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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狼入室?女子邀异性朋友来家中作客 却险遭对方强奸 如何评价

时间:2020-04-10 12: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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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狼入室?女子邀异性朋友来家中作客 却险遭对方强奸 如何评价

“引狼入室?女子邀异性朋友来家中作客险遭性侵!”近日,在中国检察网上看到一则匪夷所思的强奸案件,令人深思!

案例详情:四川眉山市,男子聂某某与女子李某某属朋友关系,一天来到李某某家中做客,因疫情关系就一直住在李某某家。一天凌晨,聂某某进入李某某房间,要求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但被李某某拒绝。之后,李某某遭受了惊魂一幕。

不久后,聂某某便拿出自己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和绳子,绑住了李某某,并以打开家中燃气来胁迫李某某与其发生关系,并伸手去摸李某某的身体隐私部位,但后因聂某某自身原因,不得已放弃了继续侵犯行为。最终,聂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移送起诉,由于获得受害人谅解以及认罪认罚,检察院建议量刑一年十一个月。

真是知人知面不知心!李某某既然大过年邀请聂某某来自己家中作客,说明两人关系应该不错,而令李某某想不到的是,也就是这样的“好朋友”,却让自己心惊肉跳、险些“失身”!

那么,就本案例而言,从法律角度看,该如何评价本案呢?

首先,男子聂某的行为强制猥亵还是强奸?

本案中,聂某某主观上意欲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客观上违背李某某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等压制李某某反抗的方式,这种行为毋庸置疑已经构成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以下有期徒刑。

应当注意的是,聂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强制猥亵罪。为何最终以强奸罪定罪,这是因为在强奸行为中,猥亵行为某种意义上来讲,属于强奸行为的准备动作。换句话说,聂某某同时触犯强制猥亵罪、强奸罪两罪,两者存在吸收关系,最终应当以处罚较重的强奸罪定罪量刑。

其次,男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而聂某某因自身原因放弃作案,属于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根本区别在于,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既能为而不为。《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鉴于以上种种情况,检察院最终建议判处聂某某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并无不当。聂某某的案例也再次提醒大家,做事情三思而后行,不要头脑发热。也提醒女性朋友们,与异性相处一定要留个心眼,毕竟人心隔肚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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