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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化学泄漏事故心得体会及感悟 观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特大事故的心得体会(五篇)

时间:2021-03-17 07: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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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化学泄漏事故心得体会及感悟 观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特大事故的心得体会(五篇)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重大化学泄漏事故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五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最新重大化学泄漏事故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五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最新重大化学泄漏事故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托运人(甲方)?承运人(乙方):

单位全称:?单位全称:

地址:?地址: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电话: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依照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危险货物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数量

1、?货物名称:以运单上货物名称为准

2、?数量:以装货磅单为准

第二条?货物起运及到达地点

1、?货物起运地:

地址:

2、?货物到达地点:洪泽xx公司

地址:江苏淮安

第三条:货物承运日期及到达期限

1、?货物承运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2、?货物到达期限:双方约定合理运输时间。

第四条?运输方式及质量要求

运输方式:符合交通部文件规定的危险品货物运输汽车。

2、?运输质量要求:

ⅰ、危险品专用_____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_____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ⅱ、危险品专用_____需安装gps定位装置。

ⅲ、专用_____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ⅴ、在承运甲方货物整个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_____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其应随身携带

第五条:甲方义务

2、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3、甲方提供运单。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3、乙方按照运单要求填写规范。

第七条: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运费按?元/趟次计算,重量按照甲方装货重量承运(以不超载为限)。

2、乙方在将货物交给甲方收货人时,应要求收货人在运单凭证上签字,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运单凭证与甲方结算。

3、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运单凭证进行审核,审核后开票结算。

第八条: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均系供应客户的重大生产资料,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确保货物按期运达。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逾期运达的,如客户追究甲方责任,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自行承担因其违反国家及地方道路交通法规及运输_____管理法规等原因导致的一切损失,并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

2、乙方承担因运输问题导致甲方的损失。

3、合同中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根据《_____》的相关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_____规定办理,发生争议提交_____委员会按其_____规则进行_____。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重大化学泄漏事故心得体会及感悟四

为认真贯彻落实运管所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立即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一次地毯式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行动,针对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方案主要分四个部分:

(一)广泛宣传和动员。

(二)组织各部门自查和检查,找到安全隐患。

(三)建全组织、制度、明确落实责任。

(四)组织安全督察,随时发现问题,并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措施加以总结推广。具体方案如下:

(一)广泛宣传和动员

在20xx年2月27号接到县运管所检查之后,我公司立即组织各部门经理、各部门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具体从事安全工作的同事,进行宣传动员,针对本公司实际情况布置,要求大家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决不放过任何安全隐患,从小从细抓起,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区域都有责任,完善制度,在工作的动态中找隐患,在组织制度上保证安全生产,在经费投入上保证落实,使安全工作牢牢扎根在每个员工的思想深处,人人讲安全、人人注意安全、人人保证安全。

(二)组织自查和组织检查

2月28日为各部门自查阶段。自查工作有各经理组织,各部门安全责任人具体落实,对自己部门的每个辖区的厂容厂貌、库存量、安全用电、消防器材,设备的机械防护,值班情况,消防水源,特别对一些人不常到的死角等重点环节和部位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存在的隐患逐项登记,落实整改责任人,根据隐患的部位和情况确定隐患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束后由安全主任验收,合格后报安全管理室存档。2月29日,防火安全办公室组织专项检查,检查组由电气、设备、消防等各方面技术人员组成,对所属区域逐区逐点逐位清查,对部门自查的问题复查,保证不留死角,对容易整改的隐患,现场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落实责任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结束,对现场不能解决的问题,由各部门落实整改方案,并在整改结束后书面报安全主任,对存在的重大隐患,由安全主任负责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整改,整改结束后,书面报告公司常务副总。同时防火安全办公室派督察小组不定期对各部门、生活区各宿舍进行安全督察,遇到问题随时解决,不留后遗症,对工作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者或者在生活区违反安全生活者进行严肃处理,发现一例处理一例,起到警示作用。

(三)建全组织、制度、明确责任

各部门都要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且组织正常的活动,每月召开例会一次,各岗位各工种都制定工作制度,并把责任落实到人、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在组织制度上起到充分保障作用,其次在经费投入上必须保证落实,强调安全才是最大的节约,各个部门每月对本部门所属的辖区安全隐患两次报安全主任,没有隐患的实行零报告制,必须及时上报,对大的隐患由安全管理室挂牌督办,保证安全。

(四)加强督察,及时总结

安全工作是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一定要树立长期观念,整改结束后的日常工作中,安全管理室将组成督察组不定期地对生产部门进行督察,以加强员工的安全观念,检查制度的落实,查找隐患,消除隐患,同时及时总结本部门好的做法和方法,在公司内推广,大家互相学习,互相监督,确保安全。

