宽严相济”之所以可以在刑事立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是政策的具体化,政策的精神由法律规定具体体现。在此背景下,刑事立法会自然而然的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我国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与支撑,通过严密刑事法网、减少法律漏洞来提高刑罚的威慑力与震慑力,最终取代我国传统刑罚“厉而不严”的重刑主义倾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着刑事立法实践。“严而不厉”的立法模式要求有严密的刑事法网,刑事责任严格但刑罚并不苛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法立法上的体现。法网严密,似乎束缚了公民过多的自由,其实减少了社会不良分子危害社会、侵犯自由的机会,公民因社会有序而更加自由。“不严而厉”的刑法在放纵一部分犯罪的同时会不当地侵害公民(主要指犯罪人)的正当自由和权利,是最不合理的刑法模式。“严而不厉”是刑法立法的合理模式。当然,“宽”与“严”,“厉”与“不厉”都是相对的。总体而言,我国的犯罪圈并不严密。现阶段,随着社会的转型和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型犯罪,原有的一些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采取一些新方式。

就预防与遏制群体性事件中的刑事犯罪而言,刑事法仅仅是后盾法,对于产生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根源,以及民众的合理诉求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得以解决的矛盾,刑事政策与刑事法都是无能为力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引作用,在于通过严密刑事法网,来遏制引发事件的原因犯罪,加大对群体性事件背后的隐性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立法彰显刑之公正,从而减少滋生矛盾、激化矛盾的犯罪温床。刑事法网严密化、轻缓化,在减少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的同时,相对降低了民众对重刑的抵触情绪,也减少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几率。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可能凭空在实践中发挥其功能。当理论自身的合理性得以确证,理论贯彻的方式与方法问题自然成为关键。近几次刑法修正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体现,但尚未做到我国刑事立法基本政策的标准。我们充分肯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刑事立法中被落到实处,得以实际运用。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更是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生动实践。如《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醉酒驾驶行为入罪。醉酒驾驶行为入罪,作为第133条之一规定在我国《刑法》中,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的一面。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从方方面面指导这我国刑事立法。坚持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的导向作用的原则下,针对我国当前刑事立法存在的种种问题,赋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高的地位,对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显得尤为关键。

2.司法上的指导价值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刑事司法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行为进行抗制的价值,首先体现在严格依法划定打击圈、界分罪与非罪上。群体性事件中的“不法”行为包括体制外的利益表达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轻微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严重犯罪行为等等。性质迥异的行为混杂在事件之中,给刑事司法界分罪与非罪出了难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正确定罪的指引,既是维护刑法权威的必然要求,也是刑法公正、人道、宽容的根本体现。解决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要防止将事件本身政治化、刑事化的错误倾向。群体性事件本身并不带有政治目的,即使部分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犯罪行为,也无法改变事件本身的性质。将群体性事件政治化、刑事化本身就有地方政府与政府部门推卸责任之嫌。将事件政治化、刑事化必然导致打击面过宽,可能严重侵犯公民权益。而遮掩事件背后的原因犯罪,更不利于保障民众的根本利益,其结果往往是不仅无法有效化解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还激化社会矛盾。因此,公正处置群体性事件,严格依法对待事件中的违法犯罪现象,是缓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要求。也是“以人为本”核心政治伦理下公正与人道、宽容等价值要素的根本体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对刑事司法的指引还体现在适度量刑之上,即根据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社会危害性大小、其本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并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合理诉求进行区别对待。对事件中起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加,并实施严重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处罚;而对事件中轻微犯罪的行为人和犯罪的一般参与人则需从宽处罚。这既是罪责刑均衡原则的体现,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反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另一个价值就是对刑事救济具有指引作用。如果在群体性事件中发生的犯罪有被害人的,可以依法申请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司法机关对加害人可以从轻处罚免除处罚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司法制度。这种和解的制度,符合中国传统的重调解的心态,一方面能使被害人得到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另一方面促使被告人积极悔罪服法,减少了社会中的对抗因素,减少交叉感染,有利于社会和谐。现代刑法理念不再将报应作为刑罚的唯一正义观。通过道歉、经济赔偿而得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从而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本身就是一种正义的体现。刑事和解蕴含着刑事效益、恢复正义、节制与制约报应正义、宽容、人道与和谐等伦理价值。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最终目的是要缓和、消除这些矛盾与冲突。如果仅仅基于报应而对事件中的犯罪进行处罚,难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不利于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还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与犯罪。由于对犯罪人进行严厉惩罚,事实上其中的很多犯罪人本身也是利益冲突的受害人,严厉惩罚并不利于对其进行改造教育。所以,针对群体性事件中存在被害人的刑事犯罪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追究刑事责任、适用社区矫正或者从宽处罚,这本身就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缓解社会矛盾的良好工具。

