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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看历史纪念馆心得体会如何写 观看历史纪念馆心得体会如何写标题(2篇)

时间:2023-02-07 20: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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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看历史纪念馆心得体会如何写 观看历史纪念馆心得体会如何写标题(2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主题观看历史纪念馆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革命年代,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革命少年儿童组织队伍不断壮大,此后先后成立劳动童子团、共产儿童团、抗日儿童团、解放战争时期的儿童团和地下少先队等。

1949年10月13日,中国少年儿童队诞生,1953年改名为“中国少年先锋队”。

70年光阴,党和政府的无限关怀和深情嘱托,为少先队事业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胡锦涛同志都对少先队员健康成长提出殷切希望。6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中国少年先锋队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时,殷切希望少先队组织牢记使命,教育引导亿万少年儿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时刻准备着,勉励广大少年儿童“从小学习做人、从小学习立志、从小学习创造”,在致中国少年先锋队建队70周年的贺信中,勉励全国少先队员“从小学先锋、长大做先锋,努力成长为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新中国成立后

1950年4月23日至27日,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少年儿童工作干部会议。会议颁布了中国少年儿童队的队旗、队歌、队员标志、队礼、誓词及口号等。

1951年6月,全国少先队员通过搜集废铜、废钢铁,打柴割草,饲养小牲畜等,用自己的劳动成果和零用钱,支持购买飞机,派出代表参加赴朝慰问团,还给志愿军写信、慰问军烈属。

60年代

1963年,党中央、毛主席发出“向雷锋同志学习”的号召,全国各地少先队组织普遍开展“向雷锋叔叔学习”的活动。在校内外,少先队员们做好事不留名,别人问起只回答:“我叫红领巾”。

改革开放后

改革开放之初,少先队普遍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人人争戴新风尚小红花”等活动。

90年代以来,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联合发起,引导城市和农村、富裕地区和贫困地区、健康的和有残疾的以及各民族少年儿童之间“手拉手”交朋友,“交一个朋友、写一封交友信、寄一本书或一件学习用品,有条件的可利用假期看一次朋友”。

1998年抗洪救灾中,8000多万名少年儿童手拉手情系灾区小伙伴,捐献衣物和学习用具1.1亿多件。

党的十八大以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红领巾心向党”主题活动持续开展,通过了解一个党史故事、观看一部红色影视剧、参观一个党史纪念地、了解党的一个新成就、寻访一位优秀党员、学唱一首爱党歌曲,少先队员在活动中回望革命先烈走过的先路,奋发向前。

在“红领巾相约中国梦”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少先队员讲述中国故事、体验中国发展、讨论中国现象、漫游中国未来、参加中国梦好少年争章活动,将自己的小小梦想融入对中国梦的憧憬和追求。

党的十九大以来,“争做新时代好队员”活动在各级少先队组织中普遍开展,通过“习爷爷教导记心中”学习宣传、“我是小小追梦人”实践体验、集中举行主题队日、积极开展红领巾争章等,激励少先队员树立和增强光荣感,“从小热爱新时代、长大建功新时代”在孩子们心中留下了深刻印记。

回想起第一次戴上红领巾的情景,网友们纷纷表示,“感动!”、“光荣!”、“自豪!”

主题观看历史纪念馆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三月十五号是消费者维权日,我吃过晚饭,做完作业,就早早守在电视机前等待观看3.15晚会的开始。今年的315晚会的主题是“共筑消费新生态”,消费是我们每个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生活步骤,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

消费者,相对于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经营者而言一直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往往在消费过程中会出现消费权益受损害却又无法追偿的情况,因此需要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来缓和消费过程中出现的该类矛盾。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也体现出了对消费者保护力度的加强,更好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商家的不良行为予以严惩。以下是该法此次修订的三大亮点。

在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修装饰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一般瑕疵举证责任是由消费者来承担的,但往往在举证过程中,由于技术手段的欠缺及信息采取艰难,消费者很难拿出有力的证据。而该法条的规定就有效的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但应当注意的是,该法条的适用仅限于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等耐用品及装修装饰等服务时,其它消费情况下举证责任仍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

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这一条为新增法条。该条明确经营者披露信息的义务,这缓解了消费者维权过程中找人难矛盾,经营者消息的公开化也让经营中不能为所欲为。当然为了能够让该条具有可操作性,该法的四十四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与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也即当消费者利用网络等远程方式购物时如若权益受到侵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也就从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双管齐下来使经营者披露自己真是有效的信息。

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对于这一条我们要注意两点:其一,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赔偿金额由过去的物价的两倍变为物价的三倍,并且将最低赔偿额度定为500元,增加了赔偿倍数及最低赔偿额度;其二,经营者明知有商品或服务缺陷仍提供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其损失,还可以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不仅要补偿消费者损失,还有可能要承担惩罚性的赔偿。

综上所诉,此次《保护法》的修订加大了对不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降低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纵使修订后的《保护法》仍存在某些不足,但它是法制建设过程中进步性的代表,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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