最新重大化学泄漏事故心得体会及感悟五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五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四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八条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九、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门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九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三十条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二、言语或咀嚼机能完全永久丧失(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4.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附件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费率表(保额千元)

┌──────┬───────────┬─────────┬─────────┐

││趸交│十年交│二十年交│

├──────┼─────┬─────┼────┬────┼────┬────┤

│投保年龄│男性│女性│男性│女性│男性│女性│

├──────┼─────┼─────┼────┼────┼────┼────┤

│0 │48.7 │35.7 │6.9│5.1│4.3│3.2│

├──────┼─────┼─────┼────┼────┼────┼────┤

│l │47.9 │34.6 │6.8│4.9│4.2│3.1│

├──────┼─────┼─────┼────┼────┼────┼────┤

│2 │47.8 │34.3 │6.8│4.9│4.2│3.0│

├──────┼─────┼─────┼────┼────┼────┼────┤

│3 │48.3 │34.5 │6.8│4.9│4.3│3.1│

├──────┼─────┼─────┼────┼────┼────┼────┤

│4 │49.2 │35.0 │7.0│5.0│4.4│3.1│

├──────┼─────┼─────┼────┼────┼────┼────┤

│5 │50.4 │35.8 │7.1│5.1│4.5│3.2│

├──────┼─────┼─────┼────┼────┼────┼────┤

│6 │51.8 │36.8 │7.3│5.2│4.6│3.3│

├──────┼─────┼─────┼────┼────┼────┼────┤

│7 │53.4 │38.0 │7.6│5.4│4.7│3.4│

├──────┼─────┼─────┼────┼────┼────┼────┤

│8 │55.2 │39.3 │7.8│5.6│4.9│3.5│

├──────┼─────┼─────┼────┼────┼────┼────┤

│9 │57.2 │40.7 │8.1│5.8│5.1│3.6│

├──────┼─────┼─────┼────┼────┼────┼────┤

│10│59.3 │42.3 │8.4│6.0│5.3│3.8│

├──────┼─────┼─────┼────┼────┼────┼────┤

│11│61.7 │44.0 │8.8│6.2│5.5│3.9│

├──────┼─────┼─────┼────┼────┼────┼────┤

│12│64.2 │45.8 │9.1│6.5│5.7│4.1│

├──────┼─────┼─────┼────┼────┼────┼────┤

│13│66.8 │47.7 │9.5│6.8│6.0│4.3│

├──────┼─────┼─────┼────┼────┼────┼────┤

│14│69.5 │49.8 │9.9│7.1│6.2│4.5│

├──────┼─────┼─────┼────┼────┼────┼────┤

│15│72.4 │51.9 │10.3 │7.4│6.5│4.7│

├──────┼─────┼─────┼────┼────┼────┼────┤

│16│75.4 │54.1 │10.7 │7.7│6.8│4.9│

├──────┼─────┼─────┼────┼────┼────┼────┤

│17│78.7 │56.5 │11.2 │8.1│7.1│5.1│

├──────┼─────┼─────┼────┼────┼────┼────┤

│18│82.4 │58.9 │11.8 │8.4│7.4│5.3│

├──────┼─────┼─────┼────┼────┼────┼────┤

│19│86.3 │61.5 │12.3 │8.8│7.8│5.6│

├──────┼─────┼─────┼────┼────┼────┼────┤

│20│90.3 │64.2 │12.9 │9.2│8.2│5.8│

├──────┼─────┼─────┼────┼────┼────┼────┤

│21│94.6 │67.0 │13.5 │9.6│8.6│6.1│

├──────┼─────┼─────┼────┼────┼────┼────┤

│22│98.9 │70.0 │14.2 │10.1 │9.0│6.4│

├──────┼─────┼─────┼────┼────┼────┼────┤

│23│103.5│73.1 │14.8 │10.5 │9.5│6.7│

└──────┴─────┴─────┴────┴────┴────┴────┘

┌──────┬──────────┬─────────┬─────────┐

││趸交│十年交│二十年交│

├──────┼─────┬────┼────┬────┼────┬────┤

│投保年龄│男性│女性│男性│女性│男性│女性│

├──────┼─────┼────┼────┼────┼────┼────┤

│24│108.3│76.4 │15.6 │11.0 │9.9│7.0│

├──────┼─────┼────┼────┼────┼────┼────┤

│25│113.3│79.8 │16.3 │11.5 │10.4 │7.4│