从刑事程序来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群体性事件中刑事司法实践的指导应当体现在慎重动用刑事强制措施,慎重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判处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群体性事件中的严重犯罪分子要严厉打击,但对于从犯或胁从犯则要慎用提起公诉或强制措施。胡锦涛同志曾指出:“越是事情紧急,越是工作重要,越是矛盾突出,就越要坚持依法办事。”如果仅仅因为害怕群体性事件可能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为追求尽快解决群体性事件而滥用刑罚权,不严格执法,对不构成犯罪的提起公诉,对不具有适用条件的行为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本身就是对法治的践踏,对法律的违背。司法不公是瓦解公正伦理的致命伤,极易激化社会矛盾,可能酿成更大的群体性冲突,是最大的不稳定源。而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践中,还保留着一旦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就会提起公诉,一旦提起公诉,基本会判有罪的司法惯例。因为这涉及到错案追究的责任问题,如果行为人被判处无罪,相关办案人员就可能承担错案责任。从此角度而言,捍卫司法公正、捍卫程序正义,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承担的时代重任。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是相对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因而在司法活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必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当然,宽严相济的严必须是刑法规定范围内的“严”,绝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法外施暴。

3.刑罚执行的导引价值

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原则与精神,我们可以推导出对刑罚制度的要求。具体来说就是,首先,要求犯罪行为与量刑相适应,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设置具体的刑罚;其次,在罪刑相适应的前提下考虑刑罚个别化与特殊性,针对犯罪行为人的具体危害性作出合理回应;第三,要求在设置刑罚时要轻重合理,不能畸重畸轻,要轻重相互衔接,避免出现刑罚断档的情形;第四,要求设置时符合社会经济、政治发展态势及犯罪形势,服务、服从于现我国目前建设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的大局;最后,要求设置刑罚时要体现人文关怀和人道主义,整体上向宽缓靠拢。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行刑的导引,关键在于扩大刑事参与,引进社会力量来共同抗制犯罪、共同改造罪犯。通过社区矫正实行行刑社会化是现代社会基于对监禁刑弊端的清醒认识而创新的社区司法制度,可以使犯罪人在社会上得到教育改造,使其尽快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制度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的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种社会化的矫正措施。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社区矫正具有无可替代性,它对于弥补现有短期自由刑缺陷、体现宽缓的刑事政策具有积极作用。对被宣告缓刑、判处管制、被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的犯罪人都可以适用实行社区矫正。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人,有相当部分既属于群体性事件的犯罪人,同时也属于群体性事件的被害人,其实施犯罪多是由于其基本权利受到了侵害,在得不到有效行政救济或者司法救济的情形下而实施犯罪。这种类型的犯罪人或者在本质上属于弱势群体,或者是具有专业知识的社会精英,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媒体人等,其人身危险性较低,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不大;此外,这些犯罪人本身对于其家庭正常生活有着重要作用,其劳动收入是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如对其判处或者实施监禁刑势必严重影响其家庭正常生活而最终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因此,笔者主张根据其犯罪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和主观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定时,对于群体性事件中的轻微犯罪人,情节不严重的,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为初犯、偶犯的,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应当宣告缓刑。符合上述五种社区矫正情形的,依法进行社区矫正。这样,一方面可以通过社区矫正促使犯罪人回归社会,同时可以节省行刑成本,还可以避免行为人因交叉感染而再次犯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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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安机关人民誓词心得体会及感悟八

县公安局在四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全县公安机关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专项行动及交警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交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动员大会。局长传达了全市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动员会精神,并强调各单位要结合民警队伍和工作实际,重点开展“六查六看”工作,使我领会了这次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下面我作如下剖析:

1、思想认识不足。作为警种,自以为不是窗口服务单位,与群众接触较少,在群众工作中,民警存在工作方法简单的现状。表现在调查取证中方法简单粗暴,现场搜查时态度冷横,直接影响了民警形象。

2、重打击,轻防范,大局观不强。在工作中存在本位主义作风,重打击,轻防范。社会化管理基本没有开展起来,不能持之以恒,充分发挥禁毒办的作用。

3、队伍管理放松。在日常工作中,特别是没有较急、较重的任务的时候,存在队伍管理不严的问题,内务卫生较差,有时没有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4、表率作用不佳。自以为在工作中能起到表率作用,但近年来确实存在学习少,与领导、民警、外界联系交流少等问题,在工作中没有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纪律教育学习是终身的事情,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今后我要认真学习、精读有关重点文件,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增强纪律意识,自觉地加强党性煅炼,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2、积极开拓进取,提高思想认识。以开展平安建设活动为载体,积极推进禁毒基础规范化建设,掌握禁毒工作的主动权,提高全民禁毒意识。

3、加强自我改造,自我完善,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对学习业务知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夯实基础。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虚心好学,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多向周围的同志请教。

4、团结同志、齐心协力抓好作风纪律,为全局建设贡献力量。充分认识构建和谐社会和改进干部作风的重要性,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等建设,弘扬新风正气。办大案要案,认真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以作风促工作,工作力争第一,用作风建设促进工作,务求抓出实效,抓出成果。

5、充分发挥领导带头作用。要带头把纪律作风活动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带头学习,带头讨论,带头宣讲,带头查找差距,带头解放思想,用实际行动带动和影响干部群众。解决好干部的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工作能力等问题,通过思想的解放、观念的更新,改进工作方式和领导方式,推动工作整体上一个新的台阶,为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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