├──────┼─────┼────┼────┼────┼────┼────┤

│26│118.6│83.5 │17.1 │12.1 │11.0 │7.7│

├──────┼─────┼────┼────┼────┼────┼────┤

│27│124.1│87.3 │17.9 │12.7 │11.5 │8.1│

├──────┼─────┼────┼────┼────┼────┼────┤

│28│129.8│91.4 │18.8 │13.3 │12.1 │8.6│

├──────┼─────┼────┼────┼────┼────┼────┤

│29│135.7│95.5 │19.7 │13.9 │12.7 │9.0│

├──────┼─────┼────┼────┼────┼────┼────┤

│30│141.9│99.8 │20.7 │14.6 │13.4 │9.4│

├──────┼─────┼────┼────┼────┼────┼────┤

│31│148.4│104.2│21.7 │15.3 │14.1 │9.9│

├──────┼─────┼────┼────┼────┼────┼────┤

│32│155.3│108.8│22.7 │16.0 │14.8 │10.4 │

├──────┼─────┼────┼────┼────┼────┼────┤

│33│162.5│113.6│23.9 │16.7 │15.6 │11.0 │

├──────┼─────┼────┼────┼────┼────┼────┤

│34│169.9│118.6│25.1 │17.6 │16.5 │11.5 │

├──────┼─────┼────┼────┼────┼────┼────┤

│35│177.6│124.0│26.3 │18.4 │17.4 │12.2 │

├──────┼─────┼────┼────┼────┼────┼────┤

│36│185.6│129.8│27.6 │19.4 │18.3 │12.9 │

├──────┼─────┼────┼────┼────┼────┼────┤

│37│194.0│136.1│29.0 │20.4 │19.4 │13.6 │

├──────┼─────┼────┼────┼────┼────┼────┤

│38│202.9│142.8│30.5 │21.5 │20.5 │14.5 │

├──────┼─────┼────┼────┼────┼────┼────┤

│39│212.0│149.8│32.1 │22.7 │21.7 │15.4 │

├──────┼─────┼────┼────┼────┼────┼────┤

│40│221.3│157.1│33.7 │24.0 │22.9 │16.4 │

├──────┼─────┼────┼────┼────┼────┼────┤

│41│230.5│164.4│35.3 │25.3 │24.2 │17.4 │

├──────┼─────┼────┼────┼────┼────┼────┤

│42│240.0│172.0│37.1 │26.7 │25.7 │18.5 │

├──────┼─────┼────┼────┼────┼────┼────┤

│43│249.9│180.0│38.9 │28.2 │27.2 │19.8 │

├──────┼─────┼────┼────┼────┼────┼────┤

│44│260.1│188.2│40.8 │29.8 │28.9 │21.1 │

├──────┼─────┼────┼────┼────┼────┼────┤

│45│270.7│196.8│42.9 │31.5 │30.8 │22.6 │

├──────┼─────┼────┼────┼────┼────┼────┤

│46│281.8│205.6│45.1 │33.3 │32.9 │24.3 │

├──────┼─────┼────┼────┼────┼────┼────┤

│47│293.5│214.7│47.6 │35.2 │35.4 │26.2 │

├──────┼─────┼────┼────┼────┼────┼────┤

│48│305.9│224.1│50.3 │37.4 │38.2 │28.4 │

├──────┼─────┼────┼────┼────┼────┼────┤

│49│318.7│233.8│53.2 │39.6 │41.5 │30.8 │

├──────┼─────┼────┼────┼────┼────┼────┤

│50│332.1│243.7│56.4 │42.1 │45.3 │33.8 │

└──────┴─────┴────┴────┴────┴────┴────┘

┌─────┬───────┬───────┬───────┐

││趸交│十年交│二十年交│

├─────┼───┬───┼───┬───┼───┬───┤

│投保年龄│男性│女性│男性│女性│男性│女性│

├─────┼───┼───┼───┼───┼───┼───┤

│51│346.4│254.1│60.0 │44.8 │││

├─────┼───┼───┼───┼───┼───┼───┤

│52│361.5│265.0│64.2 │47.9 │││

├─────┼───┼───┼───┼───┼───┼───┤

│53│377.7│276.6│69.0 │51.5 │││

├─────┼───┼───┼───┼───┼───┼───┤

│54│394.4│289.2│74.6 │55.7 │││

├─────┼───┼───┼───┼───┼───┼───┤

│55│412.1│302.8│81.3 │60.9 │││

├─────┼───┼───┼───┼───┼───┼───┤

│56│430.8│318.0│89.5 │67.5 │││

├─────┼───┼───┼───┼───┼───┼───┤

│57│450.9│334.9│100.0│76.1 │││

├─────┼───┼───┼───┼───┼───┼───┤

│58│472.9│354.1│114.1│88.0 │││

├─────┼───┼───┼───┼───┼───┼───┤

│59│496.4│375.2│134.0│105.4│││

├─────┼───┼───┼───┼───┼───┼───┤

│60│522.3│398.9│164.9│1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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